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最新业合并等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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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新思路

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新思路

在维护国家权益 的基础上 , 了充分发挥税 为 收优惠在吸引外资 中的重要作用 , 国外商投资 我 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 立法 , 遵循“ 负从轻、 税 优 惠从宽 、 手续从 简” 的原则 , 因此 , 较之 内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更多的优惠。 1 .某些所得税税前扣除项 目的扣除额 明显高 于内资企业。如工 资、 福利支 出扣除和捐赠支出 的扣除。( ) 1 工资、 福利支出扣除。内资企业一般 按计税工资扣除 ; 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 只有 在符合“ 两低于” 的情况下 , ∞ 才能据实扣除 ; 而外 商投资企业 , 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可据 则 实扣除。( ) 2 捐赠支 出扣除。内资企业用于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 , 税法有 明确 的扣除范 围和扣除 比 例 (. % 、%、0 、0 %) 而外商投 资企业则 15 3 1% 10 ; 不 区分具体类别 , 允许其 作为当期成本 费用全额
初始时间的确定方法不 同, 符合减免规定 的新办 内资企业 , 一般是从“ 开业” 日起 , 之 而符合减免规 定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从“ 第一个获利年度”
算起 。除 此之 外 , 存在 减 免期 限 的长 度不 同 , 也 符 合减 免规 定 的新 办 内资企 业 的减 免 期 限 一般 为 2
达 到节 税 的 目的。


两 税未 合 并 时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得 税 税 收
筹划 的一 般思 路 ( ) 商投 资 企业 与 内资企 业在 税 收政 策上 一 外
的 主 要 区 别
限方面明显优于 内资企业 。( ) 1 外商投资企业优 惠形式 、 围多于 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税收优惠 范 主要偏重 于行业 优 惠, 高新技术企 业、 三产 如 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04-30 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 )两税合一对外资企业 的不利影响 一 1 . 两税合一使名义税率降低 ,外资企业失去竞
争优 势 。两 税并 行 时 ,内外 资企业 所 得税 法 的名 义
税率都 为3 %,但外资企 业 的实 际税率为 1 %左 3 3 右 ,而 内资企 业 的实 际税 率却 为 2 %左 右 ,内资企 5 业 的税 负几 乎 是 外 资企 业 的2 ,这 也使 得 内 资企 倍 业背着沉 重 的包袱在与外 资企业竞争 。两税合一 后 ,名义税率降至2 %,这一定程度上减轻 了内资 5
我 国两 税并 行 对外 资 企业 实行 的超 国 民待遇 违 背 了公 平 竞 争 的原则 。不 仅 直 接 减少 了税 收 收入 ,
还造 成税 制 复 杂化 ,以及 税收 征 管成 本 的增加 ,诱
摩擦和矛盾 ,降低了征税效率 ,违反了简便 、省费 的征收管理原则 ,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 源配 置 的效 益 ,进 而抑 制 了我 国税 制 的现 代化 建 设
争 中 ,将处 于极 为不 利 的境 地 。
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 2 收优惠数量减少 ,外资企业平均应纳税额 . 税
( ) 三 两税并行使税收优惠形式单 一 ,优 惠政
策 多变 ,扰乱 了正 常 的税 收 秩序 税 改 以前 ,对外 资企 业 的优 惠 政策 ,往往 偏重
增加。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 》的3 多条规定 中,有 1余条是关于税 0 0
( )两税 合一 对外 资企 业 的有 利影 响 二
产 业 的外 资企 业影 响 巨大 ,这部 分外 资企 业需 要考
虑新的措施 ,例如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或增加环境 保护与节能节水 、支持安全生产等投资,来争取新 的税收优惠以减轻总体税负。 最后 ,我们建议外资企业的管理层考虑到诸多 变化 ,对税改的动态予以充分关注。重新评估新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6]财税外字第331号)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

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如房屋、建筑物内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设施。

轮船包括除摩托艇和帆船外的各种机动轮船、气垫船、驳船、渔轮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设施。

