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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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上,11号令只规定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相对于各地已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11号令规定的出让范围显得窄了。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

悉 ,部 《 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 制度的 意见 》正式 印发。 《 意见 》要求 ,积极 发挥招拍 挂在市 场配 置 土 地 资 源 中的 作 用 ,完 善 商 品住 房 用 地 预 申请 制
度 、 土 地 交 易 平 台 、土 地 出让 合 同 ,积 极 探 索 招 拍 挂 出
目划拨 用地 时 ,一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用地单位 ,接受社
会 监 督 。 《 见 》肯 定 了 “ 房 价 、竞 地 价 ” 、 “ 地 意 限 限
价 、竞房 价” 、 “ 商品住房用地 中配建保 障性住房”和
“ 地 利 用 综 合 条 件 最 佳 ”等 四种 招拍 挂 创 新 做 法 ,要 土 求各 地选择适当的土地 出让方式和 政策 ,落实政府促进 土 地 合 理 布 局 、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有 效 合 理 调 整 房 价 地 价 ,保 障 民 生 ,稳 定 市 场预 期 目标 。
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 置方案。国家规
划矿区 、对国 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 区、整装勘查 区
的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由省 级 国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编 制 ,国 土 资 源 部 审 批 ;其 他 由省 级 国土 资源 主管 部 门 组织 编 制 并 审 批 。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未 经 批 准 或 备 案 ,不 得 新 设低 风 险 、 无 风 险 矿 种 的 矿 业 权 ,不 得 新 设 整 装勘 查 区 主攻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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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印 发 《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土地 招 标 关 拍卖挂牌 出让 制度 的意见 》要求保持 地价 平 稳 合 理 调 整
5 1 日 , 从 国 土 资 源 部 召 开 的 新 闻 通 气 会 上 获 月 2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2-19国土资发〔201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15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坚决落实监管和调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保障性为主的住房供地计划落实,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以住宅用地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居住用地地价总体趋于稳定。

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面临复杂局面,近期少数城市部分优质地块出让溢价率偏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当前土地市场动向,抓紧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节奏和时序,优化供地结构,调整供地方式,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要严格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坚决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调控措施。

二、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002年8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002年8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002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本应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的,一些领导仍然行政干预土地供应方式,没有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下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加强廉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由于土地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具有价值增值性和供给稀缺性等特点,土地供应环节成为腐败分子非法牟取暴利的重点领域。

分析土地批租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实质就是在土地资源配置上。

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的配置上,个别腐败分子违背市场规律,利用行政职权,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巨额的地价差额。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抑制权力进入市场,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预和影响,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了土地批租领域的廉政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今年,中央纪委部署从源头防治腐败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今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制度。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意义。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浙土资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3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和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土地市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予以坚持和完善。

当前,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少数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仍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各项政策,严防出现高地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创新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在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合理调整的作用。

一是完善住房用地公示制度,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确保11月底前完成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基础上,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速度,实现年度计划目标任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源部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二年五月九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2007(78)号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7(78)号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国土资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63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

63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

63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供应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71号)的要求,为加强对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土地管理和供应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执法监察工作旨在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公正、公开出让,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执法监察内容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2.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招标和挂牌出让程序的监督和检查。

3.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转让、转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三、执法监察工作组织1.国土资源部将成立专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收集并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建执法监察小组,配合国土资源部的监察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

四、执法监察工作要求1.加强监测和分析,掌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数据库,准确登记、记录、汇总土地交易数据,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对存在欺诈、行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制度,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4.加强宣传工作,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工作情况等方式,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合力打击。

