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所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框架
代理问题管理方案
代理问题管理方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向全球扩展业务。
在这个过程中,代理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代理商的帮助,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进入新市场,获取更多的客户,不过,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代理问题。
如何有效地管理代理问题,让代理商更加愉快地合作取得双方赢利,是每个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代理问题的种类在代理业务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的问题,且这些问题的种类也会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代理商而显现出不同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代理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作关系问题:代理商和企业在合作期间发生的纠纷,如利润分配、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
2.合同问题:代理商和企业签订的合同出现问题,如合同条款歧义、缺失、变更等。
3.市场宣传问题:代理商针对企业产品的宣传不当,如虚假宣传、不规范宣传等。
4.市场变化问题: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代理商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不能够正常进行。
5.管理问题:代理商的管理问题,如售后服务质量不好、销售额不达标等。
解决代理问题的方法对于代理问题的不同类型,需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解决代理问题的方法。
1.与代理商沟通:第一步是与代理商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代理商所面临的问题,明确合作双方的利益和目标,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2.建立健全的合同:合同是代理合作中的重要文档,需要保证其条款明确、详尽,同时避免歧义。
当然,在合同中也应该考虑到代理商的权益,以便使合作双方能够更加平等地协作。
3.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是企业和代理商之间的重要桥梁,需要保证其质量。
在企业方面,需要设计完善的售后流程并保证其稳定可靠;在代理商方面,需要对售后人员进行充分培训和管理,确保其质量。
4.合理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上,企业应该考虑到代理商的权益,分配应该合理,以便激励代理商的积极性,同时保证企业自身的利益。
5.统一的品牌形象管理:企业开展代理业务,需要建立统一的品牌形象,以便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免代理商在不同市场上的差异化。
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及对策分析公司治理问题是近30年来最受关注的经济学和财务学研究领域之一,而由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则是研究公司治理绕不开的话题。
从代理理论视角出发来观察公司中的代理关系和存在的代理问题,会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形成与解决产生更加清楚的认识。
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是在过去20年中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指的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
事实上,公司治理问题就是外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目标并不一致,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这必然引起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而引发的代理问题。
现代公司内部的代理关系极为复杂。
仅公司治理层面就包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与经理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治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解决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股东行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有权审议通过董事会所制定的公司重大决策并通过驾驭董事会控制企业管理当局。
但是在股权高度分散、大多数投资者只持有少量股份的现实中,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实施有效治理的成本很高。
这样在股东之中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使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激励机制变得名存实亡。
此外,在公司的CEO同时兼任董事长,有的甚至还同时兼任执行主管的情况下,CEO不仅能直接控制董事会且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能左右股东大会,至于操控监事会更是不在话下。
在管理者屡屡越权、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形下,建立健全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来保护自身利益,乃是广大股东寄予厚望的势在必行的选择。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扮演着股东利益监护人的角色。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一、背景介绍随着合作的深入,合伙人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与争议。
为了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探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的相关问题。
二、合作协议的解决机制在制订合作协议时,双方应当明确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的机制。
常见的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1. 协商协商是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
合伙人可以通过直接沟通、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协商方式强调双方合作、沟通的能力,能有效地解决一些小的分歧。
2. 仲裁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常被用于商业合作中。
双方可以选择一个独立公正的调解人,其决定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仲裁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并且能够保护商业机密,减少对外曝光。
3. 诉讼诉讼是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处理。
在一些复杂的纠纷情况下,诉讼被认为是一种有力的解决方式。
然而,诉讼费用较高、周期较长,并且会对商业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三、引入第三方专家对于一些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争议,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专家进行调解或提供专业意见。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解决方案的客观性和专业性,避免了合作的主观因素。
四、条款明确为了确保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的效果,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应当明确清晰。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 合伙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3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
2.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合伙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3. 仲裁的具体程序、仲裁庭的选派和相关费用应当明确约定。
4. 如果选择诉讼,应当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和相关的法律适用。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的实际操作,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某公司合伙人合作协议中规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
