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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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06.09.06

•【文号】体政字[2006]78号

•【施行日期】2006.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

通知

(体政字[2006]78号)

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体育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也日益增多,这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实现运动员自身价值、筹集体育发展资金、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队运动员的管理面临着新的环境,如何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影响运动队正常的训练比赛活动,对国家队管理造成严重干扰。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引导,确保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运动员个人的权益,现就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等。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竞技体育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国家投入仍然是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渠道和主要保障。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为国争光,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政字[2001]46号2001年10月19日)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中心在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为保障体育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针对当前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运动竞赛的管理

(一)加强运动员注册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

运动员注册是加强运动人才管理、促进运动人才合理流动、规范竞赛秩序的基础,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目前运动员注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规避、违反注册规定,弄虚作假;二是部分中心对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不够严格、细致,有些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运动员重复注册和错误注册问题。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规字〔2019〕3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

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2024年国家队、省队运动员进中小学校和社区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工作的函

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2024年国家队、省队运动员进中小学校和社区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工作的函

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2024年国家队、省队运动员进中小学校和社区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4.03.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2024年国家队、省队运动员进中小学校和社区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队、省队进中小学校和社区开展健身指导服务(以下简称两进)制度化、长效化,努力实现体育总局办公厅《建立国家队、省队运动员进中小学校和社区开展健身指导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体竞字〔2022〕8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设定的2024-2025年目标任务,现就2024年两进工作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持续完善机制

两进工作开展以来,部分地区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围绕《工作方案》,对两进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和丰富,为实现两进长效化开展奠定了基础。《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国家队、省队及其管理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运动员进校园、进社区开展健身指导服务的主体责任”,两进是实现更多竞技体育成果全民共享的重

要内容,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公共服务体系和体育强国建设高度认识两进工作,聚焦优化组织协调机制、鼓励引导机制、项目推动机制、管理监督机制,为两进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积极组织活动

《工作方案》对运动队、运动员参与两进活动的次数和时长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单位要不折不扣扎实落实相关要求,不断提升两进活动总量、优化结构。2024年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重点在破解“健身去哪儿”难题、统筹区域发展、聚焦重点人群、搭建人民群众体育舞台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各地区各单位要深入挖掘、合理利用运动队(员)专业技能优势,自觉融合、提供助力以上四个方面。在纪念“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题词、全民健身日、“九九重阳”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相关主题组织实施活动。鼓励运动队组织两进活动与党建、加强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对口支援和帮扶、乡村振兴等工作相结合;着力打造品牌化、项目化两进活动。组织两进活动,可参照总局人事司组织编写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行动指引(优秀运动员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15.01.15

•【文号】体经字〔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经字〔201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5日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运动员与国家队合作协议书

运动员与国家队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_______

甲方(国家队):[国家队名称]

乙方(运动员):[运动员姓名]

鉴于甲方作为国家体育代表队,致力于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领域的竞争力;乙方作为具备优秀运动天赋的运动员,期望通过加入国家队参与训练和比赛,提升自身竞技水平,为国争光。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1. 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到期后如双

方同意,可续签。

2. 训练与比赛:

-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国家队组织的所有训练和比赛活动。

-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专业的训练场地、设施和教练团队,确保乙方能够得到良

好的训练条件。

3. 竞赛任务:

- 乙方承诺在国家队参赛期间,全力以赴,发挥自身最佳水平,为国家队争取

优异成绩。

- 乙方应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甲方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队或参加其他未经

批准的体育活动。

4. 待遇与保障:

-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保险等。

-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乙方在训练和比赛中的健康安全。

5. 知识产权:

- 乙方在国家队训练和比赛过程中所取得的荣誉、成绩等,归国家队所有,乙

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宣传推广。

6. 保密条款:

-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 提供乙方所需的训练和比赛资源。

- 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待遇、医疗、荣誉等。

- 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我国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开发

我国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开发

2013年第5期

我国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开发研究

卜艺容

(宝鸡金台中学,陕西宝鸡)

【摘要】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在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现状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开发途径。

【关键词】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商业行为;研究

近几年来市场经济追求利润的需要导致了所有物品和服务的商业化,在迅速膨胀的中国体育市场上,开发运动员商业价值的意识日渐增强,随着奥运会冠军的涌现,我国优秀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挖掘,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举国体制应当赋予优秀运动员商业操作新的内容,通过合理适当的开发和商业运作,实现运动员商业价值效益的最大化。

