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最新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16号解释
会计准则第16号解释
会计准则第16号解释指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年15号)的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根据该解释,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通常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方式。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信息。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计量方法、列报要求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会计准则第16号解释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列报要求,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直接取得费用化,对应于费用化借款费用的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对应于资本化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相关资产价值。
该规定与历史上各项以“财建”文号发布的贴息的财务管理规定一致,通过会计准则规定向财务规定靠拢的方式,消除了两者规定不一致的矛盾。即,对于贴息的会计处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明确从银行取得财政贴息贷款的,可选择处理方式。其中方法(一)的做法与《瑞华研究2010~2016汇编》之问题4-1-49中的做法类似。
但是,如果采用方法(一),则将导致相关借款(金融负债)的入账价值与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不一致,这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
鉴于IFRS下并没有此处方法(一)的选项,因此建议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尽可能选择方法(二),以避免出现境内外准则差异。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定义一致;资本性投入调整到第五条。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知
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知
下列信息:
(⼀)政府补助的种类、⾦额和列报项⽬;
(⼆)计⼊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额及原因。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条企业对2017年1⽉1⽇存在的政府补助采⽤未
来适⽤法处理,对2017年1⽉1⽇⾄本准则施⾏⽇之间新增的
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准则⾃2017年6⽉12⽇起施⾏。
第⼆⼗条2006年2⽉15⽇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
助》同时废⽌。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
⼀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5。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改文件发布的背景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针对新修订的政府补助,我们做逐条对照:项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2017.05.10 发布]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第3号)[2006.02.15 发布]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新旧一致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去掉了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描述,但定义一致。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新增第三条:不再强调从政府直接取得,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的代收代付的,也属于来源于政府,明确无偿性无对价。
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新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目录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4)(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4)(二)无偿性 (4)二、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 (6)三、政府补助分类应注意的问题 (6)(一)相关文件中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 (7)(二)综合性的政府补助 (7)四、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8)(一)确认时点 (8)(二)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 (9)(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0)(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1)(五)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11)(六)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 (14)(七)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15)(八)财政贴息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财会[2017]15 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号)(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或“新准则”)。
鉴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以下简称“旧政府补助准则”或“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有十年时间,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旧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对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选择采用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旧准则仅允许采用总额法)。
2.要求企业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确定政府补助在利润表中的列报项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根据采用的不同方法计入其他收益(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增设)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也应当根据采用的不同方法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营业外支出。
3.修订了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4.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关于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引入到准则正文中,明确了来自政府的经济资源如果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其组成部分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会计处理探析
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季度每斤
(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0.039 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 季度初支付。20×7 年 1 月 l0 日,甲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第一季度补贴款
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 390 万元。
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
在 2006 版准则下,政府补助最 终都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 直接计入或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过 渡分期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是 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 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新准则规 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 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 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 外收支。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根据 政府补助的具体性质,分别计入其他 收益、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资产账 面价值、成本费用。也就是说,新准 则要求企业对政府补助的具体性质进 行判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计处理 方式。
分析:粮食保管费补贴是与企业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 日常活动相关的,应作为经常性损益,
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 应计入其他收益,更加明确了其与日
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 常活动相关的地位。
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2)用
(1)20×7 年 1 月 1 日,甲企业确
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 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府补助相关会计实务问题,提高会计 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
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25 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
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对财
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我部于2017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
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其他收益”科目。
解析政府补助准则下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解析政府补助准则下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一、引言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简称“CAS 16”)并要求自当年6月12日起实施,2006年旧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就此废止(简称“旧准则”)。
CAS 16的公布强化了企业在接受有关政府补助时更多地遵守经济交易实质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外也进一步完善了其他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相对2006年的旧准则有巨大进步。
为此,本文针对CAS 16与2006年旧政策的财政贴息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其中的变化和对企业的核算带来的影响。
二、新旧准则有关财政贴息会计政策变化(一)旧准则核算的有关会计制度旧准则明确规定了有关政府财政贴息的会计核算问题。
财政贴息,具体实施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有关部门直接将贴息款项拨付给企业,另一种方式是政府将款项拨付给贷款银行。
针对第一种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贴息款,根据CAS 16规定企业需要将此作为政府补助收入进行相应会计核算,具体会计处理需区别对待:若财政贴息与收益相关且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若财政贴息与收益相关但是补偿后续期间企业将要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则将其计入“递延收益”并待后期再分摊结转计入“营业外收入”;若财政贴息与购买资产相关则取得后直接计入“递延收益”并待后期在资产使用期间随折旧(或摊销)进度将其分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对于第二种直接给贷款银行的拨款,“CAS 16”规定企业不对此进行?_认财政补助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直接以实际优惠后的贷款利率确认其相应的借款及借款费用即可。
