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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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浅谈如何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浅谈如何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目前我国的土地收购储备,主要是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将目前分散在各土地使用者手中的土地使用权,以收购、有偿收回或无偿收回的方式加以集中、储备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推向市场。

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后,政府对城市土地的供应权不再分散。

理论上说,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产业政策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供应情况,灵活掌握推出各类土地的时机和数量。

从实践来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至少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

但是,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后,土地供给开始带有垄断的色彩。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住房价格持续上涨,其间原因多种多样。

但也有一些说法,将房价的居高不下归因于地价的高涨,进而归罪于土地储备制度,认为地价高是由于土地招标拍卖所致。

实际上房价上涨更主要是因为住房制度改革引致的广阔的市场需求与向上的经济周期。

没有实行面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没有因住房制度改革等造就的巨大需求,仅靠土地公开出让是无法卖出高价的。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中主要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一、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土地储备涉及面广,需各部门密切配合,目前主要是规划及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对土地储备影响最大。

一是许多城市规划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给土地收购储备增加风险,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而是已进入土地储备程序的土地,因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债权债务等纠纷使司法部门介入处臵土地资产,导致土地储备已做的前期工作失效,甚至出现法院将土地补偿费代扣、截留用于偿还企业的债务等现象,造成原土地使用权人到期不按时交地,给政府储备土地造成困难。

二、土地使用权人引发的问题。

这是土地储备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企业使用土地的权属、界线、经营情况复杂,相关单位之间存在权属和界线争议、多种用地类型交错的现象;企业隐瞒事实,漫天要价;企业主管部门不配合问题,这些都影响土地储备进度。

另外还有土地资产违法转移,现土地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等手续的情况下,以房屋租赁、联营联建等名义擅自转让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在原土地上开门面设店铺,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用途,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地补偿,又称强制性补偿(force compensation)、征收补偿、补偿性征收,是指国家为了承担社会或经济建设战略的实现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政策措施,由国家或政府机构实施政府征土,或非法、违反法律的私人征土,目的在于为一般公共利益的建设而实施的补偿性赔偿、抚恤等活动。

地补偿的制度旨在确保政府部门在实施政府征土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补偿给受影响的个人或单位,以弥补受影响者损失的补偿金。

地补偿标准是政府在执行地补偿政策时所遵循的补偿金额标准。

一般来说,地补偿标准应随着政府征收土地的用途不同而有所变化。

比如,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十字路口,应设定的补偿标准要高于征收土地用于绿地保护的补偿标准。

总的来说,地补偿标准有几个要素,包括:(1)征土的方式:一般来说征土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强制性征收(force compensation)、补偿性征收(compensation power)以及调整性征收(adjustment power),根据不同征土方式,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别。

(2)征土土地的用途:通常来说,用途是补偿标准重要的参照物。

比如,如果征收的土地用来建设市政道路,那么我们可能会偏向设定更为严格的补偿标准;如果征收的土地用来开发小区等居住用途,那么补偿标准可能会比市政道路的低一些。

(3)折旧率:一般来说,折旧率是根据地补偿对象的价值折算得出的,折旧率越低,补偿金额越低;相反,折旧率越高,补偿金额越高。

(4)核定赔偿额:核定赔偿额是指政府机构最终确定的地补偿标准。

政府机构会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地补偿对象的实际价值和补偿对象本身的情况,最终制定出一个补偿性征收的核定赔偿额。

以上是地补偿标准的四个主要内容,在实践中,还应考虑到地补偿对象的具体情况,以确保政府征收地方的实施有效且公平,从而可以理想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版

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土地征用范围与面积1.1 土地位置1.2 土地面积1.3 土地用途第二条:土地征用补偿原则2.1 补偿标准2.2 补偿方式2.3 补偿计算公式第三条:土地征用补偿费用3.1 土地补偿费3.2 安置补助费3.3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4 青苗补偿费3.5 其他补偿费用第四条:补偿费用支付方式4.1 支付时间4.2 支付方式4.3 支付主体第五条: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5.1 分配原则5.2 分配方式5.3 分配时间第六条: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6.1 双方职责6.2 协调机制6.3 问题解决方式第七条:土地征用协议的签订与生效7.1 签订程序7.2 协议生效条件7.3 协议变更或解除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承担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途径9.2 争议解决时限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条件10.3 解除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终止条件11.2 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违约保密责任第十三条:法律法规适用13.1 适用法律13.2 法规冲突解决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征用范围与面积1.1 土地位置本协议所指土地位于市区(县)街道(镇)村,具体地理位置以附件一《土地位置示意图》为准。

1.2 土地面积征用土地的总面积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附件二《土地面积清单》为准)。