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
根据协议约定,他们选择了一位具有丰富经验的商业仲裁专家进行调解。
经过多轮仲裁,专家最终做出了一份公正的仲裁裁决,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合伙事务所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框架
合伙事务所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框架【摘要】合伙人之间的充分信任是合伙合约赖以存在的基础,但合伙合约订立后,有限信任是维系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前提,合伙事务所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代理问题,解决的基本原则是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对应起来。
【关键词】有限信任;委托代理;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一、合伙事务所中的委托代理与有限信任信任是建立合伙合约的前提。
Weber,M(1915)认为信任包括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 trust)与普遍信任(universalistic trust),前者以血缘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后者则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
Zucker (1986)认为:第一,由声誉产生信任。
根据对他人过去的行为和声誉的了解而决定是否给予信任,声誉好的人能得到信任。
第二,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
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一般来说,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
第三,由法制产生信任。
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而给予信任。
合伙事务所中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普遍信任,不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特殊信任,是建立在声誉良好、共同的价值观、社会规章制度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的基础之上的认知性信任。
如果合伙人不彼此信任的话,那么合伙合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同样如果合伙人不信任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他们就不会聘任这些职业经理人来代为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业务。
但是只要是人,总存在自己的一己私利,并可能为自己的一己私利发生“道德风险”。
换而言之,信任是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基础,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总是有限的。
有限信任,即委托人对代理人既信任又实施正当怀疑,是一个不争的现实选择。
委托人之所以信任代理人,是因为他们需要这些代理人,这是现代社会分工协作的必然结果。
委托人之所以怀疑代理人,是因为现实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必然导致信息不完备(information incompleteness)和信息的不对称分布(information asymmetrical),进而引起西蒙(1989)所说的有限理性和Williamson (1975,1985)的机会主义倾向与机会主义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提出的建议。
在合伙制改革过程中,各种问题与挑战不可避免,如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层次结构不清晰等。
建议在合伙制改革中应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建立更加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
本文还分析了合伙制改革的影响以及对改革成果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部分强调了合伙制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影响,同时指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的探讨,有助于提高合伙制改革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问题、建议、影响、可持续发展、重要性、未来发展、解决问题。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是当前我国会计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合伙制进行改革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合伙制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通过对合伙制改革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的明确把握和深入分析,将为我们探讨接下来的正文内容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指导。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能够找出根本解决方案。
通过对合伙制改革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使改革过程更加顺利和有效。
本文还将就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建议做出具体分析和提出可行的措施,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通过分析合伙制改革的影响和改革成果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揭示改革的效果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最终,结合合伙制改革的重要性,对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和总结,旨在为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合伙人合同中的分歧解决机制
合伙人合同中的分歧解决机制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分歧和争议。
为了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定和长期发展,一份有效的分歧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伙人合同中分歧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分歧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分歧,如财务分配、决策权、工作分配等。
一个有效的分歧解决机制可以帮助合伙人妥善处理分歧,避免矛盾升级,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定。
通过建立明确的解决机制,合伙人可以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降低合作风险,提高合伙企业的成功概率。
二、常见问题1.解决机制不明确:一些合伙人在合同中缺乏明确的分歧解决条款,导致在出现分歧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决机制,如仲裁、诉讼或协商解决等。
2.决策流程不合理:一些合伙企业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合理的流程,导致合伙人之间的分歧加剧。
为了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决策流程和表决方式,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
3.沟通不畅:合伙人之间的沟通不畅是导致分歧的常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伙人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解决方案1.建立协商机制:合伙人应定期举行会议,共同讨论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并就分歧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应尊重每个合伙人的意见,寻求妥协方案,确保合伙关系的和谐稳定。
2.引入第三方调解: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调解。
第三方调解可以增加双方信任度,降低矛盾升级的风险,有助于达成共识。
3.建立仲裁或诉讼机制:当分歧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时,可以建立仲裁或诉讼机制。
