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适用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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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保护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和谐而设立的。

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许多不同的领域和情形。以下将重点讨论侵权责任法适用的范围。

一、人身权益领域

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最广泛的领域之一是人身权益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法律对人身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视。例如,在人身权益方面,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人身自由限制、人格权益侵害等。如果有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那么侵权责任法将适用。

二、财产权益领域

侵权责任法还适用于财产权益领域。在财产权益方面,侵权行为包括侵占、损毁、毁坏等。如果有人在未经他人允许或未经依法程序的情况下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那么侵权责任法将适用。这些侵权行为可能涉及财产损失、经济利益的丧失等。

三、知识产权领域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法同样适用。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

作权、商标权等。如果有人未经权益人同意或者侵犯了权益人的知识

产权,那么侵权责任法将适用。

四、网络领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侵权责任法同样

适用于网络领域。如果在网络上有人未经他人同意,在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情况下发布、传播他人的信息、作品等,那么侵权责任法将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上述领域。在实际

生活中,还有许多其他情况也适用于侵权责任法。例如,交通事故中

的人身伤害、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等。

侵权责任法适用难点问题

侵权责任法适用难点问题
雅戈尔公司于2008年9月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 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一审判决雅戈 尔公司使用“DP”字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 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
2001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苏州 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苏州朗力福 保健品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 纷案
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的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英国费德里克.沃 恩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1)见义勇为行为 (2)紧急避险 (3)监护人责任 (4)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损 (5)高空抛物、坠物致损责任
2、《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体现
第23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 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 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 (1)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区别 (2)认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2008年9月20日,李社等三人为了摘取 胡蜂的蜂蛹卖钱,将该蜂窝连同该窝 所在的树枝锯掉,放在了康栾家的地 头。然后,他们将该胡蜂窝中的蜂蛹 取走,没有将胡蜂窝和胡蜂消灭干净 便离开。此后,该窝内的胡蜂大量回 巢,并盘踞在该窝中。2008年9月24日, 康栾到地里干活时,被该胡蜂窝内的 大量胡蜂蜇伤住院,康栾死亡。
(2)“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 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责任法》教案

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体系

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

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

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二权利+利益

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难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难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

(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

(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

(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

(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

案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

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

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难点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侵权责任法 重点

侵权责任法 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的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二、制裁不法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不利益的后果,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教育预防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可以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3、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害行为。

4、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不法行为)

⏹2、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

⏹(1)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形下也包括债权

⏹(2)民事法益: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

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损害(2)合法权益

⏹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5、侵权行为的分类

⏹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审判实务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判实务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判实务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诞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该法的制定对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民事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①为帮助广大法官和审判工作人员学习理解该法的立法精神,把握条文内容,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笔者特此推荐最高法院罗东川法官所撰写的文章《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的若干问题》一文(见《公检法办案指南》2010年第3辑),并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对适用《侵权责任法》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司法实务操作上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同行们的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除《民法通则》外,还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领域的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尽管现在颁布了《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普通适用的共同规则、典型的侵权类型的基本规则、单行法不可能涉及的特殊规则三个层次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我们不可能通过一部《侵权责任法》就囊括所有的侵权责任内容,解决所有的民事侵权问题。正是基于这个道理,因而《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的规定旨在调整《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但适用的基本规则应当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归法。具体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

内容提要: 3月9日晚上,虎年新春之后的第一场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应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2009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我院张新宝教授以“侵权责任法解释论”为题发表演讲。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担任嘉宾点评。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张新宝教授开宗明义,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当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的工作重点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并且,《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法律即将实施之际,存在较多需要解释的问题,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科学解释具有迫切性。此外,对于一名法学工作者、学习者而言,解释法律是重要的基本功。基于上述四点,张新宝教授提出“侵权责任法解释论”问题,并以此为主题,在接下来的两个小时中,为广大师生阐释了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张新宝教授分别从宏观解释、系统解释、规范解释以及文意解释的角度,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法条,对《侵权责任法》予以解读。宏观解释,旨在厘清侵权责任法的外围问题,既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外部的法律间的关系,即明确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体系内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张新宝教授具体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第4条以及第5条的规定,谈到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的关系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则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责任竞合的问题以及行政法规是否还会规定侵权责任等问题。张新宝教授运用系统解释的方法明确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与狭义的侵权责任法;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三节的规范间的关系,具体研究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与不一致性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否有适用余地的问题;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7条等法条,具体解读了侵权责任法所指向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涵义。在规范解释范畴,张新宝教授主要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予以讨论。张老师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意义、我国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请求权基础的构成问题。此外,张新宝教授认为宣示性条款不能作为请求权基础,不具备侵权责任法的裁判功能。宣示性条款的正面意义是充分彰显该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导向;而其负面意义则在于弱化了规范性条文的应用和意义,冲淡了有约束力和裁判价值的规范,如《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36条第1款等。张新宝教授运用文意解释的方法讨论了“过错与过失”、“义务与责任”、“赔偿与补偿”几组相近概念,并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法条,详细分析了“适当补偿”、“适当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术语。精彩的演讲之后,朱岩副教授就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是否应当规定损害后果、过错责任是否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比较法上“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借鉴意义、免责事由的体系化、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本质区别等问题发表了独到的见解。马特副教授就侵权责任法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司法适用的技术难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论坛的最后,张新宝教授认真解答了现场同学的问题。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民商法前沿论坛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侵权责任法的解读活动,先后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教授,我院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对本法做了深入的解读。据论坛主持人熊丙万介绍,民商法前沿论坛还将针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题论坛。(张秋婷)(编辑程静傅榆成)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