一、我国优秀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在役优秀运动员的广告等经营行为,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11月1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范围和经营方式,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申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指出在役运动员未经组织许可,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参加经营活动,不得以在役运动员名义开办的企业;在役运动员参与商业广告活动,必须征得其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同意,并由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运动员从事商业广告的收益,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接受并分配;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颁布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双重注册”条款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举国体制”下专业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所产生的运动员归属矛盾和商业活动的具体办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人身权以及与人身权相关联的肖像权,给予了界定与保护。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在部分国家队加强科研团队建设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在部分国家队加强科研团队建设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在部分国家队加强科研团队

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07.02.02

•【文号】体科字[2007]16号

•【施行日期】2007.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在部分国家队加强科研团队建设的

通知

(体科字[2007]16号)

有关单位:

2008年奥运会的备战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国家队对科技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大、要求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奥运会备战的科技工作,现决定在部分国家队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提升科研团队的攻关与服务水平,为国家队备战提供坚强的科技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团队负责人的条件

(一)责任心强,熟悉项目,业务全面,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为国家队科技服务的经验。

(三)得到本单位的支持,能保证长期下队(单位书面保证)。

二、团队负责人的选聘

(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有关国家队拟聘科研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名单,拟聘团队负责人的专家按要求填写《科研团队负责人申请书》(见附件)。

(二)征得拟聘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将有关材料报科教司汇总审批。

三、激励政策

(一)吸纳被聘用的科研团队负责人进入“国家体育总局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专家组专家”,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对科研团队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立项、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2007年,原则上支持每位团队负责人5万元,作为专款下达至科研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应用基础研究,经费支出按《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我国竞技体育明星广告代言收入归属与分配问题研究

我国竞技体育明星广告代言收入归属与分配问题研究

我国竞技体育明星广告代言收入归属与分配问题研究

王瑞;张杨

【摘要】近年来,我国体育明星广告代言收入归属与分配的纠纷层出不穷,影响了运动员、运动队乃至整个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回顾了学界和社会对该类事件的观点及其转变过程,梳理了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变化,并基于运动员培养方式的不同,对国家队包办模式、运动员单飞模式和社会资本参与模式下的体育明星广告代言收入归属与分配问题分别进行讨论.通过与娱乐明星的比较,汲取其在合同和经纪人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出,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体育明星代言收入的归属与分配;在运动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明确细化;大力发展职业体育经纪人产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期刊名称】《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1)004

【总页数】5页(P44-48)

【关键词】体育明星;广告代言;培养模式;收入归属;分配机制;法律法规;合同;经纪人【作者】王瑞;张杨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西安710000;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西安7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052

20世纪80年代以来,体育明星以广告代言人的新身份频频亮相荧屏,被广大群

众接受与认可。体育明星通过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为企业主带来了可观的商业价值与巨大的社会效应,并加速了体育产业化、市场化的步伐。但随之而来,这些优秀运动员的代言活动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他们的代言收入属于个人还是国家?其收益该如何分配?于是,体育明星的代言收入归属与分配这一问题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1.1 体育明星广告代言收入归属问题及观点演变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19.12.27

•【文号】体规字〔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体规字〔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治体和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工作安排,体育总局对不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不符合当前奥运备战工作实际、不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前体育强国建设需要的文件开展了集中清理。经2019年12月20日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等1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体育总局

2019年12月27日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1〕46号)

二、全国田径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2005年12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田字〔2005〕70号)

三、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2006年9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6〕78号)

国家运动员运动员合同协议书

国家运动员运动员合同协议书

国家运动员运动员合同协议书

甲方(运动员):__________

乙方(体育管理机构):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名具有专业水平的国家运动员,乙方是负责管理和指导国家运动员的体育管理机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甲方在训练、比赛和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乙方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甲方的相关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提供的相应训练条件、比赛机会和必要的物质支持。

2.2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金。

2.3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体育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2.4 甲方应积极参与乙方组织的训练和比赛活动,并尽力取得优异成绩。

2.5 甲方应保持身体健康,遵守反兴奋剂等相关规定。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训练、比赛和行为规范进行管理和监督。

3.2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训练设施和条件。

3.3 乙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奖金。

3.4 乙方应负责甲方在国内外比赛期间的生活和安全保障。

四、报酬与奖金

4.1 甲方的基本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元,按月发放。

4.2 甲方在国际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将分别获得以下奖金:

