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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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管理,规范投资计划管理程序,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纳入投资计划统一
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实行集中审批、归口分级管理的方式。只有列入当年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投资方可实施。
第三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根据项目所在的网络位置和功
能分为网络建设与扩容、业务经营平台、运营支撑平台、增值产品和服务系统、用户终端设备、大客户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仪器仪表、行政办公等九个大类。(详细分类参见附件1),每个投资项目都具有唯一标识的项目计划编码,项目计划编码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
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独立功能并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种资产,包括网络资产、设备资产、房屋建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是指当年固定资
产新增投资计划,首次购建新的固定资产或更新改造原有固定资产-2-
的投资计划。对于上一年已经立项的投资项目,如未签订合同或未实施完的均需列入结转投资计划中。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成立投资管理专业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确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意向;
(二) 研究和拟定投资项目的规模和结构;
(三) 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并提出改进性建议;
(四) 审定投资管理工作的各种制度和建议。
第八条发展运营中心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求计划的上报,组织计划审核会议,向公司领导班子提供投资项目的最终审核建议,并根据公司的批复下达年度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计划;
(二)负责组织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写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对公司投资计划内的项目跟踪管理;
(四)负责组织计划外投资项目的集中上报;
(五)负责特殊一事一议投资项目的上报。
第九条财务计划部
(一)负责按照投资计划筹集资金,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二)负责按照投资计划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三)负责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审核会议,并对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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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效益提出审核建议。
第十条市场营销中心
(一)负责根据市场情况对项目市场需求进行审核;
(二)负责根据市场情况对项目收入预期进行审核;
(三)负责本部门投资需求计划的上报及材料编制;
(四)负责审核分公司归口部门的项目需求上报材料。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部
(一)负责根据库存现状对项目采购内容进行相关审核;
(二)负责对项目转固后的资产管理提出意见和要求;
(三)负责本部门投资需求计划的上报及材料编制;
(四)负责审核分公司归口部门的项目需求上报材料。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部
(一)负责按公司审批后的投资计划实施采购;
(二)负责在采购订单上填写项目计划编码;
(三)负责按项目计划编号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求及审核部门
(一)负责本部门投资需求计划的上报及材料编制;
(二)负责审核分公司归口部门的项目需求上报材料;
(三)负责参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会议,并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各分(子)公司负责按照要求上报本单位的投资需求计划、对投资计划的上报进行初审,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计划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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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一般情况下,每年11 月末上报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求计划。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于当年7 月末填报年中调整计划。
第十六条各单位上报需求计划时,需遵照如下要求提供必要
的项目论证资料。
(一) 所有的投资项目均须填写《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
划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其中,总公司以部门为单位填写汇总表、分(子)公司以分(子)公司为单位填写汇总表;建设类的项目(需工程建设的项目)还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式样见附件3)。
(二) 所有投资项目资金额超过500 万的项目(公司指令要
求完成的投资项目除外),除上述材料外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式样见附件4)。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求计划上报时需要履行审批制度,总公司最终需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分(子)公司最终需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求:由项目投资需求单位依据
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经营计划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应主要论证投资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资的目的、要求、计划等内容(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求:由项目投资需求单位
论证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多方案的对比分析,推导出最佳方案(具体内容参见附件4)。
第二十条涉及总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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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依据各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需求计划的类别,对各单位所上报的需求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对上报资料不完备的需求计划按规定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资料(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初步核定后递交给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征求意见,并将汇总意见
提交公司投资管理专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上报的项目资料(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初
步核定后递交给总公司归口专业部门初审,归口专业部门须出具审核意见和项目必要性的排序结果,发展运营中心将初审结果提交公司投资管理专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归口专业部门初审重点应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一)
(二)
(三)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技术问题;项目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第二十五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求计划
的项目类别分别召开投资计划初步审核会议,参与单位职责如下:
(一) 负责组织投资计划初步审核会议、形
成会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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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需求部门:负责介绍、说明投资计划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