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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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高扬城市规划“龙头”,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十分经营”的思路,有效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城市开发区规划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用创新的思路搞好服务。

第三条城市出口路两侧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形象。

城市出口路的建设要与城区规划协调一致,与历史名城保护原则一致,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材料要与城市景观环境协调。

第四条加大执法力度。

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全市土地、规划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区内的私人建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对违法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市、区、乡、(镇、办事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每隔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修编和调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留有余地,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2•【字号】襄政办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6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市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卧龙镇、欧庙镇、尹集乡、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等乡镇镇区和临近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鹿门寺风景区、襄北物流园等涉及市级投资的匹配经营性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除工业用地外的所有商业、住宅、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

第二章计划第四条适用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分为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和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会同市国土、规划、房管及各城区、开发区,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速度、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编制,报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储备、不供应。

适用范围外的经营性用地,由城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速度、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襄樊政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2月13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并依据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的襄樊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内考核两次,考核所在年份为考核年。

考核应在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

考核的标准是:(一)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四)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或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襄樊政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二)县(市)、区(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本文件所指“区”专指襄阳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设置问题,按襄樊政办发[2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国土资源所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襄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引导银行加大对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含襄阳市本级党群部门专项经费等,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除外)。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开、科学评估、操作简便的原则,采用竞争性公开综合评价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对政府性资金存放进行管理。

第五条每年12月由领导小组确定综合考评组开展公开竞争性综合评分,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性资金在各银行的存放份额。

第六条在襄阳城区设有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可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公开竞争。

第七条竞争性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包括:贡献度80分;化解地方金融风险10分;综合服务能力10分。

具体评分指标及标准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0•【字号】襄政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广场(游园)管理第一条广场(游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的公共产品,其所有权属国家。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丝毫改变其用途,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

第二条鼓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单位、个人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广场(游园)。

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广场(游园)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依据有关标准制定。

第三条新建广场(游园)方案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市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制定,尽可能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全程监督。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新建广场(游园)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对工程质量未予认可的广场(游园)不得进入管理移交。

第四条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策投入)的广场(游园)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监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再监督。

竣工后,均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经营管理主体。

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将广场(游园)管理权(指招投标、日常管理考核),或授权市园林局负责;或授权有关城区、开发区负责;或授权经营广场(游园)资产的法人负责招标,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襄樊政发[2006]11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1.24【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营造公开、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区和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襄樊政发[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通知(襄樊政发[200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是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环节;是切实保护耕地,维护粮食生产安全和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客观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现实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转变不计资源成本,粗放用地、粗放增长的发展模式,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管理,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指标控制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四项指标控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即:(一)投资强度按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樊政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1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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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第十二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第十五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第十六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①小条执行。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第十七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九条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第二十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二十八条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2、国道两侧各30米;3、省道两侧各15米;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第三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的净空要求。第四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三十一条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6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55米。第三十二条建筑物不得同时兼具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在商铺夹层(或商铺内部楼梯直接连同的上层)设置居住用房;不得将住宅建筑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它用途。第三十三条建筑体型、体量、色彩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第三十四条沿城市主次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的住宅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与其相邻的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所有通风口、排气口不得直接面向道路、公共绿地、广场。住宅的厨房必须设置排风道,屋顶设置太阳能的建筑,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第三十五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侧、汉江两岸及唐白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夜景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夜景亮化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竣工时按审批的方案验收。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第六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三十九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9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备注:①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②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四十条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第四十一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应在总图中表示(地面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并设置残疾人停车位。。

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实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樊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供应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收购、置换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受政府委托依法收回、转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城市建设用地统一进行储备和前期开发,并按法定程序向市场统一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供应。

根据工作需要,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各城区(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重大事项。

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土地储备中心。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供应工作。

第七条土地储备中心应与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建立业务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房地产管理和土地储备相关信息。

第八条土地储备供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储备。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第十条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确定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经储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0•【字号】襄政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多、快、好、省”的原则,优质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是指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襄樊市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所有重点工程建设行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对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能及运作程序第四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政委和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总指挥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

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全权处理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事务,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对总指挥部负责。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征地、拆迁、工程质量、技术把关及市财政拨款等重要事项,各分指挥部必须向总指挥部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各重点工程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请示、报告工作的公文,一律送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报总指挥部领导研究确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4]83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83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国土资源及土地储备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

