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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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2022-2023年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预测试题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预测试题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税务机关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是()。

A.罚金B.收缴发票C.加收滞纳金D.停止出口退税权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2.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说法中错误的是()。

A.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C.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物流企业中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也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政策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消费者B.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的纳税人是受托加工企业C.携带卷烟入境的纳税人是携带者D.卷烟批发单位之间批发卷烟的纳税人是上级批发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零售企业;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的纳税人是委托方;卷烟批发单位之间批发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4.下列关于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征收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适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复合计征方式B.纳税人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未分开核算的,全部视同批发征收消费税C.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批发企业,由总分支机构分别申报消费税D.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可扣除已纳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税款正确答案:A、B本题解析:选项C: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资源税优惠

资源税优惠

4.10资源税优惠4.10.1—118资源税优惠核准【事项描述】符合资源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11601、0612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4.10.2—119资源税优惠备案【事项描述】符合资源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税优惠。

资源税新政操作实务

资源税新政操作实务

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 些?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一是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 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该项政策旨在支持青藏 铁路运营,减轻青藏铁路经营压力。
二是自2018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 税减征30%。该项政策旨在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 效增加天然气供给。
2020.10.11
基本规定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2.税目税率 3.征收方式、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5.税收优惠 6.征收管理 7.违法处罚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的规定 2、征税对象的规定
税目税率
《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征收方式、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以上是关于减免税的分类规定。那么在优化资源税减 免税管理上,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
制发的《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主要采取“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 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从价计征为主、从量为辅
纳税人可以享受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源税优惠 政策?
答: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资源税法延续明确了多项减免 税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根 据减免税政策的确定权限不同,减免税政策大致可以 分为三类:
一是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二是国务院依照税法授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 三是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政策。
又如,某砂石开采企业符合衰竭期矿山的条件,同时 其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青藏铁路

青藏铁路

风险本工程全部处于高原连续多年冻土区,为高原干寒气候,一年内冻结期长达7~8个月,最大冻结深度5.0米;海拔高度在4500—5000米之间,空气含氧量仅为内地的60%。

高寒、缺氧、冻土、低气压是本工程自然条件的显著特点,高原生理、多年冻土、环境保护为建设过程中的三大难题。

自然环境(1)地理位置世界上海拔最高的铁路——青藏铁路,由于面临脆弱的生态、高寒缺氧、多年冻土和狂风扰乱工作等几个世界性难题,在建设过程中创造出了许许多多国内外“第一”。

冻土、高海拔段里程最长青藏铁路起自青海省西宁市,终抵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全长1956公里,穿越海拔4000米以上地段960公里。

其最高点位在海拔5072米的唐古拉山口。

(2)气象高寒、缺氧、低压,加之坡度大、温差大、风沙多、雷电多等不利因素,给施工和运输带来巨大困难。

当前,国内生产的铺轨机、架桥机和内燃机车在平均海拔4000米的青藏高原上功率下降近一半,一般最大坡度适应能力为千分之十二,且因缺氧,燃料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废气,造成环境污染。

而青藏铁路设计最大坡度为千分之二十,恶劣的气候条件和特殊的地理环境成为铁路铺架的一只“拦路虎”。

(3)地震及地质地形,世界海拔最高的高原地形。

气候,典型的高原山地气候,气候垂直分布十分显著。

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1)冻土退融(2)高寒缺氧(3)环境脆弱(4)无人区域(5)垃圾丢弃.其他风险因素(资源配置)1.人力资源针对青藏铁路特殊的自然环境,考虑轮换休养等因素,劳动力用工计划按所需劳动力1.3倍系数配置。

配足技术管理、科技攻关、医疗保障等人员。

2.机械配置由于高寒缺氧的不利环境,内燃机械的功率降低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应尽量采用电动机械。

但目前土石方施工的挖、装、运、碾压机械仅有内燃型,选型时应选用带涡轮增压装置的机型,并配有足够的机械储备能力。

由于本标段无电网电源可用,全部采用自发电形式,所以发电机为关键设备之一,在配备和布置上需认真研究解决。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

