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国家新政策
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思考
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红利,民营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进入新时代,从国际来看,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各国经贸摩擦时有发生,全球经济风险不断叠加,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形成不利的影响。
从国内来看,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换期,处于“三期叠加”的改革攻坚期,伴随着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受到资金与市场的压力愈发强烈,于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民营经济退场论等错误舆论,因此从新时代党对民营经济政策的角度来阐明党对民营经济是一贯支持、鼓励的,并通过政策引导助力其高质量发展。
一、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的赓续性1934年,毛泽东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营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
”“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之外,不但不加以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
”1949年4月毛泽东指出我们的经济政策概括为“四面八方”,即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
同年9月,《共同纲领》中指出,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1950年春,毛泽东提到“不看僧面看佛面”,目前发展私营工商业,与其说对资本家有利,不如说对工人有利,对人民有利。
同年12月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推进私营企业的发展。
1951年底到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暴露出一些私营工商业的问题,党对私营经济政策开始限制。
1953年三大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私营经济基本消亡。
1958年的“大跃进”政策以及文革时期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运动,致使民营经济的发展停滞。
1978年改革开放,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党的十二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个体经济为公有制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对个体经济予以肯定。
1987年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都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次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8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雇工,是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本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中:(一)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1)离退休科技人员;(2)停薪留职科技人员;(3)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4)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2人,是指资产独立的两个投资主体。
第五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第六条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数额按照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数额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26日国税发〔1993〕02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会议决定精神,现就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管理工作仍由税务部门负责。
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清查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城镇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私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来源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四、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现有各项经营资金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企业经营基金中的公积金、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减免税基金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
其中,结转的联社基金、公积金和减免税基金应在原有帐簿记录中单独反映。
私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金。
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按其来源分别转作相应的资本金。
五、企业现有其他各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企业的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2024年6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郑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鲜明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强调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持续完善相关法律、开展执法检查,今年又把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取得重要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作出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坚决抓好贯彻落实,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加快构建。
完善顶层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等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针对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2023年7月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释放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烈信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需要针对其数量巨大、点多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水平差异化的特点,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新36条实施细则「全文」
新实施细则「全文」新36条实施细则「全文」新36条实施细则有什么内容?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新36条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 [2017年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2017年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有哪些]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占大多数,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
民营企业数量很多,并且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国家也大力扶持。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2017年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1、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承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文规定的,不得另行设置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投资发展。
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2、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占有率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贴息。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
4、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征收有关税费。
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货物5000元以下的、应征增值税劳务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应税劳务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5、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
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出台了怎样的扶持政策?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
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政策中提出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主管部门都正在抓紧实施。
可以说,一个关注、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正在初步形成,突出体现在多种形势的扶持政策等方面国家最新创业政策规定国家最新创业政策规定。
对于创业者来说,优惠政策就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1.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
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
2)《中共中央国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01-26]1号,2006-01-01)。
创业者可以围绕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等内容寻找创业的切入点。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01-26)。
可关注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要实现的八个重要目标。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6号文件,2006-02-09)。
文件明确: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国家最新创业政策规定文章国家最新创业政策规定。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2005-11-04)。
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一、概述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非农业户口注册登记,包括股份制、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规定。
二、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微型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00万元;2. 小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3. 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
三、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减免利率贷款:中小企业可以优先享受银行贷款的利率减免政策;- 免征或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对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相应的税费。
四、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求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些市场准入要求,包括:- 注册资本要求: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人员配备要求:中小企业需设立合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生产设备要求:中小企业的生产设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中小企业的产品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五、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积极推动了多种融资渠道的建设:1. 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来满足其资金需求;2. 股权融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引入投资者的方式进行融资;3. 债券融资:中小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4. 科技金融: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科技金融平台获得融资支持;5. 创业投资:中小企业可以吸引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支持。
