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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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得条款除外。本法 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得原则:涉外票据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 才适用我国票据法;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 票据法都没有规定得,则按国际惯例办事。
(二)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1931年国际联盟两次在日内瓦召 开票据法统一会议,有法、德等30多个国 家参加,形成了: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与《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 票统一法公约)。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就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 原因,票据就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得证券。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票据原因就是票据得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就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得权利 义务,不受票据原因得影响。
因此说,票据就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得流通证券。
票款得人;又称为受票人(Drawee),就是票 据开给得当事人。
☞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作承兑后就成 为承兑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就是出票人指定得收取 票款之人。就是第一个持票人。
(四)背书人(转让人) 背书人(Endorser)就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
目得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得 人。 (五)被背书人(受让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教学难点:
1.使用英文常用术语表达汇票全部内容;
2.已知汇票的必要项目,学会开出一张汇票还要学会做成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行为;3.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4.学会贴现率和贴现天数,计算贴现息和净款;
5.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6.支票和汇票的异同。
教学
方法
采用讲授、读书指导、思考练习、课堂提问、案例讲解和课后作业的方式。
简要介绍中国的汇票和本票。
教学
目的
1.掌握票据的特性、金融票据的必要项目、票据当事人的权责、主要的票据行为;
2.熟悉票据的功能、主要金融票据的分类及其用途;
3.了解票据的法律体系、中国票据法的概况。
教学
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
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人债务人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贴现业务拒付退票追索权旅行支票流通存单支票划线票据清算融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第二讲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讲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1)过户转让--股票、债券
(2)交付转让--提单、仓单、栈单 (3)流通转让---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设权性 无因性 文义性 要式性 流通性 货币性 债权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1、设权性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
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 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 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 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
10、可追索性
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
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三 票据的功能
结算作用(汇兑、支付)
信用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四、票据的关系人
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drawer) 付款人(drawee) 收款人(payee) 其他关系人: 背书人(indorser)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保证人(guarantor)
付款人
审查支票是否合格;付款。 收款人
在有效期内提示
五、种类
按抬头人不同: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有无付款限制: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
可否提现: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保兑支票
银行支票
第四节:票据间的区别
性质和内容上的区别 1、性质:支付命令或支付承诺 2、当事人之间关系: 3、主债务人 4、出票份数 5、付款人责任 6、付款期限 7、票据行为 使用上的区别 1、作用:结算工具、信贷工具 2、使用范围:汇票广泛使用;支票国内使用多;本票使用少,多为 融资工具。
2.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 (1)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2)不签名,直接交付转让,不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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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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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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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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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 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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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据号码————任何一张票据都有号码即汇票号码
stated date) 如:At Bills payable
60 days after 1st May ,2006 pay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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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项目
B.到期日算法:“算头不算尾,若干天后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若遇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顺延。(p11)
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此种汇票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须提示要求 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如:On 30th dec.fixed pay to …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only.
Drawn under Bank of Atlantic,London L/C No.1162/200x
dated 21 Jan., 200x
To Bank of Atlantic
For China National Animal
.
15
必要项目
4 ..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或付款期限(Tenor)
有四种:(区别于国际结算的四种付款时间)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又称即期汇票。提示汇票
的当天即为到期日。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 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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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三)法的冲突
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
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
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
五、汇票的贴现
六、汇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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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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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委托付款人(Drawee)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 的票据。 特别注意: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如果附加了条件,就是无效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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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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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如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从壹号账户付1万美元。(都是有 条件的,无效命令)
而付设备款50万美元;付10万美元再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 说明付款的原因和性质,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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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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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 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 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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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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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风险的防范
各种形式的票据,大部分要通过银行来处理,银 行在票据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正确运用票据法的条文,遵守票据流通 的法令、惯例,强化票据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持票人 所提交的票据应仔细审阅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询, 鉴别真伪,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范票据风险的必要 环节。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有答案)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有答案)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有答案)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单选题1.如果其它条件相同,对收款人最为有利的远期汇票是(C)A.出票后60天付款B.见票后60天付款C.提单日后60天付款D.货物抵达目的港后60天付款2.指示抬头的汇票是( A)A.须经过背书方可转让B.不能通过背书转让C.无须背书,凭交付即可转让3.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是(B)A.汇票B、本票C、支票4.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这张汇票是( C)A.即期汇票B、光票C、远期汇票D、跟单汇票5.一张汇票规定见票后60天付款,而持票人于9月28日提示承兑,则付款到期日为( B ) 算尾不算头A.11月28 B、11月27日C、11月26日D、11月29日6.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以( B )地法律解释。

