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比较研究
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比较研究近年来,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中国创新发展的两个重要示范区域,吸引了大量的创新企业和人才。
两个示范区在创新政策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政策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都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
两个示范区都设立了人才引进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中关村实施了“千人计划”和“双创计划”,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中关村创新创业;张江则推出了“百人计划”和“千人计划”,吸引优秀人才。
此外,两个示范区都提供了相应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机制,为创新人才提供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
其次,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科研项目资助方面有所不同。
中关村设立了一系列科技创新基金,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研究。
同时,中关村还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而张江则注重科研项目的综合资助,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推动科技项目的落地和推广。
此外,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企业创新支持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关村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中关村还建立了一系列创新载体,如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为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的平台和资源。
而张江则注重企业间的合作创新,通过建立创新联盟和共享平台,促进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和资源共享。
综上所述,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创新政策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人才引进和培养,科研项目资助等。
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如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企业创新支持等。
这些政策的差异反映了两个示范区的特点和发展重点。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为其他地区的创新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促进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
国务院赋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定位
合制定到 2 2 0 0年的园区发展规划。《 批 关村 高端领军人 才聚集 工程” ,聚集和 政府引导和服务 ,建设宜居 、和谐 、生
复 支持北京市 人民政府通过首购、订 吸引战略科学家 以及高端领军型创新创 态 的园区环境 ,开展具有 中关村特色的
购 、首台 ( 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 和示 业人才 、 创业投资家、 科技 中介入才 , 健 文化创新。( 摄影
村 科 技 园 区 的 科学 发展 和 创 新 在 本世 纪 产业 发展道路。在新 时期 ,国务院赋予 展 空 间 ,建 设 综 合性 国 家高 技 术 产 业基
前 2 年再上一个新 台阶 , 0 成为具有全球 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 范区的新定 位, 地 ,在软件和集成电路 、生物医药 、环
1 2 0 州 融 6 0 94 际 资
陈醒) 皿
ORGANl ZATI oN -REGI oN 机构 ・ J 区域
● 关注中 村 关
“ 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定位 ’
3月 2 0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建 范 项 目 ,推广 应用 中关 村 自主 创 新 产 品 全 人 才 激 励 机 制 , 建区动员大会。 等政府 采购方式 ,支持 企业 自主创新 。 完善人才服务环境 。三是构建区域技术 大会宣读了 国务院关于 同意支持 创新体制机制,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建 创新体系 ,建设 中国技术交易所 ,努力 中关村科 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 设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 区的批复) 以下简称 ( )( 《 批复》 。( ) ( 批复》 争取承接国家科技资源和重大项 目,实
中央 政 治 局 委 员 、北 京 市 委 书 记刘 施 “ 关 村开 放 实 验 室 工程 ” 中 ,开展 “ 中 指 出 ,同 意在 中 关村 科 技 园 区 建设 国 家 淇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刘淇书记指 关村百家创新型企 业试点 ”工作 ,健 全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中科园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3〕40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委2013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18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和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鼓励各分园对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对各分园推荐并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优秀人才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海归人才创业支持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海归人才原则上均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及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主要包括:(一)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二)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三)在海外定居一年及以上的外籍人才;(四)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要求,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并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现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对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内中央在京和市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微企业,以及本市范围内的担保机构。
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条件。
二、关于“先使用后付费”的界定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
三、试点科技成果范围限定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技术。
四、试点内容L鼓励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实施的,根据技术许可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数量、许可实施成效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应担保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补贴。
五、试点实施步骤(一)组织试点项目由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及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遴选拟通过许可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推荐拟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立时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中国高科技产业中心,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第一个“国家级”人才特区,是我国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关村的发展建设,国务院先后5次做出重要决定。
1988年5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它就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前身。
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1999年6月,国务院批复要求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这是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发展历程2005年8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8条决定。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载体,掀开了中关村发展新的篇章。
《批复》指出,要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又批复同意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中关村示范区今后十年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
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北京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由原来的一区十园增加为一区十六园,包括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等园区,示范区面积由原来的233平方千米,增加到488平方千米。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合作共建的一个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中关村示范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是中国乃至全球科技创新的重要集聚地之一。
