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及管理知识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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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及管理知识50问

一、房地产市场管理类

1、问: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的销售方式为什么要被禁止?

答:近年来,一些开发企业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这种方法,极易出现因兑现不了承诺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特别是对未竣工的商品房尤为严重。目前,已经有个别地方发生了因开发企业无法兑现承诺,又无力妥善处理,从而引发老百姓集体上访的案例。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问:商品房必须按套销售吗?可不可以分割拆零销售?

答:个别开发企业采取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做法,违反了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规定。而且,一套住宅由于拆零销售,导致多人拥有产权,也不符合目前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3、问: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能不能再出售给他人?

答:目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销售已设定抵押权商品房的现象,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商品房的,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问:“一房多售”属违法吗?怎么进行处罚?

答: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重复销售,导致购房者掏了钱,却得不到所购房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处罚条款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如何规范买卖合同的内容,防止“合同欺诈”?

答: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合同不规范或者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不清楚而贸然签订等原因引发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要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应当对事关购房者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必须进行明确,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定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6、问:房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购房者有权退房吗?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7、问:延期交房,房产商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8、问: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9、问:商品房广告和样板间的内容要和实际交付的房屋一样吗?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10、问: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什么情况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11、问:什么样的商品房可以预售?

答:《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2、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应该明示?怎么明示?

答:《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13、问: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哪些事项?

答:(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1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类

15、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6、问:商品房的保修内容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应当自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分别具有以下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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