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发〔2010〕55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周政办[2010]111号
【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9
【实施日期】2010.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周政办[201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九日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八月三日)
为确保我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充分宣传动员和坚持参保自愿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城镇各类学校在校生由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参保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其他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组织参保登记。
2010年11月底前,大学生全部参保,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90%,参保总人数达到735000人。
2011年1月,新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时间安排
(一)2010年8月,宣传动员阶段。
召开全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动员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遵府办发[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115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遵有关单位及市属企事业: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安置任务均衡负担、分级负责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安置任务。
附:2006年中央、省属在遵及市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表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2006年度中央、省属在遵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任务表(一)┌────────────┬─┬─┬─┬─┬─┬─┬─┬─┬─┬─┬─┬─┬─┬─┬─┬──────┐│接收单位安置地│合│红│汇│遵│桐│绥│湄│凤│余│仁│赤│习│正│道│务│备注│││计│花│川│义│梓│阳│潭│冈│庆│怀│水│水│安│真│川│││││岗│区│县│县│县│县│县│县│市│市│县│县│自│自│││││区││││││││││││治│治│││││││││││││││││县│县││├────────────┼─┼─┼─┼─┼─┼─┼─┼─┼─┼─┼─┼─┼─┼─┼─┼──────┤│合计│28│52│14│17│16│5 │7 │2 │2 │34│17│7 │8 │8 │3 ││││1 ││││││││││││││││├────────────┼─┼─┼─┼─┼─┼─┼─┼─┼─┼─┼─┼─┼─┼─┼─┼──────┤│中航机电集团061基地│8 │6 │2 ││││││││││││││├────────────┼─┼─┼─┼─┼─┼─┼─┼─┼─┼─┼─┼─┼─┼─┼─┼──────┤│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20│11│1 │3 │5 │││││││││││ 本系统安置│├────────────┼─┼─┼─┼─┼─┼─┼─┼─┼─┼─┼─┼─┼─┼─┼─┼──────┤│贵州冶金建设公司│2 │2 │││││││││││││││├────────────┼─┼─┼─┼─┼─┼─┼─┼─┼─┼─┼─┼─┼─┼─┼─┼──────┤│贵州钢绳集团公司│40││││││││││││││││├────────────┼─┼─┼─┼─┼─┼─┼─┼─┼─┼─┼─┼─┼─┼─┼─┼──────┤│遵义钛业有限责任公司│35││││││││││││││││├────────────┼─┼─┼─┼─┼─┼─┼─┼─┼─┼─┼─┼─┼─┼─┼─┼──────┤│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 │││3 │││││││││││││├────────────┼─┼─┼─┼─┼─┼─┼─┼─┼─┼─┼─┼─┼─┼─┼─┼──────┤│遵义碱厂│6 ││││││││││││││││├────────────┼─┼─┼─┼─┼─┼─┼─┼─┼─┼─┼─┼─┼─┼─┼─┼──────┤│遵义联合电化有限公司│6 ││││││││││││││││├────────────┼─┼─┼─┼─┼─┼─┼─┼─┼─┼─┼─┼─┼─┼─┼─┼──────┤│ 贵州电网公司遵义供电局│15││3 ││4 │││││1 │2 │1 │3 ││1 │ 本系统安置│├────────────┼─┼─┼─┼─┼─┼─┼─┼─┼─┼─┼─┼─┼─┼─┼─┼──────┤│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30│││││││││26││4 ││││(习酒厂4人││││││││││││││││││)│├────────────┼─┼─┼─┼─┼─┼─┼─┼─┼─┼─┼─┼─┼─┼─┼─┼──────┤│林东矿务局桐梓矿│1 ││││1 ││││││││││││└────────────┴─┴─┴─┴─┴─┴─┴─┴─┴─┴─┴─┴─┴─┴─┴─┴──────┘2006年度中央、省属在遵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任务表(二)┌────────────┬─┬─┬─┬─┬─┬─┬─┬─┬─┬─┬─┬─┬─┬─┬─┬──────┐│接收单位安置地│合│红│汇│遵│桐│绥│湄│凤│余│仁│赤│习│正│道│务│备注│││计│花│川│义│梓│阳│潭│冈│庆│怀│水│水│安│真│川│││││岗│区│县│县│县│县│县│县│市│市│县│县│自│自│││││区││││││││││││治│治│││││││││││││││││县│县││├────────────┼─┼─┼─┼─┼─┼─┼─┼─┼─┼─┼─┼─┼─┼─┼─┼──────┤│赤天化│4 ││││││││││4 ││││││├────────────┼─┼─┼─┼─┼─┼─┼─┼─┼─┼─┼─┼─┼─┼─┼─┼──────┤│赤水航道处│3 ││││││││││3 ││││││├────────────┼─┼─┼─┼─┼─┼─┼─┼─┼─┼─┼─┼─┼─┼─┼─┼──────┤│赤水轮船公司│3 ││││││││││3 ││││││├────────────┼─┼─┼─┼─┼─┼─┼─┼─┼─┼─┼─┼─┼─┼─┼─┼──────┤│遵义公路管理局及下属养护│8 │││1 │2 │2 ││1 ││1 ││││1 ││││段│││││││││││││││││├────────────┼─┼─┼─┼─┼─┼─┼─┼─┼─┼─┼─┼─┼─┼─┼─┼──────┤│市交通局下属道路工区、公│4 ││││││2 │││1 │││1 │││││路工区..