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读与保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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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其中最受到关注的就是新婚姻法规定。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解读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一、离婚制度的改变
在新的婚姻法中,离婚的条件更加严格,离婚流程也更加复杂。

民法典规定,离婚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离婚协议书必须由双方自愿签署,否则无效。

此外,性侵、家庭暴力等行为也被列为有效的离婚原因。

这些规定极大地提高了离婚门槛,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二、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制度的完善
早在《婚姻法》中,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制度的规定。

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一部分配偶,他们可能会为了“维护家庭和睦,避免家庭冲突”选择不成立财产共同管理制度。

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签署夫妻财产公证,将财产进行划分。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变化
在新的婚姻法中,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离婚之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此外,如果一方离婚后具有较高的抚养义务,或
者华侨、归侨、归侨子女或者外籍配偶在发生离婚时具有财产权益,这些人都可以获得额外的离婚补偿。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对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制度、离婚制度和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调整和改进,提高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保护了协调相处的夫妻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这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婚姻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婚姻关系的发展需求。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对于新婚姻法详细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12⽉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死亡,另⼀⽅以配偶⾝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及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20条与保险有关的高频法律条文

20条与保险有关的高频法律条文

20条与保险有关的⾼频法律条⽂有关保险的法律条⽂纷繁复杂,那么哪些条⽂是我们经常会⽤到的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0条与保险有关的⾼频法律条⽂《婚姻法》第⼗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书⾯形式。

第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三)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五条当事⼈的离婚协议或者⼈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双⽅主张权利。

⼀⽅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民法院的法律⽂书向另⼀⽅主张追偿的,⼈民法院应当⽀持。

第⼆⼗六条夫或妻⼀⽅死亡的,⽣存⼀⽅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新婚姻法是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对中国的婚姻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改革。

本文将对2011年新婚姻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

一、背景介绍2011年新婚姻法的实施是中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修订案是结合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各界反馈意见,旨在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婚姻家庭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婚姻自由与平等新婚姻法强调婚姻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男女一方之间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并且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个人自由和平等的追求。

三、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打击了婚姻中的非法交易和人口贩卖活动,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婚姻公正。

四、禁止强制和其他虐待行为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强制婚姻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儿童和老人,确保婚姻生活的平等、和谐和安全。

五、离婚制度改革新婚姻法对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简化离婚手续、提高离婚效率、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鼓励夫妻在感情出现问题时进行协商解决,同时规定了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六、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这一规定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婚姻家庭的财产分配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七、关于子女抚养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双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如果夫妻发生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将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判定。

这一规定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婚家庭的和谐共处。

八、重婚和再婚新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和再婚的行为。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解读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解读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解读2021年5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婚姻家庭章节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是自1950年代方案式立法以来连续第七次对婚姻法进行全面修改。

本篇文章将对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法新规进行解读,从七个方面详细探讨新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

一、强化比照原则新《民法典》中强化了"比照原则",即对于同居关系、异地恋情、同性恋配偶等非正常婚姻状态,都要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一条款在以往的婚姻法中并不存在,为同居、异地恋情以及同性恋配偶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房产分割新规新《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期间租赁房屋或房屋由一方继承的,被继承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此举对于房产分割纠纷时刻造成困扰的家庭敲响警钟,更加明确了分割处理原则,为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割增加了保障。

三、离婚新规新《民法典》取消了离婚疗养制度,明确规定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未表示反对或者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此举规范了离婚疗养的处理方式,减轻了在离婚疗养制度下的等待期煎熬。

四、财产分割新规新《民法典》将婚后一方债务纳入财产分割范围,对于正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家庭而言,加大了对于债务的保护力度,为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五、离婚损害赔偿新规新《民法典》则补充了婚姻纠纷中经济赔偿的规定,且赔偿范围得到扩大,不只是面向女方提出的侵权索赔,也包括了夫妻双方因婚姻纠纷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一条款的出现增加了婚姻双方的行为和语言规范。

