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与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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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吉首大学列入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首大学列入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首大学列入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
学校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4.06.14
•【文号】教高函[2004]13号
•【施行日期】2004.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首大学列入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
复函
(教高函[2004]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请将吉首大学列入教育部重点扶持的西部高校的函》(湘政函[2004]97号)收悉。

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总体战略部署,经研究,同意将吉首大学列入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并由中山大学对口支援。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开拓中外合作办学渠道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山大学和香港大学开展本科生联合培养模式的实践和探讨

开拓中外合作办学渠道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山大学和香港大学开展本科生联合培养模式的实践和探讨

教 学方 法 、全 英教 学、管理模 式 等方 面的 实践证 明 ,效 果 良好 ,开拓 了 中外合 作 办 学渠道 ,提 高人 才培 养质量 。
[ 键词】 关 本科生 联合培养 合作办学 全英教学
开展 国 际化合 作办 学 ,开拓本 科生 办学 渠道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 的深入 ,我国和境外高校合作办 学 的项 目数量不 断增 多 ,规模不断扩大 。合作办学通过引进 国外优 质教学资 源以及全新 的教学理念 和办学模式 ,在调整 学校专业 、学科结构 以及人才培养模式 ,增加教育的选择性 和多样性 ,促进教育改革 ,加快各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着
教 育 探 索
开拓中外合作办学渠道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王嘉蔚 1
中山大学和香港大学开展 科生联合培养模式的实践和探讨

熊 玮 l I
王 琅
要] 文介 绍 了中山 大 学和 境 外 高校 进 行本 科生 国际化 办学 的部 分 实践 ,从 学科 内容 、教 学大纲 、课 程设 置 、 本
联合执教 ,包括来 自香港 大学 、莫斯科大学 、新加坡南洋理 工大学及从 国外应聘 回我校 的教授和讲师。
为 了让学生 两年后尽快融 入港大的学 习 ,实现零衔接 ,
许 多土木工程学科 的杰 出人才 ,现有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 中国 工 程院院士各一名 。在百年建 系到来之 际,他们着眼于加强 在教学 、科研 和社会服务方面 的规划建设 ,近年来更是积极 参 与到 和内地 的合作平 台,以便跟随现代社会不断变化发展 的步伐 。土木工程专业又是我校原先没有设置 的专业 ( 0 6 2 0 年教育部批准我校设置本科土木工程专业 ) 国内急需 的, 而 具 有 特色的专业 。选择香港 大学作为办学 的合作伙伴在土木工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发布时间:2010-07-21 发布部门:xwb 点击数:1311 【打印】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

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根据学科性质成立文科、理工科、医科3个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秘书1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

按单位或学科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议组由7~15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召集人由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的行政正职领导(院长、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长等)担任。

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工作方案

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工作方案

吉首大学教务处教通[2011]19号关于选派我校优秀本科生赴中山大学联合培养学习的通知各学院、相关部门:根据《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2011年下学期我校将从2010级部分本科专业选派优秀本科生赴中山大学联合培养学习。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和人数经双方学校确认,我校拟从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汉语言文学、历史学、旅游管理、工商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等9个本科专业2010级本科生中各选拔2名学生到中山大学相应本科专业学习。

二、选拔程序1、选拔办法。

按照《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要求实施。

2、选拔工作安排(1)6月1日至10日,学生根据联合培养选拔条件自愿申报,填写《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申请审批表》。

(2)6月11日至20日,学院组织资格审查,确认选拔名单,并经张榜公示后向学校推荐。

(3)6月21日至30日,学校选拔考核小组审核,确定联合培养学生名单。

(4)7月上旬,选拔学生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安全协议》,办理赴中山大学学习相关手续。

三、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联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合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组长:李民副组长:黎奇升李克纲成员:龙先琼李荣光田筱鸿朱芳烈陈国平周小清颜文斌陈功锡罗惠缙罗康隆尹华光冷志明张登巧蒋林胡斌办公室设教务处,蒋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合培养推荐选拔、联合培养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四、工作要求1、联合培养工作是一项要求高、影响面广的工作,学校对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推荐工作按校务公开要求,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