六、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点:- 招聘与培训:中小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招聘计划,并为员工提供培训的机会;- 绩效考核与激励:中小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关系与福利:中小企业应注重员工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薪酬管理:中小企业应依据岗位要求和员工绩效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推动力就是民营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和发展,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文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政策支持、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国家对私营企业和民营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控制和限制措施,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性。
但在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之后,随着国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动,民营经济也开始迅速崛起。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的时间,中国的民营经济已经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得到了提升。
民营经济在各行各业中的发展和壮大越来越明显,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和突破,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政策支持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一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的支持。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程中,各届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例如减税降费、简政放权、创业创新等,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国家还通过成立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和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了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国家还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了对民营企业的关注和扶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
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使得民营经济能够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发展现状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推进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的民营经济也进一步壮大和发展。
据统计,目前中国的民营企业数量已经超过了90%以上,占到了中国企业总量的70%左右,民营经济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得到了提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篇一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私营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私营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包括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经营、安全、卫生、保卫等制度。
第五条私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受聘、受雇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六条私营企业对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享有所有权。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九条私营企业对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损害。
第十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的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交各自应交的出资额;(二)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三)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四)其他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和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将企业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五)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任何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六)擅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七)不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改变企业法定代表人;(八)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九)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给企业造成损失;(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2.19•【文号】国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2月19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1.17•【文号】[88]国税集字第05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17日(88)国税集字第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私营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纳税问题(一)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分得的亏损,在联营企业所在地按《条例》规定弥补。
(二)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的,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协议分配比例核定私营企业的所得额,计算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
(三)对私营企业分回的已税利润,私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凭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通知单”,不再征收所得税。
(四)对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免税利润,凭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不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所得税问题对私营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并入企业损益,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私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利息的列支问题对私营企业从银行(信用社)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按实列支;对从民间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流动资金的借款,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四、关于私营企业将固定资产转让,变卖后的收益处理问题私营企业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减除其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我国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初探
我国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初探私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发展起来的重要力量。
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私营企业发展的现状、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私营企业发展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私营企业的发展也逐步得到了重视。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达到了2400万家,占到了全部企业总数的70%以上,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民营企业在就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技术创新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代人的需求的同时,不损害下一代人的需求和权益,并且使社会、经济、环境三者之间保持平衡和协调。
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则是指在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还要注重社会环境、员工健康等因素,并通过合理渠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
三、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1.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关键时期,落实新发展理念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
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就是推进新发展理念落地的重要举措。
2.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在社会认可度、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更有优势,因此也更有可能取得长期的市场成功。
3.保护环境、创造社会价值:以环境效益为首要目标,执行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企业经营理念,可以有效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碳排放等,同时,增强员工的幸福感、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措施都可以增加企业的社会价值。
4.协助降低政府负担:私营企业作为产业发展的主体,将逐渐承担起部分公共服务的职责或者成为主要的公益捐助者。
四、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1.实现双赢:推动企业高效盈利的同时,努力实现各方共赢。
具体而言,即在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以及产品研发和制造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
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21•【文号】•【施行日期】198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9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私营企业。
农村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第六条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
私营企业用工,应当主要在城镇招收,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不得招用在校学生,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条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备案。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二)合同期限;(三)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工作时间,休假;(六)劳动纪律;(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私营企业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备案。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三)参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四)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第十一条私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二)职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02.23•【文号】国税发[1991]048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2月23日国税发<1991>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发布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规定如下:一、关于原以集体企业名义登记,后转为私营企业的,其税款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仍挂集体企业牌子而实际是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清理检查中被查出并换发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即按私营企业税收规定征收所得税。
其在变更登记前已享受的集体企业优惠减免税款应一律转为生产发展基金,专户管理。
二、关于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留成额度调剂收入的征税问题。
为鼓励私营企业多出口创汇,对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留成额度调剂收入,通过国家外汇调剂中心按国家规定办理的,不计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全额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作为国家扶植资金专户管理。