- 金牌:人民币____元

- 银牌:人民币____元

- 铜牌:人民币____元

4.3 奖金将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

五、保密条款

5.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队膳食营养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队膳食营养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队膳食营养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18.10.23

•【文号】体科字〔2018〕133号

•【施行日期】2018.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队膳食营养工作的通知

体科字〔2018〕133号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协,中国篮协,有关改革试点项目协会,有关训练基地,各国家队:

科学的膳食营养是运动员完成高强度大运动量训练、实现良好的体能恢复、维持最佳机能状态的基本保证,是国家队科学训练和队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助力”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备战的一项基础性、支撑性的重要工作。根据总局党组的指示,竞体司、科教司组织相关专家对部分训练基地、国家队膳食营养工作进行了调研,存在以下问题:工作机制不健全、运行不顺畅;国家队、训练基地无专人管理,营养师严重不足;不同项目特征的营养需求研究不深入,缺乏营养推荐标准;运动员营养知识匮乏,用餐随意性大;训练基地餐厅餐标及运动队营养专项餐补偏低等。

针对上述问题,经咨询专家、征求各方意见,结合备战历届奥运会运动营养科技保障与服务经验,科教司联合运医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强国家队营养保障工作的

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提升国家队膳食营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备战2020东京奥运会及2022北京冬奥会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国家队膳食营养保障体系和营养师队伍,实现国家队营养保障工作规范化、全覆盖。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06.06.15

•【文号】体纪字[2006]10号

•【施行日期】2006.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体纪字〔2006〕10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家体育总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

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稳步推进。一方面坚决纠正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给予和收受财务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极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治理商业贿赂;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体育市场开发和体育经营活动以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正确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稳定,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05.03.10

•【文号】体经济字[2005]98号

•【施行日期】2005.03.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体经济字[2005]98号)

各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总局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项目,及总局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总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各项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制定;采购活动的实施;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采购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购统计的编报等。

我国运动员人格要素商品化利益的分享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为背景

我国运动员人格要素商品化利益的分享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为背景

体育科学

我国运动员人格要素商品化利益的分享机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为背景

王梦1,2,闫成栋3*

(1.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31;2.广东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广东广州510105;3.南京体育学院体育产业与休闲学院,江苏南京210014)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调研、逻辑分析、法解释学等方法研究投资者如何与运动员分享其人格要素商品化利益问题。我国体育管理部门或项目协会长期以来已经对支配权利益分享模式形成路径依赖。鉴于该模式在配套衔接我国人格权立法一般规定、平衡保护运动员人格利益方面的局限,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确立请求权利益分享模式。请求权模式将人格要素商品化权属配置给运动员,与运动员有隶属关系的投资者依法享有该权属之优先使用许可,其他投资者依约定可获得许可使用之请求权。运动员人格要素商品化使用中发生的权利冲突,应通过个案衡量、平等商谈等方法解决。研究对平衡投资者与运动员财产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运动员培养积极性,推进竞技运动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运动员;投资者;人格要素商品化;财产利益;人格权法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竞技运动商业化的快速发展,运动员特别是知名运动员通过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商品化取得财产利益的活动日新月盛,与此相伴的法律纷争也不断增多。姚明肖像权案件、易建联“球鞋门”纠纷、宁泽涛广告代言事件等典型事例,引发业界的持续关注。谛视纷争,其不同表象背后汇聚着一个共识性的焦点问题:为培养运动员贡献了人、财、物力支持的投资者如何与运动员分享其人格要素商品化的财产利益?这关乎运动员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与保护,关乎社会多元主体参与运动员培养的积极性,是新时代积极推进竞技运动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加快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宁泽涛事件怎么回事_宁泽涛事件背后真相(2)

宁泽涛事件怎么回事_宁泽涛事件背后真相(2)

宁泽涛事件怎么回事_宁泽涛事件背后真相(2)

宁泽涛事件的分析

1.滥用职权的游泳中心王路生王主任。

因宁泽涛不配合其利益,对宁泽涛实行了一系列恶整:

