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赞助商招商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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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好声音娱乐营销活动招商合同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演唱会赞助商招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2014年“天翼飞Young好声音全国百场演唱会”项目(以下简称本演唱会)上,就本演唱会有关合作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合作内容、费用及结算方式
1.1合作内容:甲方获得2014年“天翼飞Young好声音全国百场演唱会”合作伙伴资格,并依据本合同享受赞助商所有权益。
1.2 合作伙伴赞助商费用:2014年赞助场,具体场次见附件一,费用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可终止合作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结算方式:
1.3.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于2014年7月5日前,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赞助商费用50%的款项,金额为元,余款金额元在2014 年 8月30 日前,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通知乙方;但乙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供税务正式发票给甲方。
1.3.2甲方开户名称:
甲方开户银行:
甲方银行账号:
甲方税号:
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帐号:
2.合作回报
详见附件
3.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需在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片,并保证所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广告内容经乙方审核确认后方可发布。
3.2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第1条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标准版赞助商享有权费用;
3.4甲方保证所提供广告内容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并随广告片一并向乙方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一)。如由此产生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5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广告图片,应一并同时提供有效的著作权属证明文件。
3.6及时验收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若在广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甲方未对所发布的广告提出异议,则视为广告已验收合格。
3.7甲方指定为本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负责与乙方共同协商本项目紧急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确保本项目的正常开展。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指定甲方为本演唱会的“赞助商”单位;
4.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及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广告内容;
4.3乙方允许甲方利用自有渠道发布本演唱会标准版赞助商享有的相关广告信息,但广告信息需得到乙方审核通过,方可进行发布宣传;
4.4乙方不得接受同类产品赞助。
4.5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甲方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验,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广告内容,乙方有权拒绝发布,甲方应在()前将修改符合规定的广告提交乙方进行发布,否则乙方有权不发布广告并且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4.6乙方不对甲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由于甲方的广告内容
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如乙方因此向任何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4.7乙方指定为本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负责与甲方共同协商本项目紧急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确保本项目的正常开展。
5.违约责任
5.1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发布广告的,应顺延本合同广告发布时间;如未补充发布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2如因乙方部分终端(投放媒体故障)故障原因,导致甲方广告漏播的(招商回馈细则中提到的广告内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合同顺延时间;
5.3如甲方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仍未支付清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5.4若因甲方未及时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承诺书,由此引起的广告未能按约定发布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5若甲方提供权属证明文件不实,则不应视为乙方未尽本合同约定的审查义务,由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5.6甲方承诺若由于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引起争议或纠纷的,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但乙方未尽本合同约定审查义务的除外;
5.7甲方承诺若其广告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乙方遭到第三人提出相关的索赔主张时,甲方将向该第三方承担责任及赔偿乙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
6.不可抗力
6.1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爆炸、雷电、7级以上台风、地震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6.2如因艺人生病或意外事宜而无法顺利完成本演唱会的,双方同意根据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6.2.1如因此导致本演唱会取消的,乙方应先行于原定演出日期之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终止该场次合作,乙方回收已交给甲方的所有门票,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2.2 如因此导致本演唱会中断的,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6.3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包括第五日),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包括第二十日),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6.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争议解决
8.1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可将争议提交签约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9.合同生效及其他
9.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9.2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9.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5本合同签约地:
附件一、承诺函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