2、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学生的推荐选拨工作,于6月20日前将相关推荐材料送教务科(联系人:朱老师,联系电话:8564514)。

吉首大学教务处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规范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学籍与教务管理,根据《中山大学章程》、《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本科生是指按照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和培养方案,在完成规定课程、修满所需学分后,获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学生。

第二条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的签署,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的联合培养本科生计划,适用对象是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培养模式第四条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培养模式包括如下三种类型:(1)以联合培养类专业招生形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一、二年级在中山大学学习,三、四年级到合作院校学习(考核合格者);(2)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方式可以是“2+2”(即:国内两年+国(境)外两年)、“1+2+1”(即:国内一年+国(境)外两年+国内一年)或“3+1”(即:国内三年+国(境)外一年)等;(3)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均在我校培养,通过引进对方教材、互派教师等形式进行培养。

第三章培养方案制定原则与审批程序第五条联合培养类专业须制定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并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未提交培养方案者,不予以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按双方协议中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和目标,由相关学院(系)会同国(境)外合作院校制定。

对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通过合作项目形式赴国(境)外学习者,要求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本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与依据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未修读的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吉首大学教务处

吉首大学教务处
4.适应性原则。根据错位发展、特色办学的思路,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经济 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重视专业核心课 程设置,构建学科、专业和创新创业有机结合的学科专业教育体系,为学生的终身学习 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突出课程设置的适应性,加强实践教学改革,优化实践教学环 节,设置多种类型的实习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6.特色化原则。突出专业特色、优势,明确专业人才的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特色 的人才培养理念、目标,优化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以点带面,推进人才培 养模式改革,努力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
三、修订重点 1、明确培养目标定位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定位,结合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未来人才需求和本专 业的自身现状及特色,参考国家人才培养标准和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 上科学制定专业培养目标,制定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专业培养要求,强化“下得去、用 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工科类专业按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 医学类专业按照医学教育认证标准,教师教育专业按照《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相关教育方针、教育政策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创建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 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坚持“立德、立行,树人、达人”的立人教育人才培养理念,坚 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培养“具有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务实作风和国际视 野”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遵循 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的新观念、新标准和新要求,以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为目标,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适应学生个体发展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 养为核心,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创新能力培养,凸 显专业办学特色,构建适应社会需求、适应学生发展、与时俱进、科学合理的本科人才 培养方案,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基础性原则。坚持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的基础性,强化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 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训练和培养,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 强化专业基础课和核心课程教学,加大相应学分和学时,安排学术造诣高、教学能力强 的教师授课,为学生发展打好良好基础。 2.科学性原则。遵循人才成长的规律和高等教育教学的特点,科学设计本科人才

中山大学与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与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与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吉首大学—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为了有效利用中山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拟从2010级起选拔适量优秀本科生与中山大学进行联合培养。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联合培养模式联合培养方式采用“1+2+1”(非医学类)或“1+2+2”(医学等五年制专业)的培养模式,即联合培养学生第一学年度在本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度在中山大学相应专业学习两年,第四、五学年度回本校学习。

联合培养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与学分,符合吉首大学本科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历文凭,在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注明两校联合培养,附加中山大学印章予以认可。

二、联合培养范围和人数项目实施范围为经双方学校商定的联合培养本科专业,从2010级开始,每年选送联合培养本科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三、联合培养生选拔条件1.政治思想素质好,综合素质较高,身心健康;2.学习成绩优秀,高考成绩、第一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均排名在本专业前10%;3.英语基础好,听说表达能力强;4.自主学习能力强,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5.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和不合格的课程。

6.符合上述条件者,还须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考核。

四、联合培养生选拔流程1.每年年初学校根据专业招生情况,确定当年联合培养本科生选拔计划和要求,经报请中山大学同意后在全校公布。

2.每年六月份,学生根据联合培养选拔条件自愿申报,填写《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3.各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学生名单,经张榜公示后向学校推荐。

4.学校组织选拔考核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学生进行审核,确认联合培养学生名单。

5.入选学生按照联合培养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五、联合培养生录取管理流程1.学校行文公布联合培养学生名单及基本信息(含学号、姓名、学院及专业、联合培养学习的时间和地点等),并书面通知培养学校。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本科交流生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第一条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第二条院系与合作院校签署的各类交流学习协议均应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

