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_第三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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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油污应急计划

公约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 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
(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公约规定,所有船舶都应有一份“船上油 污应急计划”。具体执行参照“73/78防污 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由于“73/78防污公约”已通过附则Ⅰ新增第 26条(现37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 修正案,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油轮和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轮船舶,均备有一本经主 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因此 《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里不作详细规 定,只提及参照“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 定。
IMO 于 2000 年 3 月 9 ~ 15 日在伦敦通过了 《2000 年有害和有毒物质事故防备、反 应 和 合 作 议 定 书 》, 简 称 HNSPROTOCOL2000。 如 同 OPRC 公 约 一 样 , HNSPROTOCOL2000 旨 在 为 抗 御 重 大 HNS 事故或海上污染威胁的国际合作方 面提供一个全球性的统一框架。

(2)近海装置的油污应急计划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要求在其管辖 的近海装置的经营人,备有“油污应急计 划” 。 并规定,该“油污应急计划”应与国家系 统协调,并按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的程序 批准。 其中,国家主管当局系指沿海国主管当 局,这充分反映了沿海国的管辖权。

(3)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油污应急计划
在 IMO 海上环保会第 29 届会议上,成 立了工作组,并讨论了由美国提交的 《国际油污防备和反应公约》草案。 1990年5月,IMO又为此召开了预备会 议,讨论了油污防备公约草案。 1990 年 11 月 IMO 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 会。会议经过两周的激烈争论和反复协 商 , 最 后 通 过 了 《1990 年 国 际 油 污 防 备 、 反 应 和 合 作 公 约 》 ( OPRC1990) 。
(2)“有害和有毒物质”系指任何非油类物 质,如发生进入海洋环境很可能危及人 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以及海洋生物, 损害舒适度或妨碍其他海洋的合法利 用。 (3)“海港和有害有毒物质的处理设施”系 指这些港口或这些物质的设施是为船舶 进行装卸的设施。
2.应急计划和报告
(1)每个缔约国应要求悬挂其船旗的船舶 备有船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要求船 长和其他人员掌握报告程序、内容要 求,和按照IMO制定的公约并对该缔约国 生效的规定进行报告。对近海装置的船 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包括浮动生产贮 库,以及卸货设施( FPSOS ) 和浮动贮存 装置(FSUS),除使用本条规定外,应执 行国家规定和/或公司环境管理系统的规 定。
第七节 1990年国际防备、反应和 合作公约
简称:1990年国际防备公约 (OPRC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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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0年国际防备公约
(一)产生背景 1989 年 3 月,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油轮 “ 埃克森 · 瓦尔德兹( Exxon Valdez ) ” 号在 阿拉斯加附近海域搁浅,造成严重污染。 对这一事故的处理表明,国际上缺少一 种有效的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机制。要 想减少重大油污事故和避免重大灾难,就 有必要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 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
5.关于技术合作条款

6.其他内容

公约中还对国家和区域防备和反应系统 的最低要求、油污反应的国际合作、研 究和开发油污防备和反应的新技术,如 监视、围控、回收和清除技术等,促进 设备和反应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评 估公约的有效性等方面作了规定。
7.生效情况
《1990年国际防备公约》已于1995年5月 13日生效。 我国已加入OPRC90公约,该公约于1995 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2)每一缔约国应要求海港与有害和有毒 物质处理设施的主管领导或作业人员, 在其管辖下认为合适的有害和有毒物质 污染应急计划或对HNS做类似的安排,并 认为满意的规定,根据下面 3. 要求建立 的国家系统,以及按照国家主管当局制 定的程序进行批准。 (3)当一缔约国主管当局接到污染事故 时,他们应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有利 益关系的其他缔约国。

(二)主要内容

该议定书共17条及一个附件 —— 援助费 用的偿还,包括总则、定义、应急计划 和报告、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 统、污染反应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开 发、技术合作等。
1. 定义
(1)“有害和有毒物质污染事故”系指任何 发生或同一起连续发生包括火灾或爆 炸,因而导致或可能发生有害和有毒物 质的排放、释放或喷出以及因而造成或 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海岸线或一个或 多国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威胁,和需要 应急行动和其他迅速反应措施的事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2000年有害和有毒物质事故防备、 反应和合作议定书 HNSPROTOCOL2000 (一)背景
OPRC90公约是针对油污染的。为了加 强对 有害和有毒物质 事故的防备、反应 和 合 作 等 方 面 的 协 作 , IMO 采 纳 了 OPRC90会议第10号决议的意见,将该公 约的 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有害和有毒物 质。
公约规定, 海港和油装卸设施应按要 求备有“油污应急计划”。 “ 海港和油装卸设施 ” 系指易发生油污 事故的设施,其中包括海港、油码头、 管道和其他油装卸设施。 “ 管道 ” 系指海 底输油管道或可能造成海上油污染的管 道。
4.油污事故的报告程序

公约规定,发生溢油事故时,应 向最近 的沿海国报告。 公约规定,为促进在遇有重大油污事故 时进行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缔约国有 义务为请求援助的缔约国促进人员培 训,并保证根据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政 策,在转让油污防备和反应技术方面进 行积极合作。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近海装 置、海港和装卸油设施,包括油码头、 海上输油管道。 但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 其他由国家拥有或使用,并在当时只用 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2.“油”的定义
本公约中的“油”,指任何形式的石油,包 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因为《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旨在防备, 因此油的定义也应尽可能的广泛。一旦发 现溢油,不论是持久性油类还是非持久性 油类,均应迅速向有关方面报告。 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切实起到防 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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