仲裁或诉讼程序通常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可以作为最终解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应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完善决策流程:在合伙企业中,应建立合理的决策流程和表决方式,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合伙事务的纠纷解决机制
合伙事务的纠纷解决机制本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本机制”)是根据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帮助合伙人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并维护合伙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合伙人应遵守本机制,以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任何纠纷。
一、解决纠纷的程序1. 协商当合伙人之间出现纠纷时,首先应当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过程中,各方应以友好、诚信的态度,共同解决纠纷事项。
协商期间,各方可自行或指定代表参与,协商结果应尽量达成一致。
2. 调解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各方可协商决定将纠纷提交给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由合伙人共同选举组成,委员人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调解委员会将通过听取各方陈述意见,了解纠纷的具体事实,并就纠纷提供调解意见。
各方应积极配合和遵守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决定。
3. 仲裁若经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应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
仲裁的结果将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各方应按照仲裁决定履行义务。
二、保密条款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应保守与纠纷有关的信息,并承诺不将该信息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各方还应妥善保存纠纷解决文件和资料,除非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披露。
三、费用负担纠纷解决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各方共同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的费用,以及律师费、会计费等。
四、争议解决地和适用法律本机制中的纠纷解决地为协议签订地。
本机制的解释、效力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协议法律条款和相关法律。
五、附则1. 本机制对于解决合伙事务纠纷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人应遵守并执行。
2. 如协议中另有约定,以协议为准。
3.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纠纷,各方应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 本机制的修改、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请各方合伙人充分理解并遵守本机制,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良好合伙关系。
如果纠纷发生,请尽快按照本机制进行解决。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合伙人关系管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合伙人关系管理与纠纷解决机制在商业运营中,合伙人关系的良好管理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于合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合伙人关系管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以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一、合伙人关系管理合伙人关系管理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和合作基础上的。
合伙人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确保彼此的利益能够得到平衡和保护。
1. 公平分配利润和责任: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承担责任的比例和方式。
这应该基于各自的贡献和投资额来确定,以确保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2. 决策权和权力平衡:合伙人应协商确定重大决策的权力归属,避免由于权力不平衡而引发的合伙纠纷。
可以设立决策委员会或者明确投票权的比例,以保证决策的公正和合理性。
3. 信息共享和透明度:合伙人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分享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要决策。
透明度的建立将有助于避免误解和猜测,增加合作信任度。
二、纠纷解决机制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避免纠纷升级和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1. 协商解决原则:合伙人之间的纠纷首先应该通过协商解决,通过互相沟通和妥协来达成共识。
协商过程中可以选择第三方中立人或专业机构进行调解,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2. 仲裁和调解:当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仲裁或调解的机构和程序。
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调解则是通过第三方的协助进行妥协和谈判。
3. 司法诉讼: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协商、仲裁和调解等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合作协议可以规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和程序,以保护合伙人的权益。
三、协议修订和解除合伙人关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和变化的,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应该预留出修改和解除的条款。
1. 协议修订:合作协议应该规定如何进行协议的修订,包括修改的程序、合伙人之间的协商和共识。
协议的修订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合伙经营协议书的企业治理与决策架构
合伙经营协议书的企业治理与决策架构一、背景介绍在合伙经营中,企业治理和决策架构对于合伙方的利益保护和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伙经营协议书中的企业治理和决策架构的相关内容,为合伙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企业治理1. 合伙企业治理的意义合伙企业治理是指合伙方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维护利益的过程。
其重要性在于确保合伙方的权益受到保护,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高企业效率,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2. 合伙企业治理的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合伙方应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2)一人一票原则:合伙方在决策中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决策结果应得到合理认可。
(3)信息公开原则:合伙方应及时、准确地向其他合伙方公开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决策合理性原则:决策应基于充分的信息和对企业整体利益的综合考虑,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合伙方的利益诉求。
3. 合伙企业治理的组织架构(1)合伙大会:合伙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合伙方按照持股比例参与表决,决策结果应得到合伙方的支持和执行。
(2)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伙企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合伙大会的决策,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确保企业高效运作。
(3)经营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财务管理、市场运营、人力资源等,其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应符合合伙方的利益诉求。
