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发证为名 重新分地是否合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检查制止乱发土地证书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检查制止乱发土地证书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检查制止乱发土地证书的通知(1988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海南建省筹备组:最近,发现有些地方、部门违背《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发放土地证书,并利用发证向土地使用单位、个人乱收费用,这种做法干扰了依法、统一管理土地的工作,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用地单位和个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上海市、广东省花县、山东省青州市进行了登记发证试点,将根据试点经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逐步在全国展开。
为了保证土地证书发放工作的正确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是严肃的执法过程,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具体作法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各项规定办理。
开展工作的计划、方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前除按照国务院指示,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外,其他部门、地方自行组织的土地证书发放工作一律停止。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当时法律颁发的土地证书(包括宅基地)暂时有效。
今后,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逐步更换为全国统一的土地证书。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不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
三、土地登记发证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不得“证”出多门。
更改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土地用途,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分析更改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2. 变更程序(1)申请: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
(4)登记:变更土地用途后,当事人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更改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擅自更改土地用途,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
3.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一块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办公楼。
后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该公司被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法律上土地使用证分户怎么办
The cool breeze blows the maple leaves red, cold words make the strong ma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律上土地使用证分户怎么办导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县级国土部门发放,可以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地籍登记部门免费查询,开发商大的土地使用证叫总证,如果总证不符,就不能办理分户个人的证,已就办不了房屋产权证。
一、法律上土地使用证分户怎么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县级国土部门发放,可以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地籍登记部门免费查询,开发商大的土地使用证叫总证,如果总证不符,就不能办理分户个人的证,已就办不了房屋产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证办理先要搞清楚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估计房改房的土地证是划拨土地,而划拨土地是不能抵押贷款的。
分户的办理:1、由单位申请按政策办理土地分户,即每户要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2、然后每一户各自再按政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这样才能贷款。
3、建议协议分配土地,后拿协议书去土管局办理分户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过户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到土地部门办理。
国土过户不会影响产权过户,不过,国土过户是很快捷的建议同时办理。
如卖方有出让国土使用权证那么你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只有工本费。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申请。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
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
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2、地籍调查。
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对新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对抵押设定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
经审核符合登记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
5、颁发证书。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土地使用证更正这是建立在当初办理证件的时候,可能其中的某些非常关键的信息登记错误了。
而且多半造成这种错误现象的都是因为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时候不够严谨,因为国土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只能够按照提交的材料登记土地使用证上面的相关信息。
下面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内容就是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土地使用证更正这是建立在当初办理证件的时候,可能其中的某些非常关键的信息登记错误了。
而且多半造成这种错误现象的都是因为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时候不够严谨,因为国土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只能够按照提交的材料登记土地使用证上面的相关信息。
下面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内容就是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土地使用权如何变更登记1、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借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法律效力
借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法律效力宅基地是指农村土地制度中,提供给农村居民在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批准下,建造住房、耕种、养殖以及其他农村生产和生活用地的土地。
获取宅基地的最常见方式就是通过申请,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获准使用。
在今天的社会发展中,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申请宅基地建房。
那么,借用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借名申请宅基地建房是指不是自己的土地,但是找到了土地的使用者,通过把土地的使用权、管理权或收益权等权利转移到使用者名下,以此达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目的。
虽然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这样的做法很可能会引发土地纠纷,同样也不符合国家有关宅基地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才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农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在本村有固定住所,连续在本村居住满五年以上;三、没有土地或者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四、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和建设条件的,按照规定优先使用。
这些条件无一不是严格规定的,因此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就无法申请到宅基地。
其次,即使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宅基地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只有在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所有权人与承包人存在合法的土地关系,才可以在该宅基地上建造、重建、扩建、改建自建住房。
