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2018)普执字第3230号
范孟霞、张雪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孟霞、张雪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1【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7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武朱卫郑蕾【审理法官】欧阳武朱卫郑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孟霞;张雪丽;张明亮;黄冈市居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范孟霞张雪丽张明亮黄冈市居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孟霞张雪丽张明亮【当事人-公司】黄冈市居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倪铭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铭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铭【代理律所】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孟霞【被告】张雪丽;张明亮;黄冈市居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于范孟霞提交的两份新证据是否采信,本院在论理部分予以阐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所涉的两份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二、范孟霞的一审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所涉的两份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二、范孟霞的一审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一、本案所涉的两份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9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鹏王欣辉曹维【审理法官】程鹏王欣辉曹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理【当事人】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理【当事人-个人】肖理【当事人-公司】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肖理【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长兴公司是否应向肖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长兴公司是否应向肖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
长兴公司主张本案逾期交房是因政府部门要求停工、政府机构改革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中高考和社会活动导致停工等因素影响了其及时交房,上述因素构成不可抗力,应免除长兴公司的逾期交房责任。
但长兴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长兴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肖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综上,上诉人长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岳阳长兴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8:01: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长兴公司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其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临湘市××路××路转角处地段面积399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规〔建〕字第临规工[xxx]xxx号}和施工许可证(可证编号××),于2016年9月5日开工建设,定名“临湘市金沙商业广场”。
卢建燕、陈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建燕、陈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1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矫健郭晓明王安安【审理法官】梅矫健郭晓明王安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建燕;陈丹红【当事人】卢建燕陈丹红【当事人-个人】卢建燕陈丹红【代理律师/律所】李会国浙江元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会国浙江元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会国【代理律所】浙江元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卢建燕【被告】陈丹红【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无法合理地解释借条的合并及存续,其提交的证据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三系其单方制作的日记流水,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证据四亦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故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最直接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借条证明力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借条所载的借贷事实。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最直接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借条证明力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借条所载的借贷事实。
本案中,上诉人卢建燕对涉案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2010年2月1日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系对1999年两张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借条的合并,且该5万元借条又与另一笔2万元的借条合并形成了2010年2月1日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该7万元的借条现已归还6万元,尚余1万元未予归还,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且对被上诉人陈丹红仍持有2010年2月1日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结合上诉人卢建燕向被上诉人陈丹红转账付息的记录可知,在2017年8月份至2019年8月份,上诉人每季度向被上诉人付息均为27570元,与借条约定利率产生的利息金额相符。
贺×与张×、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张×、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晋11民终19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昊王卫国王晓强【审理法官】薛昊王卫国王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张×;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当事人】贺×张×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当事人-个人】贺×张×李×【当事人-公司】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乐刷公司向张×进行融资,贺×提供保证担保,本案案由依法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乐刷公司向张×进行融资,贺×提供保证担保,本案案由依法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张×向乐刷公司交付借款后,乐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现张×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乐刷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
贺×作为案涉借款保证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当相应保证责任。
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上诉人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20:36:4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龙庆玲、焦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庆玲、焦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5【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46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新田镇华程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庆玲;焦标;梁艳;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省府路支行【当事人】龙庆玲焦标梁艳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省府路支行【当事人-个人】龙庆玲焦标梁艳【当事人-公司】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省府路支行【代理律师/律所】严阵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谢晓宣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阵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谢晓宣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阵谢晓宣【代理律所】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龙庆玲;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省府路支行【被告】焦标;梁艳【本院观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2:19:51龙庆玲、焦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46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庆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艳。
原审第三人: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漓江花园B1幢门面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其。
杨刚刚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刚刚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1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国民张雪杨洪齐艳【审理法官】马国民张雪杨洪齐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刚刚;张丽萍【当事人】杨刚刚张丽萍【当事人-个人】杨刚刚张丽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刚刚【被告】张丽萍【本院观点】本案中,杨刚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丽萍涉嫌刑事犯罪,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刚新出示证据《网络截图》,拟证明张丽萍带领***刚参加了传销活动,***刚说没有钱,张丽萍说可以借给***刚钱,本案不是民间借贷行为,是传销行为。
张丽萍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这个和张丽萍一点也没有关系,***刚参加蓝天格瑞与张丽萍没有任何关系,是***刚和他同学的事情,***刚是和张丽萍借的钱,张丽萍从银行取的,然后给了***刚钱,***刚给张丽萍打的借条。
除以上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丽萍涉嫌刑事犯罪,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刚认为其系被害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刚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行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关于借款事实,有***刚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且***刚不认可该事实,却在借条出具后至本案审理前一直未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或提起诉讼、报案等形式进行维权,故***刚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7民初9054号 原告:广州市双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必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翔,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郅喆,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妮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梁海洋。
原告广州市双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妮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翔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双达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定作款人民币95610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5610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即提起诉讼次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3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回力牌牛仔裤,被告支付相应定作款。
嗣后,原告依约完成生产,但被告未依约付款。
2013年4月20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定作款合计956101元,并由被告于对账单尾部加盖其财务专用章,原告还于同年6月27日开具3张合计金额278197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双方于2013年4月20日确认的出货明细和对账单,证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其加工24款14602件男装牛仔裤,价款合计956101元;2.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合计金额为278197元的增票,双方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被告上海宝妮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应诉。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杨洋、聂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洋、聂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9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洋;聂军;段兰兰【当事人】杨洋聂军段兰兰【当事人-个人】杨洋聂军段兰兰【代理律师/律所】朱国豪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国豪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国豪【代理律所】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洋;段兰兰【被告】聂军【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共同共有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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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2018)普执字第323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俞某
被执行人归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归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9347元。
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归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昀
审判员张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
原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1 / 6
被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本院在审理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______撤回起诉。
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______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
审判长: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
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
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
---------------------------------------------------------------范文最新推荐------------------------------------------------------ 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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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范文最新推荐------------------------------------------------------ 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 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附:
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分割自己的侵权或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书写起诉状告要求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起诉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主体要合法。
第三,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应客观、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书写起诉状时不能用谩骂和人身攻击及其他污秽语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在起诉状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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