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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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的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依据、凭证和参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档案是林业建设和厅机关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制定政策、总结经验、日常查考的重要依据和可靠凭证。收集、整理、保存并利用好档案材料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各处室局、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不同载体、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收发文电、会议材料、出版物原稿、帐表及电子文件等),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厅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长期积压,更不得据为已有。

第二章 归档与接收

第四条 各处室局、单位应指定专人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于翌年三月底前交厅办公室归档,由厅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统一整理。

第五条 移交文件材料时,交接双方须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须将其经办或保存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移交给专人,不得私自带走。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 档案库房建筑应符合标准,并配备防高温、防水(防潮)、防光、防鼠、防污染等保护设施。

第八条 定期清扫档案库房,做到库房、柜架干净、整洁;及时投放防虫、防鼠药剂;禁放杂物,严禁烟火。

第九条 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允许,非档案人员不能私自进入库房,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修补或复制破损、字迹模糊、褪变的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况进行详细准确的统计。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组织沿革、大事记和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三条 厅机关档案仅限本机关职工和系统内部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 档案材料一般仅限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不得超过7天。

第十五条 厅机关离退休人员须持离退休证,经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在档案室查阅。

第十六条 厅直各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须开具本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查阅。

第十七条 查阅党组、纪检、监察及财务部门形成的档案须经归档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限在档案室查阅。

第十八条 借阅档案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归还时档案人员要仔细清点,确认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并及时入库。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勾划、剪裁、拆卷、抽页、加页或转借。

第十九条 档案材料的复印

(一)复印党组的档案材料,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厅直各单位及林业系统内单位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一般行

政管理档案,须经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五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为无限期保存,长期为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

第二十一条 定期由档案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进行价值鉴定。经鉴定后,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剔除销毁。

第二十二条 销毁前,需编制销毁目录,经分管厅领导审查批准后,由档案部门组织销毁。销毁时,应指定两名监销人员,监销人须在档案销毁目录上签字。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积极贯彻执行本办法,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护和利用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对档案管理不善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工程项目档案和基建档案等,由各单位自行整理后,向厅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检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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