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
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津城管规〔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同意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关于报请批复〈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项目内容(一)实施情况自评各单位(部门)结合重点任务分工与规划任务实施方案,就本年度规划的进展情况开展自评,重点评估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发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划目标进度评估由第三方机构采用实地调研、部门座谈、大数据分析、指数(指标)测算等一系列方法衡量每一项规划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与实施效果。
定量规划目标,通过调研、座谈、资料收集与数据分析等方式获取数据,评估实际进展。
定性规划目标,优先将定性目标完成情况量化,选取代表性指标评估进展情况(例如:投资完成比例、工程建设总量、是否完成等)。
(三)规划完成情况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对各规划分解目标的实现情况分级评价,重点在于识别进展较差的任务、滞后的环节以及推动不力的主体,为下一阶段诊断奠定基础。
评价结果一般分为良好、正常、滞后三级。
定量规划目标,采用完成率(指标在评估期内的实际变化量占规划要求规划期内变化量的比例)作为评价依据,完成率大于95%的为进展良好,完成率在80-95%之间的为进展正常,完成率小于80%为进展滞后。
定性规划目标,采用趋势参照法进行评价,即按照目标指向,表现比前一周期好的,评价为良好,相近的评价为正常,表现差的为滞后。
(四)规划实施问题诊断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各单位(部门)的自评情况,结合调研座谈,采用因素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投入产出分析等方法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0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问:2008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颁布,时隔一年后又对其作出全面修订,请问这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城市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直接关系天津在国内外的形象和城市竞争力。
经过两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天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怎样将成果保持下来,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次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一是要将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二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三是理清责任,狠抓落实,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规章,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问:那么此次修订的重点体现在哪几方面?答:通过对城市管理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的汇总、梳理,同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的城市管理经验,我们将修订的基本思路重点放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决管理职责交叉、填补管理空白,将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养护维修责任法定;二是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实现时间、空间的全覆盖;三是强调以人为本,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衔接;四是强调依法刚性管理,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刚性执法,形成人人自律、守规范的社会氛围。
刚性管理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点。
问:您刚才强调刚性度大是《规定》的特点之一,这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答:借鉴新加坡、香港管理经验,此次立法在罚则方面引入了刚性管理的理念,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直接选取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实行定额罚款制,不再设处罚幅度。
这不仅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也统一了执法尺度。
但另一方面,在刚性执法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城市管理的社会支撑体系,即加强公众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文明守法,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10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统一管理、提高效能、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调整组建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监督管理,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调整组建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及市政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市市容园林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津城管监〔2022〕193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城管监〔2022〕193号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委第2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面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衔接机制,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国务院安全大督查反馈整改任务为问题导向、以市政府对燃气供热执法工作要求为目标导向、以依法行政治理“未”病为效果导向,加强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公用事业等业务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变末端执法为源头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实施工作伴随式、线索移送式、专业协助式、联动应急式执法检查,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助力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指数。
二、工作方式(一)伴随式执法检查。
市区两级业务管理部门在开展日常和专项行政检查时,实施执法机构伴随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的检查。
开展日常行政检查时,实行业务管理部门每周制定日常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并通知执法机构;开展专项行政检查时,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执法机构共同实施。
执法机构派出执法人员伴随业务管理部门共同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执法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移送式执法检查。
市区两级业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津政发〔1987〕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和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
第三条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区、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
局部地名的命名,必须服从总体规划要求。
地名命名要尽可能反映当地的地理、历史、文化特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简明确切,好找好记。
二、全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重名;一个区、县范围内村庄不重名;郊区街道与城市街道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同音地名。
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地名统一。
其他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可分片、分段命名。
不得使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地名一般不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
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行政执法情况、体现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后的卷宗,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卷宗。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属于各级城市管理委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建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密、借阅、移交、鉴定、销毁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保障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案卷数字化和电子化管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财物;(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
理体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24
•【字号】津政发[2002]49号
•【施行日期】2002.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2]4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了理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我市试点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试点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行使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责。
三、试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业务上接受市市容委的指导。
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维护和管理好市容环境秩序,为我市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务院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十分重视,正在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目前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将根据试点工作进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适时再作
