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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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治理打击侵害野生鸟类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治理打击侵害野生鸟类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治理打击侵害野生鸟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治理打击侵害野生鸟类专项行动的通知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濮阳、三门峡市林业(农林)局: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猎捕、毒杀、经营野生鸟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切实保护好我省的野生动物资源,经研究,决定从12月13日至12月31日在沿黄的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濮阳、三门峡7市组织开展治理打击侵害野生鸟类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弋振立副厅长任组长的打击侵害野生鸟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

各有关省辖市林业(农林)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二、各地要组织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管理等部门执法人员,对沿黄两岸的滩地、湿地、餐饮业等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收缴非法猎捕、猎杀鸟类的网具、土枪土炮、夹子等。

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严厉打击。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以政府名义发布保护野生鸟类、严打违法犯罪的公告,在沿黄区域内的村镇、主要交通路口广泛张贴,并通过新闻媒体播报,提高广大群众自觉保护野生鸟类的意识。

四、各地要组织群众和专门力量围绕野生鸟类栖息地、湿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巡防,堵塞乱捕乱猎野生鸟类的源头。

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犯罪线索的群众要给予奖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

五、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邀请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的战果进行宣传报道,大力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专项行动期间,各省辖市每两日(双号下午17时前)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行动情况。

联系电话:*************,65881613传真:*************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三、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发现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加强执法力度
各级公安、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五、加强国际合作
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整改和完善。

八、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让我们的生态环境更加美好,让我们的地球家园更加和谐。

总之,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豫林护〔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7.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豫林护〔2007〕194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永城、项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林业局: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是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首要任务。

但是,近几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在我省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中,出现了盲目、违规兴建索道、漂流、滑雪场、度假村、无文化背景的文化旅游等大型旅游设施、项目,甚至存在着开发房地产、修建豪华坟墓等一系列问题,严重背离了森林生态旅游正确的开发建设方向,不仅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了破坏,而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森林公园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必须坚持保护第一,始终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要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优先”的方针,要重点发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在科普、生态、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旅游产业开发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全面加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遵循“以人为本、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的建设理念,坚持以保护自然景观为主的建设方向。

凡2005年之前批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森林公园,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2005年之后设立的森林公园必须按批复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编制总体规划但审批时间超过10年的,应根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7.19•【字号】豫林保〔2015〕105号•【施行日期】201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林保〔2015〕10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为指导和规范全省林业系统在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处置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河南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南省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即行废止。

2015年7月19日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全省林业系统在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处置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降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危害,保障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林业系统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省林业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林业局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2)强化监测,预防为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3.08•【文号】林护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最近,陕西侦破秦岭地区猎杀野生动物重大案件。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秦岭地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地区在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形势十分严峻。

为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严防非法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恶劣事件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大政治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大熊猫、东北虎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切实维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的良好国际形象和声誉。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野生动物保护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重大政治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职责,坚决遏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守护好来之不易的保护成果。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8•【文号】林护发[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2〕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一段时期以来,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违法行为之严重、手段之恶劣令人震惊,给野生动物种群、生态平衡造成极大危害,与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精神相违背,同时也暴露出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不到位、执法不力等问题,致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日益猖獗。

针对这些情况,为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势头,现就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保护执法责任制。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保护执法工作。

一是组织力量对所辖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掌握基本情况,部署执法队伍,切实保障野外巡护、市场巡查工作的实施,消除保护盲区。

二是对所辖各个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确定责任人及负责领导,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野外巡护、市场巡查不到位、不到岗导致乱捕滥猎、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现象严重的责任人及负责领导予以严肃处理。

三是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充实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建立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林办[2010]26号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林办[2010]26号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林办〔2010〕2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为我省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厅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厅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组织领导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在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以行政行为的结果为导向,总分100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办法。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如下:(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情况(20分)要求:1.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并得到贯彻执行。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公布规范性文件之前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8分);2.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按时率、备案率、合法率达100%(6分);3.及时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6分)。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省林业厅对省林业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询问有关林业政策的复函》(豫林政函〔87〕6号)等14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积极开展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等项工作的联合通知》(〔83〕豫林政字1号、〔82〕豫司字2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木竹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豫森字〔81〕6号)等9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省林业厅于198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南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1.河南省林业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林业厅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豫林文[2011]33号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豫林文[2011]33号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豫林文〔2011〕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国家林业局2008年统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

为确保林业行政执法证使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国家林业局决定2011年开展《林业行政执法证》换发和申领工作,印发了《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林策发〔2011〕161号)。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申领人员的培训按照《通知》要求,换发和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在岗并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办理。

已经持有2008年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经审查,符合《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换发。

新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申请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

结合我省情况,新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凡参加过省厅政策法规处2009、2010、2011年组织的林业法制培训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

对于未参加过省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的法制培训班的人员,申请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统计上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将在“六五”普法期间组织轮训考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办护字〔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近几年来,在秋冬季候鸟集群迁徙期间,局部地区网捕、毒杀候鸟等野生动物案件,以及滥食及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并成为疫源疫病防控领域的一大隐患。