六、家庭暴力新规除了家庭暴力绿色通道的设立外,新《民法典》还规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在分割财产时有权优先选择居所。

家暴的发生不仅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幸福,更是对于被害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威胁,新的规定为被害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七、监护权新规孩子的监护权一直是家庭法律问题中十分棘手的问题。

新《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法律规定的先顺序承担",并将母亲优先的规定取消了。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点评寿险公司不得解散,买保险放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道德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点评因此,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能为您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第五条: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遗产总额;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点评再也不怕婚姻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夫妻
内容摘要
为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内容及指导思想,让广大民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官们更准确地适用《婚姻 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目录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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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题 院
申请财产保
全时,人民
法院如何确
定申请人所
应当提供的
担保数额问

0 6
十二、关于 《婚姻法司 法解释 (二)》的 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就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在公布
《关于适用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了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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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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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

如何解读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

Any restriction starts from with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如何解读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之后,如在财产等很多方面夫妻将共同面对,但是这也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很多麻烦,比如由于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欠下巨债,债务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此时就会对妻子不利。

所幸,根据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妻子在这种情况就可以得到保护了。

下面就为大家解读该法条。

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之后,如在财产等很多方面夫妻将共同面对,但是这也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很多麻烦,比如由于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欠下巨债,债务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此时就会对妻子不利。

所幸,根据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妻子在这种情况就可以得到保护了。

下面就为大家解读该法条。

一、如何解读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解读一: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债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烦,催其还债。

这次,新规明确规定了,这些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

遭受非法借贷的债主恐吓、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解读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其他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也不乏一些夫妻债务是以个人名义偷偷借的,受害一方并不知情。

而依据原24条的规定,不少处理情况会以债权人不知道是个人债务为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此次新增的规定中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除不仅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婚姻法针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旨在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进行解析。

一、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适当的经济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质损失在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往往承担着不小的物质损失,例如前期投入的财产、家庭财产的分割等。

因此,在损害赔偿中,物质损失应作为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2. 精神损失婚姻解除对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无过错方可能遭受到痛苦、伤害以及焦虑等不良情绪。

因此,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失需要得到适当的补偿。

3. 抚养费婚姻解除后,如有共同子女,无过错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核定依据包括子女的年龄、生活需求以及无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

4. 其他损失除上述方面外,婚姻解除可能还会对当事人的职业发展、社会地位、名誉等造成影响。

对于这些其他损失,也应当纳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

综上所述,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抚养费和其他损失等多个方面。

二、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确定了损害赔偿标准后,接下来需要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阐述。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物质损失的计算物质损失的计算主要基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贡献和财产状况。

一般而言,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自己在家庭中的经济投入和支出情况,以及有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综合考虑,决定合理的物质损失赔偿金额。

2. 精神损失的计算精神损失的计算是相对较为主观的一部分。

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心理咨询记录、医院诊断报告等,以证明其受到的心理伤害和痛苦。

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精神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3. 抚养费的计算抚养费的计算一般基于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无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一、立法沿革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

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

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姻保险法商之实战案例讲解

婚姻保险法商之实战案例讲解
案例一:99万嫁妆(法条解读)
案例一:99万嫁妆(资产保全策略)
工具
措施
解决问题
法律工具
婚前协议
99万单独留给女儿
婚内财产约定
单投被保人父亲、受益人女儿
年金保险
投保人父亲、被保人女儿、受 益人先父亲后变更
王女士结婚前给自己买了一张5年交费的保单。她结婚前交了3年保费,结婚后又交了2年保费。请问,如果王女士离婚,那么在下列哪种情况下,这张保单的 现金价值会被分割?婚后所交保费都是王女士结婚前的个人存款。婚后所交保费是王女士婚后所得遗产,遗嘱中写明该遗产只归王女士一方所有。 C.婚后所交保费来自王女士个人出版书籍所得的稿费。
为什么他出轨我的 钱还要给他分?
多学点法律吧!
案例一:99万嫁妆(法条解读)
第106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63条(婚姻法第十八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91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1092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 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 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读保护女性权益