三、决策架构1. 决策方式(1)共同决策:合伙方在重大决策方面享有平等表决权,一人一票原则应得到充分体现。
如涉及企业战略调整、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2)授权决策:对于某些常规性决策事项,可以授权给特定的合伙方或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决策,减少决策程序和成本。
但必须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授权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2. 决策程序(1)决策议题的提出:由合伙方、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团队提出决策议题,明确议题的范围、目的和影响。
(2)信息收集与分析:相关人员应及时搜集与议题相关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合伙协议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合伙协议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合伙协议是一种为合作伙伴间的合作关系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文件。
然而,在签订合伙协议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合伙协议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首先,合伙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是权益分配。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每个合作伙伴所持有的股权或份额比例,以及分配利润和亏损的方式。
一些合作伙伴可能会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纷争。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合作伙伴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期望和利益,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权益分配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管理权和决策权的问题也常常困扰合伙伙伴。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谁有权决定关键性事项,例如公司战略、财务决策和人事任免等。
针对这个问题,合作伙伴可以约定投票权或者设立一个管理委员会,以确保合伙企业的顺利运营和决策效率。
第三,合伙协议中常常涉及到合伙期限和解散的问题。
合作期限的确定可以避免由于时间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当合伙期限届满或者发生某些特定事件时,合伙企业可能面临解散的情况。
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解散程序和分配方案,可以有效地避免合伙解散时的争议和纠纷。
此外,对合伙企业的退出和终止常常引发纠纷。
合伙协议应当规定成员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并明确有关退出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同样地,协议也应当明确规定合作伙伴违反协议时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为了防止将来可能的纷争,合作伙伴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当充分讨论这些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退出和违约条款。
最后,合作伙伴之间可能会出现纠纷,包括合同履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争议和纷争,合作伙伴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当共同商讨和选择合适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并明确约定相关的程序和条件。
总之,合伙协议作为合作伙伴间的共同约定,对于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签订合伙协议之前,合作伙伴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合伙协议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伙协议书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背景介绍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为了确保合伙企业的顺利运营和有效决策,制定一份合伙协议书,明确公司治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确保企业的稳定经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合伙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合伙人的权益保护、风险控制和决策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一)合伙人权益平等原则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益地位,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的发言权还是在收益分配上,都应该尊重每个合伙人的权益。
(二)决策权与投票权相一致原则合伙企业应当确保决策权与投票权相一致,任何重大决策都应通过合伙人的共同协商达成共识,避免少数合伙人操控多数合伙人的利益。
(三)董事会治理原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合伙企业,建议设立由合伙人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由各个合伙人推选产生。
董事会具有监督、制定决策和管理的职责,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各项决策的合法性。
(四)执行团队设立原则除了董事会外,合伙企业还可以设立执行团队来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
执行团队成员的选聘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并与董事会保持紧密合作。
(五)信息透明与资产保护原则为了保证合伙企业内部的信息流通和各项资产的保护,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向合伙人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企业运营和财务信息。
(六)纠纷解决原则对于可能发生的合伙纠纷,合伙企业应当事先制定合伙纠纷处理机制,明确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式,以减少纠纷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四、公司治理结构的操作机制(一)成立董事会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议书中约定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和任职方式,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投票决策原则所有决策事项都应通过合伙人的投票达成共识,投票原则要遵循“一人一票”的基本规则。
(三)聘任执行团队根据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合伙企业可以聘任执行团队成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加强企业的日常管理。
公司治理代理问题与管制策略
公司治理代理问题与管制策略
2.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独立董事来监督和平衡管理层的权力,减少代理问题的发生。
3. 信息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让股东和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营 情况和决策过程,减少信息不对称。
公司治理代理问题与管制策略
公司治理代理问题是指在公司中,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导致可能出现利益冲 突和道德风险的情况。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委托管理层代表其管理和运营公司,但管理 层可能会追求个人利益或违背股东利益。这种代理问题可能导致资源浪费、低效率和不公平 的决策。
为了解决公司治理代理问题,可以采取一些管制策略:
4. 监管机构和法规: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和法规制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提高违规 成本,以降低管理层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
5. 股东参与和监督: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事务,行使股东权益,通过投票和提案等方式 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约束。
