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档案的整理
地方志档案工作制度
地方志档案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志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志委)及其编纂的地方志(以下简称志书)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地方志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志委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志书档案。
第六条志书档案包括:原始资料、编写资料、审查修改资料、印刷校样、出版样书等。
第七条收集档案应当注重原件、原始资料和有价值的附件。
收集整理的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第八条整理档案应当遵循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根据档案的种类、特点和保存价值,采用科学的分类、编目、装订、编号等方法。
第九条档案的整理应当力求简明、规范、便于查阅。
同一档案材料的不同版本,应当在目录中注明。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鉴别、筛选和整理,确保档案的质量。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磁等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查阅、借阅、归还等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修复和复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短期保管期限为10年,中期保管期限为30年,长期保管期限为50年或者更长。
具体保管期限由志委确定。
第十五条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档案,应当及时申报同级档案馆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机构,予以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十六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提供查阅、借阅、复制等服务。
档案法规第四章
档案行政规章的制订工作程序,根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档案行政 立法实践,档案行政规章的制定的工作程序 可分为:规划、起草、审定、发布、备案等 五道工作阶段。
4.4.2 档案立法技术
立法,首先是确定立法政策和立法意图,即 确定法的内容,进而选择立法内容的最佳文字 载体,实现立法意志和政策的物化。
4.5 档案法规体系的概念和模式
❖ 4.5.1档案法规体系的概念
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 若干档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组成的相互联 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它主要由档案法律、 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组成。
4.5.2 档案法规体系划分的标准与模式
1. 依据档案工作流程与内容 档案接收获取法规;档案信息加工整理法规;档案 鉴定法规;档案保护法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法规。
立法技术,关于立法活动的规程和方法 的总称。具体包括:(1)由什么国家机关或 统治者个人行使立法权;(2)行使立法权的 程序;(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 的规格。立法技术是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具有科学性。
档案立法技术是在一定的档案立法实践 中历史地形成的、合理地制定和正确地表述 档案法律规定和条文,以达到最完美的表达 形式的总和。
❖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
政府可以制定关于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一般规
范性文件。
4.3 档案立法原则
档案立法原则,是指在档案立法活动中 起指导作用的思想和准则,它是档案立法活 动的主要准绳,体现了档案立法的性质和特 点,指引档案立法的的方向,保证档案法制 的统一。
保护档案财富原则 惩戒原则 科学民主原则 协调一致原则 稳定与变更结合原则 导向原则
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制度
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执法大队内所有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复议档案、行政诉讼档案等。
第三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五条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六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档案的保管第七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室,统一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定期清点和盘点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九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查阅。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制定档案保管规程,明确档案的存放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的整理和清理工作,及时清除无效档案,保持档案室的整洁和清爽。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制定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负责人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按照案卷号、日期、事由等顺序进行归整,确保档案的规范和清晰。
第十五条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归档新产生的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加强对敏感案卷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相关人员的查阅和借阅权限。
第十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加强对重要档案的备份和储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借阅第十八条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和借阅的制度,规范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流程。
第十九条档案的利用和借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复议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机关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二)集中统一原则:行政复议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三)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露;(四)科学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档案包括:(一)行政复议案件卷宗;(二)行政复议工作文件;(三)行政复议会议记录;(四)行政复议宣传资料;(五)行政复议培训材料;(六)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复议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三)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核对,确保档案收集齐全。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和重要性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对档案进行编号,方便管理和查询;(四)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做到:(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二)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类别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查询需提供有效证件,并填写查询申请;(二)查询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性质和利用者需求,提供相应的档案利用服务。
档案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银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银行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是反映人民银行工作真实面貌的重要史料。
根据形成、管理方式、载体的不同,人民银行档案分为一般文书档案、专门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特种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等。
一般文书档案是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党务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主要由公务文书构成的档案,如各种公文、签报、简报等文字材料。
专门业务档案是指产生并应用于专门工作领域的档案。
专门业务档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国库会计档案,内审项目档案,纪检、监察案件档案,诉讼案件档案等。
技术档案是指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形成的档案,如信息化建设档案、计算机技术档案、印制技术档案、基建档案等。
特种载体档案是指除纸质档案之外的,载体形式较特殊的档案,如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实物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取得成绩获得的奖状、奖杯、奖牌、锦旗、奖品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人民银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或分库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保护档案材料的完整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义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更不得拒绝归档。
各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损毁、丢失、涂改、抄录、擅自公布和销毁档案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伪造或擅自提供、出卖档案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事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确保法律事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法律事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档案管理进行全面监督。
第五条法律事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3.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和统计;4. 对档案室的安全进行巡查,确保档案安全。
####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收集齐全所有与法律事务相关的文件、资料;2. 准确性: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3. 及时性: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4. 分类性:按照档案内容、形式和用途进行分类。