婚姻法解读保护女性权益

婚姻法解读保护女性权益婚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法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中,特别注重保护女性的权益。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保护女性权益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促进婚姻平等和家庭和谐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自由选择结婚对象”。

这一条款表明婚姻中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自由选择权,没有强制性的安排。

女性享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来选择自己的伴侣,确保了她们的自主权。

这一条款的存在使得女性更加有自主性和独立性,能够积极参与婚姻的决策过程,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另外,婚姻法第16条明确规定:“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条款在法律上强调了夫妻双方的平等地位,使得女性在婚姻中不再处于被动地位。

尤其是在决策权、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平等分配。

这就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平衡和和谐。

婚姻法还特别关注婚姻中女性的财产和财务权益。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

“婚礼彩礼”等一系列传统观念的限制被打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更加明确和公正。

女性的财产权得到了平等保护,不会因为婚姻而受到侵害。

同时,财产权的保护还为婚姻带来了更多的平等和稳定。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婚姻法提出了明确的法律制度保护。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家庭成员有权制止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这一条款的出现,鼓励了任何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敢于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同时,婚姻法还提供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的途径,确保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对于保护女性权益的立法内容不胜枚举。

从婚姻自由的确立,到夫妻平等的原则要求,再到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婚姻法在促进婚姻平等和家庭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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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及财产分割规定
离婚自由原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 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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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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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 课件
2024/1/30
1
目 录
2024/1/30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新婚姻法主要内容解读 • 实际应用中注意事项与案例分析 • 涉及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 培训总结与展望
2
CHAPTER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2024/1/30
3
婚姻法定义及目的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 议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和 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积极履
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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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5
培训总结与展望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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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与保险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障家庭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婚姻法律法规。

其中,婚姻法和保险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规,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和互动。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与保险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婚姻关系中购买保险的重要性。

一、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的维护过程中,双方应共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而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保障工具,可以帮助夫妻保护他们的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选择购买财产保险,如房屋保险、车辆保险等,来保护他们取得的共同财产。

这些保险可以在意外损失、盗窃或自然灾害发生时提供经济赔偿,从而保护夫妻的经济利益。

此外,夫妻还可以购买人身保险,如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意外事件。

这样,一旦夫妻中的一方遭遇不幸,另一方可以通过保险获得一定的经济安慰,有助于家庭的持续发展。

二、保险在婚姻中的作用保险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帮助维护夫妻的经济稳定,还可以为夫妻提供一定的安全感。

1. 经济保障购买保险可以为夫妻提供经济保障,从而减轻潜在的财务压力。

例如,夫妻可以购买寿险保险,以确保在一方不幸离世时,另一方能够继续生活,并为子女提供教育资金。

此外,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 风险防范婚姻关系中,夫妻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如突发疾病、车辆事故、房屋损毁等。

购买保险可以帮助夫妻应对这些不可预见的风险,确保家庭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健康保险可以为夫妻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车辆保险可以在车辆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房屋保险可以在房屋损毁时提供修复费用。

三、保险在离婚中的作用虽然保险在维护婚姻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离婚过程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1. 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在离婚时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分割共同财产。

保险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之一,也需要根据离婚协议进行处理。

婚姻法解读如何保护婚姻中的知情权

婚姻法解读如何保护婚姻中的知情权

婚姻法解读如何保护婚姻中的知情权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而婚姻中的知情权则是婚姻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之一。

婚姻法对知情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对财产情况的知情权、夫妻对家庭事务的知情权、夫妻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夫妻对婚姻状况变化的知情权。

本文将对这些方面逐一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婚姻法对知情权的保护。

首先,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保护了知情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管理家庭。

