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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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8号)精神,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贯彻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2000〕28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特点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点镇)主干道和景观廊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城市(重点镇)门户区、核心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镇)制高点的建筑,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筑,上述项目中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原则,尊重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坚持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绿色低碳、环境友好原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统筹协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和综合效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信息公开和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技术审查、质量检验、安全监测等机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合法、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坚持立项前、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前等不同时段的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合理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经过完整的程序,包括变更需求的形成、变更方案的制定、技术评审、技术协调、审查批准、变更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等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设立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建立变更档案,对变更过程、变更方案、变更结果等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落实主体责任、产生效益责任、安全质量责任等制度,全方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变更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指导和支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使用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勘察设计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勘察现场踏勘,了解工程地质条件和现场环境,确保勘察数据真实可靠。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开展勘察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报告编制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报告的编制,报告中必须包含勘察数据、分析结论、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必须落实勘察设计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所需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勘察设计单位正常开展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报告进行施工,不得进行任何修改或变动,确保工程的施工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勘察设计情况。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此次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是为了了解工程地质和环境条件、预测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以确保工程的稳定和安全。

勘察设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项目后期工程建设、施工和使用的风险和效果。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和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提高中心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xx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会议纪要》、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由政府指定,由中心作为业主,建设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主要工作:(一)确定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代理业主);(二)组织建设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三)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核。

第二章管理制度一前期管理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策划包装、概预算、招投标、开工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前期管理人员应熟悉工程项目开发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配套等部门办事流程;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负责前期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第七条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理管理。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人员应为专职人员,必须掌握招投标相关政策,严格按招投标管理程序开展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项目招投标计划的复议和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实施。

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的通知
(五)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提出辞职请求。项目经理任期届满免职 或因故免职后,不能免除其之前工作中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履约合格证书、清理完债权债务、 完成项目总结和评价报告、办理完项目资料归档、对项目部人员的最终考核结束、审 计部门结束审计工作后,项目经理应向工程总承包部门提交解散项目部的申请报告, 工程总承包部门同意后,由经营计划部组织财务部、技术质量部、纪检监察审计部、 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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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部,由经营计划部提前发放给参会专家。 对投标报价评估还应分析技术方案可行性、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工程
第二章 职责关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工程总承包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经理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分 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公司总会计师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评估、 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检查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对工程款的支出进行审批。 公司实行两级目标管理。同一项目,公司与工程总承包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分 别签订《总承包部门项目管理责任书》、《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各职能部门按《总 承包部门项目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要求,对工程总承包部门领导班子实施考核和 奖惩;各职能部门和工程总承包部门领导班子分别对项目经理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 书》规定的内容要求进行考核和奖惩。各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总承包项目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营计划部是公司工程总承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项 目风险、技术和经济等各类评估,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评审;负责归口管理招投标工 作,组织评审小组对分包和采购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负责组织相关专家通过资格预审、 考察、评估、确认等方式,建立和管理我公司认可的合格分包商(包括工程分包商和 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候选名录库,供分包时选择使用;负责归口管理、监控合同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原则,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筑规模或使用性质、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为本办法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

—1 —第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时,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分离。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现场评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对现场评定结论负责。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和消防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接受委托的工作结论负责,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设发[2001]245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设发[2001]245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设发[2001]245号)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中央驻陕及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认真实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附件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是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一项基本内容,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必须立即部署,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进行审查)。

从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之日起,凡是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三、施工图审查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委托审查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并具体负责管理本省境内中央驻陕和省属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地)所属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四、施工图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报送的施工图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超出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专用印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其印章号是否一致;(三)参与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员是否本单位从业人员,有关责任人签字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定;(四)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省内建筑工程设计是否办理了进省勘察设计登记手续;(五)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6-3-29【大中小】【打印】为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港务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县、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宝坻县设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办事处(简称办事处)。

1.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

2.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港务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宝坻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业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办事处受理。

3.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办事处受理。

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该区办事处受理。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风貌建筑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中划定风貌地区范围是:(一)“五大道”地区:东至马场道、西至成都道和贵州路、南至西康路、北至南京路所圈定的地区,以及马场道东侧和成都道西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二)赤峰道及花园路地区:东至营口道、西至赤峰道、南至南京路、北至解放北路所圈定的地区,以及赤峰道西侧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三)解放北路(解放桥至曲阜道)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四)第一工人文化宫周围地区:东至五经路、西至北安道、南至博爱道、北至进步道圈定的地区;(五)其他风貌建筑地区及风貌建筑。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从根本上控制建设规模、工程造价、投资总量和分配,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财产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投资(包括全部和部分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政策性审查,审查的依据是:(一)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的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修改补充的初步设计,增加技术设计后经批准的技术设计;(四)新技术、新材料鉴定文件。