调整。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津城管法〔2020〕14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委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城市管理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管理委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意见”、“通知”、“公告”、“通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以委名义制定和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委办局和区政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或办公厅转发;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城市管理委作为牵头部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核、决定、公XXX备案等。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维护天津市的城市环境秩序,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市容市貌管理规定1.禁止任意张贴、涂写、喷涂、刻画、粘贴广告、宣传品等。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2.禁止乱设宣传标语、标牌、指示牌、广告、灯箱等。
除非是经公安机关、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批准的。
3.禁止在市区、城镇或其他已规划的区域内乱设宣传广告牌、标志牌、通知牌、告示牌等。
除非是经国家有关制订的标准和程序批准并遵守。
4.禁止乱摆乱放、乱堆乱排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其他回收垃圾。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禁止占道经营、露天摊贩等不按规定经营。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禁止乱建乱搭临时设施、棚户以及其他临时居住点。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7.禁止乱设、乱放、乱散固态废弃物,如砖瓦石块、钢筋混凝土碎片、不洁或有毒有害垃圾等。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交通管理规定1.禁止私拉乱接乱串、私拉乱设电线电缆等其他违规行为。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2.禁止乱乱倒车、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车、跨越两条道路行车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除非是紧急情况并按照规定操作。
3.禁止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定行车。
除非是特殊情况并经批准。
4.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套用、抄袭等。
除非是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
5.禁止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除非是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
三、环境保护规定1.禁止擅自排放废气、废水、废液、废渣、尾气等污染物。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2.禁止乱倒乱扔垃圾,乱堆乱放煤灰、矿渣、渣土、建筑垃圾、尸体、动植物尸体等污染物。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3.禁止乱砍乱伐,毁损或侵占生态环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禁止破坏公园、绿地、湿地、花坛、绿化带、街道绿化等。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禁止乱刻乱涂乱搞墙壁、护栏、石碑、石凳等公用设施。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
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准确、全面贯彻《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和工作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管线、城市雕塑以及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变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对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活动或固定设施占用道路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含客运、货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含废弃机动车、废弃非机动车)依法采取暂扣措施。
四、凡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未在指定地点、未按准许时间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利用住宅门、窗、庭院进行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五、对未经许可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尺寸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六、因特殊情况在住宅和非住宅(含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阳台、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安装其他设备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津城管安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津城管安办〔2020〕5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的通知要求,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化“强基础、健体系、保安全”建设目标,狠抓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体系,维护城市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工作会议第四章逐级监督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六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章检查告知第八章应急管理第九章责任制考核第十章表彰奖励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城市管理事业安全生产保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职责、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告知、应急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行情况报告第三章执行情况检查第四章责任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掌握、监督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规章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各级城市管理委具体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管理、执法职责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和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将执行情况书面向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报告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执行情况检查制度,是指市城市管理委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和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活动的制度。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下达考核中心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下达考核中心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资金计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29
•【字号】津城管规〔2022〕65号
•【施行日期】202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下达考核中心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资金计划的通知
考核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下达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计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确保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市委网信办对市城市管理委2022年度“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等16个运维项目的批复文件确定的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天津市财政局批复我委的部门预算,经市城市管理委2022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下达你单位2022年度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资金计划3.6万元,资金来源为为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中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运维项目3.6万元”,专项用于市委网信办对我委2022年度“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等16个运维项目批复的工作内容。
计划下达后,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财政经费使用相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
款专用,单独记账,坚决杜绝出现因资金支出不及时被市财政局收回的情况;对于应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政采程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各区城管委、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中心、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现将《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扎实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和考核相关配合工作。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桥梁设施考核实行公平、公正、公开,注重道桥设施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考评对象包括: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第五条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工作,成立考核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巡查中心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考核相关配合工作。
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做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工作,并配合好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方式及重点第六条考核组每月对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和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管理考核。
第七条考核测评采取百分制,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情况考核权重为50%,城市道路桥梁养护情况考核权重为50%,重点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情况、养护情况两方面进行检查并打分测评。