1.3 土地用途征用土地的用途为项目用地,具体用途以附件三《土地用途说明》为准。

第二条:土地征用补偿原则2.1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元/平方米;(2)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平方米;(4)青苗补偿费:元/平方米;(5)其他补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2024年修订)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2024年修订)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2024年修订)本合同目录一览1. 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及对象1.1 土地征用范围1.2 补偿对象确定2. 土地用途及性质2.1 土地现有用途2.2 土地征用后用途2.3 土地性质变更3. 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3.1 土地补偿标准3.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3.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3.4 其他补偿标准4. 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4.1 补偿金额总计4.2 补偿金支付时间及方式4.3 补偿金支付主体5. 土地交付及搬迁5.1 土地交付时间及条件5.2 搬迁补偿及支持政策5.3 搬迁完成时间及标准6. 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6.1 合同履行监督及协调6.2 违约责任认定及处理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8.3 合同终止情形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范围9.2 保密义务及期限10.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约定11.1 附加条款11.2 补充协议12.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 签署主体12.2 签署程序12.3 合同生效时间13. 附件13.1 土地权属证明13.2 房屋产权证明13.3 其他重要文件14. 附则14.1 合同修改及解释权14.2 合同的复印与保管14.3 合同签署份数及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及对象1.1 土地征用范围本协议所指土地征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位于_______(具体地址)的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上的一切附属物和权益。

1.2 补偿对象确定补偿对象为上述土地及土地上的一切附属物和权益的合法拥有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其他相关权益人。

第二条土地用途及性质2.1 土地现有用途土地现有用途为:_______(填写现有用途)。

2.2 土地征用后用途土地征用后的用途为:_______(填写征用后用途)。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1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部分土地进行征收成为必然。

为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目标1. 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理补偿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经济损失。

3. 完善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措施,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本次征收土地的具体范围以征收公告为准。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合法权益人。

四、补偿标准及方式1. 土地补偿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4.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5.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等。

五、安置措施1. 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 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3. 异地安置:为被征收人在其他地区提供安置房,确保其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4. 临时安置:在征收过渡期内,为被征收人提供临时住房或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优惠政策1.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税费减免。

2.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就业、创业扶持。

3.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社会保障。

4.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子女提供教育资源。

七、实施步骤1. 发布征收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

2. 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调查、登记。

3. 开展征收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 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 实施征收,支付补偿款,落实安置措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维护国家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郑政[2011]32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和上街区)国有土地的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购)的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需要收购的国有划拨土地,其补偿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收购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二)土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支付期限;(三)土地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纠纷处理;(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确定补偿价格买断或者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

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可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或者按收购地块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确定。

第六条国有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城市土地收储与拍卖流程解析

城市土地收储与拍卖流程解析

城市土地收储与拍卖流程解析近年来,城市土地收储与拍卖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在建设繁荣与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城市土地收储与拍卖的流程一直备受瞩目。

本文将对城市土地收储与拍卖的流程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过程。

一、城市土地收储流程城市土地收储是指政府通过合法手段对城市土地进行强制征收或有偿购买,以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城市土地收储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征收需求确定:城市土地收储的前提是政府确定了征收的土地范围和征收的目的。

例如,为了修建城市的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的居住条件或拓展城市的产业空间等。

2. 方案制定:政府根据征收的需求确定相应的方案,包括征收的范围、征收的方式和征收的条件等。

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确保合法有效。

3. 评估与补偿:政府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的市场价值、征收户口的迁移补助、搬迁费用、安置房等。

政府与征收对象进行补偿协商,确保公平合理。

4. 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公示征收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5. 土地征收: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进行正式征收。

征收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征收户口的合法权益等多个因素,并确保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批准手续办理:征收完成后,政府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确保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城市土地拍卖流程城市土地拍卖是指政府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愿意支付最高价格的竞买人。

城市土地拍卖流程如下:1. 拍卖准备:政府制定拍卖计划,确定拍卖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等相关信息。

同时,政府还需公示拍卖公告,公示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条件、竞买人资格等。

2. 报名资格审查:有意参与拍卖的竞买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资产证明、投标保证金等。

政府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竞买人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进行拍卖。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
于城 市 建设 用地 来 讲 属 于增 量 土地 范 畴 。一 般 包 括 :因 城市 扩 大


