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各市建设局(委)、房产局,昆山市、沭阳县建设局,泰兴市房产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2016年6月至10月开展全国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积极会同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
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
1、动员部署阶段。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动员部署阶段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集线索。
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20日前上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自查自纠阶段。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针对《通知》的十项整治重点内容,切实组织好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督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结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第1518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第151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要求,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经相关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并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6日附件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前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规范引导,提高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前期工作、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
本导则由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7号,邮编150010,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本导则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城乡建设研究所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唐榕滨孙蓬鸥宿明哲张海峰徐伟李子军王文英赵东远姜海洋郑志平宋常君沙立军曹国庆杨镇岳晓晶吕旸姚可忆薛丽丽阴雨夫石开明邢海滔周坤盛科研孙力斫李达理马海韬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徐秋芳孙勇陈建华许海春尹冬梅张宇尚庆海崔林李弘范李晓静赵云鹏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前期工作4.基础类改造4.1 外墙保温及粉刷4.2 屋面保温及防水4.3 楼道公共部位整修4.4 给排水设施4.5 供电设施4.6 道路交通4.7 供气设施4.8 供热设施4.9 小区照明4.10 消防救援及设施4.11 小区安防设施4.12 小区通信设施4.13生活垃圾收集及公厕修建4.14 线缆梳理5.完善类改造5.1 景观绿化5.2 加装电梯5.3 无障碍及适老设施5.4 停车库(场)5.5 电动助力车及汽车充电桩5.6 文化休闲设施5.7 体育健身设施5.8 其他设施6.提升类改造6.1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6.2 智慧化改造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1 为切实做好黑龙江省城镇老旧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以下简称:小区)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黑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
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3元/工日、技工单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建办质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三、平台功能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黑建函〔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
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
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
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
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
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2-12-25 07:56: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2012〕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如下问题: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黑建质[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通知(黑建质[2010]3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一直是困扰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瓶颈,也是多年来投诉的主要问题,更是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所在。
为有效防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发生,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会同有关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以下简称《防控规范》)。
《防控规范》规定了住宅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管理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防控的基本要求,是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质量通病防控三年攻坚活动,大幅度降低质量投诉率是2011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工作之一,做好《防控规范》宣贯落实工作,抓典型、抓推进是2011年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主要措施。
为此,省住建厅对《防控规范》宣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刻认识宣贯《防控规范》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作用多年来,在质量通病防控方面,各级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但是,由于缺乏规范性、系统性,质量通病防控效果并不理想,群众的满意度并不高,质量通病还较多地发生。
《防控规范》从实体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管理质量通病并重治理入手,结合严寒地区的特点,在对长期困扰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高的实体质量通病提出技术性控制措施同时,还对管理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提出防控要求,特别是对落实参建各方在质量通病控制中的责任提出管理要求,既是一本技术性规范,也是一本管理性规范,是我省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主要依据。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黑建质[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2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1、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由各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定期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查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2、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安[2012]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4.12
【实施日期】201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
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安[2012]9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房产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房产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房产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房产局)、抚远县住建局(房产局),松北区住建局(房产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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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黑建规范〔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8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创建和评价工作,现将《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黑建质〔2017〕2号)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11日附件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1 总则1.0.1 为规范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
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创建和评价。
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质量管理标准化可参照执行。
1.0.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黑建安监[2009]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黑建安监[2009]19号)为严格、准确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现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安[2007]38号)的基础上,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属于重新审查范围的企业(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条件一览表。
表格内容完整,并有市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企业应当提供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至申报延期日期间的银行对帐单和缴税查询单。
(四)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1、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规定(包括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劳保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制度);企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2、在建工程一览表(由企业填写,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表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等)。
3、如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申报(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黑建建〔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建〔2017〕2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抚远、绥芬河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要求,省住建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为确保提升行动有序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三年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各方建设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质量安全意识显著增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备,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监管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工程监督覆盖率、竣工工程验收合格率100%,投诉处理办结率98%以上,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源头治理。
1. 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
严格工程发包与承包招投标制度,应招标工程必须依法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严禁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严禁施工单位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黑建规范〔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7号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处、办),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城建档案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黑建规〔2016〕5号)经过2年的试行,在规范我省规划许可,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反馈意见,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黑建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5号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31日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建工〔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工〔2020〕14号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提升我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水平,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市政道路招投标、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一)加强新建市政道路工程统筹工作。
住建部门应协调督促市政道路工程实施主体统筹谋划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上城市部件,项目生成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地下供热、供水、供气、排水、电力等各种管线,协调地上交通、照明和绿化等建设,防止和减少市政道路完工后因地下管线施工形成“拉链”工程。
(二)严格招投标管理。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履行招标人责任义务,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及时制止纠正招标文件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及排斥性、倾向性内容,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违法问题调查处理力度,不断优化招投标环境,保证招标质量,加大招投标事中事后管理,强化中标企业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强化设计质量监管检查。
住建部门应加大对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监管,严禁设计单位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任务,发现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指定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生产厂家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指导督促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减少专业交叉引发施工质量问题,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黑建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黑建建〔2019〕12号各市(地)住建局、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发展理念,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新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全过程咨询企业,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起,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2022年起,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二、工作内容(三)实施阶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
科学明确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解决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渠径,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重要抓手。
建质规〔2020〕9号文件科学界定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容,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遵循。
各市住建部门要将宣贯落实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行业企业开展专题学习,精准把握内涵要求和核心要义。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要围绕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的主导作用,细化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相关措施。
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着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完善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作用,拓宽渠道、丰富形式,加大对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政策要求的宣传报道,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黑建建〔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23〕3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提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一)数据定级规则。
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数据定级升级方法。
1.定级。
工程项目数据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区、县(市)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C级,市(地)级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B级。
“平台”历史数据和企业通过“平台”补录的工程项目数据,定为D级。
2.升级。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B级的,需经市(地)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C级的,需经区、县(市)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申请从B级或C级升为A级的,需市(地)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有意向申请住建部资质或投标外省工程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工程项目数据升级为A级,其他数据无需升级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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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函[2017]18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7.14
【实施日期】2017.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
化平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函〔2017〕186号)
各市(地)、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一体化平台工作,加强领导,提高对一体化平台工作的认识,明确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建筑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下一步实现电子化审批(不见面审批)奠定基础。
二、落实责任。
各地要明确工作目标,从2016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和续建
项目必须进入平台系统进行监管,并将责任落实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各方主体。
未进入平台管理的项目视为非法建设,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对各方主体和监管部门予以追责。
未进入平台的项目不能作为企业升级、增项的业绩,不能作为招投标的有效业绩,不能参加各级别的评奖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