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以便统一作数据管理。

凡未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学生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不列入学校交流计划。

第三条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四条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五条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六条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第七条选拔交流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3.学校每学期中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院系组织学生报名;各相关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对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批复同意后正式派遣。

中山大学优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开发申报指南

中山大学优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开发申报指南

中山大学优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开发申报指南附件132017年度中山大学优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书依照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部署,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的合作,鼓励院系积极发掘境外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特设立“中山大学优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

一、指导原则1.中山大学优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要与学科特点相适应,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战略相一致,与学校教学管理机制相促进,注重构建多层次、多模式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院系国际交流多元化,发展自身特色,规范管理流程。

2.重点支持我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专业;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等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所在专业;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开展的国际交流项目。

3.重点支持与世界排名前50的高校及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50的相关专业所在高校开展的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

二、建设目标力争实现至2018年,每个学院(系)至少建设一项有自身特色的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共建设50个左右校级优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争取成功申请40个左右国家优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赴世界排名前50的高校及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50的相关专业所在高校深造及交流的学生达1000人。

三、建设内容和要求1.项目主要派往地区:鼓励院系积极拓展与世界排名前50的高校及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50的相关专业所在高校开展的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同时,可根据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及自身专业特色有针对性加大和拉美、非洲及我国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力度,拓展多元文化交流范围。

2.项目交流形式:主要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交流时间为1-12个月。

包括学期交换项目和实习项目。

院系可根据学科特色及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一批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本专业课程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

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2014年9月印发)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相关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组成,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关于对吉首大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关于对吉首大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关于对《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学院:为了推进和完善学分制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学校决定从2013级起实行本科生导师制。

现将学校制定的《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认真加以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30日前反馈给教务处。

联系人:蒋林电话:8563335电子邮件:附件: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吉首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导师制是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学业管理与服务体系,为了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实施素质教育和个性化培养,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根据《吉首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导师”,是指针对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以其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的专兼职教育工作者。

二、导师的任职资格与聘任1、凡获得教师系列职称或受聘担任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均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

担任本科生导师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思想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2)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管理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3)熟悉所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2、本科生导师的选聘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

各学院应根据教师的自荐材料和导师任职资格提出拟聘导师名单并向学生公布,经学生和导师双向选择后确定聘任名单并报教务处、学工部等单位备案。

吉首大学教务处

吉首大学教务处

吉首大学教务处教通[2014]10号关于开展2014年辅修专业(双学位)工作的通知各学院、各相关部门: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经与有关学院协商,学校将开展2014年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报名条件我校2012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且已修读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学分,成绩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70分)以上,学有余力,身体健康,符合辅修专业对学生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

三、报名程序1.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必须认真阅读《吉首大学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考虑是否修读。

2.学生本人必须对辅修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进行充分了解并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对比,确认所学基础课程能基本满足双学位课程学习的要求,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能够修满辅修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3月20日至4月3日期间,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同学请到各开办学院报名,填报《吉首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交辅修专业开办学院。

报名结束后汇总名单由教务处反馈所在学院,确定辅修、双学士学位开办专业。

4.双学位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的方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

具体上课时间和授课教师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安排,送教务处备案。

四、收费标准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按照70元/学分的标准缴费,凭财务收据到辅修专业(双学位)所在学院办理注册及安排上课。

五、教学管理1.辅修专业(双学位)具体授课时间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安排。

2.辅修专业(双学位)所在学院要严格执行辅修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者,要按照调整教学计划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培养实施方案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培养实施方案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培养实施方案为落实学校政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本科生大类培养与专业培养的有机衔接,现结合《中山大学按学科门类招生的全日制本科生专业分流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制定管理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培养实施方案。

一、专业分流原则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尊重学生修读意愿。

二、专业分流工作组织1、成立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系主任、学生工作部、教务与学位办公室等人员组成。

2、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全面统筹安排专业分流工作,系主任负责各专业宣传工作,学生工作部做好学生指导工作,教务与学位办公室负责专业分流的具体实施。

三、专业分流实施办法1、专业分流思路专业分流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模块课程修读分流,在第二学年开始实行,第二阶段在模块课程修读分流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分流,在第三学年开始实行。

