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房地产开发商从拿地开始到开发销售的环节
房地产开发商从拿地开始到开发销售的环节为:第一步:土地取得涉及部门:国土局、拆迁办、建设局;事宜:投标中标、拆迁事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二步:立项涉及部门: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事宜: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步:规划及勘察设计涉及部门:规划局、勘察及设计单位;事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步:施工准备涉及部门:建设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宜: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监理单位、施工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勘察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局及其质检机构;事宜: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步:申请预售(商品住宅建设工程)涉及部门:房地局、建设局、工商局;事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备案。
房地产开发的条件1.开发主体合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和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27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房地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二级三级估价机构备案及一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书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 号)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 号);(三)《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4 号令,自2013 年10 月16 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 号)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二、办理条件(一)新设立估价机构备案条件1、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8 名以上评估师,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3名;3、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 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2/3 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 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7、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说明: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备案,备案为三级暂定,设1 年暂定期。
(二)三级估价机构备案条件1、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8 名以上评估师,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3名;3、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 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2/3 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 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7、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8、随机抽查的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9、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10、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 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5、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审核收件单;
6、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表;
7、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工程施工进度照片
8、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1)项目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情况;(3)预售计划;(4)本次用于销售、租赁以及开发企业保留的总体情况;(5)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定价和合理调价方式、方法;(6)销售方式;(7)解决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8)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9)遵守相关预售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提交资料需提供《资料目录》,并按以上顺序整理成册,但注意便于工作人员审查拆散使用。上报资料应填写工整,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基本程序
申报资料-资料审查-责任人审查(现场形象进度核实)-内部审批流程-确定是否许可。
3、多层(含六跃七)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
4、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七层;
主体结构中地下室每层可抵地上主体结构一层。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中第1、2、3、4项申办时必须提供原件,核验后留存复印件。
2、预售申请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一般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申办应
提交材料
申办《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土地使用权、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的项目,须提供债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武政〔1998〕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综合法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主管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有关验收。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以及12层以上的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验收,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
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并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六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四)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一次性告知书-武汉不动产登记网
审批事项名称
存量房地产买卖、互换、赠与
申请方式
双方申请
登记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日;
承诺时限:3-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低保户、残疾人免缴。
收费依据
鄂价房服费[2008]109号、武价房[2008]8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受理条件
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委托公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独立宗按取得方式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交易确认的有关资料(原件);
(2)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土地资产处置批复》(原件);
(3)国有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提供产权交易鉴证书、有权批准处置转让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购买拍卖的房屋,提供拍卖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证书或经工商部门确认备案文书。
(5)申请人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2、其他必要材料。
注:上述资料在权籍调查时已收取并影像化扫描的,不再重复收取。
(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转让房地产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处置转让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三级)所需材料一、网上上传电子化申请材料:全部以扫描文件按顺序对应上传提交(证照类资料须彩色扫描,其他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扫描文件尽量使用PDF格式,也支持其他格式)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表格填报)二、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窗口只需提交企业盖章资料的复印件,对科室审核存疑的证照再提交核对原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的申请3、企业申报资质当年或上一年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复印件)5、公司章程(要有股东签名,复印件)6、企业申报资质当年的上一年上报税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若有变资,需提供近期的有效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7、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8、程技术负责人(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类专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劳动合同整本复印)9、财务负责人(包括会计、统计、金融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劳动合同整本复印)10、其他经济﹑工程技术、财务等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等(复印件,劳动合同整本复印)11、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要包括:申请资质当年的前2年竣工房屋建筑面积证明(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计算竣工面积标准,复印件);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证明材料(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计算竣工面积标准或者立项证明,复印件)1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及样本(复印件。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代理监理咨询中心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代理监理咨询中心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0.18
•【字号】武建[2004]251号
•【施行日期】2004.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
代理监理咨询中心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的通知
(武建[2004]251号)
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代理监理咨询中心:
根据委发展计划处《关于委托中介机构对委属企业进行改制审计的函》,现委托湖北发展竞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17日起对你公司截止至200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就地审计,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一次性告知书 .doc
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1:武汉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主城规模控制范围内) 申请用地单位需提交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3:武汉市城中村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心城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申请用地单位需提交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4: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中心城区或跨区项目)
