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范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范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所有权保留,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方式。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进行管理,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场公平竞争。
二、招标方式1. 招标范围:招标适用于土地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具体规模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招标条件:招标参与方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等。
3. 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三、拍卖方式1. 拍卖范围:拍卖适用于土地面积较小、市场竞争激烈的项目,具体规模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拍卖条件:拍卖参与方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等。
3. 拍卖程序:拍卖程序包括发布拍卖公告、报名资格审核、竞拍保证金缴纳、竞拍现场、竞拍结果确认等环节。
四、挂牌方式1. 挂牌范围:挂牌适用于土地面积较小、市场需求不高的项目,具体规模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挂牌条件:挂牌参与方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等。
3. 挂牌程序:挂牌程序包括挂牌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核、挂牌期间的咨询与洽谈等环节。
五、规范要求1. 信息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招标文件、竞拍结果等。
2. 公平竞争: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应当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竞争者的参与。
3. 诚信约束: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的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串通等不正当手段。
4. 法律监管: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本规范所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竞价、成交等环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透明。
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土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4.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4.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的合法、公正、透明。
4.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职责。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后,明确用地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并公开接受用地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天。
5.3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结合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制度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促进城市和区域的发展。
以下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不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二章:出让条件第三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出让价格和付款方式等。
第三章:出让程序第四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单位、土地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出让条件和出让方式等。
第五条:符合出让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可以参与土地出让竞争。
第六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进行土地出让,确保公平竞争和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一般应当采取现场或网络竞价的方式,竞价结果以最高出价确定。
第八条:竞得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四章:出让监管第九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管,确保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土地出让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源部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模版
__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__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实施细则》,经__市人民政府批准,__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规划图编号为XDG-*-*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__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由__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挂牌出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网上挂牌国出让只能在互联网上,通过__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所有地块不设底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一)地块位置:地块位于*****;(二)地块范围及规划指标:详见挂牌出让文件中__市规划局出具的地块规划设计要点及要求、规划图;(三)出让面积:***平方米;(四)土地开发程度:净地(出让地块内建、构筑物拆成自然平整)出让,地块外部条件(道路、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六)建设期限:***(七)交地时间:***。
(八)其他建设条件:***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地块的有关价格:(一)竞买保证金本宗地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或等额外币;开户单位:__市国土资源***开户行: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上自行选定的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账号(二)本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加价幅度:1、本宗地起始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含政府土地收益、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元以上的万元整数。
(招标投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投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录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依据…………………………………………………………………………4总则…………………………………………………………………………5确定供地方式………………………………………………………………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地价评估,确定底价………………………………………………………8编制出让文件………………………………………………………………9发布出让公告………………………………………………………………10申请和资格审查……………………………………………………………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签订合同,公布结果………………………………………………………15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16资料归档……………………………………………………………………17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方法、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以下简称挂牌出让)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之一、挂牌出让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平等、自愿、竞争。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应遵守与土地管理、招标代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人,主体资格良好。
第四条土地使用方案拟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土地使用方案,在挂牌前报请主管土地部门审核。
第二章出让程序第五条出让挂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土地使用方案拟定单位,也可以委托合法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挂牌;招标代理机构是本挂牌事务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出让挂牌应确定详细的时间、地点、条件、要求、程序等内容,并通过报刊、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组织挂牌招标工作,制定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并按规定时间公开挂牌。
第八条拟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评估、合法性审查后,预定挂牌价格,并写明挂牌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九条拟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挂牌公告期限内,接受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递交书面投标。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组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开标工作,评审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应在法定期限内公示,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依法评审,确定中标人,拟定成交通知书,公示成交结果。
第三章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标人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机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包括土地使用期限、使用用途、地价支付方式、土地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按照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及时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中标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名下权属清晰。
第十六条中标人可以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合法合规经营、交易,但需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
第四章创新与完善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应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土地管理的有机结合,通过建立统一的土地信息交易平台,提高出让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一、前言招拍挂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
为规范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二、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原则1. 依法招标: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进行,保障公平竞争。
2. 公开透明:招拍挂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避免不公平交易。
3. 公平竞争: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公开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潜规则。
4. 稳步增价: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确定最低限价,以稳步增价的方式进行。
5. 诚信守法:各参与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违法违规,保证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1. 征收用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需要确定征收用地范围。
2. 出让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条件,包括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等。
3. 招标或拍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出让条件,选择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出让。
4. 签订合同:出让地块确定竞得方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与竞得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5. 缴款出让:竞得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公证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方式1. 组织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拍挂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拍挂活动的监督管理。
2. 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招拍挂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揭露不正之风。
3. 法律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法律的权威。
五、结语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效益。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规范,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拍挂活动的公正和透明,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如何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期准备工作