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城市里的一个严峻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至少发生千余起高空抛物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类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威胁。《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

题的法律责任义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境。因此,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

进一步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高处建筑物、构筑物中、拆除中或者维修中的人员、物品坠落,致人伤害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人或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的目的是

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但这个法律条款同样有其困境,首先,罚款过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次,难以界定具体人员,造成责任上的不明确,还有,难以对建筑实名制进行监管。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不断加剧。2019年8月

25日晚,台风“白鹿”来临,天津市静海镇的一名居民在因拆

迁施工而搭建的简易平顶房顶上避雨时,被从楼上掉落的钢管砸中。导致被害人头部重伤入院搜救。2019年11月3日,南

京华侨城里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一名两岁男童走在路边时,被一个从楼上掉下的泡沫砸中,导致其伤口触及颅骨。据在场目击者称,泡沫是从19楼掉下来的。2017年第二批“抛物小哥”名单由城管部门公布,涉事的多数来自幕墙和装饰行业,

其中有30余个珠三角的深圳市业主,也有多个珠江畔的中山

市业主。三例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表面看来与本文讨论内容一马平川,但细节中却暗藏玄机。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某小区的业主小王在其住宅楼下的停车场停放私家车辆时,不慎将车辆停放在

了邻居小李的私人车位上。小李因此无法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对此感到非常恼火。小李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要求他们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小王进行了沟通,但小王不愿意将车辆移开,并表示自己并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因此没有义务将车辆移开。小李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对于本案来说,小王将车辆停放在小李的私人车位上,导致小李无法使用自己的车位,构成了侵权行为。但小王表示自己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因此没有义务将车辆移开。那么法院需要判断小王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

1. 停车位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车位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一种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小王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但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能够证明小王事实上享有该停车位的使用权,那么小王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将车辆移开。

2. 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是判断侵权责任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

小王来说,虽然他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但他在将车辆停放在小李的私人车位上时,应当具备一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如果小王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例如事先询问车

位归属情况或者与小李协商解决,那么他的行为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不可抗力的适用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

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随着我

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及重点法条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及重点法条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

1.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2.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那么

3.论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来源

4.论侵权法上的过失

5.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6.论精神损害赔偿

7.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8.论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9.论违反平安保障义务的责任

10.论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11.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12.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1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1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15.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当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安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当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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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8年9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民法学界部分专家和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本次会议讨论中提出的主要问题经过整理,概括为以下20个问题,分别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与会专家和法官的争论比较激烈,主要的意见有四种方案:

1.法国法式。这种主张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好,基本特点是保护的范围具有较大的弹性,可以进行扩张解释,不存在立法条文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制,适用范围很宽。但更多的专家认为,法国法的一般条款过于宽泛,不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不应采用法国式的一般条款模式。

2.德国法式。德国法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与会法官代表所重视,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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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规定,最为适用,应当采纳。但学者对此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德国法的一般条款的最大缺点,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封闭性,不利于对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特别是不适用于变动中的人格权的保护,因此,不应当采用这种模式。

3.民法通则式。多数学者主张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列举“人身、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以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况且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个规定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法官对此的掌握也都比较熟练,因此,可以仍然采用这种模式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名词解释

规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现实威胁:是指当事人直接面临的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妨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方行使权力或实现利益的不方便、困难状况,受到妨碍的一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直接损失:一般是侵害行为或准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侵权责任法 重点

侵权责任法 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的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二、制裁不法 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不利益的后果, 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教育预防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可以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34、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不法行为)?2、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1)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形下也包括债权?(2)民事法益: 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损害 (2)合法权益?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5、?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6、 侵权责任概念: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3、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4、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非限于财产责任。8?《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之中,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2.排除妨碍 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

