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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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精)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精)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高新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最强大的推动力量,抓住了高新技术就抓住了科技进步的关键。省委、省政府已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思想还不够解放,机制还不够灵活,发展环境还有待改善,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水平与有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全省上下要坚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清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突出战略措施,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努力,千方百计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跨越式发展,创造山东经济发展的新优势。

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2.根据《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围绕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发挥优势,把握前沿、务求实效。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人才为根本,重点围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三大领域,突出传统产业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筒称高新区建设三大任务,建立健全适应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省经济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

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

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

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发展成为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外向型工业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总体发展不平衡、片面追求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等问题。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以外资带动内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区建设,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3)16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浙科发成(2023)68号)等文件要求,现启动省级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创建高新区”)认定工作,制定认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园区自评

省级创建高新区原则上经过3-5年创建期,对照《浙江省高新区认定(创建)评价体系》开展认定自评,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园区可申请认定为省级高新区。

二、认定申报

省级创建高新区申请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2.对照创建方案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总结取得的成效情况。3.认定自评结果及有关数据证明材料。

申报认定有关材料由省级创建高新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函报省科技厅。

三、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包括材料初审、认定联审、实地评估三个阶段。1材料初审。

省科技厅对照申请认定有关要求,对上报

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可进入认定联审环节的园区名单。其中自评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注: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为“一”的表示以省科技厅掌握数据为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中亩均增加值从省亩均办获取,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从省统计局获取。

2.认定联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联审,确定入围认定园区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5.03.21

•【文号】国办发[2005]15号

•【施行日期】2005.03.2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

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发展成为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外向型工业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总体发展不平衡、片面追求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等问题。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提出如下

意见: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以外资带动内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1]23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1]23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正文: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泉政文〔201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以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为主园区,以鲤城(江南电子信息产业园)、丰泽(泉州软件园)、石狮(石狮高新区)、南安(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泉州开发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安溪(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和福建泉州<湖头>光电产业园)为分园区。本意见适用于主园区,各分园区可以参照执行,并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

2.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设立的企业,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财税扶持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04

•【字号】川府发〔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21〕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抢抓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构建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产业、扩大创新开放、优化创新生态为抓手,着力提高高新区创新力和亩产效益,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推动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围绕全省重点发展的现代产业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自主可控的产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建成国家高新区10个,省级高新区25个,打造营业收入超万亿元高新区1个、超千亿元高新区15个以上,高新区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16%、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达65%、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占全省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达51%,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达15%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沪委发【2009】9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绿色青浦”建设,着眼于抢占科技制高点、培育经济增长点、服务民生关注点,坚持以自主创新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攻方向,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现就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一)聚焦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贯彻实施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规划,围绕本区产业发展重点,聚焦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五大产业领域,择机发展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先进重大装备、民用航空制造业及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

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加快推进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责任部门:

区经委、区科委、区发改委等)(二)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建立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区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加强决策和协调。

明确项目推进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建立责权统一的责任机制。

(责任部门:

区经委、区科委、区发改委等)(三)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

设立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企业、政府、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良好机制。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和管理,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聚焦投入。

科技政策法规目录(来自江苏省科技局网站)

科技政策法规目录(来自江苏省科技局网站)

一、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2009-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30)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007-10-23)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5-10-26)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10-26)

二、国务院部委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

(2010-01-13)(试行)》的通知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2009-06-26)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2009-02-23)

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

施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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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发〔202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1日

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握发展要求,构建全域发展新优势

(一)突出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把握“高”和“新”的定位,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到2025年,全省国家高新区达到14家、省级高新区超过30家,高新

区生产总值超过2.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万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7%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10

•【字号】沈政发〔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动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沈阳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沈阳高新区在“创新沈阳”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集聚创新资源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建设为核心,以培育发展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加强制度创新、开展先行先试、优化整体布局、强化示范带动,推动建设“产业体系、创新体系、人才体系、政策体系、金融体系”五大体系,为奋力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提供强大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以将沈阳高新区建设成为“战略位势最高、创新资源最密、发展环境最优、主导产业最强”的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主攻方向,推进沈阳高新区“一区三园”发展,区域布局更加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体制机制持续创新,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跨越发展,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将沈阳高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火炬统计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000亿元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22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0家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达到100家以上,科技研发投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综合排名进入全国高新区20强。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宁政发[2012]325号

•【施行日期】201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2]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9日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为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加快高新园“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进程,充分发挥高新园在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国科发火〔2010〕244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江宁高新园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江宁高新园是我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标志。在当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江宁高新园面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等重要问题。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是江宁高新园在更高水平上推动科学发展的新机遇,带动区域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国家高新区未来十年“战略提升”行动的必然选择,是南京建设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关键举措,更是深化落实南京“新兴产业双倍增计划”,探索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模式,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江宁高新园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突破口,加大支持力度,形成战斗合力,全面支持江宁高新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0.07.13