在4月份冠军赛,让其放弃擅长的100米自由泳,让其参加不擅长的200米接力,最终因宁泽涛生病,两项比赛都未参加。

不良媒体人针对此事件,忽略宁泽涛生病的事实,给宁泽涛扣上“不顾国家利益”的标签,并在多个新闻媒体传播,给宁泽涛造成严重名誉损害。

在提前召回宁泽涛回国后,将官场整人术发挥到极致,把宁泽涛饭卡消磁,限宁泽涛3天内搬出公寓,调开宁泽涛主管教练,让其无法进行系统训练。

然后派人向媒体宣布宁泽涛自己罢训,为自己开脱,也起到抹黑宁泽涛的作用。

2、作为王路生枪手的无良媒体人

作为媒体人,首先应遵守所写新闻的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不应该为了利益、抱官员大腿违背这原则。

@腾讯体育应虹霞,@北京青年报刘艾林,@澎湃新闻柳西溪,@王平的微世界这几位记者针对宁泽涛写下了多篇诋毁报道,漏洞百出,很多地方都站不住脚,后被有心人用证据一一打脸。

3、诬陷宁泽涛涉药的某省队

奥运在即,作为中国人,本该是团结一致,共同为国争光,为什么要在背后插刀子?宁泽涛3次飞行尿检、1次血检,什么都没有查出,而你们的所作所为无疑给他造成身心负担。

4、以@世界之大啦啦啦,@柳嘉衣,@西湖的苏堤,@棋哥等为首的职业黑粉

对宁泽涛进行恶毒的语言攻击,无法直视!

5、某运动员被利用的粉丝。

@世界之大啦啦啦,发布攻击对宁泽涛的令人发指的微博后,不

知是谁挑拨,还是孙杨个别粉丝有意为之,纷纷转发@世界之大啦啦啦的不实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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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体育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也日益增多,这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实现运动员自身价值、筹集体育发展资金、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队运动员的管理面临着新的环境,如何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影响运动队正常的训练比赛活动,对国家队管理造成严重干扰。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引导,确保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运动员个人的权益,现就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竞技体育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国家投入仍然是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渠道和主要保障。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为国争光,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进行管理。要围绕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明确约定管理单位与运动员的基本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处置,明确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权利主体、运作主体、运作模式、运作程序、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运动员管理模式上也不尽相同。各单位应当在认真遵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项目国家队的自身情况,如国家队组织模式、集训时间、队员来源和身份、相关关系等因素,认真研究确定双方在运动员商业活动方面的相互关系,明确权益。

三、各单位在与国家队运动员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实行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合同管理,要认真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把握好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原则要求。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应当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从事与运动员身份不符、破坏运动员公众形象、有损体育精神和违背体育道德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应当严格禁止运动员为烟草、酒类产品和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等活动。

(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取得的收益,各单位应当兼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和项目特点予以确定。在保障运动员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体现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相关管理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等主体的利益,并要考虑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各单位应当全面了解运动员进入国家队之前已经签署的商业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避免合同之间的冲突。同时要注意本项目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与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的整体开发计划和奥运会等重大赛事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的协调。

(四)若运动员离队,即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有可能出现与该运动员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仍有效的情形。对此问题,各单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与赞助商或广告商签订具体商业开发协议时,要注意合同期限之间的协调,通过相应条款做出预案。

四、做好落实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总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研究新形势下国家队管理工作的需求,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各单位实行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要注意与国家队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处理好合同管理与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协会章程等管理文件、国家队队规队纪等的关系,不同类型和性质的问题可以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分别解决或综合治理。

(三)各单位应当对运动员商业开发事宜统筹考虑,制定管理规范和工作规划,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要增强合同意识,提高合同订立和执行的水平,提高合同管理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局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贯彻,特别要注重合同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各单位要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合同管理的意义和内容,向运动员讲解合同文本中具体条款的含义,帮助运动员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行合同管理的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运动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增强运动员的祖国培养意识和为国争光意识,牢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全力以赴投入训练和比赛,用优异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的关心与支持。

五、各单位为项目发展进行的集体商业开发活动,涉及或需要使用国家队运动员个人或集体形象的,可以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一并约定。

六、本通知附件的合同参考文本供各单位参考。各单位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参考文本予以变通和补充,形成本单位的合同范本,但不得违背本通知的基本要求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各单位对参考文本有重要变通的,在正式启用前应当报总局经济司备案。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同时废止。国家体育总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参考文本)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九月六日附件:

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

(参考文本)

(说明:本合同文本涉及到三处供选择的条款,在文中均以“选择一”、“选择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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