自成立以来,中关村示范区已经成为了聚集了大量创新资源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集群,为中国的科技创新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关村示范区成立于2009年,是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将中关村科学城和中关村软件园整合升级而成的一处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创新区域。
中关村示范区占地面积约493平方公里,包括中关村科学城、中关村软件园和中关村技术密集型产业基地三个核心区域,以及朝阳区、丰台区、昌平区等多个周边区域。
中关村示范区依托于北京市的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优势,着力打造高端研发、产业孵化、科技金融和人才创新四大功能板块。
中关村示范区的发展战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关村示范区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城市。
这意味着中关村示范区将提供优质的生态环境和便捷的公共服务,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条件。
其次,中关村示范区着重发展科技产业。
中关村示范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推动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再次,中关村示范区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
中关村示范区通过建设国际化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加入。
最后,中关村示范区加大了科技金融的支持力度。
中关村示范区鼓励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融资,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中关村示范区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当前,中关村示范区已经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创新领军企业,包括小米、百度、京东等。
这些企业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创新成果。
中关村示范区也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科技人才,包括杨元庆、雷军等杰出的企业家和科学家。
他们在中关村示范区的引领下,推动了中国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中关村示范区”)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才特区的重大战略意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高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人才特区,是构筑我国人才发展战略高地、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人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人才特区,大量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示范区具有建设人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示范区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释放创新活力的法制保障——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作为 中关 村示范 区的 “ 基本 法”《 , 示范 区条 例 》 首先提 出
新形 势 下中关村 的发展 目标和 功能定 位 : 以科学 发展观 为指
二 、 动科 技 研 发 、 果 转 化和 知 识 产 权保护 推 成
《 示范 区条 例 》 加大对创新创业 主体科技研发 以及 创新 在
导, 服务国家 自主创新战略 , 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 , 推进体制
j 蠹
一
;, 莲绺 冀 ; 照 、
三、 聚集 人 才 资源
、
支 持创 新 创 业主体 的设 立和 发 展
《 示范区条例 》 对人 才发展 、 创新创 业 、 日申报 、 项 科研条件 《 示范区条例》 在企业设立和社会组织登记等方面做出规定。 保障 、 股权激励等方面做 L 了规 定 , 乜 统筹示范区 的人 才发展 , 进 支 持企 业设 立。企业可 以申请筹建登记 , 可以选择是否具
立 旱
提高 创新 主体创 造 、 用、 理和 保护 知识产 权 的能 力。 运 管
和实施商标战略 , 培育驰名商标 、午 幸 名商杯 ; 支持 创新 创业 主体
和原 《 中关村科技 园区条例 》 比 , 示范区条例 》 相 《 有哪些 参与创制标准 、 成立标准联盟 , 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推
1t# 。 t t ,
条例 j 。毋 。。 为 《 》( 示范区条例 》 经北京市十三届人大 常委 织的名称 可以冠以 “ ) 中关村 ” 字样 ; = 对 F符合条件 的产业联盟 , 以下简称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 白公布之 日起施行 , 《 原 中关 村科 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等 。 技园区条例 》 同时废止。
改革 与机制创新 , 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 、 开放创新 引领 区 、 主体创造 、 运用 、 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 的能 力等方 向做出规定 。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3.13•【文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待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专家参与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中示区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21年10月19日“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二〇二一年十月序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时期。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制定和实施“十四五”时期发展建设规划,对中关村示范区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有力支撑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发挥对全国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等制定,是指导中关村示范区未来发展建设的行动纲领。
目录一、中关村示范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一)发展基础(二)发展形势(三)发展思路与目标二、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加强重点技术领域布局(二)大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三)完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三、深化先行先试改革,营造世界一流创新创业生态(一)深化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改革(二)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三)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四)探索新经济制度创新(五)完善创新生态治理机制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全球创新创业高地(一)加强高校院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二)打造专业化孵化服务体系(三)支持高水平硬科技创业五、强化数字经济引领,建设世界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一)着力发展数字经济(二)构建“241”高精尖产业体系(三)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六、推动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提升园区引领带动作用(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二)加强高精尖产业空间载体建设(三)提升园区专业服务能力和绿色智慧发展水平(四)完善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机制(五)加强京津冀及全国示范引领七、全球视野招才引智,集聚世界一流人才(一)构建高能级人才队伍(二)创新引才育才用才机制(三)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八、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高水平开放的中关村(一)打造国际科技合作战略支点(二)充分链接全球创新资源(三)提升创新国际化影响力九、加强规划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协调推动(三)强化规划实施一、中关村示范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一)发展基础中关村示范区是我国创新发展的一面旗帜和世界知名的高科技园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创新创业主体第三章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第四章⼈才资源第五章科技⾦融第六章⼟地利⽤第七章政府服务和管理第⼋章核⼼区建设第九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内的组织和个⼈。
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从事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本条例。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以下简称“⽰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城、亦庄园、德胜园、⽯景⼭园、雍和园、通州园、⼤兴⽣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主创新战略,坚持⾸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先⾏区、开放创新引领区、⾼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
第五条⽰范区应当以提⾼⾃主创新能⼒为核⼼,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范区建设应当纳⼊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范区与⾏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范区研发、⽣产和⽣活需要。
第七条⽰范区重点发展⾼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