二、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代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财政、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益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益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益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襄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益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市政府不断提高用地标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管理,全市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落实集约用地制度不够,供地率较低,闲置低效用地问题仍然突出,影响着我市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为进一步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益,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破解用地矛盾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举措。

各地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调整思路,创新思维,减少新增地,挖掘存量地,务求今年全市供地率达到80%,开竣工率达到95%以上,地耗年均下降率在8.5%以上。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控引导作用。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实行土地年度计划差别化分配管理,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特色产业园区、保障房建设等民生项目和节约集约用地效果好的地区倾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对于超过各类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的,不得批准立项和用地预审;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时,应当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方应当按不低于我市规定的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用地效益标准约定相关条款,达不到约定用地效益标准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109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6.19【实施日期】2002.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国土资源局(与城市规划管理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城市规划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委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地质勘查计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1、实行政企分开。

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不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

2、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国家和省、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土地评估具体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襄樊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襄樊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襄樊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襄樊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襄樊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9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以及襄阳区辖区内属襄樊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的控制范围(包括张湾镇及东津镇城区规划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特指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按房产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土地交易的管理工作。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设、规划、房管、财政、税务、水利、林业、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襄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3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9日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根据《关于转发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体制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襄阳政发〔2012〕44号)文件精神,主城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出让的毛收入,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成,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就结算办法明确如下:一、主城区范围界定本办法所指的主城区为:原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主城区范围及市建投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所形成的经营性用地(高新区邓城大道以北、樊宛路以西余岗村土地和襄州区及已与市政府签订协议的“两改”用地除外)。

二、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部分界定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部分为毛收入(出让成交总价)扣除“四金”和业务费后的剩余资金。

三、实行毛收入分成土地范围(一)2013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主城区范围内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

以省政府下发的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文件时间为准,批准时间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以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的委托内容为准。

(二)2013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主城区范围内存量建设用地(时间以签订收回补偿协议为准)。

(三)2013年1月1日以后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委托各城区(开发区)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

(四)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在襄阳政发〔2012〕44号文件下发前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的出让收入不实行分成。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襄政办发[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范围:(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进行转让的;(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单位撤消、解散或企业破产、改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三)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四)因偿还债务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五)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经批准投入市场的土地;(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二、土地交易市场对入市交易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公示。

挂牌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三、土地交易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方式进行,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且有两个以上竞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四、为了方便群众,直接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服务的土地变更登记也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办理。

五、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襄政发[2002]4号和襄政办发[200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土地交易市场正式运行时间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中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4]9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中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4]9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中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
中心中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4]94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的请示》(襄价服字[2004]82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在对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提供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土地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10以下(含10) 2.5
210以上至100(含100) 2
3100以上至1000(含1000) 1
41000以上0.5
土地使用权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三、地产政策咨询收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每份收费300-1000元。

四、请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价格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收费标准自二00四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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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并进行前期开发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供应等工作。

市计划、财政、规划、房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可采取政府委托储备和出资收购储备两种方式进行。

委托储备就是政府将依法征用、收回的土地及政府直接控制的其它土地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收购储备就是储备中心根据需要将利用效率不高和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收购并予以储备。

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国有土地,政府委托储备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收购储备。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一)经批准划拨、出让后两年未按原批准文件要求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

第七条出资收购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

储备中心对被收购人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二)征询意见。

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向市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费用测算。

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费用的测算;
(四)方案报批。

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五)签定合同。

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权属变更。

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被收购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条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批准生效之日起依法予以解除。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收购价格按出让土地的用途、现状和剩余使用年限评估价为依据进行计算。

划拨土地的收购价格一般按土地现行用途、现状评估价扣除应缴出让金后的地价额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的土地,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当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市政府所确定的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时,拍卖主持人应终止拍卖,该幅土地由政府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由储备中心按拍卖底价支付给负责安置该企业职工的机构,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的土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如果土地出让时,市规划部门决定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现状的,可将士地及其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评估予以变现;市规划部门决定改变土地用途和现状的,只按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变现底价,并以招标、拍卖为主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应做好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储备中心定期将储备土地的信息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储备中心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襄樊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在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属于法定划拨范围的,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依法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应。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向储备中心支付该宗地收购、储备的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储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根据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要求,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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