A.出票地B.行为地C.付款地D.交单地7.票据的有效性应以( A )地国家的法律解释。

A.出票地B.行为地C.付款地D.交单地8.票据的作成,形式上需要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这是票据的( A )性质。

A.要式性B.设权性C.提示性D.流通转让性9.票据所有权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的( D )性质。

A.要式性B.设权性C.提示性D.流通转让性10.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方能请求付给票款。

这是票据的( C )性质。

A.要式性B.设权性C.提示性D.流通转让性11.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兑人允诺按照票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这是票据的( B )作用。

A.结算作用B.信用作用C.流通作用D.抵消债务作用12.汇票的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式中,( B ) 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A. at sightB. at XX days after sightC. at XX days after dateD. at XX days after shipment13.承兑是( A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要式性( form) 2.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是否成立,
只问书面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而不问原因。 形式要件 要式: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性
3. 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最基本的特征。票 流通性(Negotiability)
“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 帖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访求不 见,至铁冶处,有锻铁尉迟敬德者。书生 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敬乞钱五百 贯’。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 付某乙五百贯,是月日,署名于后’,书 生拜谢持去。书生既得帖,复至库中,见 金甲人呈之,笑曰:‘是也’。遗书生取 钱,止于五百贯。” —— 《唐逸史》
第三节
汇票
(1) (5) (3)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 5th April, 20(4) (7)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5)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2) (6) To B Company, London For A Company, Beijing (8) signature
若干天后付款的计算方法:“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遇假日顺延。” 若干月后付款的计算方法:“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没有,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第三节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
付款时间( Payment,Tenor) (四)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Tenor)
“宁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 托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户以轻装趋 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曰飞钱。” —— 《新唐书食货志》 “初蜀氏以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 贸易。” —— 《续资治通鉴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文字记载必须符合法定的 形式要求。票据法规定的必要项目,票据上面必 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还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 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作用
票据的作 用
信用作用 流通作用
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票据就是一 种能起到货币支付功能和结算作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汇票样式1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1 • 写明其为“汇票”的字样 2 •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 • 出票地点和日期 4 • 付款期限 5 • 一定金额货币 6 •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 • 收款人名称 8 •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汇票样式2
ACCEPTED

⑤③
12th April,2005 Exchange for GBP5000.00பைடு நூலகம்Beijing,5th April,2005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Due On

11th July,2005 The sum of Great British pounds five thousand only ⑥
的支付工具。
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支付凭证。由 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票据上所体现 的债权债务关系稳定而且单纯,因而它成
为一种相当好的信用保障凭证。
票据可以仅凭交付或适当背书后即可转让, 受让人背书后还可再转让,而且背书的次 数越多,该票据的付款担保性就越强。

国际结算第四版课件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第四版课件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汇票
汇票抬头有以下几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 (Restrictive Order)。
(2)指示性抬头(Indicative Order)。又称记名抬头, 是较常见的一种汇票抬头。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经背书转让。 (3) 执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又称无记 名式。
汇票
(三)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除以上八个必要项目外,还应注意: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是指在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 兑时,非票据债务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其即为 参加承兑人。
票据概述
背书人 A
转让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 第二被背书人
B
受让人 转让人
C 受让人
票据概述
保证人(Guarantor) 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 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该非票据债务人即为保 证人。
票据概述
二、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基础 关系。票据关系指有关各方的以票据为根据的权 利和义务。基础关系包括两方面:出票人与付款 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如资金的存放、透支等);出票 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 对价关系(由于商品买卖、劳务的提供而付出报酬 或代价)。
7.汇票金额 (1)英美法、大陆法都认为,如果大小写金额出现不
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2)意大利、瑞士本国法律认为,应以金额较小者为
准。 (3)我国票据法认为,如果大小写金额出现不一致,
汇票无效。
汇票
8.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或汇票抬头。英美法认为
付与来人的无记名式汇票可以生效。大陆法则不 承认无记名式汇票。