运管所│││││││││││││││││├────────────┼─┼─┼─┼─┼─┼─┼─┼─┼─┼─┼─┼─┼─┼─┼─┼──────┤│遵义医学院│1 ││1 ││││││││││││││├────────────┼─┼─┼─┼─┼─┼─┼─┼─┼─┼─┼─┼─┼─┼─┼─┼──────┤│中建四局三公司│1 │1 ││││││││││││││ 本系统安置│├────────────┼─┼─┼─┼─┼─┼─┼─┼─┼─┼─┼─┼─┼─┼─┼─┼──────┤│省石油公司遵义分公司│1 ││││1 ││││││││││││├────────────┼─┼─┼─┼─┼─┼─┼─┼─┼─┼─┼─┼─┼─┼─┼─┼──────┤│遵义市邮政局│4 │2 │││1 ││1 ││││││││││├────────────┼─┼─┼─┼─┼─┼─┼─┼─┼─┼─┼─┼─┼─┼─┼─┼──────┤│遵义市电信分公司│3 │││1 │││1 ││││││││1 ││├────────────┼─┼─┼─┼─┼─┼─┼─┼─┼─┼─┼─┼─┼─┼─┼─┼──────┤│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2 ││1 ││1 │││1 │1 │1 │││2 │1 │ 本系统安置│└────────────┴─┴─┴─┴─┴─┴─┴─┴─┴─┴─┴─┴─┴─┴─┴─┴──────┘2006年度中央、省属在遵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任务表(三)┌────────────┬─┬─┬─┬─┬─┬─┬─┬─┬─┬─┬─┬─┬─┬─┬─┬──────┐│接收单位安置地│合│红│汇│遵│桐│绥│湄│凤│余│仁│赤│习│正│道│务│备注│││计│花│川│义│梓│阳│潭│冈│庆│怀│水│水│安│真│川│││││岗│区│县│县│县│县│县│县│市│市│县│县│自│自│││││区││││││││││││治│治│││││││││││││││││县│县││├────────────┼─┼─┼─┼─┼─┼─┼─┼─┼─┼─┼─┼─┼─┼─┼─┼──────┤│遵义市国税局│12│2 ││1 │1 │1 ││││2 ││1 │3│1 ││ 本系统安置│├────────────┼─┼─┼─┼─┼─┼─┼─┼─┼─┼─┼─┼─┼─┼─┼─┼──────┤│遵义市地税局│4 │2 ││1 ││││││1 ││││││ 本系统安置│├────────────┼─┼─┼─┼─┼─┼─┼─┼─┼─┼─┼─┼─┼─┼─┼─┼──────┤│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分公│6 │││2 ││1 │1 │1 ││││││1 ││ 本系统安置││司│││││││││││││││││├────────────┼─┼─┼─┼─┼─┼─┼─┼─┼─┼─┼─┼─┼─┼─┼─┼──────┤│贵州中烟工业公司遵义卷烟│6 │6 ││││││││││││││ 本系统安置││厂│││││││││││││││││├────────────┼─┼─┼─┼─┼─┼─┼─┼─┼─┼─┼─┼─┼─┼─┼─┼──────┤│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支行│1 ││││││││1 ││││││││├────────────┼─┼─┼─┼─┼─┼─┼─┼─┼─┼─┼─┼─┼─┼─┼─┼──────┤│ 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支行│4 │2 │1 ││││││││1 │││││ 本系统安置│├────────────┼─┼─┼─┼─┼─┼─┼─┼─┼─┼─┼─┼─┼─┼─┼─┼──────┤│农业银行遵义市分行│3 ││1 │││││││││││2 ││ 本系统安置│├────────────┼─┼─┼─┼─┼─┼─┼─┼─┼─┼─┼─┼─┼─┼─┼─┼──────┤│ 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市分行│1 │││││││││││1 │││││├────────────┼─┼─┼─┼─┼─┼─┼─┼─┼─┼─┼─┼─┼─┼─┼─┼──────┤│省农村信用联社遵义办事处│6 ││1 │1 │││1 ││││1 ││1 │1 ││ 本系统安置│├────────────┼─┼─┼─┼─┼─┼─┼─┼─┼─┼─┼─┼─┼─┼─┼─┼──────┤│遵义市太平洋保险公司│1 │1 │││││││││││││││├────────────┼─┼─┼─┼─┼─┼─┼─┼─┼─┼─┼─┼─┼─┼─┼─┼──────┤│乌江水电开发公司│7 │4 │2 │1 │││││││││││││├────────────┼─┼─┼─┼─┼─┼─┼─┼─┼─┼─┼─┼─┼─┼─┼─┼──────┤│水电九局│1 │││1 │││││││││││││└────────────┴─┴─┴─┴─┴─┴─┴─┴─┴─┴─┴─┴─┴─┴─┴─┴──────┘2006年度中央、省属在遵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任务表(四)┌────────────┬─┬─┬─┬─┬─┬─┬─┬─┬─┬─┬─┬─┬─┬─┬─┬──────┐│接收单位安置地│合│红│汇│遵│桐│绥│湄│凤│余│仁│赤│习│正│道│务│备注│││计│花│川│义│梓│阳│潭│冈│庆│怀│水│水│安│真│川│││││岗│区│县│县│县│县│县│县│市│市│县│县│自│自│││││区││││││││││││治│治│││││││││││││││││县│县││├────────────┼─┼─┼─┼─┼─┼─┼─┼─┼─┼─┼─┼─┼─┼─┼─┼──────┤│遵义盐业有限责任公司│3 ││││1 ││1 │││1 ││││││ 本系统安置│├────────────┼─┼─┼─┼─┼─┼─┼─┼─┼─┼─┼─┼─┼─┼─┼─┼──────┤│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 │1 │1 ││││││││││││││├────────────┼─┼─┼─┼─┼─┼─┼─┼─┼─┼─┼─┼─┼─┼─┼─┼──────┤│遵义市气象局│1 │1 │││││││││││││││├────────────┼─┼─┼─┼─┼─┼─┼─┼─┼─┼─┼─┼─┼─┼─┼─┼──────┤│中国石化地质矿山总局│1 │││1 │││││││││││││├────────────┼─┼─┼─┼─┼─┼─┼─┼─┼─┼─┼─┼─┼─┼─┼─┼──────┤│中国华电公司遵义发电总厂│1 │1 ││││││││││││││ 本系统安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1 │││││││││││││││├────────────┼─┼─┼─┼─┼─┼─┼─┼─┼─┼─┼─┼─┼─┼─┼─┼──────┤│遵义市国家粮食储备库│1 │1 │││││││││││││││├────────────┼─┼─┼─┼─┼─┼─┼─┼─┼─┼─┼─┼─┼─┼─┼─┼──────┤│华一纸厂│2 ││││││││││2 │││││ 本系统安置│├────────────┼─┼─┼─┼─┼─┼─┼─┼─┼─┼─┼─┼─┼─┼─┼─┼──────┤│忠庄监狱│4 │4 ││││││││││││││ 本系统安置│├────────────┼─┼─┼─┼─┼─┼─┼─┼─┼─┼─┼─┼─┼─┼─┼─┼──────┤│松林监狱(磷肥厂)│2 │1 │1 │││││││││││││ 本系统安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 │1 ││││││││││││││ 本系统安置│├────────────┼─┼─┼─┼─┼─┼─┼─┼─┼─┼─┼─┼─┼─┼─┼─┼──────┤│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 ││││││││││││││││└────────────┴─┴─┴─┴─┴─┴─┴─┴─┴─┴─┴─┴─┴─┴─┴─┴──────┘2006年度市属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任务表(五)┌────────────┬─┬─┬─┬─┬─┬─┬─┬─┬─┬─┬─┬─┬─┬─┬─┬──────┐│接收单位安置地│合│红│汇│遵│桐│绥│湄│凤│余│仁│赤│习│正│道│务│备注│││计│花│川│义│梓│阳│潭│冈│庆│怀│水│水│安│真│川│││││岗│区│县│县│县│县│县│县│市│市│县│县│自│自│││││区││││││││││││治│治│││││││││││││││││县│县││├────────────┼─┼─┼─┼─┼─┼─┼─┼─┼─┼─┼─┼─┼─┼─┼─┼──────┤│遵义盐业有限责任公司│3 ││││1 ││1 │││1 ││││││ 本系统安置│├────────────┼─┼─┼─┼─┼─┼─┼─┼─┼─┼─┼─┼─┼─┼─┼─┼──────┤│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 │1 │1 ││││││││││││││├────────────┼─┼─┼─┼─┼─┼─┼─┼─┼─┼─┼─┼─┼─┼─┼─┼──────┤│遵义市气象局│1 │1 │││││││││││││││├────────────┼─┼─┼─┼─┼─┼─┼─┼─┼─┼─┼─┼─┼─┼─┼─┼──────┤│中国石化地质矿山总局│1 │││1 │││││││││││││├────────────┼─┼─┼─┼─┼─┼─┼─┼─┼─┼─┼─┼─┼─┼─┼─┼──────┤│中国华电公司遵义发电总厂│1 │1 ││││││││││││││ 本系统安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1 │││││││││││││││├────────────┼─┼─┼─┼─┼─┼─┼─┼─┼─┼─┼─┼─┼─┼─┼─┼──────┤│遵义市国家粮食储备库│1 │1 │││││││││││││││├────────────┼─┼─┼─┼─┼─┼─┼─┼─┼─┼─┼─┼─┼─┼─┼─┼──────┤│华一纸厂│2 ││││││││││2 │││││ 本系统安置│├────────────┼─┼─┼─┼─┼─┼─┼─┼─┼─┼─┼─┼─┼─┼─┼─┼──────┤│忠庄监狱│4 │4 ││││││││││││││ 本系统安置│├────────────┼─┼─┼─┼─┼─┼─┼─┼─┼─┼─┼─┼─┼─┼─┼─┼──────┤│松林监狱(磷肥厂)│2 │1 │1 │││││││││││││ 本系统安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 │1 ││││││││││││││ 本系统安置│├────────────┼─┼─┼─┼─┼─┼─┼─┼─┼─┼─┼─┼─┼─┼─┼─┼──────┤│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周政办〔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第三章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拨付第四章建设工程社保费的调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周口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企业职工和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周政[2007]5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保费)是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专项费用,是统一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构成部分,是具体包含在工程造价计价项目中不可竞争的专项费用。
建设工程社保费按国家政策及时调整规费项目和费率。
第三条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统一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计提建设工程社保费,再拨付和调剂给施工企业,并监督其专款专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8〕58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办法》、《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周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周口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审批办法》等4个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日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带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对周口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是市重点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市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协调推进工作,其他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服务工作。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周政办〔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补一”原则进行调换。