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并且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等,整个程序十分繁琐。
如果借名申请宅基地建房,则必须要提供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例如,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注重防火、防盗、防汛、防震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
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成为农民朋友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那么,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有哪些规定和注意事项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是指在原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重新分配的过程。
由于家庭人口、劳动力、资源等因素的变化,原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地可能不再适应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因此需要对承包地进行再分地。
二、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的规定和注意事项1. 再分地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再分地过程中,要确保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承包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3)可持续发展原则: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确保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 再分地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民向村委会提出再分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评议: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进行评议,确定再分地名单和面积。
(3)公示:将再分地名单和面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协议。
(5)登记备案:将再分地情况登记备案,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3. 注意事项(1)再分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2)再分地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
(3)再分地时要考虑家庭的实际生产生活需求,合理分配土地资源。
(4)再分地后,农民要切实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
(5)村委会要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结语土地承包合同再分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在再分地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
一个土地使用证两个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
一个土地使用证两个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一个土地使用证需一人进行使用,不过可以添加名字,要是两家人用的那么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一个土地使用证两个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一个土地使用证需一人进行使用,不过可以添加名字,要是两家人用的那么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
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
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③备注。
④变更记事。
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地法律依据
土地用途变更地法律依据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依据一、涉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0、《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1、《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二、具体的法律条文1、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适用
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适用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所有,而非私人所有。
土地用途变更,指的是将某一块土地的用途由一个用途转换为另一个用途,比如将农业用地转换为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
正式启动土地用途变更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适用是非常复杂和关键的,它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下面是具体的法律适用:一、法律依据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编码等。
这些法律文件都包含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规划编制土地用途变更需要在市政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编制过程中需要有专业的行业领域来协助进行生成规划编制方案,并通过样板机构的审核。
三、申请流程土地用途变更的申请流程比较复杂,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公示。
公司需要根据规划方案申请土地用途变更,还需要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
四、相关手续土地用途变更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求公司提交资质证明、审查规划方案的技术条件等。
审批不仅需要考虑到经济价值,社会收益和环保要求等综合情况。
五、合法法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需要监督该过程的合法性。
同时,涉及到土地用途变更的接收单位也需要遵循每一步骤,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正义。
六、规划使用土地用途变更最终需要实现的是合理的资源利用,切实推进城市发展和优化产业结构。
公司需要在规划编制阶段就进一步明确土地的发展目标和用途,以便在后期进行土地开发时有更明确的依据。
总之,土地用途变更是一项非常重要和严谨的法律适用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土地的转让和使用,同时也是一个更广泛范围内的社会进程。
只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才能在规范的框架下推进规划编制和土地开发工作,切实推进城市发展和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七、土地用途变更的限制条件虽然土地用途可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进行变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考虑一些重要的限制因素。
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是一项涉及到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行政行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项行政行为可能需要被撤销。
本文将对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其应予撤销的原因和必要性。
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国家对土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是标志着一个单位或个人对国家土地资源实际使用权的凭证,也是享受土地使用收益、承担土地使用义务的权利凭证。
因此,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颁发必须坚持法律原则,遵循程序规定,确保公正合法。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给他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需要予以撤销。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阐述这方面的原因。
首先,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颁发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中,相关部门应该坚持程序规定,在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各项申请,确保依法依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如果相关部门审核不严,忽视法律程序,不依法依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就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出现。
此时,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行政行为应该被撤销。
其次,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颁发存在违法行为。