轰 燕 或 擎 嚣霾 ≯
蕊 囊 鬻 霉 攀
≤ 藏 蓬 馨源自由市 财政支 出。这样 可以真 正做到 收支一 条线 ,可 以避 免各单位 自 利行 为所产生 的负面影 响 。在 垄断城市 土地 ~级市场 后 ,土 地收 益
级 土地 市 场 ,即 所 有城 市 存量 土 地 和增 量 土地 在 出 让前 都 只 能从
土地 储 备 中心 这 “ 一个 口子进 、~ 个 口子 出 ” 。笔 者认 为合理 的
土地 征购 范 围应 包括 4 方 面 。 个
(】 人 城市 建 设用 地范 围 的农 村集 体土 地 。农 村 集体 土地 对 1进
建 立城市土地 基金 的渠道 ,除 向银行 贷款外 ,还可 以考虑 以 下的新
途 径增 加土 地 储备 制度 运 作 资金 的来 源渠 道 :① 积极 争 取财 政 拨
款 ;② 积极 向市经贸 委争取企 业解 困资金 ;③在条 件成熟 时 ,可 以
发行城 市土地 债券 ,吸引 中小 投资者 投资城 市建设 ,以筹集 资金 ; ④可 以采取预 出让的 办法 ,利 用开发 商的资金进 行拆 迁 、安置和土
的 作 用 , 同时 也 不 利 于 土地 资 源 的 合 理 调 配 ,今 后 应 向工 业 用
地 ,商 住用地 、文教 用地 等 多用途 方向延 伸 。 2储 备土 地 来源 单 一 。事 实 上 ,旧 城改 造 、城 中村 改造 、城 乡接 合 部开 发 都 可 以提 供储 备 土地 来 源 ,市 区扩 大过 程 中 新增 建 设 用地 也 应该 逐步 纳人 土地 储 备范 围 。 3城 市 土地 一 级 市 场未 垄 断 。 目前 虽 建 立 了土 地 储备 制 度 , 但 尚未 完 全 垄 断 一级 市 场 ,没 有 做 到 “ 个 口子 进 ,~ 个 口子 一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2.补偿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
3.补偿评估:征收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4.补偿协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5.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支付方式、搬迁期限等内容。
6.补偿支付: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7.搬迁与安置:被征收人按照约定完成搬迁,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人的安置工作。
六、争议解决机制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发生争议时,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1篇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以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补偿活动。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1.征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的活动。
2.征收对象:被征收人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征收补偿的合法合规性。
2.公平合理原则:确保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6.补偿支付: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土地储备机制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目前全国有70多个城市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在规范土地市场,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城市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由于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理论指导和法律规范还十分缺乏,也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其中,怎样以适当的方式和价格,在适合的时间,按照适宜的数量取得储备土地,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本文根据XX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年多来实际工作的体会,结合有关土地经济和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1.储备土地规划用途单一.目前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基本为居住用地,占总土地储备量的96.6%.这使得土地储备中心难以发挥在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调配,今后应向工业用地,商住用地,文教用地等多用途方向延伸.3.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未垄断.目前在XX市区虽然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但是土地储备中心尚未完全垄断一级市场,没有做到"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由于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的需求量非常大,相应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建设和改造.于是市政府采用以土地换资金的政策,给相关部门一部分土地,由其先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待可出让土地拍卖后再回收资金.除了土地储备中心外,能够对市区国有存量土地进行回收整理开发和制定供应计划的部门主要有XX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市河道整治投资有限公司等3个公司,它们分别隶属于XX市建委,XX市交通局和XX市河道办.截止2000年9月底,各部门所控制的土地总面积和可出让土地面积如表2(略)所示.在一级市场上多头供应土地不利于政府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制约了土地储备功能的实现.(二)征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目前,XX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和回收土地时,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方法按照市政府第33号令执行,分50万元/亩,40万元/亩,30万元/亩3个档次进行补偿.一般对于住宅,商业用途的土地,在环城河以内的按50万元/亩补偿,环城河以外的按40万元/亩进行补偿;对于回收后作为绿化用地的,一律按30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办法简单,方便,易于操作,但是对于某些土地使用者,特别是通过出让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者不公平,使储备中心取得土地的阻力较大.土地回收时间延长,增加了储备的成本.另外,根据目前的补偿政策,在土地出让后有一部分土地收益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即土地储备中心所储备的土地在权益方面留有尾巴,增加了将来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复杂性.3个档次的土地回收补偿标准,在土地储备制度建立之初,不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补偿方法,但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逐步规范和完善,这种补偿方法的不合理性已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没有体现回收土地之间的多种差异性:1.土地使用权产权结构差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土地使用权产权结构比较复杂,有有偿划拨,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等方式,用地单位的土地权益和成本差异很大.目前许多用地单位的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土地和建筑物的投入成本,已经远远高于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如果按照目前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回收,回收难度就特别大.2.土地原用途差异.回收补偿的实际操作是按新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用地的地块,以环城河为界,以内为50万元/亩,以外为40万元/亩;规划用途是绿化,道路用地的统一按30万元/亩进行补偿.而没有考虑土地的现有用途和用地单位的实际土地收益.3.土地区位和综合价值差异.3个档次的补偿分类不能充分体现级差地租理论,因为同在环城河内的不同地块,其交通条件,地理位置,商服繁华度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差别是较大的,因而其价格差别也是很大的.因此,单纯以环城河为界划分的方法就不尽科学,更应以基准地价考虑土地级别范围.4.原土地使用单位差异.原土地使用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企业又分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等,他们取得土地的方式和利用效益有很多差异,企业目前经营情况和社会负担也不同,但目前的补偿标准没有考虑这些情况,增加了回收土地的难度.可见,制定合理,科学,可操作的土地补偿标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既体现了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的客观需要,也对社会稳定和利益平衡有直接的影响.[1] [2] [3] 下一页二,土地征购的台理范围和具体方式(一)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从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土地储备机制的功能定位以及杭州等地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经验看,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应是由政府完全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即所有城市存量土地和增量土地在出让前都只能从土地储备中心这"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根据XX市区土地本身的特点,我们认为XX市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应包括4个方面:1.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对于城市建设用地来讲属于增量土地范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农村集体土地:①因城市扩大征用郊区农村集体土地;②因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征用"城中村"的集体土地;③因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需要征用集体企业土地.对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征用,并贯彻保护耕地的原则.对于"城中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原则,应该实施"撤村建居"的战略.2.城市存量土地中的划拨土地.城市存量土地中,大部分是历史上国家以划拨方式交给企业和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收回,它是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的主要内容.划拨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主要包括: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②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③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④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划拨土地3,城市存量土地中没有经过出让和划拨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存量土地中还有一些产权没有归属任何单位的国有土地,应该进入土地储备体系.主要包括:①市区范围内无主土地;②市政府代征的土地;③土地使用期限到期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④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⑤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依法没收的土地;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储备土地进入土地储备体系后,应由土地拆迁公司及时完成拆迁,平整,开发,配套等土地整理工作,以便熟地进行出让.