的困境与出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致人意外伤害事件也频频发生。这些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其背后的法律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楼宇或其他建筑物抛下物品,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实际上该条法律存在困境,有些高层建筑业主难以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而另一些高层建筑则面临没有有效证据证实抛物者的问题。下面本文将探讨该困境及其解决的出路。

首先,高空抛物行为多为犯罪行为,但警方难以在开始调查之后立即获取有效证据。许多高楼的住户或许不会向警方积极举报,这也给相关部门的处理带来了困难。例如,在2017年1月,四川成都发生了一起10岁男孩被高空抛物砸中致死的事件,事发当时该童行经楼下,钢管从天而降直接撞中头部。警方调查发现,抛物者难以查明身份,事发大楼住户主动提供的录像只能证明是一名男子从高处抛物,无法做到更进一步的识别。基于这种情况下,业主难以被定为直接责任人,导致少年家属只能通过聚众上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一些业主也存在不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强大的处罚力度,很多高层建筑的业主往往无心照顾这些问题,事故发生之前也不会对住户们进行动员或提醒。例如,浙江丽水市的一位女孩,就因为驶过豪华小区一户住户家门口,头部被楼上住户从高处扔下的玻璃杯砸中而死亡。该业主缺乏充分的责任意识,拒绝承担责任,让受害者家属在法律上陷于

困境。

为了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侵权法重点难点指导

侵权法重点难点指导

侵权法重点难点指导

八、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重点: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区分是什么?

1.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全面适用。责任承担方式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法政策弱化:单向连带、不真正补充责任。

2.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类型法定。责任承担方式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法政策强化:“连带责任”。

难点1:试比较《侵权责任法》与《民通意见》中对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的异同?

对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两法都规定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监护人责任有额外规定:《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民通意见》只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难点2:《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数人侵权责任的分担规则

概念:如果侵权人为数人,则是数人侵权行为。数人侵权责任,就是指数个侵权人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