随着2017年候鸟大规模迁徙季节的来临,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2017年秋冬季进一步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监测巡护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候鸟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和其他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划定保护责任区,明确负责机构、负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强化野外巡护和看守,严防乱捕滥猎和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活动,并依法加强对各类观鸟活动的规范管理,防止对鸟类集群活动造成干扰。

在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监测巡护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改进巡护技术,探索应用无人机、视频监控、遥感探测等先进手段,提高监测巡护效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捣毁栖息地内非法设置的猎捕工具。

尤其对使用网捕、毒药、猎夹、猎套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组织力量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林办[2010]223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林办[2010]223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林办〔2010〕223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省委、省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印发了豫政办〔2008〕85号、豫政办〔2008〕92号和豫办〔2010〕21号文件,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做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林业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及早发现、准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做到快速应对、有效化解风险,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林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林业突发事件早一分钟发现、早一分钟报告、早一分钟处置,林区群众和森林资源就会少一份损失,多一份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林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增强做好林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突发信息报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林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严格工作要求(一)信息报告范围。

凡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疫情、重大林业生态安全事故、重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林业紧急情况,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林业突发事件的信息,均要及时向省林业厅报送。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5)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狩。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9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9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9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我省国有林场主要分布在山区、河流源头、水库周围、黄河故道及风沙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和城市周围,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抵御自然灾害,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部分地方对国有林场管理重视不够,有的地方违法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建设工程项目,将城镇周边国有林场林地圈划为建设用地,随意改变林地用途;一些地方和部门无偿占用国有森林资源开发旅游,违规整体转让旅游经营权;有的地方擅自改变国有林场隶属关系、下放林场管理权限,导致乱占滥用国有林场林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国有林场建设与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国有林地,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国家生态建设用地的长期稳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4]115号)精神,现就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保持土地利用性质的长期稳定。

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要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各类土地明确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按具体用途落实到山头地块,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和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国有林场的土地实行严格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林地权属,保持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要明确长期由林场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一直由林场造林并经营管理的,在理顺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继续保持长期稳定。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19•【字号】豫政文[1992]107号•【施行日期】1992.05.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森林和野生动物(陆生)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林业厅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积极鼓励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开展各种保护活动。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五条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按照《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面积和区域界线的划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适宜范围;(二)保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三)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提出区划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会同所在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调整,以及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第九条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明确划定其面积和区界后,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由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

对拥有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自然保护区,核发林权证书时,原土地所有权不变,由发证机关统一填发,按《办法》和本细则实行管理。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1.03.30
•【字号】豫林文[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
(豫林文〔2011〕14号)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林护发〔2011〕 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内部明电8号)精神,充分认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在重大疫病传播扩散中的作用和潜在隐患,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作为监测防控工作的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各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检查,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检查方案》要求,切实组织好本辖区内的自查工作,如实填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情况调查表》
(见附件2),并将检查结果纸质和电子文稿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河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

省厅将根据各省辖市自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滥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林护函〔20**〕668号)、《**肃省林业厅关于查处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林护函〔20**〕639号)和《**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林护函〔20**〕7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林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集中打击,坚决遏制乱捕滥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势头,维护我**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为建设“生态**南”创造有利的林区环境;通过清理整顿,依法规范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良好秩序;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自觉性,营造“热爱大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行动内容(一)行动内容在全**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捉、杀害、加工、贩卖野生动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无证经营、无证驯养、无证收购、无证运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意识。

(二)行动重点1.清理整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动物检疫站、综治办等部门配合,对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擅自经营、利用、出售、驯养、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皮毛市场、餐饮业等破坏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2.集中打击:森林公安局、木材检查站、林业管护站和保护站等基层单位要加大巡查和看守力度,对进出林区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登记,逐一检查,全面摸底排查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特别是舟曲、迭部等重点林区,要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违法案件的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3•【字号】豫政[1998]43号•【施行日期】199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43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努力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工作由于多种原因,我省森林覆盖率比较低,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差,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任务极为艰巨,保护、管理和培育好森林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地方问题相当严重,已经直接影响本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生存质量的提高。

对此,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保护和管理好有限的森林资源,并努力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

二、采取有力措施,停止一切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立即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

凡是在国家规定和规划的宜林地进行开垦占用活动,没批的不准再批,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暂停实施。

凡违反国务院《通知》精神自行其事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进行全面清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4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认真修订。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1 / 1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豫林策[2012]31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11.26
【实施日期】2012.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林策〔2012〕3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巩固林业生态省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构建良好生态屏障,现就森林资源执法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积极推进以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全面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是确保完成新时期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新使命、新目标和新要求的需要,不仅能够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林业主管部门内部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而且能够全面提升林业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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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管理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林保[2012]31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11.30
【实施日期】2012.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豫林保〔2012〕3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近段时间,部分省份相继发生了盗猎候鸟、猕猴等恶性案件,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连续播放有关各地非法盗猎、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的专题报道,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目前,正值候鸟迁栖季节,也是非法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高发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各级林
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坚决遏制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的势头。

为此,经省林业厅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河南省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领导小组”,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刘有富任组长,王德启副厅长、侯怀堂副厅长、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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