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国有土地发证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东市核心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体制的紧急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东市核心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体制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东政办[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东市核心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体制的紧急通知(东政办〔2013〕55号)各县(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市两区四县”发展格局,为进一步做好海东市核心区(平安、乐都,下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核心区规划范围内“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权限上收到市级,核心区外相关事项仍由相关县人民政府按程序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工作(一)总体规划编制。
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海东市核心区规划由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编制,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所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参与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管理。
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核心区外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海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专项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核心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综合交通、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由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编制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所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参与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管理。
市核心区外县相关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政策制度的衔接,规范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换证申请主体问题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换证申请。
二、关于公益性填海造地项目换证问题(一)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公益性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
1. 用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5. 填海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意见、测量报告、图件);6. 填海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7. 地块的规划条件;8. 用地勘测定界图;9. 其他必要材料。
划拨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再收取土地划拨费用。
(二)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证明材料;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5.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6.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7. 依法应当纳税的完税凭证;8.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9. 其他必要材料。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17•【文号】•【施行日期】199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1990年4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全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土地管理战线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已基本完成。
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摸清了城镇土地使用状况,满足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急需,解决了一批土地权属纠纷,为开展地籍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而且促进了安定团结,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地要在此基础上,认真抓好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因地制宜地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在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以后,各地要根据《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并根据本地条件确定勘丈方法,积极开展地籍勘丈工作。
有条件的城镇要尽量采用《规程》规定的第一种方法,一步到位;采用后两种方法的,待建立初始地籍后逐步过渡到第一种办法,尚未开展的城镇,要先进行小范围的试点,积极创造条件由点到面逐步开展。
在开展之前,须指定专人保管好申报资料,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变更土地申请对土地申报资料随时更新,以保持申报资料的现势性。
目前暂无条件按《规程》要求进行地籍调查的村庄和集镇,可采用自由坐标系,以村庄或街坊时行控制,在各宗地界址点、特别是无明显地物的界址点实地埋设标志,实丈宗地边长,并根据村庄(街坊)控制和实丈边长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若具备1∶2000的图,可将其放大成1∶1000或1∶500的图作为编绘地籍图的基础图件,宗地界址点埋设标志,实丈宗地边长,面积用实丈数据计算。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九府厅字[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139号)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9日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就解决近期部分群众反映房产证发放难问题作出的重要指示,进一步理顺房地产产权关系,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商品房开发和单位建房涉及国有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清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50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7月1日开始集中两个月时间对历史遗留问题清查处理时未处理完的和清理后新发现的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处理。
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发证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九江的科学发展、奋起赶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统一政策,分别处理;处罚违规,维护权益;总结教训,规范市场。
三、处理对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建设规划、国土、质监、消防等手续不齐全或未办理手续的,不符合现行登记发证政策,至今未能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各类商品房、单位建房、拆迁还房。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土地供应量是非常紧张的。
大部分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符合相关的要求的。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呢?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又是什么呢?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什么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评估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证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的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况者,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一)擅自占用土地者;(二)非法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者;(三)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浪费土地者;(四)违章建筑者;(五)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者;(六)影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或消防安全者;(七)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纠纷者;(八)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筑永久或半永久建筑者;(九)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认为暂时不能发证者。
于海燕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土地使用权登记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海燕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土地使用权登记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2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章坚强【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章坚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海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于海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海燕【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陶朦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谈小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陶朦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谈小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巍陶朦朦谈小顺【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于海燕【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鉴于各方对自然资源部具有核发3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各方对自然资源部具有核发3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予以确认。
关于于海燕主张的土地使用权问题。
如于海燕主张,其通过房改方式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海行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3〕4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9月23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1日海淀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土地权利归属和进行土地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4号),此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属于对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做到应发尽发,对于确权范围内已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向国土分局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对原证书予以换发。
二、确权范围(一)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范围为: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
2.2010年1月1日后新增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修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辽国土资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117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部署,省厅决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
现将《辽宁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组卷工作,相关资料扫描件和表格数据及时输入登记发证系统,实现打证需求,满足成果应用。
从2013年5月份开始,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等工作全面对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审查。
二、各地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抽查备检工作的同时,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结合我省“一区一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相关内容,做好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专项调查等地籍管理改革创新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要求,工作汇报实事求是、不讲空话套话,简化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4月7日附辽宁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级检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任务目标,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标准统一、内容齐全、成果规范,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4号)及土地登记规范化的有关要求,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省级检查组。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12-16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年8月27日<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
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
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
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
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
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为迟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
鉴于土地申报、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函指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听取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并建议以政府名义进行部署,明确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附件:1.<1987>国土<籍>字第111号2.<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3.<1988>国土<籍>字第67号4.<1988>国土<籍>字第100号5.<1988>国土<籍>字第120号(略)附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节录)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市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市政发〔201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决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管控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调控和统筹作用。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
按照我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的要求,量化各类产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在各功能区用地的比例,引导、调控各类用地需求。
(二)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管理。
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体系,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保障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用地需求。
二、建立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体系(一)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在国家和省级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教育、医疗卫生、体育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用地,按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18
•【文号】国土资函[2001]550号
•【施行日期】2001.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2001〕55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在江苏现行管理体制下实行房地两证合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请示》(苏国土资传发〔2001〕3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据此,经人民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同时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才能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即“两证合一”。
我们认为,在江苏省目前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分设的情况下,不具备实行“两证合一”的条件,不宜制定,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发放的土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国土资源部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相关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并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九条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十四条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四)地籍图;(五)土地勘测报告。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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