根据城市规划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根据城市规划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可以对被征收人进行异地安置。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市场价格计算。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为6个月。
3.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不包括违法建筑),最低不得低于400元/户/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4•【字号】周政办〔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2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4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要求,构建全领域、全流程、全周期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安全坚固防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各方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推行服务型执法,持续加大医保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严密有力、安全规范、法治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构建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监管格局,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周政[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周政[20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学化、制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实施及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周政发〔2010〕68号
周政发〔2010〕68号关于对2009-2010学年度周市镇优秀校(园)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进行表彰及对市优秀学校、各级骨干教师进行奖励的决定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校:为隆重庆祝2010年教师节,鼓励我镇教育系统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争先进位,经研究,决定对唐伟川等51位老师进行表彰,对王新艳等149名骨干教师、新镇中学等6所优秀学校进行奖励。
希望受表彰和奖励的教师、学校再接再厉,继续努力,为促进我镇教育均衡发展再创佳绩。
全镇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他们为榜样,爱学校,爱岗位,爱学生,为周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附:2009-2010学年度昆山市优秀学校、周市镇优秀校(园)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昆山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名单周市镇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九日附件:2009-2010学年度昆山市优秀学校、周市镇优秀校(园)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昆山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名单一、昆山市优秀学校6个新镇中学、裕元实验学校、新镇中心校、中楠锦绣幼儿园、新镇幼儿园、周市成校二、周市镇优秀校(园)长2名新镇中心校朱小敏中楠锦绣幼儿园金秀英三、周市镇优秀教师33名周市中学唐伟川、袁秀英、陈婷新镇中学赵振华、陈维、段玉芬、金雪元周市小学徐建威、沈雪娟、侯丽琴、朱建英新镇小学周杏元、杨惠新、苏金娟、姚瑜华城美地徐明、徐芬、张燕青、陶红裕元小学张健洁、沈雪芳、周翔、钱秋英、盛彩娟珠江学校周拥平、王海霞、曹俊霞、宋凡玉光大幼儿园戴玉芳、邹霞三之三幼儿园曹璐敏大德幼儿园吴虹颖爱尔法幼儿园申文香四、周市镇优秀班主任16名周市中学张廷、徐金金、王新艳新镇中学刘英贤、姚媛周市小学徐玲花、徐琴新镇小学石亚芳、刘燕华城美地杨玉芳、朱蓓蕾裕元小学张红、钱亚芳、车晓琳珠江学校尹爱清、姜留生五、昆山市级以上骨干教师149名1、昆山市级教坛新秀68名王新艳、顾敏霞、周遐、黄韵玉、彭晓玉、袁秀英、张志燕、楮芳芳、俞珠君、唐毓华、徐美丽、谈小菊、朱维亚、方芸、周琦、顾鹏雄、俞静、万苏萍、李金仙、鲍思伊、汪敏娟、黄燕青、沈雪娟、陈珏、毛林华、杨莹玲、王雪娟、李健、沈春妮、王燕、陈红、周唯萍、李红峰、王静、朱大强、张燕青、周玉英、陶红、束娟、张洁、史高元、杨丽娟、陈春芳、包勤、杨小芳、林筱敏、范兰珍、刘静、朱玲玲、陈苏燕、倪成、沈以春、刘丹凤、郭莉、杨燕、杜娟、车晓琳、周萍、吴弘怡、叶静、王娟、张红、王琴、王丽华、朱敏、冯雪菊、徐慧、邹霞2、昆山市级教学能手61名周永林、蔡志刚、李英、周秀华、徐敏华、刘春明、盛忠明、陆素娟、侯玉新、张水芬、吴建文、林建华、王利华、刘英、陈维、钱洪根、范剑平、顾梅祥、金丰华、屠琴妹、吴红、王金珍、董平、季莉春、周裕芳、郑琴芬、孙玉柱、陆明、顾林芳、蒋利娟、李红、顾芳芳、朱丽华、钱琴、夏黎萍、刘燕、夏芳、杜敏、黄良娣、严玉英、徐明、朱正良、徐唯、张丽亚、沈雪芳、毛亚芳、张健洁、徐勤芳、胡仿梅、孙秋、盛志凌、缪丽芬、盛彩娟、陆琴芳、蒋晓莉、周翔、潘慧莹、周凤花、李林辉、李裕芳、徐唯3、昆山市级学科(学术)带头人14名展月萍、孙建中、孙根元、嵇光、张铭、王清秋、汪林元、黄玲军、钱亚芳、顾佶、王晓清、金秀英、申健平、蔡建芳4、昆山市级名教师1名钱月丽5、苏州市级学科(学术)带头人3名朱焕萍、唐英华、沈亚芬6、苏州市级名教师1名陈娟7、江苏省特级教师1名朱小敏。