第四条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国家委托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省参与投资和列入省投资计划的银行贷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第二章施工图设计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是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基础上对建设项目所有土建、安装及部分非标准设备绘制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尽的图纸,是设备材料采购及运输、非标准设备制作及采购、建设工程量计算和材料用量估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土建及安装工程的安排、施工图组织设计编制的基础和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民用建筑还应考虑立面造型的美观。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应当积极开发、采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设计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试验、试用和省及以上有鉴定权部门的鉴定或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安全经济的。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总工办2018-8—7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

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

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

(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

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

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第八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进度的原则进行。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设计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遵循科学、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原则,确保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2. 强化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加强与其他专业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设计文件的协调性;4. 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5. 加强设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四、工程设计管理组织结构1. 设计管理委员会建立由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设计负责人等组成的设计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和修订工程设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工程设计工作。

2. 设计管理部门设立设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工程设计工作,制定设计进度计划和质量标准,指导设计人员的工作。

3. 设计团队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组建设计团队,包括总工程师、设计师、工程师等设计人员,确保设计团队的专业性和协调性。

五、设计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设计管理部门应协助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可行性分析和技术方案论证,明确项目的设计目标和要求。

2. 设计方案阶段设计管理部门应组织设计团队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满足项目的功能需求和技术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3.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管理部门应组织设计团队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准确、完整、清晰,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4. 设计文件审核阶段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设计变更管理设计过程中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设计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设计团队进行调整,确保设计变更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

六、设计管理考核与奖惩1. 设计管理部门应对设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定设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体系。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设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应依法合规,保证设计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设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设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计管理部门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计管理部门应设立设计组长,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设计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设计验收、设计评审等专门工作小组。

第十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设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设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应按照设计管理流程进行,包括设计任务下达、设计编制、设计评审、设计修改等环节。

第十二条设计任务书应当明确设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设计范围、设计标准、设计进度等。

第十三条设计编制应当遵循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评审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设计修改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设计管理要求第十六条设计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设计管理应当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八条设计管理应当注重设计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设计管理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实际情况,保证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第二十条设计管理应当加强对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五章设计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发布施行)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发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

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其他机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外,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

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三盛宏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中昌字(2001)119号2001年11月26日印发]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造价,加快开发进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建设造价,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规划、设计单位的遴选;设计方案的筛选、评审;施工图设计业务的委托、施工图的审核等工作。

各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负责本单位开发项目设计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及“设计委托书”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开发项目方案设计。

第六条,公司经管部和总工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司范围内各开发项目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总建筑师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图的技术评审管理工作。

第九条,鼓励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以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章设计管理原则和基本要求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严格按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

第十一条,开发项目的方案设计原则上由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完成。

若特殊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设计方案的,经批准可以采取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但所选用的方案应由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根据公司开发理念调整、完善后方可采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必须委托给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严肃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审查、审批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造价负责制。

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修改、重大(要)设计变更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设计原因是指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漏、错项,应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设计质量的考核;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客观环境发生了改变或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最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列入建设单位的考核。

设计变更单和设计变更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对工程设计、技术装备或其它任何部分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以使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更加合理。

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是:(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二)若设计变更意见与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的同意;(三)工程设计变更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四)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对于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五)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深度与现有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相关报告,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的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报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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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宏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中昌字(2001)119号2001年11月26日印发]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造价,加快开发进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建设造价,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规划、设计单位的遴选;设计方案的筛选、评审;施工图设计业务的委托、施工图的审核等工作。

各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负责本单位开发项目设计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及“设计委托书”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开发项目方案设计。

第六条,公司经管部和总工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司范围内各开发项目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总建筑师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图的技术评审管理工作。

第九条,鼓励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以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章设计管理原则和基本要求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严格按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

第十一条,开发项目的方案设计原则上由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完成。

若特殊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设计方案的,经批准可以采取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但所选用的方案应由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根据公司开发理念调整、完善后方可采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必须委托给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

禁止将设计业务委托给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设计单位,或者委托给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标准,包括设计方案的优劣,方案所采取的技术和工艺水平、整个方案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的好坏,以及设计单位资历和社会信誉的好坏等。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业务原则上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根据设计收费报价、设计造价控制承诺、设计质量管理体系、设计服务承诺、企业信誉等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设计招标前,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设计招标的具体工作。

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各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经理担任。

评标前,须成立“评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从公司专家委员会中抽调。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也可以从当地招标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选聘,专家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公司内部选择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方案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公司总建筑师担任。