第⼋条⿎励和⽀持⽰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和市场竞争⼒,形成⼀批具有全球影响⼒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九条⿎励组织和个⼈在⽰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持有利于⾃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范区先⾏先试,营造⿎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化氛围。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印发。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央城市工作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等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促进分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
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制定了《实施细则》,对支持内容、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二、《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三、《实施细则》的支持主要内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基础上,对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等9个支持方向在支持内容和申报材料方面进行明确和细化。
(一)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细化支持条件:1.明确生态建设项目领域包括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景观、生态智慧管控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生态修复等。
2.对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司或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注册企业,且为项目出资方,出资金额须高于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11(000)008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数字经济引领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中科园发[2020]24号 [J],
3.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进特色产业园建设提升分园产业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科园发[2020]26号 [J],
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20]28号) [J],
5.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申请国际商标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中关村示范区条例表决通过
第七条第二款。
区 ,带动 首都 走上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道 路
市政府统筹示范 区建设发展
有 市 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 常 委 会 委 员 提 出 , 应
提供制度基础 和法律保 障。市人大常 村 国 家 自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发 展 规 划 纲
神 开展 这 项立 法 工 作 。
一
市人大法制委在 条例 》 表 进 一步 加强 市政 府对 示范 区建 设 和 ( 委 会 协 同 市政 府 相 关部 门 ,用 创 新 精 要 精神 , 决稿)中 ,将 条例》 ( 草案修改稿 ) 发展 的 整体 统筹 ,推 动创 新资 源整
2 1年 l 均2 oo 2 3 B
中关桐 囤家 自主锄 款 示范 区条 > ( ) 以 简称 ( 1 条 ) ( 案修 ) 挚
改 稿 ) )经过 两 次 审议 修 改 响我 的 ( { 中关 村 国 家 自主 剑 新示 范 区条 溉 l 决稿 ) ( ( 表 以 下 询称 条缃 ) ( 决稿 )) 在 审 人大 常委 会 第 2 次 会议 上 三 审表 决 通 过 ,并于 通 过 之 ) 表 2 门起 生效 执 行 , 本 对 条 陶 》 ( 决稿 ) 的甏 进 行 特 翻介 绍 表
中关 村示范 区条 表决通过
口 本- i 者 ]E : U 张 自然 /文
0 0年 l 1 1月 1 9日, 市 十 三 届 人 创 新 激 励 机 制 不健 全 ,科 技 资 源 部 门 进 高 端 产 业 集 群 发 展 ,下 一 步 本 市
大 常 委 会第 2 1次 会 议 对 中 关 分 割 , 产 学 研 用 脱 节 ,创 新 服 务 体 将 重 点 加 强 中 关 村 科 技 城 、 未 来 科 村 国 家 自主 创 新 示 范 区条 例 ( 案 修 系 不 完 善 以 及 创 新 成 本 提 高 等 问题 , 技 城 和 南 北 两 个 产 业 集 聚 区 的 发 展 草 市 改稿) ( 简称 ( ( 条例 ( 草案修改 稿) 法 规 在 建 立 对 科 技 人 员 的 权 益 保 障 建设 。据 此 , 人 大法 制委 将 条 例 》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科技人员为示范区内的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资金资助、设立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引导中小企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按照规定申报国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者资金项目,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九条 鼓
励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首都科学发展需要,定期发布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与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其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招标。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发挥政府采购对社会应用的示范引领作业、建设创新环境和促进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运用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和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人员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示范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推进自主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围绕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项目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以企业为主体或者采取企业化的运行模式,聚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整合土地、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各种创新要素,链接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个创新环节,形成协同创新、利益共享的自主创新机制。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
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转让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和教学、科研及事业发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示范区内承担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组织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在项目验收时对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管理,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本市企业名称登记中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主体开展标准创新,参与创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促进创新产品开发。
项目,应当采购、使用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
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应当对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或者加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科技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资金统筹机制,统筹各类资金的使用,采取股权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示范区内的重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项目;逐步提高科技和产业化资金的统筹比例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推荐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三十条 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的采购以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市政设施、技术改造、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节能环保等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1223(颁布时间)
20101223(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文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公共科技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示范区内的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研发、工业设计、咨询、检测、测试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创新管理和开拓市场。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联盟利用各自优势,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共同培养人才,共建国家和本市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联合承担科技项目,开展产学研用交流与合作。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
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第七条 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示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