五、工作保障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推进。

是规范,也是引导——《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解读

是规范,也是引导——《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解读

《意 见 》的 定 位
本方向。经过近十年的工作推进 ,目前各地已形
C IA L N 2 1 o・ 2 H N A D/0 1 N 6 5
月观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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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了较 为 完 善 的 制 度 政 策 体 系 和 操 作 规 范 。 所
优 者得 ” 的 招拍 挂 出 让 ,都 符 合 市 场配 置 土 地 资
以 ,本 次 出 台 的 《 见 》是 在 坚持 招 拍挂 出 让制 意 度 基 础 上 ,为贯 彻 中央 房 地 产 市 场 调控 政 策 ,将
各 地 开 展 的 招 拍 挂 出 让 创 新 方 式 制 度 化 、 规 范
源 的基 本 原 则 ,符 合 法 律 政 策 要 求 ,同时 对 抑 制 行 政权 力 干预 市 场 ,从 源 头 上 防 治 土地 出 让领 域
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 0 1 2 ,要求各地认真 2 1 ] 号) 贯彻落实国办发1 号文精神 ,认真贯彻执行 “ 限房
价 、竞 地价 ” 、 “ 商品 住房 用地 中 配建 保障 性安 居 住房 ”等 多种 招拍挂 供 地政策 。同时 ,为进一 步 坚 持 和完 善 招拍挂 出 让制 度 ,在 总结 各地 招拍挂 典 型 经验做 法 的基础上 ,国土 资源部 出 台了 《 意见 》。
2 1年年初, 《 0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房 地 产 市场 调 控 工 作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 办 发 国 [ 0 1 1 )明确提 出 : “ 2 1 ]号 进~ 步完 善土 地 出让方
式 ,大力推广 ‘ 限房价 、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
位 普通 商 品住 房用 地 。” 国土 资源 部及 时下 发 《 关 于 切 实做 好2 1年 城 市住房 用 地管理 和 调控 重 点工 0 1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

认识中国国有土地招拍挂制度(NO.3)《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在年底经常出现地王、土地出让金,这些概念都和我国的土地招拍挂制度息息相关,今天由小编给您介绍招拍挂制度:《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腐败产生。

土地的交易的公开投标、拍卖和挂牌的共性是其交易的公开性,但其具体操作又有其差异性,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交易要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一) 土地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招标出让中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人在登记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证明等文件。

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

经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提交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则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则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

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投标的价格是重要的评标因素,但评标委员会为了防止土地开发的后续资金无法到位,出现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开发商的从业经验和实力也是评标委员们重点关注的要点。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

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

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1号令

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1号令

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1号令规范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新规5月9日,田凤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全文见二版 。

《规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

《规定》全文共28条,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15日,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土地利用司,以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有关内容作了说明,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强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动供地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对于促进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由总则、一般规定、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组成。

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拟订,招标拍卖挂牌的前期工作,公告,招标标底和拍卖底价的确定,合同签订以及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对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出让方式也分别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此外,《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投标人、竞买人、招标人、拍卖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出让地块的有关方案,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4]71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发布日期】2004.03.31【实施日期】2004.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004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经过努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有所提高。

但从全国看,这项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依然存在,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明确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2004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继续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

2011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发63号

2011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发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5月16日国土资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

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

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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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

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

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住房用地招拍挂计划公示制度
市、县在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用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建立计划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的宗地条件公布机制,根据出让进度安排,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地段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定期向社会发布细化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屋建设用地信息,同时明确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并提出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出让。

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
各地要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住房建设发展阶段,对需要出让的宗地,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地价房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

(一)限定房价或地价,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政策性住房用地。

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住房建设、物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住房销售条件,根据拟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拟出让宗地的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束性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承诺地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

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以“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根据拟出让宗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同一区域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水平、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房屋销售价格和政府确定的房价控制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出让价格,同时应确定房价的最高控制价(应低于同区域、同条件商品住房市场价),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承诺销售房价最低者(开发商售房时的最高售价)确定为土地竞得人。

招拍挂成交后,竞得人承诺的销售房价、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二)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

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建设、规划、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确定拟出让宗地配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建设进度、政府收回条件、回购价格及土地面积分摊办法等,纳入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写入出让公告及文件,组织实施挂牌、拍卖。

土地出让成交后,成交价款和竞得人承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项一并写入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和出让地价进行综合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为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宗地所在区域条件、政府对开发建设的要求,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评标标准,在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及交付时间、开发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企业以往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书,依法依纪,发布公告,组织招投标。

经综合评标,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确定土地使用者。

确定中标人后,应向社会公示并将上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写入中标通知书和出让合同。

四、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运行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竞买人资格、成交结果等,都应在部门户网站和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网上公开发布。

积极推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信息,明确土地开发利用、竞买人资格和违约处罚等条件,组织
网上报价竞价并确定竞得人。

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规范,及时与竞得人签订纸质件的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对竞得人需要进行相关资料审查的,建立网上成交后的审查制度,发现受让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具有竞买资格时,挂牌出让不成交,应重新组织出让,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五、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对附加各类开发建设销售条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增加出让合同条款,完善出让合同内容,严格供后监管。

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按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建房套数、套型、面积比例、容积率、项目开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受让人承诺的销售房价、土地转让条件、配建要求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住房建设和销售合同中明确。

为保证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

各地应当加强对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追究违约责任。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住房供地政策制度和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也可按照本意见,探索其他用途土地出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各环节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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