此外,《〈企业财务通则〉解读》(2007年版)也对财政贴息给出了上述类似的会计核算建议,即俗称的“总额法”核算。
该核算方法的核心思想是企业直接或间接收到财政补贴是对企业各种经营活动(资产或费用)的补贴,故以损益处理较为适当。
财建〔2012〕95号文《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给予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在建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会计处理探析
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会计处理探析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新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的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政府补助范围界定、确认方式、计量方式都有了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相趋同的原则,也体现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是新政府补助准则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新政府补助准则加以研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标签:新政府补助准则;会计处理;财务信息质量一、准则的主要变化(一)细化政府补助特征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首先是要求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政府在此过程中充当的是资源的供给方,就算没有直接提供补助由其他方代收代付的也算政府来源,确认为政府补助。
其次政府补助的相关资源具有无偿性,在获得政府补助时,不需要支付资金或者货物等对价。
新准则规定了政府补助的范围,减少政府补助确认难题,通过无偿性的确定能够清晰使政府补助得到确认。
(二)核算方法有所调整旧准则下限制企业仅能通过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国企准则允许使用净额法核算,新政府补助准则也允许采用净额法核算,使企业能够根据实际状况使用最为合适的核算方式。
第一,在政府补助中对于与资产相关的,可确认为递延收益,还可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若在使用寿命结束前提前报废的资产,递延收益中未摊销完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补助中与收益相关的,若用于弥补费用或亏损,可确认当期损益的也可冲减收益相关的成本。
随着我国新准则的制定,在政府补助核算方法方面我国也与世界趋同。
首先,企业对政府补助的选择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方式,为报表使用者反映更为真实的信息。
其次,与国际会计的趋同有助于减少国际对于我国企业在国外开展不正当竞争的争议,缓解贸易争端。
(三)新增“其他收益”科目新准则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改变了旧准则将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的状况,若相关的补助与日常活动有关,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成本,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新准则将补助将是否和企业日常活动相关进行了划分,更加关注经济业务的实质,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017修订后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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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修订后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法规政策:根据财会2017年15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2)无偿性
(如财政拨款、税费返还、财政贴息、人才奖励基金等属于典型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买设备是典型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如税费返还、财政贴息、人才奖励等是典型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的核算方法分为总额法与净额法)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
根据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政府补助收入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年151号、财税。
你知道2017年新准则下政府补助财务处理如何操作吗?
你知道2017年新准则下政府补助财务处理如何操作吗?一、关于几点变化1、以前的政府补助最终会记入“营业外收入”这个科目,但是根据新的准则增加了“其他收益”这个科目,“其他收益”科目属于“营业利润”的科目。
我是陈静,为父亲的好酒代言广告2、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记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而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二、整理关注点:(一)什么是政府补助?1、政府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也必须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政府补助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只是政府为了推行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的时间、适用范围和方向进行了限制。
主要形式有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2、政府补助需要涉及到资产的直接转移,如果只是简单的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
(但是部分减免税款需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主要是指小微企业的一些特例)展开剩余85%小微企业销售额满足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其他收益(免征的税额)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定额扣减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其他收益(免征的税额)3、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4、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处理,不属于政府补助。
5、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二)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会计科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记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政府补助准则新旧变化比较
允许采用净额法核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的摊销由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允许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基本原则一致;将原讲解中的内容补充到准则正文中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新旧一致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探究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探究在新的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成为了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为了促进企业发展、改善国民经济状况而提供的资金或非货币资产。
在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方面,新准则对政府补助的认定、计量和披露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新准则,政府补助应当被合理地认定和决定其计量方式。
政府补助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收到的补助,并且需要证明政府补助的获得是有充分依据的。
对于计量方式,一般来说,政府补助应当以预期资金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基础,将其按照实际发生的财务支出或特定资产的成本进行冲减,形成相关的会计凭证。
新准则对政府补助的认定和计量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企业在处理政府补助时需要更加谨慎和审慎。
新准则对政府补助的披露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从政府获得的各类补助,并且应当注明补助的性质、数额以及用途。
这样可以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的情况,提高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确保了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新准则对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根据新准则,政府补助大部分情况下被视为收入,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
如果政府补助与特定资产的成本直接相关,那么政府补助应当被纳入该资产的成本,而不应当被视为收入。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政府补助对企业的税务影响,确保了企业在涉税处理方面的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对企业来说可能会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新准则对政府补助的认定和计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在政府补助的披露方面,企业需要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可能需要对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一定的调整和改进。
在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方面,企业需要加强税务管理和合规运营,确保政府补助对企业的税务影响得到合理控制。
政府补助新准则采用净额法的处理技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贷:固定资产 100
3. 收到政府补助后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相关税法,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 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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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017年末,A 公 司购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400万元,由于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计算的 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其计税基础也是 400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 异。 (2)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所得税会计处理。A 公司应在取得当年 将其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购买设备的计税基础应包含政府补 助部分(即为 5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00万元。但是,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 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项交易不是 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该交 易并非企业合并,同时,该交易发生时会计上只影响相关资产科目,对 会计利润并无影响;税法上固定资产只有在以后计提折旧时才能在税前 扣除,交易发生时并不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里产生的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收到政府补助的所得税纳税申报 1. 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的处理。《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用于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在本年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列和
“支出情况”的“支出金额”列分别填写 10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不征