如何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期准备工作如何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期准备工作(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出让市场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对于准备进行这种交易的各方来说,前期准备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土地评估、规划设计、程序准备和法律咨询四个方面介绍如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土地评估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
通过对土地的评估,可以确定土地的真实价值,为拍卖挂牌出让提供参考依据。
土地评估应该包括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开发潜力等方面的考量,需要借助专业评估公司进行。
评估公司应提供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土地价值评估、市场分析以及风险评估等内容,以帮助拍卖方做出决策。
其次,规划设计也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评估和拍卖挂牌前,拍卖方应制定明确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
规划方案应包括土地的合理用途规划和开发目标,设计方案则应体现土地的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设计的工作需要由专业团队进行,他们可以根据土地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和设计,以确保土地的最优利用和价值提升。
再次,程序准备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进行拍卖挂牌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准备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申请审批等等。
程序准备的工作应由专业人士负责,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并能够顺利进行拍卖挂牌。
这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土地权属的清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等等。
最后,法律咨询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可或缺的一环。
拍卖挂牌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和风险,因此,在进行此类交易前,应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了解法律法规,并进行风险评估。
律师会帮助拍卖方解答各种法律问题,确保拍卖挂牌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在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期准备工作时,土地评估、规划设计、程序准备和法律咨询是不可忽视的环节。
只有充分准备,才能够确保拍卖挂牌的顺利进行,从而更好地实现土地的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相关条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执行和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法定准备金率
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
部门规章
01 名称简介
03 出让范围 05 公开办法
目录
02 内容介绍 04 协议方式 06 出让方法
07 意义表现
09 相关法令
目录
08 相关条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是有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 虽然我国在土地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竞相压低、减免地价吸引投资;经营 性房地产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等。如果不遏制这些行为,统一规范、开放有 序的土地市场难以形成。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能够实现国家土地资产的最大效 益,而且能够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内容介绍
《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等。它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 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27号)等有关规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南政〔2008〕地178号),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闽北经济开发区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委托南平市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承办。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一)1#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1、出让地块位置及面积。
出让地块位于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5工业园区5号台地,面积42112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面积按规划部门最终提供的规划用地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2、出让地块用途及使用年限。
出让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3、出让地块现状。
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4、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
(1)项目准入条件:金属制品业;投资总额≥5180万元;(2)规划指标: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密度30%—4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高于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用地内建、构筑物后退42米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常见的土地流转方式,为了规范这一
过程,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
2. 公开透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预者
都能平等竞争。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告,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起始价、竞买条件等。
3. 投标条件:参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应具备相关资质
和条件,如具备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有良好的信誉等。
4. 招标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
报名、资格审查、竞价、评标、成交等环节。
竞价过程应公平公正,确保竞买者的权益。
5. 成交公示:成交后,应及时公示成交结果,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
同内容应明确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权范围、土地开辟条件、支付方式等。
6.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总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公平
竞争,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是指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程序、条件、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二、规范内容1.招拍挂出让程序(1)招拍挂出让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所有参与者应当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具体程序包括发布招拍挂公告,接受申请,组织递交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进行标的物确定,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合同等。
(2)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申请、查看、交付等服务,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招拍挂出让条件(1)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复合开发条件,包括土地规划用途明确、具备基础设施条件和配套设施条件等。
(2)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出让土地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
(3)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不同的限制条件,如开发用途、项目建设条件、转让权利等,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
3.招拍挂出让管理(1)招拍挂出让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招拍挂出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避免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2)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招拍挂结果,并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对参与招拍挂的各方功过进行评价,以促进诚信行为。
(3)加强对拍卖、挂牌交易行业的监管,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从业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资本膨胀。
(4)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对土地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的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招拍挂出让的公平公正。
三、试行效果与展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试行,有助于减少行政执法的主观性,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国家应当加大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力度,及时总结试行经验,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制度和执行力度。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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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
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范围:
1、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2、政府以优惠、减免地价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3、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4、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5、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申请人要求公开交易的。
上述规定中,经政府批准同意办理交易手续的除外。
二、转让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及房产附属物转让申请书(原件);
2、权限单位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出让土地须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
5、划拨土地须同时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6、有它项权利的应提交它项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原件);
7、转让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3份)
8、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9、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业务工作时限:
1、交易中心审查资料:7个工作日;
2、行政核准:15个工作日;
3、土地转让公告:20天。
四、工作流程:
转让申请→资料审查→行政核准→现场踏勘→签订《委托公开交易合同》→资产评估→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发布公告→咨询答疑→受理报名→缴纳保证金→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具《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与卖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同时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向交易中心缴纳房地产成交价款,其他竞投或竞买人退保证金→交易中心扣减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后,将资金划转给卖方→房地产交割、《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五、申请买地(房地产)应提交下列资料及履约保证金:
1、公司、企业参与竞投或竞买的:
(1)投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3)公司章程(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5)股东会或董事会(权限组织)关于参加竞投或竞买的决议(原件);
(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当
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2、其它组织参与竞投或竞买的:
(1)投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原件);
(2)设立该组织的有效批文及法人代码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3)该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3、个人参与竞投或竞买的:
(1)投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书(应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六、履约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汇入指定帐号
七、具体招标、拍卖或挂牌转让地块(房地产)详见媒体上发布的交易公告。
八、竞投或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或咨询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并以文件为准。
九、土地(房地产)转让应缴纳的税费:
卖方:
营业税:成交额的5%
印花税:成交额的‰
城建税:营业税额的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的4%
兵役义务费:营业税额的%
房产交易手续费: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地产交易手续费:根据绍市计价[2003]31号收取
交易成本:评估、勘测、公证、场地等费用
买方:
契税:成交额的3%
印花税:成交额的‰
房产交易手续费: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地产交易手续费:根据绍市计价[2003]31号收取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由房营处收取土地证工本费
交易成本:评估、勘测、公证、场地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