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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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运进口报关海关查验流程

上海海运进口报关海关查验流程

上海海运进口报关海关查验流程

一、预约查验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方需要提前向海关申请预约查验。预约查验是指进口方通过海关系统提交申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查验时间和地点。预约查验可分为实施前查验和实施后查验两种情况。

实施前查验是指在批准放行前,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现场查验。进口方需要提供相关单证和货物信息,海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实施。实施后查验是指进口货物已经放行后,海关对部分或全部货物进行查验。二、进口货物申报

进口方要在货物到港前,将相关货物信息报送海关。报关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进口货物申报单、商业发票、包装清单、报关委托书、合同及相关单证等。

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填写并提交进口货物申报单,报关单上需要填写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原产国、货物价值等信息。根据货物的不同属性,分别申报到不同的海关监管部门。

三、现场查验

海关在收到货物申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是指海关人员到达货物所在地进行实地查验,主要是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核对确认。

海关人员在现场查验时会检查货物的运输方式、包装情况、标识以及与申报单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确保货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设备检测

有些进口货物需要经过设备检测,如涉及食品、药品、化工品等。设

备检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通过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测、实验检

测等方式,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单证查验

海关人员在进行查验时还会对进口货物的相关单证进行查验。单证查

验主要包括合同、商业发票、包装清单、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单证。海

关人员会核对这些单证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并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

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

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财经类试卷]国际商务单证员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报关单据的缮制及报关业务办理)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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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单证员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报关单据的缮制及报关业务办

理)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1 关于报关单的份数,正确叙述是( )。

(A)一份电子出口报关单最多填报20项商品

(B)一份纸质出口报关单最多填报5项商品

(C)一份纸质出口报关单可允许附带最多1张纸质报关单

(D)一份纸质出口报关单可允许附带最多2张纸质报关单

2 若某货物由上海吴淞港(关区代码:2202)出运,在出口报关单上“出口口岸”栏目正确的填报应是( )。

(A)上海口岸

(B)吴淞海关2202

(C)吴淞口岸

(D)上海口岸2202

3 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应在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 )日内向海关申报。

(A)3

(B)7

(C)14

(D)15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的时限是( )。

(A)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7日内

(B)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0日内

(C)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D)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内

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报关手续的是( )。

(A)进出境的运输工具

(B)进出境的货物

(C)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D)进出境的人员

6 北京ABC外商投资公司委托大连化工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家供货商签订了一份进口某型电动车。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和“备注栏”内应按规定分别填报为( )。

(A)北京ABC外商投资公司,大连化工进出口公司

(B)北京ABC外商投资公司,北京ABC外商投资公司

(C)大连化工进出口公司,大连化工进出口公司

(D)大连化工进出口公司,北京ABC外商投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0.09.09

•【文号】

•【施行日期】1990.09.09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8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

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出入口进出,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应当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五条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六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的供本机构、企业使用的货物仅限在保税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税区。保税货物必须复运出境或经加工后复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2.10.07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7号

•【施行日期】1992.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浦东新区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3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发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海关在新区内设立机构,履行海关职责。

第三条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仅适用于企业)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新区的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减免税货物、物品,仅限在新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运往区外。

第六条新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稽查要求的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

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什么是保税区

什么是保税区

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区须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一、保税区的特殊政策

(一)关税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贪污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手续从简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上述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对保税区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问什么是保税保税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保税不

问什么是保税保税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保税不

问什么是保税?保税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保税?不保税的弊端在哪里?不保税是什么概念?

保税Bǎo shuì(protective tariff;protective trade)是指经海关批准,对进口货物暂不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予以监管。保税货物:保税货物是指进口时还不能确定该货物是否一定在国内消费,经海关暂时不办理纳税手续,待该货物最后在国内消费或者复运出境时,再对其征税或免税,办理纳税结关手续。如暂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等。

保税货物进口时,按照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按照海关规定,经营保税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减、免税货物,是指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进口时准予减征和免征关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

[编辑本段]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准予备案的材料,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照章征税。

[编辑本段]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上述货物则称为保税货物。

[编辑本段]保税工厂

由具有建立保税工厂条件的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向海关递交申请书,经海关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并进行实地勘查,确实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保税工厂并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加工登记手册上加盖保税工厂戳记,加工单位凭此进口料件,保税加工出口。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

答案)

单选题(共30题)

1、大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562565204)进口一批进料加工材料,全部用于加工返销。

A.5921036495187

B.2562565204

C.346920187EH

D.EDJS301864

【答案】 D

2、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是海关的权利之一,这种权利属于 ( )。

A.行政许可权

B.税费征收权

C.行政裁定权

D.行政强制权

【答案】 B

3、下列行为不属于海关行政检查权限范围的是()

A.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

B.检查有藏匿走私货物嫌疑的场所

C.检查走私嫌疑人的住处

D.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答案】 C

4、在部长会议闭会期间,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贸易争端与审议贸易政策。

A.管理委员会

B.秘书处

C.服务贸易理事会

D.总理事会

【答案】 D

5、海关对于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核属于下列海关的哪项权利:

A.行政审批权

B.行政检查权

C.查验权

D.行政强制权

【答案】 A

6、下列情形不属于注册变更范围的是()。

A.报关员更名

B.报关员所在“顺通报关行”更名为“海洋报关公司”

C.报关员所在单位海关编码的第5位“9”变更为“2”

D.报关员自“顺通报关行”辞职,应聘到某合资企业继续从事报关工作

【答案】 D

7、“经营单位”栏应填().

