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宪法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通用知识》必看题库知识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20年含答案)_7

《通用知识》必看题库知识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考试必看考点高频试题:1、单选题下列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理解不正确的是_____。
A: 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B: 民主执政需要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C: 能否科学执政对执政党的能力有极大的制约作用D: 共产党对国家政治活动进行直接领导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解析]党不能越过国家政权机关去直接领导或管理国家事务,这是由党的性质、职能、工作方式决定的。
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组织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我们转变党的领导方式的基本出发点。
2、单选题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是把增强_____能力作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A: 实践B: 创造C: 自主创新D: 发展经济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3、单选题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_____。
A: 为人民服务B: 集体主义C: 公平正义D: 大公无私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4、多选题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因为_____。
A: 广大农民是我国现代化事业发展中人数最多的依靠力量B: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保证C: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保证和支持着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发展D: 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解析]略5、单选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应是_____。
A: 国家用计划制定价格B: 计划定价为主、市场自由价格为辅C: 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D: 以企业自由定价为主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我国现在是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的形成机制应以市场形成的价格为主,国家通过宏观调控间接调节价格。
经济发展与宪法的关系

经济发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长远规划和宏观把握,它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的发展的核心,而宪法在经济方面也有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经济发展与宪法的关系。
一、宪法保护了经济发展的基础宪法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规定了财政、税收、金融、产权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其中,宪法规定了保障国家财政平衡、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税收合理、保护产权不受侵犯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和制度的实施,为国家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二、宪法规范了经济发展的范围宪法对经济发展的规定,从性质、范围等多方面进行了界定,例如,规定了经济建设要服从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规定了保障私营经济、开发中西部地区、促进农村经济等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方针。
这些规范和指导,为国家经济发展明确了方向,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宪法保障了经济主体的权益宪法保障了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保护企业家及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原则和范围,如国家可以实施的限制垄断权、节能环保等政策,但不得损害经济主体的权益。
四、宪法保障了经济发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宪法对财富分配、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等方面也有着规范,这端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
通过宪法的规范,促进财富公平、社会公正等方面的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之,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和法规的规范和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企业家及广大市民,都应该秉持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努力推动国家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宪法解读宪法与社会稳定

宪法解读宪法与社会稳定宪法是一国治理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解读对于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读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解读是指对宪法条文、原则以及宪法制度进行逐字逐句解释和阐释的过程。
它有助于深入理解宪法的内容和精神,明确宪法的精神内涵,使之更好地贯彻到社会生活中。
宪法解读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有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平等,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宪法解读与社会稳定的关系1. 明确法律底线:宪法解读有助于明确社会的法律底线,规范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宪法解读能够准确把握宪法的原则和规范,有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 强化法律意识:宪法解读有助于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治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和稳定性。
4. 保障基本权利:宪法解读能够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社会各界对宪法的尊重和信任,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宪法解读对社会的影响1. 促进社会团结:宪法解读有助于增强国家认同感和集体意识,促进社会各个群体的团结合作,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2. 推动制度建设:宪法解读有利于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治理机制,推动制度建设,提高国家的治理效能和社会的稳定性。
3. 优化营商环境:宪法解读能够明确法律底线,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4. 增强法治意识:宪法解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重视和尊重,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宪法解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宪法解读有助于明确法律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法律意识,保障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团结,推动制度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法治意识。
探析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探析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科技创新到文化创作,从商业品牌到个人发明,知识产权无处不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
然而,要确保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宪法层面的保障不可或缺。
知识产权并非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
从最初简单的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到如今涵盖了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多个领域的复杂体系,知识产权的范畴不断扩大,其价值也愈发受到重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就包括了创造和拥有知识成果的权利。
这种保障体现了对个人智慧和创造力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创新活力的激发。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宪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统领性的作用。
它为其他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设定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例如,宪法中的平等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不论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状况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保护机会。
又如,宪法中的法治原则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法律的公正、透明和可预期性。
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对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引擎,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
当创造者知道他们的成果能够得到宪法的保障,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和尊重时,他们会更有动力去投入创新活动。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软实力,也能够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也关系到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一个国家如果能够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宪法保护体系,就能吸引更多的创新人才和创新资源,提升本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相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可能导致创新成果的流失,削弱国家的竞争优势。
然而,在现实中,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不了解其背后的宪法依据和重要性。
宪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宪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不仅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资源的保护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而这些原则也为环境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首先,宪法强调了人民的权力和义务。
人民在享有自由和幸福的同时,也承担着保护环境资源的责任。
其次,宪法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要追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统一。
在经济发展中,要注重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最后,宪法强调了生态文明的建设,提出了追求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二、宪法中环境资源保护的具体规定宪法第二十六条提出了明确的环境资源保护规定,强调国家保护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并提倡节约资源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此外,宪法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三、宪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立法宪法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为相关的法律立法提供了依据。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责任和监管机制,《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则从不同角度规范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保护了环境资源。
四、宪法的监督与环境资源保护宪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不仅要求国家履行相应的责任,还赋予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力。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和法院提起诉讼,推动环境资源保护的实施。
同时,社会组织也被授权进行环境保护监督,并提供相关的环保建议和意见。
这种监督机制的存在,有效地促进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和完善。
综上所述,宪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和指导作用。
谈谈对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的理解和认识