(二)土地征购方式及其操作程序1.土地征用.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将原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具体由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其具体操作方式如图1(略).2.土地回收.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和过程.土地回收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存量土地,可以是无偿的,但多数情况下是需要补偿的,其操作程序如图(略).3.土地置换.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经济结构布局,对原来在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对企业再发展有阻碍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用地布局调整,用储备土地置换出原企业或单位的土地.土地置换的操作程序如图3(略).4.土地购买.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二,三级市场上,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增加土地储备的活动.土地购买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①土地受让人进行土地开发后进行转让的土地;②银行抵押需处置的土地;③市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土地购买的操作程序如图4(略).从上面的4种土地征购方式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征购方式基本上都经过申请,权属核定,征询,实施补偿,变更权属等几个阶段.但由于每种征购方式适用范围不同,每个阶段的操作方式和内容有所不同,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三,土地征购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从目前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转情况来看,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关键,同时也是难点.因为土地储备制度是一种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其性质进行规定,各城市的做法也不相同.因此,我们只能从土地补偿的内涵入手,分析其影响因素,从而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并针对不同征购方式探讨具体的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征购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内涵土地补偿的本质是对原土地使用人有关土地经济权益的补偿,与土地产权的性质和结构有很大关系.直接影响土地补偿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处置权和土地发展权.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城市范围内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国家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要通过征用.因此,征购集体土地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征购城市存量土地中的国有土地不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因为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国家规定,并带有强制性,所有权的补偿是不完全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使用的规定对土地经营管理并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它受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约束和保护,所以土地补偿构成中应包含土地经营权价格.土地处置权包括最终处置权,出让和划拨权,用地约束调整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等,对于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完全不具备土地处置权.因此,如果被收购土地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不应包括土地处置价格.对于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相应的拥有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这在出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中应包括与其相应的土地处置权价格.土地发展权指土地在规划或最优利用条件下的价格.我国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实践过程中,收购双方对土地补偿分歧最大的就是发展权价格是否包含在土地补偿构成中,由此可能导致收购价格数倍的变化.我国目前设置的土地权利体系没有直接发展权.但从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的成因分析,土地发展权应是国家的权力,被收购土地的原使用者,无论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都不拥有土地发展权.从土地补偿内涵构成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土地的补偿内容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处置权以及部分土地所有权.根据收购对象不同,具体的补偿内容是几种权利的某种组合.(二)土地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土地权益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权利的内容,而且取决于这些权利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应结合宗地特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①土地区位因素.土地区位是某宗土地与其所处的周围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根据国内外经验,一般都根据土地区位将城市土地进行分级.②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应以土地目前现状用途为准.这是因为从理论上分析因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土地的外部增值与原土地占有或使用者无关,其增值收益理应归社会公有或国家所有.另外从土地的权益分析因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土地发展权的权益,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国家.③土地使用权年限.由于土地价格是各年地租的总现值,在进行土地补偿时必然要考虑用地单位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④土地成本.由于历史原因,获得同样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其取得土地的成本不一样,在土地补偿中应该考虑.(三)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原则根据国内外经验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我们认为确定储备土地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下面几个原则:①产权原则.如上所述,土地补偿的内涵是土地产权,土地补偿标准应与被补偿土地经济主体对土地的权力和利益相一致.②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相分离原则.土地收购过程中可能牵涉到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职工或住户安置补偿,企业异地安置补偿以及企业债务分担等经济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企业债务处理的内涵比较清楚,国家和地方都有相关的规定.而安置补偿与土地补偿往往区别不开,导致标准混乱.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土地补偿主要考虑土地权益的大小;而安置补偿则要考虑被收购者的生活和居住水平,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福利性.因此,二者的依据和作用完全不同.现实中,许多企业都把安置,搬迁,改制甚至企业扭亏的希望寄托在土地补偿上,被收购的土地主要是占据市中心区域,经营不善或濒临倒闭的企业用地.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即使其土地不被收购,政府仍需对其进行安置,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要分别考虑.③增值贡献原则.土地增值是指由于经济发展和土地投资而造成的土地价值提高.由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以及城市规划等导致的土地增值,应该归属于政府或社会公共所有,不在土地补偿的范围内.由土地使用单位对宗地的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导致的宗地增值,应该根据贡献予以补偿.(四)不同征购方式土地补偿标准1.征用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国家与被征用土地者或被拆迁者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土地被征用者是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以不降低被征用者的生活和居住水平为原则.从集体土地的用途来看,我们可简单地将集体土地分为耕地和非耕地两种情况.根据XX市实际情况,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为87元/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土地补偿标准,若征用的是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其安置补偿费中考虑的费用应与耕地的情况不同.2.征购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有两种确定补偿标准的方法.一种是直接比照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另一种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于XX市来说,由于该市已经制定了完整的基准地价体系,宜采用第一种方法.因为基准地价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期限,时效性等特点,它又是政府公布的地价,能较客观公正地反映土地当前利用状况.需注意的是,在应用时应针对宗地的区位因素,个别因素,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加以修正.3.征购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划拨土地是历史产物,原则上采用"收一还一"的政策,土地补偿标准以现时征地成本加上前期开发费用确定.理由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只有使用权,"收一还一"政策不影响企业的权利.但在企业或单位搬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额外补偿(除土地补偿外).考虑原土地的取得方式和成本,根据XX市实际情况,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土地补偿:①无征地依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按上年市区征用非耕地平均补偿标准给予补偿;②有征地依据,证明该划拨土地原是征用集体耕地的,按上年市区征用耕地的平均标准给予补偿.。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的利用和开发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家制定了《新土地法》,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补偿标准的内容根据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在确定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被征收者的收益和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房屋、构筑物、设施等的补偿费用:被征收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等的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确定。