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周政[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政[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一○年七月八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精神,特制定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提升经济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由工业弱市向工业强市转变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当前我市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问题依然存在,已成为提高我市工业整体水平、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
为此,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务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9•【字号】周政[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周口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基础教育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河南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河南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人〔2003〕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周口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2、改革原则:坚持积极、稳妥、高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资源均衡的原则。
二、改革内容及办法(一)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制严格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2〕46号)精神,结合教育实际情况(学校布局调整、规模增减等),市、县(市、区)在省批编制总额内进行编制调整,确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岗位到人,并报市编制、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实行校长聘任制1、中小学校长竞聘条件和资格。
2010年度银行科技发展奖获奖项目表
中国农业银行软件开发中心
一等奖
5
201014024 中国银行公司信贷管理系统
中国银行软件中心
一等奖
6
201014031 中国建设银行网络银行电子商务信贷业务系统
中国建设银行
一等奖
7
201028096 XXXXXX技术的研究 XXXXXX技术的研究
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
一等奖
第 1 页
2010年度银行科技发展奖获奖项目表公示 2010 年度银行科技发展奖获奖项目表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
二等奖
9
201011003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
李晓枫、付军徽、刘建英、狄刚、詹浩、 李晓枫、付军徽、刘建英、狄刚、詹浩、 于洪玉、赵娟萍、陈婕、时向一、何国君、 于洪玉、赵娟萍、陈婕、时向一、何国君、 刘琦、任妍、卢海红、张园园、 刘琦、任妍、卢海红、张园园、左泽华 林晓轩、 吴绵顺、简志雄、宋国辉、 林晓轩、马 雁、吴绵顺、简志雄、宋国辉、 王向荣、 陈满才、王志勇、徐启鹏、 王向荣、 何 阳、陈满才、王志勇、徐启鹏、 梁敏俐、 潘金国、廖湘穗、 刁 岩、梁敏俐、 潘金国、廖湘穗、李洪平 苏文力、伊劲松、 嵇津湘、 苏文力、伊劲松、王 怡、嵇津湘、殷 明、 付新丽、房效庆、潘葛桐、 昝 星、 李 娜、付新丽、房效庆、潘葛桐、 张建平、 陈 茜、张建平、 边 露、孙 刚、徐家琨 谭路远、 黄肇敏、 谭路远、李 磊、黄肇敏、陈 明、梁 波、 张宇鸿、 王 鸿、赵泽栋、吴 蕃、鲁金彪、 张宇鸿、 赵泽栋、 鲁金彪、 丁宇峰、 罗 伟、刘 洋、 丁宇峰、吕 涛、姚 伟 翁伟勇、 胡德斌、 翁伟勇、马 雁、胡德斌、郝 毅、杨 柳元鑫、 江炜斌、 林 勇、 柳元鑫、刘 涌、江炜斌、霍 孙兴建、 朴青海、 孙兴建、宁 伟、 黄 玉、朴青海、汪 雷、 嘉、 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市重点工业技
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26
•【字号】周政办[2010]64号
•【施行日期】201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
项目的通知
(周政办[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加快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60项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确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市政府将在信贷资金、建设用地、电力供应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领导,实行领导分包负责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度,认真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各重点项目企业要开拓创新,加大建设资金的筹措力度,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确保项目早日建成,早出效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周政[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城市发展、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其所辖区域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承担法律责任。