关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思考

关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思考

税率 。 ”因此 ,统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法 已势在 必行 。

确定支 出 ,而外资 企业则 根据行 业 的 不 同 ,分别 按销售 净额 和业务 收入提 取业务招待 费 , 提取 比例分别 为5 ‰和
l‰ ,较 内资企 业略高 ;对 于工资列 0
舞氍 鞲 誊 囊攒 誓 秘 %
翮酾涮 器 处 的税务处理 规定不 同。 . 主要
2 0 ./i 诲 财 税 2 0 27 1
得 税 税 制 的 弊端 日益 显 露 。 特 别 是 2 0 年底我 国加 入 WT 01 O以来 ,要求 内 外 资企业享 有 同等待遇 的呼声 越来越 高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 《
3税收优 惠不同。目前 , . 在我 国不
照顾 税率 ,实行单 一的 比例税率 。
3 规范税前扣 除和税务处理项 目。 .
论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 得税 暂 行 条例 》 还是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外 商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 》 都有 中, 许 多优 惠政策 。按照 产业发展 的导 向 要求 ,国家对 内资企业 中的校办企业 、
19 年 、 9 3 9 1 19 年分别颁 布和制定了《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外商投 资企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税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 和《 所 得税暂行条例 》 ,从而形成 现行的 内
外 资企业 所得税 两套 税制 。这相对 于 原来 的多形式 、多 层次 的企 业所 得税
关规 定 , 以看 出 , 可 两套税 制在应纳税 所得额 的计 算 、 无形 资产 的摊销 、 纳税
年度 的确定 、亏损 结转 以及外 国税收
而外 资企业 无此 限制 ,可 据实全 额列 支; 对于捐赠列 支 , 内资企业 的绝大部 分公益 、 济性 的捐赠 , 救 只允许在应纳 税所得 额的 3 %以 内扣除 , 而外资企业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统一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统一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统一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中国税务报一直以来,企业重组清算的所得税纳税,是业内关注的重点,更是难点。

今年5月中旬,被期盼已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终于出台了,其中包含十三大点,众多小点,应该说比较复杂,需深入理解掌握。

为帮助企业准确解读,记者专访了在59号文制定过程中,参与讨论并提供重要建议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并购税务服务北方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先生。

突破“应该说此次59号文的内容,是一个突破,不仅对我国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做了重要的明晰和补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朱桉如是说,“例如,59号文中大概有80%的内容与美国的相关法规相似。

”谈到59号文对企业重组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朱桉总结道:首先,59号文的出台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税法精神,使内、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其次,59号文的出台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的空白,为企业特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再次,59号文规定在特殊重组中,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这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

那么,与之前的政策相比,59号文存在哪些异同呢?据朱桉介绍,对外资企业而言,国税函[1997]207 号文件(以下简称“207号文”)是“两法合并”前涉及重组税务处理的重要文件之一。

而59号文与207号文都允许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交易给予税收递延处理并以成本作为相关的计税基础,新旧政策的一致性,使企业不产生相应的应税所得或损失。

大家知道,207号文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

跨国公司如何应对两税合并

跨国公司如何应对两税合并

跨国公司如何应对两税合并西门子发电集团财务总监蒋建华表示,两税合并阻碍不大,过渡期足够企业把优待政策用完2005年1月14日,54家在华跨国公司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阻碍,预备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待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现在谈阻碍还有些为时过早,如何说还有5年的过渡期,”西门子发电集团财务总监蒋建华近日在同意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外资企业对“两税合并”曾作出比较猛烈的反应。

2005年年初,当时包括西门子、摩托罗拉、东芝、诺基亚、三星等在内的54家知名跨国公司曾联名上书相关部委,要求将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待政策连续延长5年—10年。