02章—本票和支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

02章—本票和支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四、本票的种类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cashier’s order/check):指由银行签发的
本票,多为即期本票,即上柜台即可取现。
远期本票相对较为少见,我国规定远期本票付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2个月,多用于融资。
纸币,本质就是一种不记名的即期本票,由中央银行 发行的不记名的、给持票来人的、小额的定额银行本票。 纸币往往表明:凭此票即付来人。
8. 付款期限(未载明期限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本票。我国的《票 据法》只承认即期本票,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9. 付款地点(未载明期限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相对必要记载 项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 (4)出票人签字;(5)出票地点和日期;(6)付款期 限;(7)确定的金额。
就是存款银行发给存款人的一张卡片,以证明持卡 人签发的支票是可靠的,在银行账户上有足够的存 款,不会遭到退票。
▪ 简而言之,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 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 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 书面命令。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法律定义
▪ 我国《票据法》关于支票的定义是:支票式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持票人的票 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五、支票的种类
划线支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五、支票的种类
(二)保付支票与非保付支票
▪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即由付款行在支票上 加盖“保付(CERTIFIED)”戳记并签字的支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常用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通常称为金融票据。

一些国际贸易结算为了避免印花税,不使用金融票据,凭商业单据结算。

票据票据(draft)是指那些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以支付货币为目的、可流通转让的付款凭证,又称金融票据。

它由出票人或制票人签发,命令受票人(付款人)或向收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国际结算使用的票据通常是可流通票据。

票据的流通性取决于票据上收款人的写法。

根据《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有“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不可流通之意,所有票据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转让时需履行背书手续。

来人票(to bearer)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就可转让。

(一)汇票英国票据法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将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上通常有下述内容:(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期限;(5)一定金额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与国内异地结算时所使用的银行汇票不同。

前者是“卖方开给买方的付款命令(order)”,而国内使用的银行汇票则是用于异地付款的,属于本票性质。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drawer)、受票人(付款人)(drawee/payer)和收款人(payee /beneficiary)。

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

收款人也可以是第三方,例如卖方的供货商或融资银行。

汇票期限分为即期汇票(sigh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usance/time draft),在使用中,常用draft替代bill of exchange。

汇票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国际结算》(第三版)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201607

《国际结算》(第三版)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20160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3年公布了《国际汇票 和 国 际 本 票 公 约 ( 草 案 ) 》 (Draf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想把两大法系统一成一个“公约”。
第一节 票据概述
3.我国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充分借鉴和吸取了国外票据立法的经 验,并基于我国国情,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 施行。该法从内容上看比较系统全面,共7章111条。 在适用范围上,它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 票据,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 至 此 , 我 国 的 票 据 法 体 系 终 于 形 成 。 2004 年 8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经过修订,完成了与国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学习目标
●了解票据概况和汇票基本常识等业务环节操作 ● 理解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定义及要项 ● 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和承兑作 ● 掌握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区别与联系
本章提要
票据概述 Leabharlann 汇票 本票 支票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作用
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票据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 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用于债权债务的清偿 和结算的凭证,是一种金融单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4.票据的要式性 指票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面记
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各国法律对票据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内容都
做了详细规定,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才 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节 票据概述
5.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的票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案例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案例

三、票据的作用
支付与结算作用 信用与融资作用 有无例外? 流通作用

背景知识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 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次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关 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 日之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 持票人向票据上所有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该金额在法定期限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 用的权利。
Endorsement at the back
三、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保证如 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 款的任何背书人。