申请用地单位需提交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要求。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报应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6、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
装订要求
材料按顺序统一规格(A4纸张大小)打孔装订成册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
报
条
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装订要求
材料按顺序统一规格(A4纸张大小)打孔装订成册
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3•【字号】武政规〔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3日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以及《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项目核准所需经费由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武汉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一次性告知书
注意事项:
1、申请表内容填写要字迹清昕、整洁,不得随意修改,测绘单位名称以房产测绘资质证载名称为准,房屋栋号和房屋面积以房产测绘单位为准,并严格按照申请表中分类面积填写证载名称。
2、上述材料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3、提交资料需提供《资料目录》,并按以上顺序整理成册,但注意便于工作人员审查拆散使用,交件时资料要整洁、完整,不能擅自涂改。施工图纸提供每栋楼的平面、立面、剖面,并按照每栋楼的顺序整理成册,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图纸和技术报告书可单独整理成预测技术报告书原件一份;(未做预测无需提交)
(10)商品房分户实测面积与预算面积差异对照表原件一份(盖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印章,未做预测无需提交);
(1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件、附图(竣工图)复印件一份;
(1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一份;
(13)人防部门验收单复印件一份;
(7)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复印件一份
(8)房产测绘合同原件一份。
2、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审核提交:
(1)武汉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一份;
(2)房屋测绘成果原件一份(实测技术报告书、分摊表和实测绘分层、分户图、分幅、分丘图)及对应一致电子文档
(3)建设单位出具的分割(销售)方案及对共有、共用部位的说明原件一份;
武汉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一次性告知书
办理机关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
武汉房地产交易大厦
联系电话
85482082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申报主体
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
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
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门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取消48项建设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与我市不同,但收费内容相同的项目)收费。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年检公告-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年检公告
正文:
----------------------------------------------------------------------------------------------------------------------------------------------------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年检公告
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定于2003年4月1日至5月31日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2002年度房地产资质年检。
凡200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我办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业务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本次资质年检。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作注销资质证书处理。
特此公告。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结束——。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三级资质首次申请核准告知承诺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三级资质(首次申请)核准告知承诺书〔20 〕年第号申请人(法人)信息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15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一、许可依据(一)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二)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 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许可条件(一)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 号)相关条款;(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相应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四)符合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职称;- 16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电子文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公司)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名,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四)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五)企业“财务、统计、工程”等三师的任职文件(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六)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七)社保证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三级资质(首次申请)核准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对以上第三项至第七项材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第一、二项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鄂建办〔2018〕239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鄂建办〔2018〕239号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房管局(住建委):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6号),印发《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级资质核定〉实施告知承诺的决定》(鄂职转办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时间与范围自2018年6月起,在武汉、襄阳、宜昌市自贸片区及开发区,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开发区等试点地区,注册并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级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二、强化批后核查与监管各地主管部门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核查及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做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计入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被审批人不再使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做好衔接协调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
独立设置行政审批机关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城市政府统一安排与其对接,确保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办理机关
武汉市住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障和房屋管理局
办理地址
汉口高雄路166号
联系电话
85482295(直拨)、8548229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
10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申办对象条件
具有房地产开发营业范围的企业法人组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单位名称(盖章)资质证书编号:
项目
原核准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万元)
备注
房地产开发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备注
注:①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更的不填;
②“企业地址”应填写详细通讯地址。
2、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4、变更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商局变更通知书;
7、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1、变更申请及变更登记申报表;
2、注册资本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局变更通知书;
5、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备注
企业提交书面变更资料前须登录原市开发办政务网()
进行相应的网上变更。
申报以上材料除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不装订外,其余材料按顺序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孔装订成册,封面标明: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变更申报材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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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网上数据填报操作流程申请企业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带原件核查)送至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申请开通网上数据填报,网上开通后,企业登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网址:),点击网页中的“房地产开发管理业务系统”,进入登陆界面。
在登录界面的文本框中,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注意:用户名为本企业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由九位数字组成,输入时去掉代码证号中的横线;初始密码为六个零。
)新企业需填写以下系统的数据:
1.“基本资料管理系统”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管理系统”。
所有数据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数据填写完整后,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管理系统”。
数据提交之后,等待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审核,如果网上数据显示“初审合格”,说明企业网上数据报送成功。
如果显示“审核退回”,请企业点击网页上的“取回”键,网页上会显示退回原因,企业对照退回原因进行修改,修改完后再提交,直至数据显示“初审合格”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