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严格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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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严格责任探析
[摘要]从结果责任到注重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主义,是人类社会法治进步的标志。英美刑法对于严格责任原则采用积极推行态度,近年来我国刑法,有少数学者倡导严格责任。我们认为对于严格责任,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都是片面的,由于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刑法本身控制范围的界定,又关系到对立法者、司法者及民众的刑法观念的导向,故笔者撰本文作引玉之砖。
[关键词]严格责任;绝对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一、严格责任含义之辨析
严格责任这种特殊的刑事归责原则近年来被理论界广泛研究并被司法实践适用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但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中外学者至今莫衷一是,归纳如下:
(一)中外学者观点归纳
第一,严格责任仅指绝对责任。“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①第二,从证明责任的分担的角度定义严格责任,不包括绝对责任。“绝对责任则是指,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②
第三,严格责任只是被告人的某个行为要素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
③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
第四,对严格责任作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解释。“许多犯罪的产生是实体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但法院却对他们追究程序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④第五,严格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中在主观心态上采用“空白条款”
规定的。“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为,或者导致某一结果,即为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⑤
第六,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第七,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⑥
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对严格责任的含义的争论有以下几个问题:在实体上,严格责任是有罪过责任还是无罪过责任?还是既包括有罪过责任也包括无罪过责任?在程序上,严格责任是完全不考虑被告人主观心理状态,被告人不拥有任何辩护理由,还是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无罪过而免责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个人观点
从以上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从某一方面定义严格责任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将严格责任分为绝对责任(不受限制的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受限制的严格责任)两种严格程度不同的类型分别进行定义较为合理。
1.绝对责任(不受限制的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把刑事责任的基础建立在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上,而不论其是否有主观罪过。确立绝对责任的宗旨主要在于加强行为者的社会责任心。它主要适用于危险行业,许多学者认为让危险行业中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原因引起的危害也由已经尽了注意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需要强调的是,设立绝对责任更侧重于惩治犯罪而非预防。
2.过错推定责任(受限制的严格责任)
鉴于绝对严格责任过于“严格”,过错推定责任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缓和,以实现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平衡。过错推定责任,只要发生了法定的行为或后果,就推定被告主观上有罪过,但这种推定是可以反驳的,被告若想证明自己无罪,可以在犯罪的主观过错方面提出辩护理由进而免除刑事责任,包括无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等。
二、刑法是否应该确立严格责任的争论
关于严格责任产生和存在的法律根据和理论根据,中外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并从不同方面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一)严格责任肯定说主张
1.严格责任有利于社会福利方面法规的贯彻执行。社会工业活动在发展的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也增大,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利益和稳定的最后屏障,有效地保护了公众利益。
2.严格责任有效减轻公诉机关的工作压力。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行业的犯罪,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公诉机关较难举证,适用严格责任使行为人难以逃避刑罚处罚。
3.严格责任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英美法系中,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这些案件由初级刑事法院管辖,要求工作任务本已十分繁重的初级刑事法院对此类刑事案件的每个起诉都调查犯罪意图,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
(二)严格责任否定说主张
严格责任虽然实现了功利主义的刑法目的,方便了诉讼,但它太过苛刻,否定了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自由、权利,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统一原则等,实际上是一种有罪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严格责任不能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
三、严格责任之我见
如前所述,将严格责任细化为绝对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明确其适用的范围。作为罪过形式的特殊情况,严格责任应仅限于适用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卫生及破坏自然环境保护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为了达到避免阻碍和限制高度危险行业的发展,又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应对严格责任加以限制:1.严格责任不适用于重罪;2.严格责任应限制量刑,一般只适用财产刑或短期自由刑,且法定刑幅度不宜过大。严格责任的罪过形式兼采过失和故意两种罪过形式,但事实上二者的主观恶性明显不同,采用重刑和同一法定刑,只有幅度较小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我国刑法中有无严格责任?由于我国刑法历来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或是否应该存在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论。笔者认为,严格责任的存在是对刑法罪过原则的补充,并为罪过原则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我国现行刑法中,至少以下几类行为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1.对醉酒的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不将醉酒作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没有涉及行为人醉酒的原因是否存在过错,而全部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即推定被告人存在过错。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醉酒的人犯罪采取了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
2.持有型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八种持有型犯罪,只有持有、使用假币罪明文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其他各罪状中都没有明确罪过形式。持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有些案件难以根据传统罪名(犯罪构成)定罪,以制定持有型罪名就是为了在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现状的来源或去向的情况下,有利于公诉机关发挥刑法的惩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