付款人(Drawee) 收款人(Payee)
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他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 汇票一定的付款责任。

是领取票款的人,也是第一持票人。是主债权人, 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

讨论
如果A向B出售货物后,B为了支付合 同款项,向A签发了一张支票, (1)A将此支票转让给C,是否需获 得B的认可? (2)如A并未履约或所交货物不符 合合同规定,B可否拒绝对C付款?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 要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方产生法律上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
二、基本内容



汇票上必须写有“汇票”字样 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的货币金额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来自对无条件支付命令的理解

国际结算-庞红(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国际结算-庞红(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第三版)国际结算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一、1支付工具划账冲抵2票据单据银行3协定贸易结算4货物单据化所有权二、1 F 2 F 3T 4 F 5 F 6T三、1 A 2 C 3 A 4 C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1拒付退票22007年4月3日3商业本票银行本票4银行汇票商业汇票5光票跟单汇票6非票据义务人义务被保证人二、1 F 2 F 3 F 4 T 5 F 6 F三、1 B 2 B 3 D第三章汇款一、1(1)remitter (2) payee (3)remitting bank (4) paying bank2(1)outward remittances (2) inward remittances3(1) T/T (2) M/T (3) D/D4(1) chips (2) fed wire (3) bank’s internal payment by book entries 5(1) mail advice (2) payment order6(1) banker’s cheque (2) bank’s promissory note7draft on center8(1) goods sold (2) selling on consignment9略二、 1T 2T 3 F 4T 5 F 6 F三、 1 D 2 B 3 A 4 A 5 C 6 A第四章托收一、1 (1)acceptance (2)payment2(1)bills of exchange (2)invoices3 (1) clean (2) documentary (3) direct4 (1) principal (2) remitting bank (3)collecting presenting(4) drawee 5(1)collection instruction(2)URC 5226(1)blank(2)special7(1)address(2)presentation(3)address8 (1) payment D/P (2) acceptance D/A(3) tenor draft(4) paid at sight acceptance(5) signed trust receipt (6) promissory notes(7) letter of undertaking9 (1) 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 (2) advance against collection(3) accommodation bills for discount(4) trust receipt10略二、 1 T 2 F 3 F 4T 5T 6T 7T 8 F 9 F 10 F第五章信用证一、1.有条件2.代理行3.背对背信用证4.信用证的有效期内5.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6.开证行7.受益人提交的单据8.进口商/申请人9.第一性的10.偿付行二、BCACB DBBCB ADAAA DB三、×√×√√××√√×四、(单选)CBCCD ACCDB五、1.分析:BanK1 的拒付理由成立。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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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国际汇款业务中采用中心汇票的优点如下。 (1)中心汇票的流通性较强。开出中心汇票的银行可以使 汇票上的收款人,不论在任何地点,均可以通过任何一家银 行将中心汇票送到货币清算中心,通过票据交易向付款行提 示,使收款人最终收到票款。 (2)采用中心汇票汇款可以不占用汇出行的资金。汇出行 开出中心汇票后,并不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汇款(俗称拨头 寸),而是利用自己在海外联行和代理行的存款资金进行支付。 (3)方便了银行客户。收款人收到中心汇票后,由于中心 汇票的信用好、流通性强,易于托收和贴现,通常可以就地 出售,或要求银行买入该票,也可以背书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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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③ 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a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 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b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 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 ④ 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竞汇票。 a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业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b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 s Acceptance Bill) 是承兑人为银行的远期汇票。 ⑤ 按流通地域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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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2.1.2票据的基本特征与作用
