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责任医学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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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
仍然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 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 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其已死亡。 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 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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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窒息 固定尸斑的出现:死亡后四个小时 由此可见护士的护理情况报告是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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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生儿病房中,一般规定护士应30-60 分钟巡视病房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及 时解决。
• 该护士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了一种过 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故发生前的不作为行为是一 种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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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
医院妇产科产房顺产一足月男婴,经该院医生
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
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
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
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产妇及家属向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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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过失)
侵权行为一般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 的侵犯。民事责任;如,病人的知情权
犯罪则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 犯罪分故意和过失。 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 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和
对于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应如何认 定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七条的规定:“凡发生医疗事 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 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 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 管 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 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 依据”。
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
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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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 (1) 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 (2) 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 (3) 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 (4) 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5) 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6) 5时30分,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
本案中该护士构成了一种故意的行为,因而也将得到
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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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随意签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违法行为 护理人员若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则有权拒绝
执行。 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申辩后,医师仍强制要
求其执行,她将不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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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法律性损害, 却听之任之,若酿成严重后果,将共同承担由 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处方:10%氯化钾10ml静脉推注。
注意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对医嘱产生疑问,核对后再执行 •口头医嘱 •病情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医生根据病情 更改医嘱后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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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房药材及物品管理
应有严格管理制度,定时清点,防止个别护士因 工作之便挪用,犯盗窃药品及器材、物资罪。
后果的正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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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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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沈某,男,59岁,胸闷4h余,急诊,心率102次/ min,无其他体征。医生疑为冠心病,即给予5%葡萄 糖250ml加复方丹参16ml静滴,并嘱做心电图检查。1h 输液完毕后,患者自述胸闷无好转,护士未予理会, 也未查心电图,让患者回家,次日晨患者因心肌梗死 死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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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主要涉及二个法律问题, (1)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
(2)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应如 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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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基本是单一归 责原则说。即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唯 一归责原则,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 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 不承担民事责任。
1、疏忽大意的错误仅损害了被护理者的 心理满足、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
侵权行为
2、因失职而致残、致死。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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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 在法律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 记录是举证的法律依据。
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
——犯罪;依法惩处——刑事责任;
客观:不作为(应及时报告医生),主观:疏忽大意
如,护士未认真听,引起患者不满——侵犯了患者的 生命健康权——侵权;赔礼、道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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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的履行职责, 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 行为,过失可导致两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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