只是,随着两税合并进入立法程序,外资企业则表现出了“积极”的一面。

西门子早有预备“公司差不多早有预备,在这5年的过渡期内,差不多足够把企业还没有用到的优待政策用完,比如‘两免三减半’。

”蒋建华说。

所谓“两免三减半”是指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蒋建华认为,与税收政策相比,对外企阻碍更大的政策是行业准入制,尽管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大大放宽了外资准入国内的业务领域,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必要配套的操作性程序规范,使得外资实际进入有关业务领域的过程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而企业相关的技术研发却必须先行,一旦投入方向失误,就会失去国内市场的庞大商业机会,而且原先的巨额投入也将颗粒无收,这使得有关行业准入限制的风险凸现。

“‘两税合并’只是所有对外资优待政策中所调整的极小的一部分,对他们的阻碍并不大。

外商在中国投资,本身就享有了诸多的优待政策。

”一家本土企业的高层对此表示。

据了解,外商在中国投资,大部分落户各地高新区,不仅享受了国家关于高新区的要紧优待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待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地点所得税、都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优待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待政策、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还充分享受了各高新区自身为招商引资量身打造的各种优待政策,其中就包括税收方面的优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14•【文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四日财政部公布)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其它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

第三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是指按合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征收。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承办汇款单位按汇出额扣缴百分之十的所得税。

不汇出的不纳税。

第五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是指合营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但是按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加以弥补之后,开始有利润的年度。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连续不少于五年的,可凭接受投资企业的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一、工业:1.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2.本期产品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3.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4.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5.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6.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二、商业:1.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2.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3.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税金-销货成本-(销货费用+管理费用)4.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服务业:1.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管理费用)2.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四、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国税发[1997]71号通知

国税发[1997]71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已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来,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重组业务具有涉及税务事项面广、适用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多、操作处理复杂的特点。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停止执行。

《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股份制改组业务,已按国税发[1993]139号通知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可不再调整;其他情况应按《规定》第七条确定调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中有关营业活动延续性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结转等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合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

其中,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也称解散合并);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为吸收合并(也称存续合并)。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对企业在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资产计价的处理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务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务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务优惠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也越来越多。

为吸引更多的外资并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外资企业的税负,增加其竞争力。

本文将对外资企业在中国所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率的优惠,二是税收减免。

关于税率的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处地区、行业和产品的不同享受不同的税率优惠。

例如,在中国的经济特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甚至可以享受税收免征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还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或税收减免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中国政府还给予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研等方面的支出,外资企业可以申请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外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除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在中国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中国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其投资行业和所处地区的不同,给予增值税的减免或退税政策。

例如,对于鼓励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项目,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还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员工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一些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根据其工薪收入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度和优惠税率。

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的高端人才来到中国从事相关工作,促进了中国的人才引进和经济发展。

四、其他税务优惠政策除了上述所提到的税务优惠政策,中国还有其他一些税收减免政策,旨在鼓励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活动。

例如,对于投资环境较差的地区,中国政府可以给予外资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1999年10月18日)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外商对于中国市场的投资兴趣日益高涨。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和激励。

本文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析,以帮助广大企业家了解相关政策并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1. 减半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前五个年度按照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第六年开始,按照全额税率征收。

2. 免税优惠在特定的行业和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1. 进口设备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在进口设备的清关手续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 进口原材料税务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清关手续中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收。

三、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1. 地方税种免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一些地方性税种,例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这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可观的节省成本的机会,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2.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优惠在中国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包括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口腔卫生费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税收优惠申请流程简化为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便利程度,中国政府还大力简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一些在线平台或者专门的税务服务机构提交申请,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对经市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在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各园区和工业开发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被市有关部门核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凡自1991年度或1991年以前年度已经开始获利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1991年度以前是否已按原有规定享受了减免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均从1992年度起按上款规定给予五年免征和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五、对1991年6月30日以前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凡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不超过20%的,免征当年度地方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20 %以上,但不超过30%的,减半征收当年度地方所得税。

六、对1991年6月30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在1995 年底以前,凡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不超过15%的,免征当年度地方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15 %以上,但不超过30%的,减半征收当年度地方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93]财会字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93]财会字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办法》的通知((93)财会字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按若干问题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3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执行新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原制度”)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便于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制度,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的调帐问题规定如下:一、调帐原则及程序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仍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原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