在确定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被征收者的收益和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 搬迁补偿费用:被征收者因征收需要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偿费用。

搬迁补偿费用应当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

4. 生活困难补助:被征收者因征收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补助应当根据被征收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第二部分:补偿标准的执行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如何执行这一标准呢?这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努力。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监管,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征收程序和标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力度,让被征收者和社会公众了解补偿标准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政府应当建立多种渠道,让被征收者能够及时了解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得到充分落实。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补偿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补偿标准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部分:补偿标准的问题和建议虽然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8月1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征用、收回和需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利用后,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为建设用地提供前期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东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实施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三)依法没收的土地;(四)依法收回的抛荒、闲置以及其他无力继续开发的土地;(五)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依法收购的土地;(六)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工作实行预报制度。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储备中心。

第七条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东莞市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第八条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

下面从不同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政策背景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是在2019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的。

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新标准下,征地赔偿的范围更加广泛,赔偿标准也更加合理。

赔偿标准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最基本的赔偿费用,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新居住地的建设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生活保障费用,搬迁补助费是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搬迁费用。

赔偿标准的合理性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新标准下,赔偿标准更加合理,能够更好地反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

同时,新标准下的赔偿范围更加广泛,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

政策实施的问题尽管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的出台,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强制征地、低价征地等问题,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结语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顺利进行。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02-27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一