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80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委(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优惠政策(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周政[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周政[20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4050”人员就业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全市在2010年底前开发公益性岗位5000个,优先安置“4050”人员就业;鼓励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3000人;鼓励“4050”人员灵活就业2450人;鼓励“4050”人员自主创业550人。
要建立“4050”人员就业援助制度的长效机制,根据每年“4050”人员变化情况,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二、扶持政策被认定的“4050”人员,优先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并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属各级财政出资购买、投资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工勤岗位,如保安、保洁、保绿等优先录用“4050”人员。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4050”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
提供免费服务项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介、民办培训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4050”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拨付。
(四)鼓励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周政[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周政[2013]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周政〔2012〕67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效能监察中心等部门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1项,下放省辖市的行政审批项目24项,下放县(市、区)权限项目12项,转为行政服务和日常工作11项,保留省辖市权限内行政审批项目179项。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作为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力的重要措施,作为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要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审批权限,缩短办理时间,对于涉及多家联办的审批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并联审批,整合行政审批资源,提升市场准入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市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抓好监督检查,既要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违反规定继续审批和变相审批以及滥用审批权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周政办[2010]80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周政办[2010]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08〕31号)下发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投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但是,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个别项目业主不按程序要求,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造成工程总投资额增加;个别项目业主不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擅自购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追加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追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额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增加投资预算,避免出现项目工程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情况的发生。
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标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