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情况考核重点:(一)抽取因工掘路施工的点位,对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二)对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巡视制度、占掘路审批等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津政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创新城市管理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08〕49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站在高起点、抢占制高点、达到高水平的要求,为实现城市管理的高效能,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形成“市控区统、条块互动、强化基层、管理规范”的格局,建立城市管理竞争激励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完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保证我市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市级相关部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路灯管理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直接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确定。
四、考核方法(一)实行分类考核。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以群众对其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为主,并与专业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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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市市容园林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
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
核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
(二)市市容园林部门:城市市容市貌、城市照明、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养犬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民政部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市交通港口部门:公交场站、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以及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的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六)市市政公路部门:市管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市水务部门:市管城市排水河道及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八)市建设交通部门:施工工地运输撒漏、工地围档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市国土房管部门: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住宅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危害房屋安全的执法管理,居民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扬尘管理。
(十)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履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市工商部门:利用住宅门、窗、庭院从事无须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城投集团:在建工程及未办理移交手续设施的养护管理。
(十三)市旅游部门: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
(十四)市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设施权属单位:对所属架空管线杆塔、架空管线、变电站、变电箱、控制柜及地下专业管线井盖等设施的行业管理。
(十五)市路灯部门:对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亮灯率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城市管理考核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行业管理标准体系,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实施。
第九条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城市管理考核分市内六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五个类别,采取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等方式,通过每日巡查、每周抽查、每月联查、每季民意调查、社会监督等方法,实施"上考下"、"下考上"、"相互考",实现管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的全覆盖。
城市管理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日常巡查占25%,每周抽查占25%,每月联查占20%,每季民意调查占20%,群众监督占10%。
城市管理考核成绩作为"以奖代补"依据。
增加对市领导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转的城市管理问题办理情况的考核分值,未及时办理的,对应的考核项目成绩为零。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专题分析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向分管副市长、各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反馈。
每月10日在天津日报第一版突出位置公布考核分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连续三次在同类别排名倒数第一的,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外,分管市领导约见其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城市管理"以奖代补"
第十二条"以奖代补"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增强中心城区发展活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激发各区县、各部门管理城市的积极性设立的,市财政专门安排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采取考核成绩与"以奖代补"挂钩,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经费不足及重点难点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各级政府管理城市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以奖代补"资金依据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成绩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业务考核是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承担维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养护管理情况给予综合考评。
分四个级次予以补贴,主要用于环卫、园林、市政等日常养护管理作业支出。
(一)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以设施量为补贴基数,市、区政府按不同比例予以分担。
其中:红桥区、河北区、河东区为8∶2,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为5∶5,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为3∶7。
年初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市财政下达各区预拨资金计划,视各区资金配比到位情况按季拨付。
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再行调整资金计划。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89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二)滨海新区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7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60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5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三)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的考核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以定额标准和现行养护标准差额为基
数予以补贴,部门按50%分担。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89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第十五条专项考核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完善管理设施、清融雪、节日环境布置、拆除违法建筑、规范广告牌匾、治理小广告及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主要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分承担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城市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数字化平台运行、档案管理、资金配比使用、区域管理责任落实、问题整改情况、应急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估。
年终,依据考核结果给予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将"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及绩效考评范围,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用于专业装备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保障和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上报新增设施量变动情况,经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纳入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补贴基数,确保设施量与管理经费同步增长,并根据行业定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应增加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各区县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具体制定本单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规范资金审批流程,严禁用于本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从下一年度市补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并把"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应按季足额配比资金,配比资金超过一个月不到位的,扣除当季市补资金;第一季度将全年资金一次性配比到位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个月成绩90分以上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扣除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