三、关于私营企业承揽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得的征税问题。
私营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价值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在1至2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新办私营企业的征税问题。
新办的私营企业,原则上应照章纳税。
但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1年的期限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酌予减征或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民营企业相关政策
民营企业相关政策十六大已经胜利闭幕了,从社会各界的反响来看,十六大精神无疑是鼓舞人心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
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十六大期间,江泽民主席还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十六大闭幕的当天,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表示:“新一届领导集体将坚定不移、一以贯之的贯彻十六大精神,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把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多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就会为我们“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就会为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所有这些,都表明了中央领导人自十五大以来,从理论政策上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和关怀,五年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国家各级政府为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巨大帮助;同时,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的迅猛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促进了就业,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民营经济,是指由民营企业运作和发展所形成的一种经济格局。
私营企业法律制度
私营企业法律制度1.私营企业法的概念私营合伙企业,是指2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私营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私营企业中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这就是说,固定资金和自由流动资金的数额以及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要与申请开办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法律,罚跪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标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
3.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一是申请人身份证明,二是场地使用证明。
三是验资证明。
四是申请从事资源开采。
五是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的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六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包括下列事项的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和住所,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数额,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解散条件。
投资者转让出资条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法,公司章程的修改章程,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4.私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依照国家规定宣告破产。
私营企业破产时。
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破产证明。
资产清理证明。
债务清理证明。
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5.私营企业权利和主要内容。
自主经营权订立合同权制定价格权联合经营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6.私营企业义务的主要内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依法缴纳税金和费用的义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劳动保险的义务支持工会工作的义务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监督管理的义务7.私营企业违法的法律责任实行处罚的条件,机关和处罚的种类:一是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拒不办理年检手续的。
私企女工退休标准
私企女工退休标准
根据中国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私营企业女性员工可享受退休金制度。
具体标准如下:
1. 年龄标准: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即可申请退休,具体实施时间和政策可能因地而异。
2. 缴费标准:女性员工需要连续缴纳15年社保或公积金,方可申请退休,缴费时间需自本人投保当月起计算。
3. 退休金计算:女性员工可获得退休金的计算方法为: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120×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
其中,月平均工资按照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4. 最高退休金:女性员工的最高退休金标准为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限,不同城市标准可能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金的具体金额因企业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别。
但总体而言,私营企业女性员工的退休金标准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女性员工应该在工作期间加强个人储蓄,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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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工商联副主席、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推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比重大幅上升,已逐步成为“走出去”的一支生力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格局的逐步调整,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将日益加快。
因此,如何营造良好的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是我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选择。
但当前民营企业“走出去”还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有:一是审批难、周期长,制约“走出去”步伐。
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审批周期长、审批难度大、审批过程烦的问题突出。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需经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特别是超亿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发改部门逐级审批,一般需要耗费四个月以上的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复杂,程序繁琐,企业反映很大,有些合作项目会直接因审批时效过长而导致失败。
二是融资难、成本高,制约“走出去”规模。
在境外投资中,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比较突出,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家政策性优惠贷款往往只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感兴趣。
因此,中小民营企业只能依靠商业银行贷款,造成“走出去”成本提高,限制发展规模。
特别是在承包境外工程中,业主要求带资承包的项目比重越来越多,而本地资本总量、融资方式和项目评估等与国际项目管理差距较大,一定程度制约了企业对境外市场的开拓。
三是政策严、门槛高,制约“走出去”积极性。
国家对“走出去”的扶持政策大多针对国有企业或者是境外投资大项目,送审材料要求严、门槛高,中小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大多在500万美元以下,很难享受到相关的政策资金扶持,不少企业对国家的扶持政策只能望洋兴叹,深感不公。
四是服务缺、弯路多,制约“走出去”效率。
我国对外投资的中介服务机构还在起步阶段,特别是我国在境外的金融、会计、法律和保险等商业中介机构布局不全,无法为民营企业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使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走了不少弯路,影响了企业“走出去”的效率。
为加快改善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环境,提出如下建议:
1.审批再简化。
建议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制,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
目前我国规定企业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都需由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有重复审批、多头审批的“嫌疑”。
建议只要境外投资项目符合我国和东道国的法律,同时也不会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利益,政府部门就应该变审批为登记。
如果一定要保留审批制度,建议取消发改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审批,对确实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可由国务院规定几种情况,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审批,尽快解决政府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的问题。
2.金融再创新。
希望国家政策性银行更多的关注中小民营企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中小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建议一是采取“普惠制”,公平对待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贷款申请,一视同仁;一是采取“专惠制”,重点扶持有利于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境外并购、资源开发和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的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项目;三是推出更多的创新产品,比如企业资产抵押、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担保等更多更灵活的方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3.政策再给力。
建议仿照外贸设立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的办法,设立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开拓境外投资资金,专款专用,激发中小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
改革扶持资金审批办法,把投资1亿美元以下项目应享受的扶持资金专项下拨省级商务部门,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发。
突出“走出去”重点项目的政策扶持,如“境外收购兼并”、“资源开发”、“研发设计机构投资”等重点项目要有专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步伐。
4.服务再便利。
建议健全“走出去”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提供相关的项目咨询、境外指南、出入境管理、融资保险等系统服务。
加快在境外,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走出去”比较密集以及有重大投资项目的国家(地区)的各类中介机构的布局,帮助、指导企业开展投资和规避风险。
建立重大项目联动机制,发改、商务、金融和中介服务等部门和机构要联合推进、重点推进,加快重大项目的审批、融资速度和综合服务。
放松有境外投资项目的民营企业的出入境管理,提供更加便利化的出入境服务。
5.法制再健全。
目前在“引进来”方面,国家有《外商投资企业法》,但是在“走出去”方面,至今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比较完整的法律。
虽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过一系列规定,如商务部颁布实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等,在为企业营造良好对外投资环境和便利化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与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趋势和紧迫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希望国家早日出台“对外投资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相关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规定,为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和综合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