要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确因建筑功能需要或设计问题等应作设计和施工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一)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质检方联合审定出具变更项目单,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对调增项目进行评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派员参加,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经市委、市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项目办公例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变更。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周政办[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09]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解决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工伤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可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同时,也可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按本市规定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
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资料,在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但未办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关不得为用人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人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周政发〔2010〕55号
关于印发《周市镇店招店牌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
新镇、陆杨办事处,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周市镇店招店牌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周市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日
周市镇店招店牌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昆山市店招店牌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2009〕71号),特制定周市镇店招店牌管理规定。
店招店牌设置基本要求
一、店招店牌的定义:店招店牌专指自设性、定着型户外广告,是本镇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其经营单位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牌、标识。
二、临街商铺设置店招店牌的一般性规定:
1. 临街商铺设置店招店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2. 一层斜屋面建筑上设置店招店牌,不得遮挡屋檐。
一层平屋顶建筑设置店招店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高度不超过 1.2米;
3. 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店招店牌形式、高度、宽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同一建筑物相邻店招店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
面应保持平齐。
三、由镇建管所会同城管中队、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对镇区主要道路两侧店招店牌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四、新建临街建筑物必须于建筑设计方案论证时,由建设方同步报批店招店牌设置规划方案,并设置统一的店招店牌底板。
店招店牌设置的审批
一、审批所需材料
在办理店招店牌审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自设性店招店牌设置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现场彩色效果图
4.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审批流程
店招店牌的管理
一、擅设店招店牌处罚依据
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设置店招店牌的,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权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符合规范设置要求的情形
1.设置规格不符合周边整体规划,尺寸偏大或偏小的;
2.设置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店招用语规范要求的;
3.设置双重店招的;
4.店招设置的外挑距离不符合周边规范(凹进或凸出)的;
5.不适宜设置店招的建筑立面设置店招的;
6.实际设置店招店牌与审批手续不相符的。
以上六种情形必须进行整改,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权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予以拆除及处罚。
其中第3项涉及的双重店招仅能设置一个店招,第5项涉及的不适宜设置店招的建筑立面不予设置店招。
其它情况经整改规范、补办手续后可以予以设置。
三、拆除、改装(造)的具体实施
1.对于擅自设置和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店招店牌,由城管中队督促店家自行整改。
对于需要整改或拆除,但店家无能力自行整改或拆除的,店家签订《委托书》,由城管中队实施整改或
拆除,产生的整改或拆除费用由店家承担。
2.对于涉及道路整体改造需重新设置店招店牌的,由镇建管所会同城管中队、工商分局统一规划设置;对于拆除后不再设置的店招店牌,通过店家签订《拆除委托书》的形式,在改造时统一拆除,相关费用纳入改造经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