1 票据的基本特征 (1)流通性:即票据可以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 票据记载合格,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 式要求。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 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 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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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假设A为某票据的持票人,B从A处偷得票据, 而后将偷来的票据转让给C,C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付了对价取得票据。 思考:(1)B、C是否为正当持票人?为什么? (2)A若发现是B偷得票据并转让给C,能否以汇票 被窃为由要求C交还票据? 案例2:B向A销售价值1万元的商品(该批商品后被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A开出一张汇票给B,而C由 于向B提供了员工培训服务,B将汇票转让给了C。 思考: (1)C是否是正当持票人?为什么? (2)当C持汇票向A提示付款时,A是否能以商品质 量问题为由拒绝向C支付票款?为什么?
远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规则: ①如遇非营业日及节假日,则顺延。 ②付款日期的算法是“算尾不算头”,即出票日不算, 付款日要算。 ③以月计算的情况,付款日应与起算日相对应,如果 没有对应日期,则为该月的初为1号,月中为15号,月末为该月最后一天。
思考:某平年1月31日为出票日,请说出下列两种情 况的付款日期:出票后30天;出票后1个月
Drawn under
(signature)
汇票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 意记载事项。 其中绝对必要事项是必须具备的,缺少一项该汇票 无效;相对必要事项虽然也重要,但如果没有记 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有效性;任意记载事项则相 对不重要,只在需要的时候记载,有无记载不影 响汇票的有效性。
三、汇票的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签发并交付汇票的人。 注意:出票人自始至终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在即期汇 票付款前或远期汇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 债务人。但是,远期汇票一经承兑后,出票人就变 成次债务人。 2、付款人(payer):是接受出票人开出的汇票及付 款命令的人。 注意:在即期汇票付款前或远期汇票承兑之前付款人 与汇票没有债务关系,付款人有权不付款或不承兑。 但是,付款人一旦承兑了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 务人,也叫承兑人(acceptor)。
思考:判断下列汇票中的文句是否构成票据的 无条件支付命令 ① 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 ② 从一号账户付1万美元 ③ 付购设备款10万美元 ④ 货物安全到岸后付1万美元 ⑤ 付20万美元并记入一号账户 ⑥ 请于某人结婚当日付30万美元 ⑦ 请于某人去世当日付30万美元
其中①②④⑥都是有条件的,因为如果货物与合同 不符、一号账户上没有1万美元、货在运输途中出 了问题,就无法付款,而⑥中的某人也可能不结 婚,这样就无法付款;③⑤可视为无条件的,因 为③只是描述了款项的性质,⑤只说明了付款后 帐务的处理,都不会影响付款。 ⑦要视情况而定。在《英国票据法》中是允许使用 “在某特殊事件发生之日或发生之后的固定期限” 这样的条件,但该事件必须肯定会发生。 注:实际应用中,最简明无误的写法是“付×元”。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 票
第三节 本
第四节 支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的支付凭证。票据一般是可以流通转让的。 例:甲向乙签发一张票据,票据上承诺三个月后由丙 向乙支付1000美元。请问:在这张票据中甲、乙、 丙分别充当什么角色? 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丙是受甲委托的付款人。 思考:若乙在三个月期间将该票据转让给丁,那么丁 是什么角色?此时应由谁向丙要求付款? 丁是持票人,应由丁向丙要求付款。
2、出票地:即签发汇票的地点。出票地应为出票人 所在地,一般与出票日相连。 注意:如果未记载出票地,则默认以出票人所在营业 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地:即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注意:如果未记载付款地,则默认以付款人所在营业 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三)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略)
3、确定的金额:汇票的金额由货币名称和金额两部分 构成,金额一般保留两位小数。汇票金额必须是确 定的,不能模棱两可。 如:USD 1000.00
注意:(1)在实际应用中,为防止涂改,金额必须同 时用大、小写记载。
如果大小写不一致,则《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 一票据法》都规定以大写为准;而我国票据法则认 为该汇票无效。
(五)流转性:指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他人
的形式将票据进行流通转让。票据的流通转让具有 以下特点: 1、持票人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出票人和付款人。 2、票据转让后,只要受让人是正当持票人,则其权 利是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且不受前手持票人票据 权利缺陷的影响。(难点)