第七条法律事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型、时间顺序和重要性进行排列;2. 档案封面应标明档案名称、编号、日期、保管期限等信息;3. 档案装订应整齐、牢固,便于查阅;4. 档案目录应详细、准确,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日期、页数等。
####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受潮、霉变;2. 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确保锁具完好,防止档案丢失;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破损、缺失的档案进行修复或补充;4.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前应进行鉴定,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法律事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借阅需填写借阅单,经审批后方可借阅;2. 借阅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损坏;3. 档案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不得逾期;4.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司法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司法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司法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二)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档案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保密安全: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局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司法档案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局档案管理制度。
(二)制定司法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司法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四)对司法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归档。
(五)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司法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确保收集的档案全面、完整,不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三)及时性:及时收集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七条司法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和用途进行分类。
(二)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页数、形成时间等信息。
(三)立卷:将具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档案材料整理成卷。
(四)装订: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牢固和美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司法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确保档案库房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二)清洁:保持档案库房清洁卫生,防止档案受潮、霉变。
(三)防虫: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防虫处理,防止档案被虫蛀。
(四)防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灰尘污染档案。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事业部、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档案是指企业在参加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对案件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诉讼(仲裁)事务处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是案件档案前期管理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部门立卷,负责对案件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管理工作,是案件档案后期的管理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的职责部门应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将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绩效考核。
第七条案件档案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将企业的全部案件档案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并依法集中到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案件档案应作为专项档案单独立卷或者纳入法务部门的文书档案管理。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第九条案件的诉讼、执行等事务的具体承办人员在立案后,即应收集并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在案件结案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
承办人员负责对每一个案件编制案情说明。
第十条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1、件内文件目录(子目录)。
2、案情说明。
3、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
4、起诉状。
5、传票。
6、证据材料。
7、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正式文件:答辩状、代理意见、单位内部文件、汇报、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六条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八条银行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行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应定期交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银行各级行办公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银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统一管理本级行的档案,并积极利用档案为领导和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三)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四)对所辖行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本级行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六)组织对本系统档案干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十条各级行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定期向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总行及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法律事务档案纳入我行综合档案管理范畴。
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四条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我行规章制度、合同和其他文件审查表及送审的文件;(二)申请法律咨询的相关材料;(三)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材料;(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形成的各种材料;(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归档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结案报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一份文件既属于法律事务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需要,法律事务档案可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
副本或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
第六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各类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一)我行规章制度草案、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申请表及送审法律性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及申请咨询相关材料的保管期限为5年;(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四)有权机关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2024年档案管理考核细则
2024年档案管理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各部门档案管理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考核的目的是评估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绩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档案管理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五条档案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遵守情况、档案材料的整理和保管情况等。
第六条档案管理考核的结果作为人员晋升、聘任、奖惩以及培训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考核第七条档案管理考核应评估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组织和实施能力,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工作任务的分配与完成、工作流程的操作等。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能够按时完成任务。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准确掌握档案工作的流程和操作方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高效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流程管理档案借阅、调阅和借出,确保档案材料的合法使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和分配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遵守情况考核第十三条档案管理考核应评估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遵守情况,包括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等。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归档、整理和保管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档案的排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学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会的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学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学会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建设的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学会档案是指在学会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等各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学会档案管理工作是学会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会建设的重要凭证。
