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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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
• 新闻背景:经委免除所有职务一夜之间扫地出门 • 1986年,佛山工人陈锦洪出资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经委名下,
公司定期支付挂靠费用。1987年10月,兴业装饰公司投入自有资金98万元,组建佛山 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资金150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集团公 司。经过8年创业,至1993年4月,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由一个注册资金20万元的小公 司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集团企业。 • 1994年5月3日,佛山市经委作出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决定免除陈兴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职务、任其为副总经理;1996年2月12日,又作出佛经工(1996)027号通知,免 去陈副总经理职务;接着就以兴业集团的名义于1996年3月29日免去陈兴业装饰公司、 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职务,并先后作出佛经工(1996)035号、(1996)044号 通知,变更3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 漫漫诉讼:索赔从几千万到1.7亿成为中国行政第一案 • 从一个拥有千万资产公司的老板到一无所有的平民,陈锦洪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反 差。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法院撤销 佛山市经委所做的,免除其3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损失几千万元,由 此开始长达7年的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 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 凡实体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主体,就诉讼标的所涉 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就享有诉权,可以提 起诉讼。
日本的管理权中心——法律上利害关系
• 以管理权或管理权为中心作为认定当事人 适格的基础,是当前日本所持的学说。
• 当事人适格即是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争执中,以最适当的人为当事人,使法院 就本案作出的判决有必要和有意义。对有 关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争执,在法律上 利害关系者,即有当事人适格。
• 经过3年后,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 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7 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陈锦洪不服广东高院的裁定,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诉。
•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审。庭审中,陈锦洪当 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佛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一时引起全国 轰动。
对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当然有理由请求行政赔偿。对这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合并审理。 • 最终结局:法院认为举证不能索赔1.7亿分文未得 • 今年2月11日上午,该“行政第一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这是一件非常特殊而 又有一定普遍意义的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想推翻去年11月20日 佛山中院作出的一份判决。陈锦洪当然希望高院能够受理其1.7亿的索赔请求,只要受 理就有一线生机,陈当时对记者说。 • 但陈锦洪的请求没有获得高院支持,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 理由为:陈锦洪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佛山市经贸局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巨大经 济损失,也不能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原审佛山中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 后续 • 2006年,陈锦洪以佛山市工商局不作为和渎职为由将其追加为被告,并再次提出行政赔
• 诉讼参与人
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 讼的人。
当事人
• 概念: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 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手 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 机关。
• 特征
– 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 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 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 一波三折:经委免职通知被撤销原告上诉坚持索赔偿 • 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
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 历经6年,虽然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变化,但终于从形式上讨回了“部分公道”,陈锦
洪感慨万千,也开始看到了该案胜诉的希望,遂继续就赔偿部分上诉。 • 陈的代理律师翁春辉认为,既然法院确认经委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并撤销,
偿请求,均以“该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被法院驳回。
• 2008年,陈锦洪案入选中央电视台纪念改革开放30年十大“坐标”案件。之后,陈锦
洪又盼到了一丝希望:广东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佛山市中院再审。
2009年6月18日,备受海内 外媒体及司法界关注的“中 国行政第一案”———(广 东)佛山市民陈锦洪诉佛山 市经委(现更名为佛山市经济 贸易局)行政侵权,并索赔国 家赔偿 1.6亿一案在佛山市中 级法院举行听证,佛山市中 院召集原被告进行听证。
当事人适格
• 当事人适格概念源于德国古代法中的共同 共有。
• 日尔曼法上,凡有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时, 仅能以其全体之总和为权利人或义务人, 即须以共有人的全体为原告或被告,当事 人才为适格。如果仅由共有人中的一人起 诉或被诉,被告对原告的诉的声明,可以 拒绝答辩。
当事人适格
• 德国对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 • 想要参加诉讼,必须具备诉讼实施权:
陈锦洪的代理律师告诉记
者,听证会意味着这场备受 瞩目的“民告官第一案”重 审程序Biblioteka Baidu经启动,陈锦洪案 在即将被人们淡忘时,或将
再一次被激活。 陈锦洪已经白发斑斑,他
在庭审时告诉法官,“法院 召开案件听证会,我很欣慰 也很激动,相信法律会还自
己一个公道。”
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
• 诉讼参加人
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 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 的人。
–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诉讼实施权是指对有关诉讼标的 有诉权而提起诉讼,并进而有实施其他诉讼行为的权 能。具有诉讼实施权能的原告为正当原告,又称原告 适格或积极的适格。