公司治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问题与管制策略
这些管制策略的目标是建立健康、透明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 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公司治理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及保护各方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实践措施。
在合伙经营协议中,公司治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规范合伙企业的运作,确保各合伙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合伙经营协议中的公司治理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在合伙经营协议中,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至关重要的。
合伙企业应当设立一个明确的领导机构,由各合伙人共同参与管理和决策。
该领导机构应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合伙人或者管理层等,具体设置应根据合伙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灵活确定。
同时,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决策程序的公正性。
二、决策流程合伙经营协议应明确各合伙人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决策流程应遵循合伙人间的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公司战略调整、资本调整等,应通过合伙人会议或其他形式的协商决策,确保各合伙人参与其中,并形成一致意见。
此外,协议还应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决策程序,以便快速应对突发事件。
三、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应着重关注风险管理,确保合伙企业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和降低损失。
合伙经营协议应包括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和责任约定,明确各合伙人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在制定公司治理方案时,应考虑到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如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内部控制机构等。
四、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公司治理应注重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各合伙人和其他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经营协议应规定各合伙人有权获取和审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并对敏感信息进行保密。
此外,协议还应明确合伙企业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纠纷解决机制公司治理应设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及时解决合伙企业内部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合伙经营协议应首先鼓励各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避免诉讼成本的增加。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治理结构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治理结构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治理结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合伙协议、决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成员通常包括主任律师、副主任律师和其他重要职务的律师。
3. 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确保事务所的合法合规经营。
监事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成员通常包括独立董事和其他具有监督职责的律师。
4. 合伙人权益保障: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合伙人的权益保障措施,如利润分配、风险承担、退出机制等。
此外,还应设立专门的合伙人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处理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和利益冲突。
5. 业务发展与质量控制:合伙协议应规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事务所的持续发展。
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事务所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6. 财务管理:合伙协议应明确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报告、审计、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
7.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合伙协议应规定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合伙人、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此外,还应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向合伙人、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信息。
合伙企业法的治理结构分析
合伙企业法的治理结构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而合伙企业法的治理结构则是确保合伙企业有效运作、保障各合伙人权益的重要基石。
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简单来说,就是关于合伙企业内部决策、管理、监督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则和机制。
它不仅影响着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还关系到合伙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角色与权利义务。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他们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通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更多的是关注投资回报。
在决策机制方面,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但对于一些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具体的决策程序和方式。
例如,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或者赋予某些合伙人特定的决策权。
这种灵活的决策机制,既能够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愿,又能够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
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也是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些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每个合伙人都参与企业的各项事务;而有些合伙企业则会聘请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合伙人则主要进行监督和重大决策。
此外,合伙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清晰透明。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伙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关键环节。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通常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公司治理与合规要求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公司治理与合规要求在商业领域中,合伙人合作协议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各个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除了合作细节,公司治理和合规要求也是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的公司治理和合规要求。