应纳入学会建设管理程序,与工作计划、合同管理、学会建设管理同步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学会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学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学会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学会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及档案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成立学会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学会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学会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以下简称)作为学会的项目法人,对学会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负总责,档案管理部门设置在学会部。
学会部配备档案专职人员,档案工作分管领导为总学会师。
其档案管理职责如下:1 建立学会所管辖范围内档案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各单位档案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2 制定学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细则,档案收集范围及整编原则;3 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职能部室及参建单位档案管理工作;4 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归档、统计、保管等工作;5 负责接收所辖学会建设项目的档案;6 负责抽查、接收、保管各单位移交的档案;7 根据学会建设需要组织成立档案资料审核工作组,组织开展内业资料检查及分部学会、单位学会、合同学会等各个阶段验收前档案资料检查及审核工作,参与验收工作;8 负责对相关参建单位的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法院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法院及其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科学管理;(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完整;(四)服务审判,服务社会。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档案: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诉讼档案;(二)文书档案:包括法院内部形成的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三)会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四)基建档案:包括法院建设、维修、购置等档案;(五)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六)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报表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归档时间、案件性质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三)归档材料应当编号、登记、立卷;(四)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工作;(三)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四)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便民;(二)保护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三)维护档案保密。
第十条档案利用方式:(一)查阅、复制;(二)提供咨询;(三)提供电子档案。
法院档案室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室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档案室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档案员。
第三条档案室工作人员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确保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档案室主任职责:1. 负责档案室全面工作,制定档案室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3. 监督检查档案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4. 定期向院领导汇报档案室工作情况。
第五条专职档案员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2. 负责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库房管理、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3. 负责档案信息的查询、统计和报告;4. 参与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兼职档案员职责:1. 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2. 协助专职档案员完成档案室日常工作;3. 参与档案信息查询、统计和报告。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1. 人民法院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2. 诉讼材料、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3. 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统计报表等;4. 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2. 做好档案编号、编目、分类等工作;3. 档案整理过程中,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库房环境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安全;2. 档案柜、档案袋等设施齐全,保持档案整齐有序;3. 定期检查档案,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及时处理;4. 加强档案室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十条档案利用规定:1. 查阅档案需经档案室主任批准,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2. 查阅档案时,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 查阅档案需在档案室内进行,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4. 查阅档案需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档案。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级负责原则;(三)保密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档案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全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指导、监督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四)负责档案的利用和咨询工作;(五)负责档案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六)负责档案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单位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二)上级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三)本单位对外交流、合作、培训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种类、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登记;(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类别、载体等要求,分类存放;(二)保持档案库房的整洁、通风、防潮、防虫、防霉;(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及时处理损坏、丢失、泄密等问题。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按照档案的保密等级,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复制、外借等;(二)为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咨询、复制等服务;(三)建立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记录档案的查阅、复制、外借等情况。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鉴定要求:(一)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利用价值等进行鉴定;(二)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三)鉴定结果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机关档案的保存、利用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及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保密、公开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存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与保存的制度,对机关工作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机关职能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六条机关档案的收集应当依据所属行政机构的文件收集规定及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可信性。
第七条机关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分类与排序体系进行,确保档案的清晰、完整和便于管理与利用。
第八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保存制度,对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编号、盒装等工作,确保档案的保存与保护。
第九条机关应当制定定期清点、整理和转储档案的计划,确保档案的持续保存。