因此,夫妻之间应当有权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这就要求夫妻之间共享财产的情况要保持知情权的平等和保密性,避免一方对财产状况的不知情而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对家庭事务的知情权。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

夫妻之间应当有权了解家庭事务的发展,包括经济状况、子女教育、家庭支出等。

这就要求双方能够坦诚相待,及时沟通,共同参与家庭决策。

同时,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也涉及到家庭事务的讨论与协商,保障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谐。

再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量和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房产购置、贷款借款、子女教育等。

夫妻之间应当有权了解和参与到这些决策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这就要求夫妻之间坦诚相待,共同商议,共同决策,避免一方在重大决策上独立行动,损害另一方的知情权,产生不信任和矛盾。

最后,婚姻法保护了夫妻对婚姻状况变化的知情权。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照顾,不得有虐待、遗弃、欺诈或其他违背道德的行为。

如果一方对婚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与他人建立了婚外情,或者草率离婚等等,这就损害了对方的知情权。

婚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夫妻之间坦诚相待,及时沟通,确保知情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知情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体现了平等、公正和信任的原则。

只有通过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协商和共享,才能更好地保护婚姻中的知情权,维护夫妻双方的平等权益,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地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地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地,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地判决.原告申请撤诉地,不予准许.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地,应当将婚姻无效地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地判决.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地,应当对婚姻效力地认定和其他纠纷地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地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地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地,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地,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地,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地,对于离婚案件地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地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地,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地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地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地,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地诉讼请求.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地彩礼地,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地;(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地;(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地.适用前款第(二)、(三)项地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地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地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地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地"知识产权地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地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军人地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地,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地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地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地差额.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地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地,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地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地,该股东地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地,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地,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地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地过半数股东同意地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地股东地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地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地,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地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地,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地,可以对转让所得地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地,可以对退还地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地,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地,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地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地,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地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地,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地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地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地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地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地,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地,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地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地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地,根据当事人地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地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地,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地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地,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地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地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地,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地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地除外.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地配偶主张权利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地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地,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地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地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地,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地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地,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地,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地,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地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地,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地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地财产担保数额.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地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地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地,以本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年月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地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地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地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地行为.持续性、经常性地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地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地,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地,婚姻关系地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地结婚地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地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地,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地,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地,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地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地,按照本解释第五条地原则处理.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地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为当事人地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为未达法定婚龄者地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地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为当事人地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地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地近亲属.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申请时,法定地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地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地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地,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地,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地判决不服地,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地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地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地,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地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地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地“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地规定.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地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地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地,应当收缴双方地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地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地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地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地除外.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地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地,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地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地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地权利是平等地.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地,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地,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地”,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地所有地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地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地除外.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不能独立生活地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地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地,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地“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地情形予以判断.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地生效地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地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地,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地,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地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地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地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地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地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地请求.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地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地,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地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地形式,可以是房屋地居住权或者房屋地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地解释》地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损害赔偿责任地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地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地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地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地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地,必须在离婚诉讼地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地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地,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地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地,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地,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地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地,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地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地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地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地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地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地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婚姻法解读: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婚姻法解读: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婚姻法解读: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权益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关键之一。

婚姻法是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那么,婚姻法中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什么?婚姻法如何解读婚姻家庭的权益保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什么是婚姻家庭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婚姻家庭权益包括经济权益、子女权益、住房权益、遗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经济权益婚姻家庭的经济权益是指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负担家庭开支、共同维护家庭经济稳定是夫妻共同的经济权益。

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分割等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经济权益。

子女权益子女是婚姻家庭的结晶,其权益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子女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教育权等。

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

住房权益住房是婚姻家庭的基本需求,保障夫妻双方和子女的住房权益是维护婚姻家庭的基本权益之一。

婚姻法中有关婚姻家庭住房问题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住房权益。

遗产权益遗产是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姻家庭成员享有合法的遗产权益。

婚姻法中有关遗产继承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遗产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权益是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

