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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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规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Immature people die for a great cause, and mature people live humblely for a great caus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导读: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会补偿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项目的。

在征收了国家集体土地或者房屋时也是会根据土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那么集体土地的补偿款项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拥有的,然后集体组织再会将安置款项发放给个人的。

一、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二、裁决程序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

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

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

“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11.22•【字号】•【施行日期】1984.1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穗府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

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1.折算货币补偿款。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穗府规〔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4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自2011年9月6日起施行广州9月14日正式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除了明确规定实行市场化的补偿标准,补偿加奖励不超所处区位一手房价外,还在搬迁奖励、房屋价值评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广州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同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同时,市拆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旧城改造中仍实行两轮征询制度。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强调,《意见》自2011年9月6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适用《意见》。

组织听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公开透明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疑难解答被征收人可享三类补偿●《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意见》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答: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2011年6月3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价值评估行为。

广州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广州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广州三旧改造补偿标准广州市政府自2015年开始实施三旧改造工程,旨在改善老旧城区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对于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补偿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详细介绍广州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对于自有住房被征收的居民,根据房屋面积、房屋所在位置、房屋建筑年限等因素,政府将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租赁住房被征收的居民,政府也将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和市场租金情况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

其次,对于临时搬迁的补偿标准。

在三旧改造过程中,部分居民需要进行临时搬迁,政府将提供合理的搬迁补助和过渡性安置,确保居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临时搬迁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对于商业经营者的补偿标准。

在三旧改造过程中,部分商业经营者需要关闭或搬迁经营场所,政府将按照经营场所的市场价值和经营年限给予合理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和资源支持,帮助商业经营者进行转型升级,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的改善补偿标准。

在三旧改造过程中,政府将加大对老旧城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的改善力度,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同时,政府也将根据改善效果和居民需求,适时调整相关补偿标准,确保改善效果得到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广州三旧改造补偿标准是政府为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居民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希望广大居民和商业经营者能够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工程取得更大成效。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年版《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要点提炼《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22日印发,是对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修订完善。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包括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完善规范。

《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则共五章内容,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一)总则部分。

在第一章总则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完善的内容有:一是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了相关部门名称表述。

二是明确征地相关公告的方式及程序要求,对《办法》所涉及相关公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统一的细致规范。

(二)征地程序部分。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对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地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变更)、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

结合上位法及我市土地征收的实际,明确各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六步骤”进行了逐条细化;对征地批复后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地奖励或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等进行了逐条明确。

二是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

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

关于调整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的区种植业可用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6.果树类补偿标准以受补偿者不砍伐果树为前提。

7.属于承包经营的,如承包经营者与所有者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应补偿给所有者。

8.在种植苗木、花卉、果树的土地上搭建的各类简易棚及
遮光荫网,须经政府农业部门核定,确定适用于生产需
要的,按成本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适用于生产需
要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9.对划拨由村管理的国有有林山地和国有荒山荒坡的补
偿,按荒山荒坡2000元/亩补偿经营费,有林山地经区
林业部门核定后,按评估价作补偿。

10.本补偿方案上没有的青苗,可参照同类型青苗进行套价;多种青苗间种的,可选择青苗数量最多的一种补偿,但
补偿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单一青苗补偿价格。

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单位:万元/公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

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确实未达到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一般2-3年调整更新一次。

八、《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进行旧城区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根据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计划决定预征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本市远郊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的镇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镇村建设耕地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的项目用地,并报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农村居民利用旧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不含耕地)建住宅每户用地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远郊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镇村建设规划和小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的有关规定。

(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中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搬迁补助费标准(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 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土地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一般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补偿,如水稻、蔬菜、花生、薯类、甘蔗、玉米等补偿;长生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以及水产养殖品的补偿,如苗木、花卉、果树(荔枝、龙眼、黄皮、杨桃、香蕉等)及水产品等补偿。

(五)青苗补偿费应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六)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拆迁地上附着物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除外),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件1至附件5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

非住宅房屋补偿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 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2.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4.短期生作物类补偿标准5.苗木、花卉、果树类补偿标准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说明:1.补偿标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估算。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补偿依据。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机关,其具体职能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房屋拆迁资格审查、发证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四)鉴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对协商不成的有关房屋拆迁协议进行裁决;(五)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依法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和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公安、工商、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持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市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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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
(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第十条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补偿金额低于最低补偿金额的,按最低补偿金额予以补偿。最低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最低补偿金额=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的补偿面积)+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参考被拆迁房屋同区域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综合区片价、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支付方式。
拆迁人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每户500元的搬迁补助费,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管道煤气安装费等,具体补偿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方式。
1.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3.属于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用于生产经营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剩余使用期限评估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符合重建条件的企业,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建期核定停产、停业补偿时间。不符合重建条件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依据法定清算所需时间确定。
2.对符合重建条件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参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生产(经营)成本以及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对不符合重建条件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企业因停产、停业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安置职工所涉及的费用等)情况确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9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1)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按核定的安置面积,自被拆迁人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拆迁人按核定的安置面积,自被拆迁人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之日止,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无不可抗力的原因,安置房建设应于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2年内完成。
第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平方米核定,超过4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40平方米核定,在25~4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第十一条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统一申请安置房建设用地,支付申请安置房用地的所有费用,并出资统一建设安置房;或者由拆迁人提供自有产权房屋安置被拆迁人。
第三章非住宅房屋拆迁
第二十条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一)房屋补偿。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房屋,按规划部门批准时所核定的具体使用功能、性质按重置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按照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与安置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额。
第十六条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第二章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第八条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实行农民自建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确定。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已建部分。
第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第2点规定情形除外;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三)其它补偿。
1.被拆迁人设备搬迁和安装、调试的费用,按评估额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的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及原面积予以复建。按照规划要求无法复建的,按照重置价予以补偿。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房屋、人口、安置面积等情况在拆迁地块现场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以向拆迁人反映,拆迁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异议人。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对居住房屋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以与拆迁人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房地产行政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县级市参照本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广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及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
发布时间:2007-12-27
(二)拆迁非本村村民居住房屋。
第十七条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三)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第四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作为补偿依据。
被拆迁人提供其它产权证明文件,经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可以作为权属证明的,作为补偿依据。
第五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拆迁补偿的估价时点。
2.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内的水电费由被拆迁人支付。但水电费超过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本条所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在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
核定的补偿面积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计算。
如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宅基地用地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由评估确定。
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迁户、装修等相关活动。
应予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数以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时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数确定。
第六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也应当予以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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