施工图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

第十六条,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审核。

投标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一、方案设计投标单位资格要求:方案设计招标,必须选择在国内或国际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设计单位。

参加方案竞标的主要设计人员应在设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施工图设计投标申请单位资格要求:1、下列工程设计业务必须由具备建筑甲级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建筑面积达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达3万平米以上的高层建筑;20层以上,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80米及以上的构筑物;2、除此以外其他工程设计业务均应委托乙级以上设计单位完成三、专业工程的设计单位资格要求: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方案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排出名次,推荐一、二个优秀方案,由公司领导审定。

施工图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住宅项目设计基本要求一、住宅设计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宅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

二、住宅小区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生态环境质量放在首位,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精心处理人——建筑——环境三者关系,为人们创造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三、住宅小区的景观设计应坚持采用中国古典造园手法,处处体现建造完美精神家园的四大原则:自然原则、历史原则、亲和原则、艺术原则。

四、住宅设计应当贯彻“美观、适用、经济、安全”的建设方针,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努力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

第三章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十九条,设计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投标承诺书”等。

设计招标文件由开发单位负责编制,并按本办法规定上报公司经管部审核,核准后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设计依据及相关资料;投标单位资质条件及要求;招标范围;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规定;主要合同条款;开标时间、地点以及其他事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评标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评标组织的确定原则;标书评定原则、评定办法;决标程序;中标通知书的发放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收费承诺;设计周期承诺;设计图纸质量保证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设计图纸交付后的服务承诺、以及具体的服务措施;拟选派的主要设计负责人等。

第四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二十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必须以下列文件或规定为依据: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项目批准文件;3、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及规划要求;4、地质勘察报告;5、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文件;6、项目设计委托书(包括采光、照明、供气、供热、给排水、三废处理、空调、电梯要求等);7、建设项目设计要求及项目定位报告。

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以下列文件或规定为依据: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文件;2、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3、施工图设计委托书;4、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施工图设计委托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中,应包括“设计概算”及设计委托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以方便控制,确保上述指标能满足控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科学、合理、美观,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能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用地、规划、环保要求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设计施工图,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并能够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开发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设计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若发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各单位应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并应要求设计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方案设计管理程序第二十九条,方案设计招标工作程序:一、开发项目拟向社会公开征集设计方案的,由开发单位填写《工作请示单》,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开发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拟订《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和《方案设计评标办法》(包括方案设计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评标组织工作计划等),并上报公司经管部审核。

三、经管部负责审核:1、《招标文件》的上报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是否存在漏洞。

2、招标的程序是否合法。

3、有关主要合同条款的设定是否合法,并符合公司要求。

4、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5、投标人入围条件的设置是否合理。

6、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公正,时间安排是否恰当。

四、经管部审核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审定。

五、各单位根据审定的《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和《方案设计评标办法》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确定中标方案。

第三十条,直接委托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进行方案设计的工作程序:一、各单位根据《开发项目定位报告》和当地规划部门要求,拟订《方案设计委托书》,并与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签署《方案设计委托合同》,明确方案设计要求、提交时间、收费标准等。

二、开发单位收到设计研究所提交的设计方案后,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工程副总经理)组织单位内部技术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初审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三、方案设计文件初审的重点:1、总体方案各项指标(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指标、日照、公建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方案设计委托书》和当地规划部门要求。

2、设计方案总体布局、道路及绿化系统、小区服务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委托书》的要求。

3、小区功能是否合理、完善,并能够因地制宜满足客户需求。

4、各类单位工程规模及比例关系如何,整个方案是否符合《项目定位报告书》的设想,是否满足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要求。

5、单体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各类套型要求、户型比例、功能设计(包括供水、排污、供电、煤气、通讯、消防、人防、环保、智能化等)是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6、整个方案能否满足物业管理需要。

四、设计研究所收到修改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需要延长的,双方另行商定。

五、设计方案经开发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房地产公司填写《工作请示报批单》连同方案文本报公司总建筑师审核。

经公司总建筑师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初步认可。

六、方案经总经理认可后,由公司总建筑师负责从公司专家库内抽调有关技术专家,并组织物业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参加“设计方案评审会”,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论证。

七、“设计方案评审会”上,由开发单位工程管理部负责进行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的结论应形成《设计方案评审会会议纪要》,报公司总经理阅示。

八、上海现代人居设计研究所根据方案论证会的讨论意见,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修改完毕(修改内容较多的,可适当延长),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审核同意后填写《设计方案审批单》连同修改后的方案上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九、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十、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扩初设计文件,由开发单位总工程师负责协助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规划、消防、市政、通讯等部门技术专家参加“扩初设计评审会”,对扩初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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