在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中,如果涉及到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就会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收取高额“管理费”等额外费用;或在土地评估过程中,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存在违规操作。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在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过程中产生,并破坏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此时,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行政行为也应该被撤销。
最后,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行政行为也容易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通常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强行干预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过失行为。
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政行为相似,如果行政机关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就较容易产生行政违法问题。
土地更正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更正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归属、面积、用途、界限等发生变更,需要依法对土地权利证书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土地更正登记是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更正登记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土地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因土地权利归属、面积、用途、界限等发生变更,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因权利归属、面积、用途、界限等发生变更,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因土地权利归属、面积、用途、界限等发生变更,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土地更正登记的范围1.土地权利归属变更土地权利归属变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的变更。
2.土地面积变更土地面积变更包括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登记面积不符的情况。
3.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包括土地用途的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
4.土地界限变更土地界限变更包括土地实际界限与土地登记界限不符的情况。
四、土地更正登记的程序1.申请土地权利人因土地权利归属、面积、用途、界限等发生变更,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土地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2)土地权利证书;(3)土地权利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土地登记机构收到土地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核土地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土地权利归属、面积、用途、界限等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土地权利变更是否涉及他人合法权益。
换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换地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换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土地征收等原因,将原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换地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后果多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换地的法律后果。
一、换地行为的合法性换地行为必须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换地行为合法性的几个关键点:1.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换地双方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2. 换地用途符合规划:换地用途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3. 换地双方自愿:换地行为应基于双方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欺诈。
4. 换地程序合法:换地行为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签订换地协议、办理土地登记等。
二、换地行为的法律后果1. 土地使用权转移:换地行为完成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失去土地使用权,而新土地使用权人将获得土地使用权。
2. 土地补偿与安置:在换地过程中,因土地征收、征用等原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人失去土地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土地税费缴纳:换地行为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
换地双方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土地登记变更:换地行为完成后,换地双方应办理土地登记变更手续,确保土地权属关系明确。
5. 违法换地的法律责任:若换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可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行政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可没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可吊销违法行为人的许可证件。
(5)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换地行为的风险防范1. 严格审查换地双方的资格:在换地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换地双方的资格,确保其具备土地使用权。
撤销土地分配方案
撤销土地分配方案1. 背景撤销土地分配方案是指取消之前已经发布或实施的土地分配方案,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决策、政策或市场变化等。
撤销土地分配方案需要经过严谨的程序和透明的决策,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
2. 撤销土地分配方案的原因2.1 政策调整政府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方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土地分配方案。
例如,由于环境保护政策的需要,政府可能会撤销之前的土地分配方案,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2.2 违法行为如果土地分配方案涉及违法行为,例如贪污、受贿、非法拆迁等,相关部门可能会撤销这些方案。
这是确保法律和法规得到执行的重要措施。
2.3 市场需求变化土地分配方案通常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的。
如果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规划调整,政府可能会重新评估和撤销之前的土地分配方案。
2.4 公众意见在一些情况下,土地分配方案可能引发了公众的不满或抗议。
政府可能会撤销这些方案,以尊重公众的意见和维护社会稳定。
3. 撤销土地分配方案的程序撤销土地分配方案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透明、公正和合法。
以下是一般适用的程序:3.1 审查相关部门会对待撤销的土地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等合理的理由。
3.2 公示一旦审查完成,相关部门会将撤销土地分配方案的意向向公众公示。
公示期通常为一定时间,以便公众了解和提出异议或意见。
3.3听证会如果土地分配方案涉及广泛的利益关系或引起公众关注,相关部门可能会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是公开的,旨在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以便做出更具包容性和民主性的决策。
3.4 决策基于审查、公示和听证会的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做出最终决策。
决策可能是撤销土地分配方案,也可能是进行修订或调整。
3.5 通知和执行一旦决策确定,相关部门会向土地分配方案的相关当事人发出通知。
通知应明确说明撤销方案的原因、决策结果和相应的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监督和执行撤销决策,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为同一宗地重复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有违物权排他性,被判不合法
为同一宗地重复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有违物权排他性,被判不合法【核心提示】土地使用权未被依法收回前,政府将该宗地出让或划拨给第三人使用,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会造成同一宗土地上出现多个互不相容的物权,违反了物权排他性原则。
【事实概要】程慕北(化名)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兴隆大街、勤俭路有私房两处,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以及土地证,并于1995年起即在该两处房屋居住、经营至今。
2008年,五大连池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启动一住宅综合楼项目建设,而程慕北的两处房屋均在拆迁范围之内。