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

执行新制度后,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企业调帐前,应按原制度将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结帐并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新体制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新体制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经 营 的 期 限 在 1 5 年 以上 者

从 开 始获 利


“ ”
发 挥 税 收优 惠 在 吸 引 外 资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
年 度起 第


年 至 第 五 年 免征 企 业 所 得税

充 分 用 好 税 法 允许 选 择 的事项 尽

我 国 外商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第 六 年 至 第十 年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传统 的筹划方 法 已 经 无 效 路为


外商投 资企 业

中图 分 类 号 :
文献 标识 码
A
应 重 新 定 位 所 得 税税 收 筹 划 思 路
具体思

实现

个转变




个有效

外 商投 资 企 业 的特 定 的税 收优 惠 上
内容 摘 要 : 我 国 已 正 式 实施 外 商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税 与 内资企 业 所 两税 得 税 合 并后 新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合 并后 外 商投 资 企 业 所 得 锐 的 税 收 优 惠 减 少 所 得 税 税 负上 升 针 对新 的 法律体制 外 商投 资 企 业 进 行 的 所 得 税税 收 筹划思 路 应 重新定位

才能达 到 节 税 增 收 的 目 的

码 头 建设 的 中 外合 作 经 营企 业

在海 煤
了计税工 资扣 除标准

广告 费扣 除标
因此
两 税未合并时外商投 资企 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15年修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15年修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1年第8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所得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所得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所得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s,简称FIEs)作为外商在中国的经济实体,承担着重要的税收义务和社会责任。

其中,所得税申报是FIEs必须遵守的法规要求之一。

本文将为您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所得税申报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所得税申报的基本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办税规章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所得税申报期限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所得税申报的主体责任作为FIEs,所得税申报的主体责任落在企业自身。

企业应亲自负责核算、申报和纳税,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可委托符合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所得税申报。

三、所得税申报过程1. 准备申报材料在进行所得税申报前,企业应认真准备以下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相关的资料和凭证等。

确保这些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填写申报表格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的格式,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填写至相应的申报表格中。

应仔细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无误。

3. 审核与纳税完成填写后,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表格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将所得税款及时纳入国库。

四、所得税申报的注意事项1. 守法合规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法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 注册登记信息准确外商投资企业应确保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信息准确无误,并与所得税申报表格中填写的信息保持一致。

3. 税务政策了解了解并掌握有关税务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遵循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减少税收成本。

4. 准确核算和报表编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确保申报所得税的准确性。

5. 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应妥善保留与所得税申报相关的财务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实。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法律法规汇编2004-11-12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2)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43)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52)7、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54)8、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方法 (55)9、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组织机构o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股东大会o第三节董事会、经理o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o第一节股份发行o第二节股份转让o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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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时间:1997-4-28文号:国税发(199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来,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重组业务具有涉及税务事项面广、适用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多、操作处理复杂的特点。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停止执行。

《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股份制改组业务,已按国税发〔1993〕139号通知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可不再调整;其他情况应按《规定》第七条确定调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中有关营业活动延续性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结转等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合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

其中,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也称解散合并);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为吸收合并(也称存续合并)。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对企业在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资产计价的处理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

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调整:1.按实逐年调整。

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

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不分资产项目,平均分十年,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应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税务处理按以下方法进行:1.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其中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三)减低税率的处理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行业性减低税率,并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前期亏损的处理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

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或者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企业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按以上款项规定,须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以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依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和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应纳税所得的划分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1.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延续合并前的生产经营业务,凡合并后的企业能够分别设立帐册,准确合理的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采取据实核算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未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营业机构,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的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

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定上述比例。

二、分立的税务处理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可以决定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对企业在分立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资产计价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分立前企业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

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二)税收优惠的处理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享受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凡分立前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2.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三)前期亏损的处理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

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下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三)以利润(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限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四)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1.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

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2.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

四、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资产转让是指: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

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

对资产转让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二)受让资产计价的处理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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