第十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对档案的合法借阅与利用。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利用与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利用和管理的范围、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确保对外部单位、研究机构和个人的档案借阅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复制、转载、传递的管理制度,确保对档案的复制、转载和传递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四章档案的保密与公开第十五条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依法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建立档案公开申请受理与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社会各界对档案公开的申请。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对需要公开的档案信息进行整理、编目、发布,建立完善的公开渠道,便于社会各界的获取和利用。
执法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第三条执法机关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集中管理,分散保存;(四)真实完整,便于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文书、声像、电子、实物等;(二)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工作责任制,明确收集范围、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等规定,确保档案的分类科学、编目规范、编号统一;(二)档案整理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保管要求等进行分类,实行分级保存;(三)档案整理应当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避免重复和遗漏。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执法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整洁、通风、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盗、防火;(二)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档案数字化(一)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二)档案数字化应当遵循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数字化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三)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对原始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档案利用(一)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利用范围、程序和权限;(二)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公开和利用;(三)档案利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机关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机关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关单位档案工作,保障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的档案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借阅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室或档案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制度,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机密和完整性。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推动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由机关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对档案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一条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机关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档案的归档和分类,建立档案的检索系统。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清理,淘汰无用档案,建立档案的存档和销毁制度,保障档案的整洁、规范和清晰。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加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建立档案的保密制度和灾害应急预案,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利用和开发,推动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做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与利用第一条机关单位应做好档案的保存和利用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档案的借阅和复制,明确受理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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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卷目录——案卷的名册,是揭示案卷 内容和成分并固定案卷排列次序的表册。 (1)案卷目录的作用 A.固定宗内档案的分类体系和案卷排放顺序。 B.概括说明了宗内档案的内容和成分 C.是查找档案最基本的检索工具。 D.它是档案登记的基本形式,也是统计和检 查档案的重要依据。
(2)案卷目录的类型 按全宗内档案的类别编制的案卷目录。 按保管期限编制的案卷目录。 按保管期限结合分类方法编制的案卷目录。 按机密程度编制的案卷目录。
3、问题分类法
按照文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将全宗内档 案分为各个类别。 (1)应该按照文件内容中最基本的问题设 置类别,如实地反映出立档单位的主要面 貌。 (2)类目体系力求简明,合乎逻辑。 (3)归类时,应按照文件的主要内容来有 规律的归类。
(四)复式分类方法 1、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法。先将全宗 内档案按年度分类,再把每个年度内的档 案按组织机构进行再分类。比如: 1985年 办公厅 ---司 ---司 1986年 办公厅 ---司 ---司
(二)宗内分类的要求 1、分类的客观性 (1)是否分类:取决于宗内档案门类和内容 是否单一以及档案数量的多少; (2)如何分类:取决于档案本身情况和档案 管理的实际需要 ①档案的成分、数量、形式和载体材料 ②分类保管、检索、利用
2、分类体系的逻辑性 (1)宗内的类、属类、细目的等级层次须分 明,等级层次适度。 (2)同级分类的分类标准统一。 (3)同一级类别必须是并列关系。
一、立卷
(一)立卷的概念于步骤 1、概念:将全宗内已分类的同类若干单份 文件材料,按一定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 2、步骤有:组成案卷,排列卷内文件,拟 写案卷题名,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 案卷封面、封装案卷等。
(二)立卷的方法
按作者立卷 按时间立卷 按问题立卷 按地区立卷 按文件名称立卷 按收发文机关立卷
(二)档案整理要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 1、要充分重视和利用原有的基础,不要轻 易打乱重整。 2、要充分研究和利用原先的整理成果,不 要轻易改变原来整理和保存的历史面貌。 (三)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 法律档案的全宗与宗内分类
(一)法律档案全宗定义
一个独立机关(立档单位)全部法律档案卷 宗。 1、独立立档的条件 (1)能独立行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 文。 (2)是一个预算会计单位或经济核算单位,可以 编制预算或财务计划。 (3)是设立管理人事的机构或人员,并有一定人 事任免权。 2、立档单位根本性的变化(政治性质、基本职能的 变化)对立档的影响[参见P101-102]
适用于: 组织机构变化复杂; 组织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确; 无内部机构或内部机构简单。
4、问题—年度分类法 先把全宗内档案按问题分开后,在每个问题 下面再分年度。如: 综合类 1949年 1950年 企业改造类 1949年 1950年 多适用于撤销机关档案和历史档案。
第二节 文件材料归档整理与目录编制
(3)案卷目录的结构 A.封面。包括: 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全称或人物的姓名。 类别名称:填写一级类目及其下位类目名称。 案卷题名:概括主要责任者、主要内容及其文种。 B.目录或目次。 C.序言或说明。 D.案卷目录表。
E.备考表。 a.正文:填写立卷部门名称和卷内文件情况 (包括件、页数量及缺失、修改、补充、移 出、销毁等情况。) b.落款:第一行填写立卷人的姓名,第二行 填写检查人(立卷部门负责人)的姓名, 第三行填写立卷时间(年、月、日要完 整)。
(三)全宗内档案分类的常用方法
1、年度分类法 根据形成和处理文件的年度,将全宗内 档案分成各个类别。注意: A.文件上有不同年度的几个时间时,一般处 理方法有:
①内部文件和一般发文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②收文以收到日期为准。 ③指令性文件以签署(落款)日期为准。 ④法规性文件以批准、公布或生效日期为准。
2、组织机构---年度分类法 先把全宗内档案按组织机构分开,然后在组 织机构下面再分年度。如: 办公厅 1980年 1981年 ---司 1980年 1981年 --司 1980年 1981年
3、年度—问题分类法 先将全宗内档案按 年度分类,然后把每 个年度内的档案按问 题(事由)进行再分 类。如: 1980年 综合类 人事机构类 农林水利类 1981年 综合类 人事机构类 农林水利类
B.文件上没有准确日期时,可以从三
个方面判定其归类日期:
①分析文件内容所涉及的年份(年代)。 ②分析文件制成材料、格式、字体和其他 标志等形式特征所反映的年代。 ③对照一直日期的相关文件或调查有关人 员。
2、组织机构分类法
按照立档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把全宗 内的档案分成各个类别。 A.类别设置。 B.临时机构。 C.涉及几个机构的文件材料的归类办法: ①有统一规定的就按规定归类。 ②没有规定的 按发文字号归类;联合办理的归入主办 部门或者最后承办部门或“退存”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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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档案的整理
第一节 法律档案整理概述
一、法律档案整理的内容和意义
1、概念: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档 案进行分类、组合、排列、编目,使其系 统化的工作。 2、内容: (1)全宗内档案分类——档案室 (2)立卷——文书形成部门 (3)案卷排列和目录编制——档案室 3、意义: (1)发挥法律档案作用的重要条件。 (2)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三)案卷标题的拟制及封面编目要求 1、历史观点和政治上的正确性。 2、文字简练,表达准确。 3、题名基本结构力求完整。
二、卷内文件的整理
是在组卷后对卷内文件作进一步整理 的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和步骤是: 1、卷内文件的排列 2、卷内文件的编号 (1)编件号。 (2)编页(张)号。
二、档案整理的基本原则
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充分利用 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1、维持档案文件与其来源的历史联系。 2、维持档案文件与其形成过程、形成阶段 和形成时间方面的联系 3、维持档案文件在内容方面的联系 4、维持档案文件与其形式方面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