根据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票据票面完整正常,且未过期。 (2)善意取得并付了对价。 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 付了对价: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付出了一定成本或 代价。 注意:该对价可以是全部对价也可以是部分对价 (3)接受转让时未发现前手持票人存在任何权利缺 陷。
(2)票据法一般都允许在金额后面附有利率条款或汇 率条款,但金额仍要是可确定的。
思考:以下几种关于金额的文句是否符合 “确定”这个要求? ① GBP 10000.00 ② GBP 10000.00 plus interest ③ GBP 10000.00 plus interest at 6% p.a. ④ USD equivalent for GBP 10000.00 ⑤ USD equivalent for GBP 10000.00 at the prevailing rate in NEW YORK ⑥ About USD 10000.00
(四)无因性: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
利时,无需明示原因(即无需说明产生或获得该票 据的原因)。
例:为了支付货款,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合法且要式齐 全的票据并指定由自己付款,而后乙将此票据转让 给丙,转让过程中乙无需向丙说明产生该票据的原 因,并且当丙向甲要求付款时也没有义务交代获得 票据的原因。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注意:票据具有无因性的意义在于它强调了票据本身 的独立性,即票据一旦被做成,就与产生及获得该 票据的原因相互独立了。而只有这样,票据才能十 分方便的进行流通转让。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回顾票据的定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发现汇票的定义几乎和票据是 一样的。因为早期的票据其实就是汇票,而本票 和支票都是在汇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汇票的内容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属国外汇票,多用英文, 格式是横条式(参见P64) 。
BILL OF EXCHANGE No. FOR
At
unpaid) pay to
sight of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being
or order the sum of
7、收款人名称:也就是汇票的抬头,分为以下几种 类型: (1)限制性抬头:(不可转让) ① pay to A only ② pay to A not transferable ③ pay to A,且在汇票的其它文字中出现“not transferable”字样 (2)指示性抬头:(可通过背书进行转让) ① pay to the order of ② pay to A or order ③ pay to A,且汇票其它文字无“不可转让”字样 (3)来人抬头:向任何持票人付款(交付即可转让) ① pay to Bearer ② pay to A or Bearer 《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禁止来人抬头方式。
小结:以上的七个项目是《日内瓦票据法》和我国票 据法规定的汇票绝对必要项目,而《英国票据法》 则只有5项,其中 “汇票”字样和出票日期被认为 是非绝对必要的。
(二)汇票的相对必要事项
1、付款日期:是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 的付款有两种情况: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 所谓即期付款(at sight; on demand)也叫见票即 付,是指持票人取得汇票后可立即向付款人做付款 提示,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方式。这种付款方 式对应的汇票被称为即期汇票。 注意:即期付款的汇票只需要做一次提示,提示当日 就是付款日期。
而远期付款是指持票人取得汇票后必须先向付款人 做承兑提示,付款人承兑后,持票人按汇票的要 求再等一段时间方能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并取得 票款。这种付款方式对应的汇票为远期汇票。 注意:(1)远期汇票必须做两次提示,第一次为 承兑提示,第二次才是付款提示。 (2)远期汇票必须到期方能做付款提示,提前做 付款提示为无效提示。 例如:某张汇票上显示出票日期为“SEP 1, 2009”, 并载明“AT ONE MONTH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MPANY”
二、票据的性质(重点)
(一)设权性:指票据权利是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并自始至终依附于票据。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做成 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出示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 票据。 (二)要式性:指票据的内容和形式是特定的,必 须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三)文义性:指票据的法律效力完全由票据上的 文字含义来决定。 例如:如果某张票据上的出票日期显示为“AUG 9,2006”,而实际的出票日期应为“JUL 13,2006”, 假设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个月,那么该票据的到期 日是哪一天?
三、票据法的适用地原则
在前面的介绍中我们知道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两 大票据法是:《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 据法》。 由于各国所属法系不同,采用的票据法难免存在差 异。因此当一张票据用于国际结算时,其票据行 为可能会涉及不止一部的票据法。那么,当发生 法律纠纷时该如何界定呢? 在具体应用中,我们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有关出票 行为及票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问题适用出票地法 律;其他票据行为则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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