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一
详细要求:土地权属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等,证明文件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并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费评估报告
详细要求:评估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中应包括被征用房屋、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的面积、结构、建成年份等信息,以及补偿费用的详细计算过程。
2. 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3. 房屋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
4. 补偿费:指因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行为,对被征用人给予的补偿资金。
5. 违约金: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的金钱。
6. 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保密内容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保密。
9.2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9.3 违约保密条款
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10.1 合同签订时间
征用土地的主要用途为:(具体描述土地规划用途,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2.2 土地使用期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期限为____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补偿标准
3.1 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____元,总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1. 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费用;
2.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

2023年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二零二零年土地征收价格)

2023年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二零二零年土地征收价格)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23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五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赔偿标准:(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64万元。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五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

具体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五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储备供应流程

土地储备供应流程

土地储备供应流程
土地储备供应流程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征购、储备和供地。

1.征购环节:这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的过程,主要包括对新增用地的征收和对存量城市土地的收购、置换和回收。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协商,达成收购协议。

2.储备环节:土地储备机构将收购集中起来的土地(生地或毛地)进行开发和再开发。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拆迁、平整、归并整理和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以便形成可供出让的“熟地二土地储备机构需要对“熟地”进行储备,等待出让。

3.供地环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有计划地将储备土地出让、出租或转让。

出让方式一般采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以便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在土地储备供应流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科学规划用地结构:土地储备机构需要对储备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依法依规操作:在土地储备供应流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流程的监督管
理,确保流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之,土地储备供应流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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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土地储备机制是我国都市土地治理制度的创新,目前全国有70多个都市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在规范土地市场,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都市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由于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建立时刻别长,理论指导和法律规范还十分缺乏,也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能够借鉴,因此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究的咨询题.其中,怎么样以适当的方式和价格,在适合的时刻,按照适宜的数量取得储备土地,是一具迫切需要研究的理论咨询题和实践难题.本文依照xx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年多来实际工作的体味,结合有关土地经济和土地治理的法规和政策,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一,目前储备土地的来源和补偿标准(一)储备土地的来源按照xx市政府第33号令《xx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方法》所规定的范围,目前xx市储备土地的来源要紧有: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②市政府指令征购的土地;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辟且又别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④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⑤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回收的土地;⑦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从以上市政府所规定的土地储备范围我们能够看出,储备土地的来源别仅包括都市存量土地,而且还包括都市增量土地. 但是,从土地储备中心实际运作的事情来看,储备土地的来源范围和渠道还别够宽畅.依照xx市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一年来所储备的24宗土地事情统计表1(略),能够发觉要紧存在3个突出的咨询题:1.储备土地规划用途单一.目前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基本为居住用地,占总土地储备量的96.6%.这使得土地储备中心难以发挥在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并且也别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调配,将来应向工业用地,商住用地,文教用地等多用途方向延伸.2.储备土地来源单一.以往所回收的土地除一宗为集体土地外,其余都来自市区停产的工业企业用地,占总量的90.7%.其实,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开辟都能够提供储备土地来源,市区扩大过程中新增建设用地也应该逐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3.都市土地一级市场未垄断.目前在xx市区尽管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但是土地储备中心尚未彻底垄断一级市场,没有做到"一具口子进,一具口子出".由于都市建设飞快进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的需求量特别大,相应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建设和改造.于是市政府采纳以土地换资金的政策,给相关部门一部分土地,由其先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待可出让土地拍卖后再回收资金.