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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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1.1地理概况
拟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和紧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工程位于南宁市玉洞大道南面,与新建的市政道路(未命名)西面交汇处,交通便利,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场地属丘陵地貌,现场地东侧已整平,高程约95.0~120.0m,相对高差25.0m,钻孔高程95.10~117.38m,相符高差22.28m.
1.2工程简述
本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项目总用地61000㎡,共有5栋建筑物,建筑总面积为94024.41m2 。其中:应急搜救基地等生活、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1-3#楼地上建筑面积为27489.24㎡,地下2层,地上17层;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心建筑面积为8303.4㎡,地下2层,地上6层;业务综合楼建筑面积为23514.57㎡,地下2层,地上16层。建筑工程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100.80~103.80m。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二、编制依据及技术规范
2.1编制目的
见证取样送样方案编制的目的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和紧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如何保证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工程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提供较为完整的纲领性技术文件,用以指导工程施工与管理。
2.2编制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2、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
4、其它有关手册及参考文件资料。
5、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2.3本工程主要采用的技术规范
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2-2002)
3、《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66-2011)
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
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10、《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9)
1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
12、《钢筋焊接机验收规程》(JGJ18-2003)
13、《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1)
三、见证取样送样管理
3.1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为保证试件材料及制品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材料及制品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法规的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3.2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3.2.1见证取样送样范围
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3.2.2见证取样送样程序
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当地质监机构提供《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同时送该工程检测单位。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及见证员证书编号,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的试验取样人员在进行工程原材料取样和试验送样时应有见证单位的见证人员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检验委托来样登记表,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来样登记表上签名。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注明取样人员见证单位、见证人及上岗证号。如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应通知工程受监质监单位。
3.3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3.3.1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或取样人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取样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人员。
(2)应具有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或取样人员”培训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并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
3、此证书每隔三年换证一次,如中途单位变更,应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3.3.2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的职责
1、单位工程施工前,见证人员应会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制定送检计划,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按计划进行。
2、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3、取样人员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取样。
4、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5、见证人员必须和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6、有专用送样的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7、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必须在来样委托登记表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证书”。
8、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9、发现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有违规行为,发证单位有权吊销其“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证书”。
3.4见证取样送样的组织和管理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培训考核发证。
2、各检测机构对无见证及取样人员签名的检验来样登记表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不得进行检验。
3、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由质监机构指定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提高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员的管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
5、取样人、见证人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取消其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