•【文号】国发〔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7.1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意见

国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023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023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

正文:

----------------------------------------------------------------------------------------------------------------------------------------------------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

(宜府发[2009]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8〕33号)精神,现就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转变增长方式、实现规模发展、提高综合效益为目的,突出重点产业,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把宜昌高新区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强大引擎和重要增长极。

(二)目标任务:通过5到10年努力,把宜昌高新区建成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能力,结构合理、产业集聚、循环发展、生态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成全市科学发展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体制创新先行区和引领宜昌未来发展的城市新区;努力创建国家高新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主导产业,把宜昌高新区建成全国重要的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装备制造、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新能源、环保产业基地。力争到2015年,高新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50亿元,工业总产值2000亿元,工业增加值6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7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500亿元。20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17

•【字号】陕政发〔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陕政发〔202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紧抓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重大机遇,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引领发展,深化“两链”融合,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优化整体布局,加强分类指导,支持差异化发展,将高新区打造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成为加力加速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

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布局更加优化,力争实现国家高新区市(区)全覆盖,布局建设省级高新区超过25家。高新区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3%,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超过7000家。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到18%,高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

到2035年,西安高新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以西安高新区为龙头的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成为全国重要的创新高地和区域创新增长极。培育10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电子信息、先进制造和新材料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建设10个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及创新型特色园区,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市政[2013]5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市政[2013]5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

的实施意见

正文: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市政〔2013〕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2〕55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千亿元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决定》(市发〔2011〕56号)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的意见》(市发〔2013〕13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充分发挥桂林国家高新区引领、示范、辐射、带动全市经济发展的作用,现就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委、市政府委托高新区统筹千亿元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授予中共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工委”)、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市级相关管理权限。高新区管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市级相关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1.19

•【文号】国办发〔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1.1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已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

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各类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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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和省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7号),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集聚和示范作用,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工业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从主要依靠土地、资金等要素驱动向主要依靠科技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转变;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注重招商引资向更加注重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的发展模式转变;从注重硬环境建设向注重优化科技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软环境转变。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引擎。

到2015年,力争形成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引领、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支撑的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格局;打造一批以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产业支撑和配套体系完善、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集群;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技工贸总收入达到10000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7000亿元,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5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企业主体、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政府要在园区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体系、政策扶持措施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环境。二是坚持高新优先、整体推进的原则。要始终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根本任务,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三是坚持发挥优势、突破重点的原则。加快发展通信设备、软件、生物与新医药、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和机械制造等优势产业,大力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四是坚持协调发展、分工协作的原则。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支撑的产业协作体系。五是坚持资源整合、集约发展的原则。整合园区、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优质科技资源,为园区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坚持合理利用土地等有限资源,走集约化发展道路。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宏观规划指导。

根据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发展的现状,按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从国际化、市场化、产业化的角度,对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整体谋划,着力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引领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现代生物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现代装备制造业、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八大领域。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根据自身优势和科技发展趋势,引导、调整和完善产业发展布局。进一步推进环杭州湾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区、温台和金衢丽高新技术产业拓展区等三大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全面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构建适宜产业结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根据自身产业优势和创新能力,在提升优势产业的基础上,按照“发展与区域资源优势相适应的产业,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小、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的要求,构建与自身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的产业结构。

积极培育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抓住产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瞄准产业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光电显示、数字医疗设备、汽车电子和生物医药等产业的高端制造业。

加快提升传统产业。利用信息技术、控制技术、新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企业的生产流程、管理模式和产品层次,全面提升传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进传统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也要成为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示范区和先行区。

(六)建设现代产业集群。

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龙头企业,成为大企业大集团,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的企业快速发展,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以大带下、以小促大的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格局。

加快发展特色产业。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充分挖掘区域的自然资源、科技、人才、信息、区位和文化等方面的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产业。

建设现代产业集群。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产业联盟,推动由大企业大集团牵头、以中小企业为基础、以开拓共同市场为途径、实现协同发展为目的的产业

联盟,积极推进优势企业的集聚,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创建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现代产业集群。

(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优质科技资源向企业的自主创新倾斜,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区域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设备和信息共享、合作研发、联合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建立园区技术联盟。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以龙头企业发起成立、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支撑、以制定行业标准为途径、以共同研发为关键的产学研合作技术联盟。

搭建公共技术平台。根据“政府扶持平台,平台服务企业,企业自主创新”的要求和“系统集成、优化配置、共建共享、体制创新”的原则,整合、集聚区域内外各种创新要素,强化公共科技服务,创建一批行业专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力争建设若干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开放实验室等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产业技术的竞争能力。

三、保障措施

(八)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体制机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九)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抓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孵化器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和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与贯彻落实,把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并发挥《我省必须掌握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导向作用。全面推行和完善知识产权参与股权和收益分配政策。支持企业大力开发申请拥有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积极参与或主持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努力打造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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