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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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

名词解释

1.比例原则(P74):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具体行政行为(P191):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p225):是指在法律规法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收(P269):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第三人(P458):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6.抽象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7.行政听证制度(P345):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8.行政处罚(p271):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9.行政主体(P83):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10.行政诉讼被告(P454):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简答题

1.简答信赖保护原则要求?(P73)

答: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便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有四: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以作出该行政行为后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2.简述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务员法第68、69、70条)

1)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进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

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P205)

答:(一)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对对世的法律效力。

(二)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三)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4.简述比例原则的内容?(P74)

答:其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其二,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其三,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钟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5.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特征?(P283)

答: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特征:①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听证程序在形式上类似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实质上存在着根本性区别。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者决定的主体(尽管调查员与处罚决定人员通常分离);而司法审判中的人民法院只能是案件的裁判者,而不能同时调查取证和充当追诉人。

②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程序,不仅有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都可以旁听。

③听证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处罚领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使用听证程序。

④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⑤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6.简述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则?(未写完)(P442)

答: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则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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