一、公司治理要求1. 董事会成立和职权:合作协议应明确董事会的成立和职权。
董事会由各合作伙伴委任的代表组成,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的运营。
2. 董事会决策机制:协议中应明确董事会的决策机制。
例如,重大决策是否需要全体合作伙伴的一致同意,或者是否可以通过多数董事的决定来进行。
3. 合作伙伴权益保护:合作协议应确保合作伙伴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合作伙伴的退出、分配利润、资金追加等事项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4. 公司财务管理:协议应规定公司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程序,包括审计程序、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等。
5. 投资和业务范围:协议中应明确合作伙伴的投资和业务范围,以避免合作伙伴在未经授权的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
二、合规要求1. 法律遵从和合规要求:合作协议应明确要求各合作伙伴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合规制度,确保合作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合作协议应规定各合作伙伴有义务向其他合作伙伴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保持合作活动的透明度。
3. 冲突解决机制:协议中应设立冲突解决机制,确保在合作中出现分歧时能够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避免长期纠纷的发生。
4. 合作伙伴评估和退出:合作协议应规定对合作伙伴的评估机制,以及退出合作的程序和要求。
5.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机制,以防止合作伙伴之间在知识产权上的纠纷。
综上所述,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公司治理和合规要求是确保合作伙伴关系稳定而健康发展的关键。
通过明确各方的权责,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以及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合作伙伴可以更好地管理合作企业,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
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的框架_经验及其启示
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的框架、经验及其启示①李晓慧(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摘要:运用实地访谈定性研究方法,描述和梳理了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的框架、经验,并提出如下建议:(1)事务所的合伙治理不可能简单地以合伙制事务所注册登记为标志形成,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职业理念、管理哲学、行为模式、技术专长的积累过程。
(2)事务所的合伙治理需要凸现事务所发展中统一平台和统一标准的优势;事务所内部治理权利(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利)设计要强调共担和专业性;合伙人的责权利应当在完善的体系和制度支撑下明晰和匹配。
关键词: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框架、经验、启示一、引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的二十年中,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在艰辛地探索持续发展之路。
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提出了在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发展中,应当狠抓内部治理,积极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
2010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提出了大力推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改制工作。
2月1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指导和支持事务所作大做强、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的具体意见。
在政策的推动下,中国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积极探索和推进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与此同时,国际四大(毕马威、安永、普华永道、德勤)在中国的成员所(以下简称四大合作所)的合作期快届满②了,也面临着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问题。
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政策和实务的发展,建立起完善的合伙治理机制是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以后部分运用实地访谈定性研究方法,客观描述和梳理了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的框架、经验,以求借鉴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实践,探索出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治理的新思路。
合伙人合同中的治理结构与决策机制
合伙人合同中的治理结构与决策机制本合伙人合同(下称“合同”)由以下各方于签署日起生效,旨在规范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根据以下条款,各方同意并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第一条合伙形式1.1 合伙人同意以合伙形式进行合作,共同成立合伙企业(下称“公司”)。
1.2 各方依据其投资比例确定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与义务。
第二条合伙人义务2.1 合伙人应保证其在公司中的行为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2 合伙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共同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并定期进行合伙人会议,审议公司事务并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治理结构3.1 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股权比例选举产生。
3.2 董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合伙人各方可根据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派出董事。
3.3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长,由合伙人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董事会会议和公司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决策机制4.1 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讨论并取得多数董事的同意方可进行。
4.2 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由董事长和执行团队负责决策执行,但涉及重大风险及资金运营等事项需要报备董事会。
4.3 合伙人应按照其股权比例在合伙人会议上进行决策,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条利润分配与风险分担5.1 公司的利润按照合伙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5.2 合伙人按照其股权比例分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和债务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合伙人应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7.2 合伙人离开公司后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活动。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8.1 合同的变更应经各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8.2 合同可以根据各方的一致意见终止或解除。
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的框架_经验及其启示