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教唆、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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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名称
1、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 2、比较法:torts/tort、不法行为法 3、侵权责任法的名称的主要考虑:民法
通则的惯性 民事责任与债的区分;民事责任单独
成“编” 4、《侵权责任法》名称的最大问题
三、法律结构
12章,92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C.无过错责任
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 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必须法定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损害
1、侵权中的“权”原则上仅仅为绝对权 (1)《侵权责任法》第2条:2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纯粹经济上损失(Pure economic loss)
保护原则:有限度保护 中国法律实践: A.首先违约责任 B.法律特别规定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2:过错
1、过错的界定 (1)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 (2)最新发展 客观过错成为主流 过错即违反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3)客观过错的判断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文本 第15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问题
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1、确认物权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物权法》第35条
(1)见义勇为行为 (2)紧急避险 (3)监护人责任 (4)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损 (5)高空抛物、坠物致损责任
2、《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体现
第23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 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 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 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三)禁令
《民法通则解释》第 162 条第 1 款规 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 权先行作出裁定。”
(四)确认不侵权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了确认 不侵权纠纷这一新的案由。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四、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界定 让某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依据 (二)国内争议 (三)法律实践 过错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五)公平责任:单独归责原则? 1、侵权法中的适用
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 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 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责任。
(1)“不可分”还是“同一”?
(2)因果关系的竞合与聚合 案例:
(a)甲乙两工厂同时向A承包的海域排 放污水,任何一家工厂的污水都足以 致使海域的鱼死亡。
(b)同上,甲乙任何一家工厂单独排放 量都不足以致使鱼苗死亡,但合在一 起将导致死亡,且无法分清排放量。
3、中国法律实践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第3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 A.宣示规定 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
担侵权责任……
B.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2日《关于苏州 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 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中首次以 “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 予以批复。
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 (1)被告发侵权警告,而被控侵权人不承认
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2)原告的利益已经受到了损害; (3)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的立案条件; (4)不适用于原告向被告主张的侵权责任
(四)数个单独侵权行为
1、文本
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 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67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 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 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2、要点
(1)数个行为分别实施,造成同一 损害
侵权责任法适用难点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谢鸿飞
第一部分:侵权法导论
一、侵权法的基本价值冲突 二、法律名称 三、法律结构 四、法律目的 五、归责原则 六、侵权法的最新发展
一、侵权法的基本价值冲突
(一)行动自由与权利保护 安全与效益 守成与创新 (二)损害自负与分摊不幸 损害是不幸事件,是社会生活必然的风
预防费用:
《欧洲侵权法原则》(蒂尔堡小组)
第2:104条 预防费用
为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应予赔偿。
五、侵权法的新发展
1、预防功能的强化:环境侵权 2、侵权与保险、保障的交融进一步深化 3、法人成为最重要的侵权人 ——大规模侵权(mass tort)的出现 ——工业革命后,法人也成为受害人 4、新类型侵权大量出现,商事侵权尤为
四、侵权法的功能
(一)理论 1、赔偿受害人:恢复原状,回到没有发生侵
权时的状态 2、遏制潜在的侵权人(预防侵权) 3、惩罚加害人 ——惩罚性赔偿 ——国家没收侵权收益 4.宣示权利(Rechtsfortsetzungsfunktion)
(二)《侵权责任法》
第1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 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
3、中国法律实践中公平原则的滥用
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某中学,中午几 个男学生在一起踢球,某学生射门后, 守门员扑球,球弹到胳膊上然后又弹 到眼睛上,致眼睛瞎。
学校认为这不是学校举行的体育活动, 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家长就把 踢球的学生起诉到法院。
(2)“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 利益
(3)几种争议的权利 债权(违约责任) 公法上的权利(平等权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权利(知情权) 占有 性骚扰
2、什么是损害?损害在侵权中的地位 (1)两大法系侵权法的核心差别 权利侵害(英美法) 实际损害(大陆法) (2)损害与妨害(是否实际发生) 物权请求权:妨害 债权请求权:损害
(2)任何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 害
(3)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4)损害数量可以区分的,按过错 承担;不能区分的,平均承担
(五)共同危险行为
1、文本
《侵权责任法》第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 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高到低:善良家父——理性人——自己事 务
高度注意(接近严格责任)——普通注意— —特殊注意
第75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 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 责任。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3:因果关系
(一)中国因果关系的通说:相当因果 关系
(1)判断的两个步骤: A.“条件关系”——相当于条件;或英
美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 B.“相当性”——价值判断;相当于英
美法上法律因果关系
2、判断的公式 无行为,必无损害 有行为,通常有损害
3、因果关系的推定及其适用
(1)文本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环境侵权;医疗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66条:污染者应当就行 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责任。
担连带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 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 共同侵权
最高法院:
“直接结合”主要根据时间和空间的接 近性以及原因力来考虑。
案例: 广东抢钱案 五角亭案
3.《侵权责任法》
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雅戈尔公司于2008年9月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 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一审判决雅戈 尔公司使用“DP”字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 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
2001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苏州 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苏州朗力福 保健品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 纷案
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的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英国费德里克.沃 恩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连带责 任
3、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证明实际侵权人? ——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
无因果关系? ——必须证明加害人是谁才能免责
第三部分:侵权损害赔偿
一、侵权责任的定位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第5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 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先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国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 “共同”的理解
1、主观共同 意思(故意过失)共同:数行为人
有意思联络 2、客观共同 无意思联络,但数人行为客观上造
成同一损害结果
(三)教唆帮助行为
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 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
(2)适用:必须首先证明条件的存在
案例
2006年,甲乙小两口在北京市广渠门幸 福小区购买了一层住房一套,该住房 下面是小区的水泵,噪音超标很多, 后来物业拆除了该水泵。2008年,妻 子生下一男婴,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不久就死亡。夫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 赔偿。
三、共同侵权行为
(一)法律文本 1、《民法通则》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突出(economic torts)
第二部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一、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1、什么是一般条款? 核心是归责的依据,比较法上,界定的一般
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保护对象; 过错;违法性) 2、为什么要有一般条款
弥补具体侵权类型的不足,在法律没有 规定具体侵权类型时Leabharlann Baidu可依一般条款判决
2003年8月21日,李某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 际分类第25类服装上申请的DP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005年年底,雅戈尔公司研制出纯棉免熨精品衬 衫,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在标注雅戈尔商标的 同时,还标注了“DP”字样。DP是英文Durable press(耐久免熨)的缩写。
2008年4月,李某认为雅戈尔公司侵犯其DP注册商 标专用权,向江苏省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等投 诉。
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 (1)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区别 (2)认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2008年9月20日,李社等三人为了摘取 胡蜂的蜂蛹卖钱,将该蜂窝连同该窝 所在的树枝锯掉,放在了康栾家的地 头。然后,他们将该胡蜂窝中的蜂蛹 取走,没有将胡蜂窝和胡蜂消灭干净 便离开。此后,该窝内的胡蜂大量回 巢,并盘踞在该窝中。2008年9月24日, 康栾到地里干活时,被该胡蜂窝内的 大量胡蜂蜇伤住院,康栾死亡。
经典范本
《欧洲侵权法原则》第1:101条 基本规范
(1) 致他人损害的,法律上被归责者应负赔偿责 任。
(2) 损害尤其可归责于下列各方: a) 其过错行为造成损害者;(过错责任) b) 从事异常危险活动造成损害者;(严格责任) c) 其辅助者在其职责范围内造成损害者。(对
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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