谈谈对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的理解和认识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简要介绍全面依法治国的概念和背景,以及本文结构和目的。
全面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治理中,以宪法作为核心,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社会、依法保障公民权益的治国理念和治理模式。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根基和准绳,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通过依法治理,推动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根本要求,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同时,全面依法治国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本文将就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和背景展开阐述,探讨其深刻革命性,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和认识进行阐述。
最后,还将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文章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其中,引言部分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的内容。
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全面依法治国的概念和背景,引起读者的兴趣和思考。
文章结构部分将说明整篇文章将按照什么样的结构和顺序展开,以提供读者更清晰的阅读导引。
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的写作目的,以表明写作的动机和意义。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将分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和背景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革命性两个小节。
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和背景部分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和重要性进行阐述,说明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国策。
同时,还将介绍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包括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等。
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革命性部分将探讨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中的深刻革命性,说明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根本性改变。
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宪法保障

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宪法保障作者:镇铭来源:《新长征》 2018年第5期2018 年3 月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根据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中央修宪建议》),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
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深刻把握宪法修改的时代逻辑宪法是社会变革的重大成果在国家根本法上的记载。
宪法的变化和发展,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体现了国家现代化进程的运动方向。
以1978 年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
1982 年12 月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即“八二宪法”。
从1988 年4 月12 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1993 年3 月28 日和1999 年3 月15 日分别通过第二个、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到2004 年3 月14 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鲜明地反映了宪制与社会变革之间的互动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决定启动现行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工作。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宪法修改问题,审议通过的《中央修宪建议》,深刻阐述了这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这是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们党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又一次重大战略谋划,旨在把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强化,从而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新的伟大社会革命提供坚强的宪法保障。
深入解读宪法宪法的保护原则