模块课程分两类:“I类模块课程”和“II类模块课程”。

“I类模块课程”为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的先修课程,“II类模块课程”为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先修课程。

每类模块课程均设6门专业课程(详见附表一),对同一门课程,不同专业的课程类别将会不同,各专业可根据自身培养计划,设为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为保证专业课程修读的先后连贯性,学生在选择专业前,要求必须修读所选专业的先修模块课程。

2、模块课程修读分流(1)在第一学年第2学期,学院组织学生进行模块课程修读分流报名,要求学生填写《管理学院本科生模块课程修读申请表》(附表二),每位学生只能选择一类模块课程,并同时对申请专业进行预报,以便学院对各专业的报名人数进行初步了解。

对全部课程平均绩点排名在年级10%内的学生,在学生学有余力的情况,可允许其向学院申请同时修读两个模块的课程。

(2)教务与学位办公室统计和公布学生的模块课程选修情况。

3、专业分流选择(1)各专业可接收学生人数不设上限,但设定下限为15人。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8页word资料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8页word资料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本科交流生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第一条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第二条院系与合作院校签署的各类交流学习协议均应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

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以便统一作数据管理。

凡未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学生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不列入学校交流计划。

第三条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四条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五条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六条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第七条选拔交流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3.学校每学期中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院系组织学生报名;各相关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对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批复同意后正式派遣。

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项目采取项目实施院校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各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二章选派计划及资助内容第四条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实施单位可结合各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访问学者。

2021年新增本科插班生选派类别,面向教育部“强基计划”试点高校(名单)开放,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第六条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

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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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与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吉首大学—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为了有效利用中山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拟从2010级起选拔适量优秀本科生与中山大学进行联合培养。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联合培养模式
联合培养方式采用“1+2+1”(非医学类)或“1+2+2”(医学等五年制专业)的培养模式,即联合培养学生第一学年度在本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度在中山大学相应专业学习两年,第四、五学年度回本校学习。

联合培养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与学分,符合吉首大学本科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历文凭,在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注明两校联合培养,附加中山大学印章予以认可。

二、联合培养范围和人数
项目实施范围为经双方学校商定的联合培养本科专业,从2010级开始,每年选送联合培养本科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三、联合培养生选拔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综合素质较高,身心健康;
2.学习成绩优秀,高考成绩、第一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均排名在本专业前10%;
3.英语基础好,听说表达能力强;
4.自主学习能力强,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
5.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和不合格的课程。

6.符合上述条件者,还须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考核。

四、联合培养生选拔流程
1.每年年初学校根据专业招生情况,确定当年联合培养本科生选拔计划和要求,经报请中山大学同意后在全校公布。

2.每年六月份,学生根据联合培养选拔条件自愿申报,填写《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3.各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学生名单,经张榜公示后向学校推荐。

4.学校组织选拔考核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学生进行审核,确认联合培养学生名单。

5.入选学生按照联合培养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五、联合培养生录取管理流程
1.学校行文公布联合培养学生名单及基本信息(含学号、姓名、学院及专业、联合培养学习的时间和地点等),并书面通知培养学校。

2.学生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安全协议》等。

3.学院为联合培养学生办理离校相关手续,并按规定送呈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4、学生领取《联合培养学习通知》到联合培养学校学习。

六、联合培养期间的管理
1.联合培养学生按照协议有关规定按时到中山大学参加学习,在规定学习期限结束后按要求返回学校。

2.联合培养学生在中山大学学习期间,按照中山大学学生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享受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待遇(国家政策规定受限的除外)。

学生应履行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义务,遵守中山大学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联合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业。

3.联合培养学生在中山大学学习期间,由中山大学按照中大全日制本科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4.联合培养学校之间建立项目沟通机制,由双方各指定专人作为项目协调人,就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生活和管理等方面保持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

5.联合培养学生在中山大学学习期间,如出现违反《联合培养协议》者,
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学生联合培养。

七、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对口支援办、学工部、纪委监察处、各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联合培养学生选拔、培养管理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2.各相关学院要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视,认真履行联合培养本科生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提高联合培养本科生质量。

3.联合培养学生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全校师生的监督。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对口支援办、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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