除了土地储备中心外,可以对市区国有存量土地进行回收整理开辟和制定供应打算的部门要紧有xx市都市建设进展投资有限公司,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市河道整治投资有限公司等3个公司,它们分别隶属于xx市建委,xx市交通局和xx市河道办.截止XX年9月底,各部门所操纵的土地总面积和可出让土地面积如表2(略)所示.在一级市场上多头供应土地别利于政府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制约了土地储备功能的实现.(二)征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目前,xx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和回收土地时,对土地,地上建造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办法按照市政府第33号令执行,分50万元/亩,40万元/亩,30万元/亩3个档次进行补偿.普通关于住所,商业用途的土地,在环城河以内的按50万元/亩补偿,环城河以外的按40万元/亩进行补偿;关于回收后作为绿化用地的,一律按30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方法简单,方便,易于操作,但是关于某些土地使用者,特别是经过出让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者别公平,使储备中心取得土地的阻力较大.土地回收时刻延长,增加了储备的成本.另外,依照目前的补偿政策,在土地出让后有一部分土地收益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即土地储备中心所储备的土地在权益方面留有尾巴,增加了今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复杂性.3个档次的土地回收补偿标准,在土地储备制度建立之初,别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补偿办法,但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逐步规范和完善,这种补偿办法的别合理性已日益显现,要紧表如今没有体现回收土地之间的多种差异性:1.土地使用权产权结构差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土地使用权产权结构比较复杂,有有偿划拨,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等方式,用地单位的土地权益和成本差异很大.目前许多用地单位的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土地和建造物的投入成本,差不多远远高于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假如按照目前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回收,回收难度就特别大.2.土地原用途差异.回收补偿的实际操作是按新规划用途为住所,商业用地的地块,以环城河为界,以内为50万元/亩,以外为40万元/亩;规划用途是绿化,道路用地的统一按30万元/亩进行补偿.而没有思考土地的现实用途和用地单位的实际土地收益.3.土地区位和综合价值差异.3个档次的补偿分类别能充分体现级差地租理论,因为同在环城河内的别同地块,其交通条件,地理位置,商服繁华度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差别是较大的,因而其价格差别也是很大的.所以,单纯以环城河为界划分的办法就别尽科学,更应以基准地价思考土地级别范围.4.原土地使用单位差异.原土地使用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企业又分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等,他们取得土地的方式和利用效益有不少差异,企业目前经营事情和社会负担也别同,但目前的补偿标准没有思考这些事情,增加了回收土地的难度.可见,制定合理,科学,可操作的土地补偿标准差不多成为当务之急,既体现了都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的客观需要,也对社会稳定和利益平衡有直接的妨碍.二,土地征购的台理范围和具体方式(一)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从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土地储备机制的功能定位以及杭州等地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经验看,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应是由政府彻底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即所有都市存量土地和增量土地在出让前都只能从土地储备中心这"一具口子进,一具口子出".依照xx市区土地本身的特点,我们认为xx市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应包括4个方面:1.进入都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关于都市建设用地来说属于增量土地范畴.普通包括以下几种农村集体土地:①因都市扩大征用郊区农村集体土地;②因规划和都市建设的需要,征用"城中村"的集体土地;③因都市建设和规划的需要征用集体企业土地.对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土地治理法》进行征用,并贯彻爱护耕地的原则.关于"城中村",依照都市规划要求和原则,应该实施"撤村建居"的战略.2.都市存量土地中的划拨土地.都市存量土地中,大部分是历史上国家以划拨方式交给企业和单位使用的土地,能够由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收回,它是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的要紧内容.划拨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要紧包括: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②因实施都市规划,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③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④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划拨土地3,都市存量土地中没有经过出让和划拨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都市存量土地中还有一些产权没有归属任何单位的国有土地,应该进入土地储备体系.要紧包括:①市区范围内无主土地;②市政府代征的土地;③土地使用期限到期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④市土地治理部门依法收回的荒凉,闲置的国有土地;⑤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依法没收的土地;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辟而又别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4.出让土地中被政府收购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的储备土地来源除了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中尚未有偿出让的部格外,还应向土地的二,三级市场开拓储备土地的来源,即差不多出让给土地受让人并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土地.包括土地受让人土地开辟后进行转让的土地和银行抵押处置的土地等.关于这些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依照土地市场供应打算和都市进展规划,必要时能够在土地市场收购,或者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以达到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目的.储备土地进入土地储备体系后,应由土地拆迁公司及时完成拆迁,平坦,开辟,配套等土地整理工作,以便熟地进行出让.(二)土地征购方式及其操作程序依照储备土地的来源和对象,其具体征购方式有土地征用,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等4种.1.土地征用.国家依照都市建设和进展需要,按照《土地治理法》,将原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具体由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其具体操作方式如图1(略).2.土地回收.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和过程.土地回收的要紧对象是都市存量土地,能够是无偿的,但多数事情下是需要补偿的,其操作程序如图(略).3.土地置换.土地储备中心依照市政府的经济进展战略和都市经济结构布局,对原来在城区内别符合都市规划或对企业再进展有阻碍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用地布局调整,用储备土地置换出原企业或单位的土地.土地置换的操作程序如图3(略).4.土地购买.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二,三级市场上,依照土地储备和供应打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增加土地储备的活动.土地购买要紧有如下几种事情:①土地受让人进行土地开辟后进行转让的土地;②银行抵押需处置的土地;③市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土地购买的操作程序如图4(略).从上面的4种土地征购方式我们能够看到,各种征购方式都是都经过申请,权属核定,征询,实施补偿,变更权属等几个时期.但由于每种征购方式适用范围别同,每个时期的操作方式和内容有所别同,土地储备中心应依照实际事情进行具体操作.