A.上海崇明报关实业有限公司

B.上海科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C.上海海关

D.上海科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114064319

【答案】 D

8、晶达电子(苏州)有限公司(3205341319)从宁波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302542327)购入液晶电视机用零件(法定计量单位:千克)一批,用于加工外销液晶电谢几成品.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5号)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

1997年8月1日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出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出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

品的出口退税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退[1995]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1995.05.04

【实施日期】199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

商品的出口退税等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5]14号1995年5月4日)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精神,现对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俟最终运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运输工具离境的才能办理退税。出口企业

1 / 1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答案 (2)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答案 (2)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答案

第一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监管区域是指在海关监管下的区域,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二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是指出境从国境线外进入中

国海关监管区域内,入境由中国海关监管区域内出境的物品。

第三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的监管活动包括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对运输工具的监管、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对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场所的监管、对进出境行李个人物品的监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海关进行监管的活动。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实施关税监管、依法对进出商品实施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措施,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实施出口退税管理。

第五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行李个人物品是指中国公民出境时携带出境、入境时携带入境的行李个人物品。

第六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并经海关查验,同时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第七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实施查验,对未经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货物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海关特许经营权后方可进行进出口活动。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企业在进行进出口活动时,必须按照海关的要求填报和提交相关的申报单证和资料。

第十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行李个人物品实施查验,并对违反规定的行李个人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运输工具进行处理。

第十二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口科目是根据海关监管目的和税收管理需要,对货物进行分类和编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5.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

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外管局上海分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等九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厅批转,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

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4〕17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报关基础知识试题答案

报关基础知识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请指出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D )。

A.专业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B.专业报关企业中有的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C.专业报关企业具有报关权

D.专业报关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报关行为又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其中通常情况

下下列哪一主体不得办理代理报关( C )。

A.进出口货物代理人

B.专业报关行

C.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D.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基本任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

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 B )和编辑海关统计。

A.临时保管通关货物

B.查辑走私

C.施加封志

D.行政处罚

4.海关行使下列哪些权力时不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 D )。

A.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

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D.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合同或发票等资料

5.一般说来,海关权力行使应遵循合法原则、适当原则、( A )、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A.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B.双赢原则

C.相互制约原则

D.平衡原则

6.目前我国的直属海关共有( C)个

A .30 B. 38 C. 41 D. 46

7.从( C )起,海关对部分打私办案职能进行了内部调整,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增加了行政执法职能。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

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引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提高报关单申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预录入编号

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一)H883/EDI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

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二)H2000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

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法律名称英译若干问题

法律名称英译若干问题

 ⼈有姓名,如张⼤,王⼩,陈新;法律(⼴义)⾃然亦有其名称,如**法,хх条例,…办法…。法律名称之英译有其特殊性,⾃然亦有其特殊问题。那么法律名称之英译实践存在着哪些问题呢?

⾸先是同⼀法律名称,有的译作如此,有的却译作那般,在英语读者看来,有两种英译的同⼀名称的同⼀个法,按英语读来竟判若两法,如:

1、原⽂: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译⽂:甲: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nghai‘s Foreign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1991-1992),Shanghai Far East Publishers 1994,P.15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1949-1990)。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Beijing China 1991,P.33

按:虽仅“rules”与“principles”⼀字之差,亦已毫厘千⾥矣。民法的原则不是“民法”本⾝!

2.原⽂: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甲: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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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批准日期】1991.07.01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1991.07

【实施日期】199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

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一九九一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保税区至外高桥码头(该码头装卸作业区不划入保税区)之间应设立专用通道。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隔离设施标准见附件一);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出入口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限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及行政管理机构,应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由保税区内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八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货物应属合理数量并仅限在区内使用;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上述货物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

税区。如在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转让、销售或移作他用,应向海关定期报核、备案。

第九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十条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及有关场所应接受海关监管。经营生产、仓储和外贸业务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并按规定定期向海关报告进口货物的使用、库存、销售和出口的有关情况,海关可以派员检查。有关企业应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二章对进出口货物的验放依据及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物资,应委托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进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进口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保税区经由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转关运输货物”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保税区内企业或行政管理机构,经国家主管部门或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进口

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关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1、用于保税区建设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2、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配件;

3、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办公用品;

4、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

5、复运出口的转口货物。

进口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应照章征税。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企业出口保税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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