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的框架_经验及其启示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的框架、经验及其启示①李晓慧(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摘要:运用实地访谈定性研究方法,描述和梳理了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的框架、经验,并提出如下建议:(1)事务所的合伙治理不可能简单地以合伙制事务所注册登记为标志形成,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职业理念、管理哲学、行为模式、技术专长的积累过程。
(2)事务所的合伙治理需要凸现事务所发展中统一平台和统一标准的优势;事务所内部治理权利(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利)设计要强调共担和专业性;合伙人的责权利应当在完善的体系和制度支撑下明晰和匹配。
关键词: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框架、经验、启示一、引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的二十年中,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在艰辛地探索持续发展之路。
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提出了在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发展中,应当狠抓内部治理,积极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
2010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提出了大力推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改制工作。
2月1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指导和支持事务所作大做强、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的具体意见。
在政策的推动下,中国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积极探索和推进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与此同时,国际四大(毕马威、安永、普华永道、德勤)在中国的成员所(以下简称四大合作所)的合作期快届满②了,也面临着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问题。
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政策和实务的发展,建立起完善的合伙治理机制是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以后部分运用实地访谈定性研究方法,客观描述和梳理了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的框架、经验,以求借鉴四大合作所合伙治理实践,探索出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治理的新思路。
合伙事务所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框架
章 制度 , 专业 资格 、 如 科层 组织 、 中介 机构 及各 种法规等 的保 证而给 予信 任。 合伙 事务 所 中合伙 人 之 间的 信任 是 普遍 信任 ,不 是 建立 在 私 人 关 系 和 家族 或 准家 族 关 系之 上 的特 殊信 任 ,是 建立 在 声誉 良好 、 同的价 值 观 、 会 规 章 制 共 社 度 及各 种 法规 等 的保 证 的基 础 之 上 的认 知 性信 任 。 如果 合伙 人 不彼 此 信任 的话 , 那 么合 伙 合约 就是 “ 源之 水 ,无本 之 无 木 ” 同样 如 果 合伙 人不 信 任 其聘 任 的高 。
的 利益 与全 体 合 伙人 的利 益 并不 完全 一 致, 因而也 是代 理人 , 自 己特 有 的利益 , 有
— —
在合 伙事 务所 中 , 要 建立 “ 一般 三会
合伙 人 大会 、 管委 会 和 监事 会 , 在 存 第一 层 次 的 委托 代 理 关 系存 在于 全 体合 伙人 与合伙 人管 委会 委 员之 间, 体 全 合伙 人是委 托人 , 管委会 委 员是 代理人 ; 第二 层 次 的 委托 代理 关系 存在 于 管 委会 与高级 经理 之 间 ,管 委会是 委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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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所 中的代理 问题及其治理框架 术
湖 南财经高等专科 学校 唐 红
【 要 】合伙人之 间的充分信任是 合伙合约赖 以存在 的基础 , 合伙合 约订立后 , 限信任 是 维系不同层次的委托代 理关 系的基本 摘 但 有
前提 , 伙事务所 f存在 不同程 度的代理 问题 , 决的基 本原则是将 剩余控 制权与剩余 索取权尽 可能地对应起 来。 合 l , 解
第二 , 由社 会相似 性产 生 信任 。根据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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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所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框架【摘要】合伙人之间的充分信任是合伙合约赖以存在的基础,但合伙合约订立后,有限信任是维系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前提,合伙事务所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代理问题,解决的基本原则是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对应起来。
【关键词】有限信任;委托代理;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一、合伙事务所中的委托代理与有限信任信任是建立合伙合约的前提。
Weber,M (1915)认为信任包括特—任(particularistic trust)与普遍信任(universalistic trust),前者以血缘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后者则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
Zucker (1986)认为:第一,由声誉产生信任。
根据对他人过去的行为和声誉的了解而决定是否给予信任,声誉好的人能得到信任。
第二,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
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一般来说,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
第三,由法制产生信任。
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而给予信任。
合伙事务所中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普遍信任,不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特殊信任,是建立在声誉良好、共同的价值观、社会规章制度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的基础之上的认知性信任。
如果合伙人不彼此信任的话,那么合伙合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同样如果合伙人不信任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他们就不会聘任这些职业经理人来代为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业务。
但是只要是人,总存在自己的一己私利,并可能为自己的一己私利发生“道德风险”。
换而言之,信任是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基础,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总是有限的。
有限信任,即委托人对代理人既信任又实施正当怀疑,是一个不争的现实选择。
委托人之所以信任代理人,是因为他们需要这些代理人,这是现代社会分工协作的必然结果。
委托人之所以怀疑代理人,是因为现实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必然导致信息不完备(information incompleteness)和信息的不对称分布(information asymmetrical),进而引起西蒙(1989)所说的有限理性和Williamson (1975,1985)的机会主义倾向与机会主义行为。
同时,怀疑代理人又是委托人对自我产权必要的保护机制。
(一)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有限的按理说合伙人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否则合伙合约即使已经成立了也会存在危机,但在大型事务所,合伙人各有优势,不可能所有的合伙人都对合伙事务所的所有事务都进行决策,必须选择一部分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来代理全体合伙人管理一些重要的合伙事务,另一部分合伙人也就不能成为管委会成员,有的甚至不能担任高级经理。
成为管委会委员或高级经理的合伙人,在事务所能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与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而也是代理人,有自己特有的利益,作为个体的合伙人可能在经营事务所的活动中“偷懒”或“说谎”,并祸及(连累)讲诚信的合伙人。
任何合伙人不可能对其他合伙人的全部工作实施全程监控,这为理性有限的合伙人提供了“偷懒”与“说谎”的便利。