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且在以净额法核算下,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都 无影响,且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无需作其他纳税调整。 2. 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的处理。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填报
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部分会计处理问题探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部分会计处理问题探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政部于 2017年 5 月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 助》(以下简称第 16号准则),本文拟根据修订后的第 16号准则在实务 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会计处理问题展开讨论。 一、生效时间及衔接 修订后的第 16号准则自 2017年 6 月 12日起施行,并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未来适用。因此,企业在编制 2017年半年报时应采用修订后的准 则。此次修订采用未来适用法,故无需重述前期比较报表,但 2017年 1 月 1 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一般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应根据修订 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第 16号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划分 原则,即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 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以下简称 14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相反,对于某些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 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是代收代付,则也应属于政府补助。 此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反之来源于其他企业的也可能是政府补助。例
补助的时间、使用范围和方向进行了限制。
目前在增值税的处理上,目前存在不同理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3 号,以下简称第 3 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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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相关,并据此判断是否纳入营业利润之内。这一修订有利于部分行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补助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
相关。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等业务活动,已经明确答复为“日常活动”。在准则制定者看来, 这里的“与日常活动无关”的内涵,无限接近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与企业生 产经营活动无关”。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法和科目
原准则仅提到了总额法
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需要将其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进行处理。
政府补助的定义、特征及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政府补助准则 2)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
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 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等相 关会计准则。 政府购买服务,不适用本准则,适用收入准则,为主营业务 收入 3)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
政府补助退回的处理
处理原则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
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 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
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退回的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偿企业以后期
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与日常活动是否相关 总额法
政府补助的确认 先确认为递延收益,之 后,在相关成本或费用 确认的期间,将递延收 益计入“其他收益”。
净额法 先确认为递延收益,之 后,在相关成本或费用 确认的期间,将递延收 益冲减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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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最新会计处理:(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
计处理
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财政部于2017年5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政府补助准则,在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较之前的旧准则都有一个很大的差异。
新修改的准则在政府补助的分类方面较之前没有变化,也是按照政府补助的资金最终的用途不同,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但是,两种不同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政府补助”和“摊销政府补助”两个方面的会计处理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新的准则提供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供企业选择。
(1)总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递延收益”。
(2)净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所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1】甲企业于2017年7月1日从国外购入一项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入账价值为300万元。
同日,收到政府100万元货币资金补助。
假设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1)总额法:借:银行存款 100 0000
贷:递延收益 100 0000
(2)净额法:借:银行存款 100 0000
贷:无形资产 100 0000
2.摊销政府补助时:新准则新增了一个损益了会计科目“其他收益”,递延收益的后续摊销不再是固定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1)总额法: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即采用总额法),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计入到哪个损益科目,要根据相关的经济业务的实质,区分日常活动与非日常活动。
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经济业务的实质,摊销递延收益到“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日常活动相关)
②与企业非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摊销递延到“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提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如何确定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可以根据政府补偿的成本费用是否是营业利润中的相关项目。
(2)净额法:由于采用净额法时,收到的政府补助直接冲减所形成的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在后续处理中,只需要按冲减后的资产的成本进行后续处理即可。
【例2】承【例1】甲企业取得的该无形资产按10年平均摊销,无残值,摊销的金额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收到的政府补助,甲公司采用与无形资产一致的方法摊销,不考虑其他因素。
2017年12月31日相关账务处理:
(1)总额法:
①摊销无形资产:无形资产2017年摊销金额=300 0000/10*6/12=15 0000元
借:管理费用 15 0000
贷:累计摊销 15 0000
②摊销递延收益:递延收益2017年摊销金额=100 0000/10*6/12=5 0000元
借:递延收益 5 0000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5 0000
【提示】具体是计入其他收益,还是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考试中一般会有说明,实务中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
(2)净额法:
①摊销无形资产:无形资产2017年摊销金额=200 0000/10*6/12=10 0000元
借:管理费用 10 0000
贷:累计摊销 10 0000
需要说明的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在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上,新旧准则区别不大,同样也是判断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还是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1)总额法:当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递延收益”。
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的期间,采用合理的方法摊销递延收益,同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净额法: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会形成长期资产,所以采用净额法时不会冲减相关资产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提示】计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支”,同样也是要区分补助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与日常活动相关,还是与非日常活动相关。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摊销递延收益时计入“其他收益”,与非日常活动相关的,摊销递延收益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如:企业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100万元,政府财政拨款30万元用于补偿已发生的损失,企业收到此笔政府补助款,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①满足所附条件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摊销递延收益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成本费用等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①收到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成本费用等
【例4】甲企业于2017年6月1日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100万元,并于2017年8月1日收到当地政府补助资金30万元,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损失。
由于是补偿自然灾害的损失,与非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且补偿已发生的损失,则不必通过“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30 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 0000
企业在确认相关政府补助时,应当区分该补助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并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在实务中,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可能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将其进行区分,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无法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应当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