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意义婚姻家庭的权益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维护社会稳定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密切相关。

因此,保障婚姻家庭的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是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基础,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障个人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可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个人权益。

婚姻家庭成员在享受婚姻家庭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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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表明,从购买人群来看,目前
女性购买保险产品的人数要多于男性,至少
70%的保单是出自女性,虽然这些保单并不完
全是女性买给自己,但是足以看出女性在家
庭中的地位,而自从新婚姻法出台后,有投
保需求的女性也增加了不少,我们通过一个
案例分析此类客户的投保趋势。
案例分析
在南宁某银行做部门主管的李女士,四年前通过做保险 的好朋友,为自己、老公和孩子分别购买了终身重疾保险、 分红型寿险,年缴保费2万多元。 往年经济情况好时,没觉得有压力。近年物价一涨再涨, 生活支出一下子加大了。李女士的老公开始埋怨妻子,“你 还是银行的,也不算算,二十年以后那点保险收益还能买什 么”听了老公的话,李女士很气也觉得惭愧。“我们现在应 当先顾眼前,照顾好孩子和老人”,老公的话让李女士很纠 结,还要不要继续缴保费呢?
虽然新婚姻法给许多女性带来不安全感, 但财产并不是婚姻的全部, 因此,不幻想但也不极端,
有备无患,理性对待生活的变化,
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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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每位同仁拥有幸福! 谢谢聆听
靠什么过日子? 房子是老公付的首付,婚后两个人一起付的按 揭,可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如果离婚房子 将得给他,突然就没有安全感了。 和男朋友谈了两年了,计划明年底结婚。本来
田女士 公司职员
苏小姐
待嫁新娘
两家商量的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
汽车,但总觉得吃亏了。
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 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 今年1月至6月,南宁市办理离婚6200多对,而 去年同期是5600多对,增长了11%。据南宁市民 政局社会事务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几年来 离婚率每年都在攀升,2012年全年南宁市离婚1.1 万多对,较前年增长约10%。但是今年上半年比 去年同期涨超10%,离婚人数较往年多了一些。 而“房子” 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 问题成为离婚纠纷的主要问题。
以子女的名义,确保自己的权益间接得到保障
方法四:丈母娘做为投保人,给女儿在婚前投保, 且指定受益人。 可能情形:女儿离婚,保单利益不做为其夫妻共同 财产,无需分割。 原理:婚前投保,婚后属于个人财产。
目的:确保给予女方一笔单独个人财产,避免像汽 车等陪嫁品被做为共同财产分割。
以父母的名义,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动摇
一、合理解释“保险通胀症”
李女士碰到的问题就是典型的“保险通胀症”现象。 “保 险通胀症”较常见的有两种表现:
第一,由于担心通胀拒绝买长期保单,甚至不买任何保险。 第二,买了长期保单,一碰到通胀就担心未来的收益会打折扣太多,就 犹豫想退保。
首先,保障需要付出成本,我们买保险的目的,是以小成本 应对大的意外风险出现,避免对我们经济生活造成不利影 响。因此,购买保险是一种消费行为,需要成本付出,不纯 粹看收益。
用家里的钱、给丈夫投保,获得收益的是妻子
方法三:以家庭共同财产投保,妻子做为投保人, 丈夫做为被保人,子女为指定受益人。 可能情形:丧偶,理赔款归属子女,妻子做为未成 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可以支配该款项。 原理: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 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 目的: 利用家庭财产投保,避免在丧夫后家产财产 被男方父母分割。
传统: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 支招:房产证增加妻子的名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 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82号)明确了夫妻一方在房产 证上加名免征契税。婚后加名不缴税
缺陷: • 男方是否愿意给太太加名,会不会引起家庭矛盾呢?
• 如果男方父母也要求把名字加入房产证,那太太还剩下几份呢?
问题二:
夫妻共同财产1000万,妻子做为投保人,为丈夫投保
100万的保单,受益人为妻子,身故保障3000万,丈夫
意外身故获得3000万理赔款。上述财产如何分配? 丈夫父母: 166 万
妻子:
孩子 :
3666
166