深入解读宪法宪法的保护原则深入解读宪法的保护原则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宪法保护原则是指宪法对公民权利、法律效力、司法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深入解读宪法的保护原则。
一、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1. 平等权利原则平等权利原则是宪法最基本的保护原则之一,宪法赋予了公民平等享有人权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等都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
这意味着宪法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权,确保公民享有基本的自由和尊严。
这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权不能受到侵犯,并保障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3.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确保公民和政府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根据宪法规定,一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治原则的落实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宪法保护法律效力的原则1. 宪法的法律效力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如果其他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废止其他法律的效力。
2. 宪法的优先效力原则宪法的优先效力原则意味着宪法拥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当法律与宪法发生冲突时,宪法优先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
这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三、宪法保障司法保障的原则1.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宪法保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原则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涉。
这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审判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原则,确保每个公民在司法程序中都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这包括公正的法庭审理、合理的辩护权和无罪推定等。
公正审判原则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公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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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田成有孙秀华提要:本文阐释了环境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反思了传统法律对环境权规定的缺陷,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主张应在宪法中增设对环境权的保护,并且认为,宪法不仅应保护人类的环境权,而且也应重视保护自然界的环境权。
从上世纪末90年代初开始,严重的酸雨、土地沙漠化、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越来越显著,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的恶化构成对现代社会的挑战。
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重要的原因是工业时代所带来的巨大成果使人们坚定了这样的信仰:人类是世界唯一的主宰,现代人“征服自然”的唯一尺度就是技术和人自身的需要,凡是符合人类自身目的或符合技术需要的东西就是正确的。
在此思想的支配下,地球成为私心日益膨胀的人类主体随意攻击的对象,所有其他存在者都只是作为工具和对象而看待,大自然被无节制地利用、消耗,被限定在能量和原料的功能上,被迫交出“不可能的东西”。
这种盲目的过度使用,使人及生物的所有基本生存条件遭受日益严重的破坏。
从法律角度审视,现行法律对环境内容的规定呈现出人类中心的痕迹。
之所以保护,是因为对人类有用,而不是从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角度来考虑。
显然,原有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已经不能适用于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平衡,把法律中原有的权利用于环境领域进行解释、修改已无能为力。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打破传统法律的樊篱,增设新的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形成与界定关于“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规定。
由此引发要不要把环境权追加为欧洲人权的讨论。
按传统的宪法及民法理论,公民无权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所以公民对作为无主物的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是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
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对此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此理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至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被视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
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
随其理论备受瞩目,有人便在“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1]。
之后,美、日两国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
1969年美国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对国家公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强调“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
”日本同年也在《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序言中规定:“所有市民都有过健康、安全以及舒适的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公害遭受侵害。
”这些立法实践对于环境权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
在此之后,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所发表的《东京宣言》中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2]同年9月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大会第13届人权拥护大会上,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作了题为《“环境权”的法理》报告。
该报告倡议将各种有关环境的权利称为“环境权”,并指出:“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有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作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
”[3]而欧洲人权会议历经10年的讨论和研究,终于20世纪70年代接受了环境权的观点。
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同时还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以上关于环境权的研究讨论和立法实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113个国家和一些国际机构13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普遍接受了环境权的观点,并在会议所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加以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各自管辖和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该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许多国家对环境问题重视,并加以治理,使得本国的环境状况有所好转,但是,局部地区的环境得到了控制和改善,却不代表环境问题已经从本质上得以解决。
从世界范围来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未解决,仍在不断恶化:局部地区的问题打破了区域和国家的疆界演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而暂时得到治理和缓解的环境问题因为全球性的相互贯通,相互影响演变成为长远性环境问题,潜在性的忧患则进一步蔓延为公开性问题。
这些非常严重的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的发生,已经明显不同于以往的环境问题,这些问题用传统的法律已经不能解决了。
二、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视保护环境权以人类利益为中心,是西方社会已经延续了好几个世纪的伦理道德观,它主要表现为“对自然进行控制”。
比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类是主宰地球的万物之首,而在地球上,一切事物是围绕人类而存在的。
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就这样表现出他的“人类利益中心”式的环境论:“……一切动物从诞生(胚胎)初期,迄于成型,原来是由自然预备好了的。
……天生一切动物应当都可以供给人类的服用”[4]。
就这样,关于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观念就开始深远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乃至于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当然包括法律在内,历史上著名的法学派别基本上没有跳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框框。
比如,洛克在论及财产时说:“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
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归人类所共有”[5]。
可见,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已经深入到法学的思维中,使得因此而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在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工作存在着不利因素。
具体说来,传统法律所界定的“环境”仅指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
事实上,环境还包括生活环境,所谓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关系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因素,如房屋周围的空气、河流、水塘、花草树木、风景名胜、城镇、乡村、建筑、室内环境等。
有人还提出“环境”不仅仅包括自然环境,而且还包括生态环境-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条件(如光、热、降水等),土壤条件(如土壤的酸碱度、营养元素、养分等),生物条件(如地面和土壤中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等),地理条件(如地势高低、地势起伏、地质条件等)和人为条件(如开垦、采伐、引种、栽培等情况)的综合体。
以上这些看法都只突出界定了自然环境,而对于新时代出现的新环境危机问题却未有涉及。
如由于环境保护不当引起的粮食短缺问题、疾病蔓延、死亡率大幅上升;俄罗斯切尔诺贝利电站核事故引起的周围区域所有生物的变异(包括婴儿先天性生理缺陷和畸形);变暖的天气和变暖的海洋引起热带旋风、龙卷风、雷暴雨等等。
这些问题以前我们只是单纯地认为是天灾,而非人力所及。
但是,发达的经济建立在肆无忌惮地对自然的索取基础上,超出了大自然的承受能力和分解能力,使得很多排放到大自然中去的废物、化学物质,反过来作用于人的身上。
这根本不是天灾,完全就是人祸。
这些危机,正是传统的思维界定环境时所没有考虑到的。
所以针对传统的思维和法律对“环境”的范围限定太窄,应该重新解释“环境”范畴。
而明确“环境”定义时,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思想指导。
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科学家们发现,环境与发展不是孤立的矛盾体,而是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环境为基础,而不能以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条件;经济增长如果无视环境破坏的代价,不仅环境不能得到保护,经济也不会继续发展。
于是,便形成一个强调地球“共同利益”的思想-“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思想。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人的发展”[6]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把对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然因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少程度”。
[7][9]人类在求得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应当尊重大自然,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
“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是由自然和人类社会共同所组成的,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和兴旺都依赖于其他方面的健康存在和兴旺”[10]。
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建设一个能提供自然资源,富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适于世世代代的人类生存发展,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繁荣。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思想,法律中的“环境”定义将更为广泛,它包括:(1)人类、生物;(2)空气、水、人文遗迹、城市、建筑物等天然因素和人工改造的因素;(3)生产技术、生活技术及其它科技技术和由此产生的人为产品;(4)任何气味、液体、热、声、振动、辐射等源于人为活动的物质;(5)影响人类及动植物公共卫生和安全质量的各种条件;(6)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7)其它或与以上6项的相互影响结果。
在新的环境观和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环境权应有如下阐述(1)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世世代代应该生活在健康、清洁、具有美学价值和富足的、适宜生命发展的环境中,过着幸福、和平的生活;(2)人类与自然界的物理存在物和生物应该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3)自然界的生物应有一个符合生态规律的生存环境;(4)自然界的物理存在物如自然资源,各类有价值的历史遗迹、文物、风景名胜等应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和妥善保护;(5)整个生态系统应保持一个生态平衡、能量平衡的状态。
根据可持续发展观念,人类应善待自然,善待其他生命物种,人类和生物物种一样,同为地球上的生命体,有生存的权利,也有享有自然的权利。
1、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实现环境代际公平人类的环境权,主要是指人类享有的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人类要想从对环境的破坏走向对环境的保护,人们就应该拥有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人的环境权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在内的世世代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