– 从被告角度来看,诉讼实施权是指对原告就诉讼标的 的起诉,有应诉的权能。具有诉讼实施权能的被告为 正当被告,又称被告适格或消极的适格。
• 新闻背景:经委免除所有职务一夜之间扫地出门 • 1986年,佛山工人陈锦洪出资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经委名下,
公司定期支付挂靠费用。1987年10月,兴业装饰公司投入自有资金98万元,组建佛山 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资金150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集团公 司。经过8年创业,至1993年4月,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由一个注册资金20万元的小公 司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集团企业。 • 1994年5月3日,佛山市经委作出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决定免除陈兴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职务、任其为副总经理;1996年2月12日,又作出佛经工(1996)027号通知,免 去陈副总经理职务;接着就以兴业集团的名义于1996年3月29日免去陈兴业装饰公司、 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职务,并先后作出佛经工(1996)035号、(1996)044号 通知,变更3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 漫漫诉讼:索赔从几千万到1.7亿成为中国行政第一案 • 从一个拥有千万资产公司的老板到一无所有的平民,陈锦洪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反 差。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法院撤销 佛山市经委所做的,免除其3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损失几千万元,由 此开始长达7年的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 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 凡实体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主体,就诉讼标的所涉 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就享有诉权,可以提 起诉讼。
日本的管理权中心——法律上利害关系
• 以管理权或管理权为中心作为认定当事人 适格的基础,是当前日本所持的学说。
• 当事人适格即是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争执中,以最适当的人为当事人,使法院 就本案作出的判决有必要和有意义。对有 关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争执,在法律上 利害关系者,即有当事人适格。
• 经过3年后,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 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7 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陈锦洪不服广东高院的裁定,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诉。
•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审。庭审中,陈锦洪当 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佛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一时引起全国 轰动。
对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当然有理由请求行政赔偿。对这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合并审理。 • 最终结局:法院认为举证不能索赔1.7亿分文未得 • 今年2月11日上午,该“行政第一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这是一件非常特殊而 又有一定普遍意义的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想推翻去年11月20日 佛山中院作出的一份判决。陈锦洪当然希望高院能够受理其1.7亿的索赔请求,只要受 理就有一线生机,陈当时对记者说。 • 但陈锦洪的请求没有获得高院支持,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 理由为:陈锦洪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佛山市经贸局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巨大经 济损失,也不能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原审佛山中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 后续 • 2006年,陈锦洪以佛山市工商局不作为和渎职为由将其追加为被告,并再次提出行政赔
• 诉讼参与人
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 讼的人。
当事人
• 概念: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 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手 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 机关。
• 特征
– 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 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 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 一波三折:经委免职通知被撤销原告上诉坚持索赔偿 • 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
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 历经6年,虽然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变化,但终于从形式上讨回了“部分公道”,陈锦
洪感慨万千,也开始看到了该案胜诉的希望,遂继续就赔偿部分上诉。 • 陈的代理律师翁春辉认为,既然法院确认经委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并撤销,
偿请求,均以“该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被法院驳回。
• 2008年,陈锦洪案入选中央电视台纪念改革开放30年十大“坐标”案件。之后,陈锦
洪又盼到了一丝希望:广东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佛山市中院再审。
2009年6月18日,备受海内 外媒体及司法界关注的“中 国行政第一案”———(广 东)佛山市民陈锦洪诉佛山 市经委(现更名为佛山市经济 贸易局)行政侵权,并索赔国 家赔偿 1.6亿一案在佛山市中 级法院举行听证,佛山市中 院召集原被告进行听证。
当事人适格
• 当事人适格概念源于德国古代法中的共同 共有。
• 日尔曼法上,凡有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时, 仅能以其全体之总和为权利人或义务人, 即须以共有人的全体为原告或被告,当事 人才为适格。如果仅由共有人中的一人起 诉或被诉,被告对原告的诉的声明,可以 拒绝答辩。
当事人适格
• 德国对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 • 想要参加诉讼,必须具备诉讼实施权:
陈锦洪的代理律师告诉记
者,听证会意味着这场备受 瞩目的“民告官第一案”重 审程序Biblioteka Baidu经启动,陈锦洪案 在即将被人们淡忘时,或将
再一次被激活。 陈锦洪已经白发斑斑,他
在庭审时告诉法官,“法院 召开案件听证会,我很欣慰 也很激动,相信法律会还自
己一个公道。”
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
• 诉讼参加人
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 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 的人。
–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诉讼实施权是指对有关诉讼标的 有诉权而提起诉讼,并进而有实施其他诉讼行为的权 能。具有诉讼实施权能的原告为正当原告,又称原告 适格或积极的适格。
– 从被告角度来看,诉讼实施权是指对原告就诉讼标的 的起诉,有应诉的权能。具有诉讼实施权能的被告为 正当被告,又称被告适格或消极的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