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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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性意见
(试行)
(吉林省教育厅吉政教督字[]号年月日)
为改革教育质量评价模式,促进各个方面正确评价普通中小学校学生,激励和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保障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评价的性质
普通中小学校学生评价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侧重从素质角度对学生个体的综合性评价,是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机制。
二、评价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公办与民办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的学生。
三、评价的组织实施
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与大企业教育管理机构按学校督导评估分工分别指导各学校的学生评价工作。
学生评价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要成立学生评价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负责学生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对学生的评价以班主任为主,组织科任教师、学生并以适当方式吸收家长参与进行。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
学生评价包括以下个方面的内容:(一)思想道德素质;(二)文化科学素质;(三)身体素质;(四)心理素质;(五)劳动素质;(六)审美素质;(七)特长发展;(八)附加内容。
五、评价的具体方法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依照本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针对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特点,制订符合实际的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指标体系等,各市(州)的实施方案、指标体系,要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为使学生评价切实收到成效,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成长记录应收集能够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与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成长记录要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