三,土地征购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从目前都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转事情来看,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关键,并且也是难点.因为土地储备制度是一种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特意对其性质进行规定,各都市的做法也别相同.所以,我们只能从土地补偿的内涵入手,分析其妨碍因素,从而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并针对别同征购方式探讨具体的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征购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内涵土地补偿的本质是对原土地使用人有关土地经济权益的补偿,与土地产权的性质和结构有很大关系.直接妨碍土地补偿的法定权利要紧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处置权和土地进展权.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都市范围内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国家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要经过征用.所以,征购集体土地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征购都市存量土地中的国有土地别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因为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国家规定,并带有强制性,所有权的补偿是别彻底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使用的规定对土地经营治理并猎取土地收益的权利,它受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约束和爱护,因此土地补偿构成中应包含土地经营权价格.土地处置权包括最终处置权,出让和划拨权,用地约束调整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等,关于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彻底别具备土地处置权.所以,假如被收购土地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别应包括土地处置价格.关于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相应的拥有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这在出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中应包括与其相应的土地处置权价格.土地进展权指土地在规划或最优利用条件下的价格.我国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实践过程中,收购双方对土地补偿分歧最大的算是进展权价格是否包含在土地补偿构成中,由此可能导致收购价格数倍的变化.我国目前设置的土地权利体系没有直接进展权.但从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的成因分析,土地进展权应是国家的权力,被收购土地的原使用者,不管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依然划拨土地使用权都别拥有土地进展权.从土地补偿内涵构成的分析中我们能够看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土地的补偿内容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处置权以及部分土地所有权.依照收购对象别同,具体的补偿内容是几种权利的某种组合.(二)土地补偿标准的妨碍因素土地权益的大小别仅取决于权利的内容,而且取决于这些权利带来的经济效益.所以,在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应结合宗地特点,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①土地区位因素.土地区位是某宗土地与其所处的身边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依照国内外经验,普通都依照土地区位将都市土地进行分级.②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应以土地目前现状用途为准.这是因为从理论上分析因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土地的外部增值与原土地占有或使用者无关,其增值收益理应归社会公有或国家所有.另外从土地的权益分析因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土地进展权的权益,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国家.③土地使用权年限.由于土地价格是各年地租的总现值,在进行土地补偿时必定要思考用地单位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④土地成本.由于历史原因,获得同样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其取得土地的成本别一样,在土地补偿中应该思考.(三)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照国内外经验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目标模式,我们认为确定储备土地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下面几个原则:①产权原则.如上所述,土地补偿的内涵是土地产权,土地补偿标准应与被补偿土地经济主体对土地的权力和利益相一致.②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相分离原则.土地收购过程中可能牵涉到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职工或住户安置补偿,企业异地安置补偿以及企业债务分担等经济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企业债务处理的内涵比较清晰,国家和地点都有相关的规定.而安置补偿与土地补偿往往区别别开,导致标准混乱.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是两个彻底别同的概念,土地补偿要紧思考土地权益的大小;而安置补偿则要思考被收购者的日子和居住水平,具有一定的打算性和福利性.所以,二者的依据和作用彻底别同.现实中,许多企业都把安置,搬迁,改制甚至企业扭亏的希翼寄予在土地补偿上,被收购的土地要紧是占领市中心区域,经营别善或濒临倒闭的企业用地.关于这些企业来说,即使其土地别被收购,政府仍需对其进行安置,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要分别思考.③增值贡献原则.土地增值是指由于经济进展和土地投资而造成的土地价值提高.由经济进展和都市扩张,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以及都市规划等导致的土地增值,应该归属于政府或社会公共所有,别在土地补偿的范围内.由土地使用单位对宗地的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导致的宗地增值,应该依照贡献予以补偿.(四)别同征购方式土地补偿标准1.征用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国家与被征用土地者或被拆迁者之间别存在买卖关系,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土地被征用者是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以别落低被征用者的日子和居住水平为原则.从集体土地的用途来看,我们可简单地将集体土地分为耕地和非耕地两种事情.依照xx市实际事情,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为87元/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土地补偿标准,若征用的是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其安置补偿费中思考的费用应与耕地的事情别同.2.征购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有两种确定补偿标准的办法.一种是直接比照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另一种是托付评估机构评估.关于xx市来说,由于该市差不多制定了完整的基准地价体系,宜采纳第一种办法.因为基准地价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期限,时效性等特点,它又是政府发布的地价,能较客观公正地反映土地当前利用状况.需注意的是,在应用时应针对宗地的区位因素,个别因素,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加以修正.3.征购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划拨土地是历史产物,原则上采纳"收一还一"的政策,土地补偿标准以现时征地成本加上前期开辟费用确定.理由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惟独使用权,"收一还一"政策别妨碍企业的权利.但在企业或单位搬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额外补偿(除土地补偿外).思考原土地的取得方式和成本,依照xx市实际事情,能够按以下标准进行土地补偿:①无征地依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按上年市区征用非耕地平均补偿标准赋予补偿;②有征地依据,证明该划拨土地原是征用集体耕地的,按上年市区征用耕地的平均标准赋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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