2008年12月30日,程慕北的代理律师——盛廷团队律师依申请从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办公室查悉《101号土地证》,得知了程慕北两处房屋所在的土地均遭遇了“一地二卖”的悲剧——五大连池市政府于2007年3月14日向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程慕北两处房屋的地均在这个证的范围之内。
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在这个房屋拆迁活动中举足轻重:如果程慕北手中的土地证无效,那么其房屋便会陷入巨大的法律威胁;如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手中的土地证无效,那么其拆迁合法性则失去了源头上的稳健支持。
因此,程慕北和成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围绕土地证效力的争夺赛是一场宿命般的战争!【办案掠影】办案唯一计:一石三鸟的行政复议2009年2月下旬,盛廷团队律师依照程慕北的授权,向黑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给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这轮救济程序中,盛廷团队律师兵分两路:一方面以事实为矛,通过委托人程慕北所持土地证证明其合法使用权人身份;另一方面以法律为盾,干脆利落地否定了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卖地”给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合法性:①收回地块使用权是基于商业开发目的,不符合法定征地的公共利益前提;②收回地块使用权前未依法进行公告,不符合法定征地的程序;③挂牌活动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刚性规定。
土地使用权分割法律问题
土地使用权分割法律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使用权人在处分或取得使用权时常常遇到的问题.那么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分割,如何进行分割,分割的限制是什么?就上述问题,下面简要叙述一下作者的个人观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割性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
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那么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分割类型(一)直接分割1、土地使用权直接分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挂名批地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名批地,即实际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挂靠在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
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禁止的。
本文将分析挂名批地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相关当事人,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挂名批地的法律后果1.行政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挂靠在他人名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于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挂名批地行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名批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返还土地合同无效后,实际土地使用者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土地权利人。
(3)赔偿损失因挂名批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实际土地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刑事法律后果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挂名批地行为,如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骗取贷款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甲公司通过挂名批地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因项目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开发。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但甲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经法院审理,认定挂名批地合同无效,甲公司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乙公司。
2.案例二:丙公司通过挂名批地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因涉嫌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丙公司构成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总结挂名批地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禁止的,相关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其法律后果。
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
对于涉及挂名批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以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
【案例分析】重新登记后土地归属确权可以土改权证为据
【案例分析】重新登记后土地归属确权可以土改权证为据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案情】莫某寿、莫某青是两兄弟(均已故),原告莫某英是莫某寿的女儿,被告戴某某是莫某青的妻子。
1951年全国土地改革时,莫某寿与其母亲、妻子为一户取得了位于城郊的平房1.5间及道地,并领取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证载地号为5763、土地面积为1分6厘。
后莫某寿的母亲、妻子相继亡故,莫某寿也于1970年间移居到附近乡镇的一村庄租房居住,该平房一间半及道地由被告戴某某一家使用。
1986年莫某寿亡故。
1990年土地登记换证时,被告戴某某取得了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地号为348,用地面积为86.51平方米。
2011年,地号为348的土地房屋列入拆迁范围。
同年7月,原告莫某英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异议登记,认为被告戴某某所持有的地号为348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错误,该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的房屋应为原告所有。
同年8月,原告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并分割地号为348的土地房屋属于自已部分的权属。
县法院经审理,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向市中院上诉,并提供了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有地号为348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的房屋属地号为5763的《土地房屋所有证》下的房屋等内容。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讼争之原地号为5763的平屋一间半、道地属莫某寿与其母亲、妻子所有(遗产);该权属的三分之二由原告莫某英继承所有。
二审判决后,戴某某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再审。
市中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评析】本案系1951年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与1990年土地重新登记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人不一致,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时,引发出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之间的权属之争。
一、以行政诉讼还是以民事诉讼作为程序选择1990年土地重新登记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的权利人非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权利人时,如原权利人认为登记错误,该通过何种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有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必须先通过行政诉讼对错误的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后,才能进行的民事诉讼。
借发证为名 重新分地是否合理
借发证为名重新分地是否合理
燕子
【期刊名称】《《农村新技术》》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问:我村于1998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由于当时农产品价格低,各项
税收也较重,我组很多村民都不愿意承包土地。
最后经过村民小组会议决定“谁愿意承包多少地就分得多少地”。
现在,由于取消了农业税,而且种地还有多项补贴,一些承包地较少的村民开始对二轮承包的土地分配提出异议,村组干部也以至今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提出要重新划分土地。
请问,我们二轮承包时分得的土地是否受法律保护?现在村里以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要强行调整土地是否合理?我们有权拒交土地吗?