另一方面,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经营中可能损害合伙人整体利益实施正当怀疑也就有了合情合理的基础。
(二)合伙人与非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有限的在大型合伙事务所中,由于业务开展需要,不得不聘任一些创新能力很强但暂时不适合作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作高级经理,负责事务所的市场开发、日常业务运作等,这些高级经理比不亲临现场的合伙人更有信息优势,更容易利用这些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而酿成重大审计风险,给合伙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这些重大审计风险的时滞效应使具有信息优势的高级经理更有机会欺骗合伙人,使合伙事务所的代理问题更严重和更具隐蔽性。
二、合伙事务所中的剩余控制权:治理的重点剩余控制权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引起的,在合伙事务所中,一般掌握在管委会和高级经理层手中,是合伙事务所治理结构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在合伙事务所中,一般要建立“三会”——合伙人大会、管委会和监事会, 存在四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全体合伙人与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之间,全体合伙人是委托人,管委会委员是代理人;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管委会与高级经理之间,管委会是委托人, 高级经理是代理人;第三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高级经理与项目经理之间,前者是委托人,后者是代理人。
此外,还有项目经理与一般员工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二层次的委托代理问题。
管委会是通过合伙人大会选举的一部分合伙人来对合伙事务所进行管理的一个机构,委员必须是合伙人,并且只能在合伙人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一般而言,管委会委员的主要权利,包括高级经理选择权和考核权、风险审计业务承接权、重要审计报告签发权、日常管理制度制订权等,这些权利是事务所的日常决策权,都是合伙人大会赋予的。
问题是,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情形是无法在合伙人大会的决议与授权合约中一一明确的,即管委会委员总存在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如在合伙人范围选择高级经理这一事项,合伙人大会只能做出原则性规定,但在符合原则规定的条件下,在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人数多于要选拔的人数时,管委会委员就有了选择谁、不选择谁的权利,这就是剩余控制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管委会委员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或对自己比较有利但未必对合伙事务所整体有利的人成为事务所的高级经理,从而使事务所承受某种风险。
同样在风险审计业务承接权上,也存在剩余控制权问题,因为某项审计业务之所以成为风险审计业务,最重要的在丁-,通常情况下该业务的风险是潜在的,很难预见,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存在见仁见智问题,管委会委员也就有了发挥或滥用自己职业判断权利的机会,实现自己的利己或利己也利他的目的,这又是一种形式的控制权。
一般而言,高级经理受命于管委会,处理事务所的日常经营业务,相对于管委会委员而言,高级经理更具信息优势,管委会委员无法预知一切不确定事项并在委托代理契约中反映之,高级经理拥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一是业务承接决定。
高级经理为了自己及其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决定或拒绝承接具有某种风险的业务。
经济人特性决定了事务所必须将高级经理的收入与他们承接的业务联系起来,这样也就可能诱发高级经理隐瞒业务风险、承接风险过大的业务,同时事务所为控制高级经理承接风险过大的业务,也会将审计失败赔偿与高级经理的风险识别与报告责任联系起来,从而是一些过于谨慎的高级经理,拒接一些风险并不大的业务,影响事务所的发展和壮大。
二是对审计证据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决定。
高级经理为了自己及其部门的利益,节约审计成本、规避管理部门检查或迎合客户不当需要,故意滥用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职业判断,出具不当审计报告等。
三、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对应起来:控制滥用剩余控制权的基本制度安排合伙事务所的剩余索取权就是对合伙事务所净利润的要求权,从法律责任的最终归属上说,应该全部由合伙人拥有。
但是由于剩余控制权的存在,为更好地控制拥有私人信息的人滥用剩余控制权,提高事务所的竞争力和健康发展的可持续性,那么合伙人就应该让出部分剩余索取权,与拥有剩余控制权者分享,使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对应起来。
这里的“尽可能地对应”包括这样四层涵义:第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无法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完全对应起来,如果可以,无论是控制权还是索取权,都可以在合约上完全明确,也就不存在“剩余”问题了;第二,代理人的性质使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可能完全对应,因为作为管委会委员和高级经理的代理人本身就是合伙人,合伙人以其对事务所风险承担最终的无限连带责任,不可能无视其他合伙人的权责而独占全部剩余索取权,此外,在非合伙人的高级经理中,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创新能力为资本获取分享剩余索取权,虽然事务所的超额利润(甚至绝大部分利润)是由创新能力的高级经理创造,但这些高级经理不能独占事务所的全部利润,因为合伙人以其全部私人财产承担事务所的最终风险,合伙人有权获取事务所的风险投资溢价收入;第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对应起来是和谐共赢的理性选择,无论是作为委托人的合伙人,还是作为代理人的合伙人或非合伙人,谁都无法独占事务所的剩余索取权,分享剩余索取权是多次博弈后的结果,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两者不可能是“一一对应”的,只能是“尽可能,,的;第&,合伙人对事务所风险承担最终责任,使委托人的合伙人在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安排中处于主动地位,发生激励不足的概率常常大于激励过度的概率,代理人,特别是作为非合伙人的代理人埋怨委托人“小气”,便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代理人要求提高剩余索取权分享比例的谈判也会经常发生。
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对应起来,需要报酬机制、控制权机制、信誉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共同作用。
报酬机制是最基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核心是要充分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又要控制审计风险。
决定代理人报酬大小的主要因素是业务量(特别是新增的业务量)、审计失败(高级经理获得报酬的减项)、客户满意程度、职业经验、专业能力、专业素质和工作态度等,即必须实施“收入分配风险导向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应着重体现如下两原则:一是个人所得是其对事务所收入贡献的函数;二是谁有错谁负责。
事务所作为特殊的企业,本质上依然是“团队生产”,若不将个人所得与其对团队的贡献挂钩就会导致成员的“偷懒”,但若只注重激励,不注重个人收入追求中的风险控制,那么在审计活动中非常容易发生人力资本滥用其创新能力,将创新演化为冒险的情况(王善平,2006)。
现实中,事务所对业务承揽人员和项目经理人员实行“收入分成”制,对高级经理人员实行“基础工资加绩效奖金”或者规定绩效条件的“年薪制”,或者“基本工资加股权激励”,所有者拥有事务所净利润等分配制度,起到了收入分配制度的激励作用,但问题是,一些事务所为什么会昙花一现,官司不断。
其根本原因是,这些事务所太强调个人所得与所承揽的业务挂钩,没有后续的“谁有错谁负责”的约束制度,此外,即时兑现奖励且奖励比例过高,没有对奖金计提风险准备,对潜在审计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的技术能力较差等,也存在一定问题。
遗憾的是,报酬激励机制作用不是万能的,是有限的,在马斯洛多层次需求理论中,人在经济利益得到满足后,对自我价值实现的渴望便自然地形成对权力的追求,为把自我意志转化为集体意志准备必要的舞台,此时,控制权机制的激励作用更为重要。
控制权机制不仅是一种利益机制,更是一种选拔机制,就是要把注重审计风险、业务开拓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合伙人给予更多的股权比例,或放在更重要的岗位上,要把非常能干的非合伙人高级经理提拔为合伙人,使其拥有控制剩余控制权的权力;对审计风险意识差、业务开拓能力弱、专业能力下降的合伙人和高级经理,如果他们是非合伙人则降为一般经理或普通审计人员;若他们是合伙人,甚至可以考虑让其退伙,使其失去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