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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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高扬城市规划“龙头”,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十分经营”的思路,有效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城市开发区规划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用创新的思路搞好服务。

第三条城市出口路两侧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形象。

城市出口路的建设要与城区规划协调一致,与历史名城保护原则一致,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材料要与城市景观环境协调。

第四条加大执法力度。

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全市土地、规划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区内的私人建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对违法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市、区、乡、(镇、办事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每隔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修编和调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留有余地,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2•【字号】襄政办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6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市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卧龙镇、欧庙镇、尹集乡、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等乡镇镇区和临近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鹿门寺风景区、襄北物流园等涉及市级投资的匹配经营性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除工业用地外的所有商业、住宅、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

第二章计划第四条适用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分为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和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会同市国土、规划、房管及各城区、开发区,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速度、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编制,报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储备、不供应。

适用范围外的经营性用地,由城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速度、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襄樊政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2月13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并依据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的襄樊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内考核两次,考核所在年份为考核年。

考核应在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

考核的标准是:(一)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四)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或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襄樊政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二)县(市)、区(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本文件所指“区”专指襄阳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设置问题,按襄樊政办发[2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国土资源所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襄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引导银行加大对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含襄阳市本级党群部门专项经费等,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除外)。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开、科学评估、操作简便的原则,采用竞争性公开综合评价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对政府性资金存放进行管理。

第五条每年12月由领导小组确定综合考评组开展公开竞争性综合评分,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性资金在各银行的存放份额。

第六条在襄阳城区设有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可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公开竞争。

第七条竞争性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包括:贡献度80分;化解地方金融风险10分;综合服务能力10分。

具体评分指标及标准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0•【字号】襄政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广场(游园)管理第一条广场(游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的公共产品,其所有权属国家。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丝毫改变其用途,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

第二条鼓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单位、个人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广场(游园)。

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广场(游园)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依据有关标准制定。

第三条新建广场(游园)方案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市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制定,尽可能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全程监督。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新建广场(游园)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对工程质量未予认可的广场(游园)不得进入管理移交。

第四条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策投入)的广场(游园)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监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再监督。

竣工后,均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经营管理主体。

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将广场(游园)管理权(指招投标、日常管理考核),或授权市园林局负责;或授权有关城区、开发区负责;或授权经营广场(游园)资产的法人负责招标,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襄樊政发[2006]11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1.24【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营造公开、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区和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襄樊政发[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通知(襄樊政发[200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是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环节;是切实保护耕地,维护粮食生产安全和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客观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现实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转变不计资源成本,粗放用地、粗放增长的发展模式,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管理,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指标控制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四项指标控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即:(一)投资强度按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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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并进行前期开发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供应等工作。

市计划、财政、规划、房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可采取政府委托储备和出资收购储备两种方式进行。

委托储备就是政府将依法征用、收回的土地及政府直接控制的其它土地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收购储备就是储备中心根据需要将利用效率不高和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收购并予以储备。

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国有土地,政府委托储备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收购储备。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一)经批准划拨、出让后两年未按原批准文件要求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

第七条出资收购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

储备中心对被收购人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二)征询意见。

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向市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费用测算。

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费用的测算;
(四)方案报批。

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五)签定合同。

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权属变更。

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被收购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条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批准生效之日起依法予以解除。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收购价格按出让土地的用途、现状和剩余使用年限评估价为依据进行计算。

划拨土地的收购价格一般按土地现行用途、现状评估价扣除应缴出让金后的地价额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的土地,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当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市政府所确定的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时,拍卖主持人应终止拍卖,该幅土地由政府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由储备中心按拍卖底价支付给负责安置该企业职工的机构,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的土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如果土地出让时,市规划部门决定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现状的,可将士地及其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评估予以变现;市规划部门决定改变土地用途和现状的,只按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变现底价,并以招标、拍卖为主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应做好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储备中心定期将储备土地的信息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储备中心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襄樊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在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属于法定划拨范围的,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依法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应。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向储备中心支付该宗地收购、储备的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储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根据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要求,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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