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注会笔记-税法-22年-第8章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注会笔记-税法-22年-第8章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第一节 资源税法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矿产品和盐不征收,出口不免征或退还应缴资源税的情形: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能源矿产 ①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人造石油)②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③煤,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⑥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④煤成(层)气⑤铀、钍⑦地热金属矿产 ①黑色金属 ②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 ①矿物类 ②岩石类 ③宝玉石类水气矿产 ①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②矿泉水 盐 ①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②天然卤水 ③海盐(二)税率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不同税目产品或同一税目下不同税率应税产品,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或税率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计税依据:销售额或销售量征税方式: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一)从价定率征收1、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按原矿征税按选矿征税按原矿或选矿征税•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固定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各省等在规定税率幅度内幅度税率•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地热、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从量定率征收其他应税产品运杂费: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2、特殊情况:(1)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自用无销售额,按顺序(2)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扣减 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 =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二)从量定额征收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 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 单位税额五、减税、免税项目免征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1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18日国税发[1994]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答疑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答疑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
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
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和本决定所附《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中,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
遭受重大损失,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青藏铁路项目分析案例

青藏铁路项目分析案例
• 更典型地,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权衡取舍。 比如更累进的税收制度会降低工作的边际 激励。
青藏铁路项目的公平与效率
• 青藏两省区居民分享国家发展福利。 • 非青藏两省区纳税人的公共资金被用于局
部地区项目建设。 • 全体国民从项目中的受益与其成本付出之
对比。 • 青藏铁路项目投资的机会成本问题。
8.公共政策目标
青藏铁路公司的税收优惠
1. 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公司签订的货 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 征收。
3.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青藏铁路建设史
• 1943-1945年国民政府勘测甘青铁路。 • 1956-1960年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完成
兰州至拉萨铁路勘测设计工作。 • 1958-1984年西宁至格尔木段建成,其中
1961-1973年中断。 • 2001-2006年格尔木至拉萨段建成。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出席青藏铁路开工仪式
青藏旅游
火车票价格比较
拉萨 至
里程(KM)
实际
计价
硬座(元)
硬卧(元) 软卧(元)
K T 空调 实际 下铺 实际 下铺 实际
西宁 1972 1961-2020 109 127 22 226 407 523 626 810
兰州 2188 2141-2200 116 135 24 242 436 552 670 854 成都 3360 3301-3380 160 186 33 331 596 712 920 1104 重庆 3654 3621-3700 172 200 35 355 638 754 984 1168 北京西 4064 4061-4150 188 219 38 389 697 813 1078 1262

砂石料资源税管理实施方案

砂石料资源税管理实施方案

砂石料资源税管理实施方案砂石料资源税是指针对砂石料资源开采和利用产生的经济效益征收的税费,目的是在保护砂石资源的同时,合理调控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有效管理砂石料资源税,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一、税费征收范围砂石料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1. 砂石料资源的开采行为:对于从矿山、河道、河口等地开采砂石料资源的行为征收资源税。

2. 砂石料资源的运输和销售:对从矿山开采出的砂石料资源进行运输和销售的行为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的确定税率的确定应根据砂石料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需求、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可以采取不同的税率层次,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

高级别的砂石料资源税率适用于资源稀缺、环境敏感地区;中级别适用于一般地区;低级别适用于资源丰富、环境影响较小地区。

三、税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砂石料资源税的征收:1. 固定税额征收:根据砂石料资源的开采量或者销售额,确定相应的固定税额进行征收。

2. 比例税率征收:根据砂石料资源的开采量或者销售额,按照一定比例征收资源税。

四、税费的管理机构税费的管理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建立资源税征收管理局或类似机构来负责砂石料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权力和资源,确保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税费的使用砂石料资源税征收后的资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砂石料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用于开展砂石料矿山的监管和保护工作,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监测,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可持续性。

2. 环境治理与修复:用于砂石料开采带来的环境问题的治理和修复,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社会公益事业:用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环境条件,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税费的监管和评估对于砂石料资源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的监管和评估工作。

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税费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七、税费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合法经营和规范开采行为,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砂石料开采企业给予税费优惠政策。

沧州会计税务实务: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一)

沧州会计税务实务: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一)

沧州会计税务实务: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一)现行资源税共七大税目,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上涉及各税目下的明细税目,不仅有基本优惠和特案优惠,而且每一项优惠都有时限,在备案事项上也有特别规定。

本文为纳税人归集整理了资源税涉及优惠的内容和政策依据。

原油和天然气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要点提示: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要点提示: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要点提示:中外合作油田免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要点提示: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财税〔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贡献。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做好资源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资源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实现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充分利用,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

当前,资源税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资源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进一步做好资源税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资源税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税种管理,统筹安排,强化资源税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相对比较困难,是资源税税源管理的难点所在。

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分布、品种、品位(质量)、开采量、自用量、销售量、库存量、资源储量、开采年限和开采业户的数量、经济类型、经营方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市场、相关税费的征管情况,管住、管好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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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政策依据 11 号)第三条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
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
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
享受条件 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
源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税收政策 免征资源税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享受主体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
优惠内容 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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