保险的一个特殊功能 :婚内资产的合法转移
方法一:以家庭共同财产投保,丈夫做为投保人,妻子做为被保人和指定 受益人。 可能情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满期或出险,生存金或理赔款均属于妻子。 可能情形2、双方离婚,仅需要向丈夫补偿已缴纳保费的一半,并做好投保 人变更,保单的所有权益属于妻子。或者退保,对半分割现金价值。 原理: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和指定受益人的原理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保险费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保险
投保人:女方 被保人:女方 受益人:法定
假设:两人离婚,保单怎么分割?
问题一:
婚后购买保险 投保人:妻子 被保人:丈夫 受益人:法定
假设:两人离婚,保单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3000万,未购买任何保险,丈夫意
外身故。上述财产如何分配?
丈夫父母: 妻子: 孩子 : 500 2000 500 万 万 万
• 缺陷:加重女方经济负担
传统:婚前存款转到新账户
支招:个人账户要谨慎转账
• 对于手头有存款的“准新娘”来说,可能对这些存款在 婚后的处理依然保持传统观念:婚后把在娘家时存的钱, 取出来转到另一个账户上; • 作为一名“准新娘”,正确做法是,无论是在婚前,还 是在婚后,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不要 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要把账 户中的钱取完,否则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 就可能出现异议。 • 缺陷:男方也会留“私房钱”
购买保障的消费,一般价格便宜,而且杠杆较大。
三、婚后的女性购买多大的保障合适?
根据保险精算原理,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 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中: 保费占比不高于家庭总收入的5%-10%,这是最容易接受的 范围,否则容易导致拒绝或退保。 对应的保额最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才能确 保风险事故发生后,不会影响家庭原有的生活质量。
• 司法解释三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来说,上述做法就得 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 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 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 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二、温保阶段建议不考虑复杂理财
李女士的老公认为,应当把保险退掉,现阶段应当先 把孩子和老人照顾好,从李女士老公的说法中可以判断, 李女士一家应当还处于家庭建设期,也就是没有完全脱离
温保。专家主张处于温保阶段的家庭不要考虑复杂的理财
项目。一般来说,具有分红返还性质的保险,以及更高形 式的期货、基金等均属复杂理财项目。尚处于建设期的家 庭应当购买纯消费型的保险。所谓纯消费型保险,就是出 事赔,不出事丝毫不退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不高,纯粹是
险婚 姻 法 解 读 与 保 (下)
回顾:新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谁家父母买房,房子就归谁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后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 丈夫送老婆房子,过户前可反悔
新婚姻法对哪些女性影响大
影响对象
张女士 全职太太
新婚姻法的生活观点
房子是老公家出钱买的,一旦离婚,既没有工
忧虑指数
作,也没有房子,自己也不再年轻,日后,将
目的: 确保做为保费的家庭财产有1/2归女方掌握,避免男方转移、挥霍。 女方利用家庭财产拥有一份可靠的保险保障。
要求老公送车、送金银首饰,还不如送一份保险更划算
方法二:以家庭共同财产投保,妻子做为投保人,丈夫做为 被保人,妻子为指定受益人。 可能情形:丧偶,理赔款归属妻子(指定受益人),且该款 项不属于遗产,无需用来偿还丈夫个人债务,且男方的父母 无权继承。 原理: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 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 无权分享保险。 目的: 利用家庭财产投保,避免在丧夫后家产被用于偿还 个人债务或被男方父母分割。
新婚姻法下,如何为我们的客户特
别是女性客户做好财务处理
男方买一套房,女方买一辆车;老公每月收入 较高,老婆在家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 婚后存到新账户中……
告诉我们的客户: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 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女人的理财思路 也应该随之转变。
传统:男方买房,女方买车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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