【总页数】1页(P49)
【作者】燕子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乳制品生产企业面临重新审查发证 [J], 赵秀
2.登簿不发证的行为是否导致登记无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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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现 在 ,由于取 消 了农业税 ,而且 种 地还 有 多项 补 贴 ,一些 承 包地 较 少
的 村 民 开 始 对 二 轮 承 包的 土 地 分 配 提
出异议 ,村 组 干部 也 以至今 没 有 发放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为 由 ,提 出 要 重 新
担 违 约金 。 因此 ,劳动 合 同 中约定 的 提 前 辞 职要 承担 违 约 金 的 约定 无 效 , 你 不需 要 支付 违约 金 ,而且 根 据
受法 律 保护 ,其 重要 凭 证是 你 们手 中 所 持的 土地 承包 合 同 。根 据 《 土地 承 包法》 规定 ,二 轮 承包 时 ,村 委会 作 为发 包 方按 商议 后 决定 的 承包 方案 将
答 :首 先 ,你 们 二 轮 承包 时 由村 民小组 会议 决定 的土地 承包 方 案是 有 效 的 ,村 民在二 轮 承包 时分 得 的土 地
答 :用人 单 位加 大 工 作 量而 且 违 反合 同约定 未 足额 支付 劳 动报 酬 ,劳 动者 可以解 除 劳动 合 同 。根 据 劳动 合 同法规 定 ,除 劳动 者违 反服 务期 约 定 和劳 动者违 反竞 业 限制 的情 形 外 ,用 人 单位 不得 与劳 动 者约 定 由劳动 者 承
以 未 发 放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为 由 ,要
强行调 整 土地是 否合理 ? 们有权 拒 交 我
土地 吗?
大 了工资却没有原 来合 同约定 的多,我
们 想 辞职 ,但 是 当 时双 方 约 定 如 果 提 前
辞职 要 承 担 违 约 金 。我 是 否 必 须 向用 人 单位 支付 违约 金 ?
问 :20 年 2 我 进 入 一 家 物 流 公 08 月 司工 作 ,主要 为奥 运 场 馆 服 务 。奥 运 会 结 束 后 。公 司 以优 化 组 合 为 由 ,把 我 们 十 几 个人 调 离到 另 一 个部 门 。 工作 量 加
划 分 土 地 。 请 问 . 我 们 二 轮 承 包 时 分 得 的 土地是 否 受 法律保 护 ?现 在 村里
终结 执 行是 指 在 执行 过 程 中 ,由 于 出现 某些 特殊 情 况 ,使 执 行工 作无 法继续 ,因此法 院裁 定终结 执行程 序。
《 民事 诉讼 法》 第二 百 三十 三条 规定 。
妈妈 : “ 要是 你用肥皂好好地洗 洗脖子 的话 ,我就允许你 下午和我们 一起去公 园里玩 ! ' ’ 孩子 : “ 可要是下起雨来你们 决定哪 儿也不去的话 ,我不就 白洗得这 t干净地果在 家里?那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燕子 )
甸 :我 村 于 19 年 进 行 二 轮 土 地 98
承 包 , 由 于 当 时 农 产 品 价 格 低 , 各 项
税 收 也 较 重 ,我 组 很 多村 民 都 不 愿 意 承 包 土 地 。 最 后 经 过 村 民 小 组 会 议 决 定 “ 愿 意 承 包 多 少 地 就 分 得 多 少 谁
土地 承 包到 户 ,应 当与 承包 方 签订 承 包 合 同 ,这 是 你 们 村 委 会 的 一 项 责 任 ,也是 日后解 决 承包 地纠 纷 的重 要
依据 。 村 干 部 以未 发 放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证
为由 ,要 求重新划分土地的行为是违法 动 合 同法》 第 四十六 条 规定 ,违 反合 的 。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证 由县 级 以 上人 民 同约定 未足 额支 付 劳动报 酬 ,劳 动 者 政府 颁发 ,是确认 承包 方的土地 承包 经 可 以解 除劳 动合 同 ,用人 单位 应 当 向 营权 的行政行 为 ,若你们村村 民至今未 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 偿。 取得证 书,应 当要求县级人 民政府尽快 ( 《 据 法制文萃报》 吕秀琴) 发 放 。
太不 舍 算 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