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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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汇总

清产核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汇总

清产核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汇总一、清产核资定义和流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清产核资流程:(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清产核资法律后果(《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三、法律责任《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相关知识问答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相关知识问答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相关知识问答为什么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将过去那种对集体资产的无差别共同共有改为有差别的按份共有。

即确定哪些人应该享受这种权益?每个人享受的份额应该是多少?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和负债,盘实家底,全面、完整地反映集体净资产,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清产核资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实事求是。

(三)坚持民主公开。

清产核资工作有哪些要求?清产核资必须全面完整,真实准确,不重不漏;清产核资时点之前的所有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项及利润分配等事项都要全部纳入账目之中,内部企业之间不得有未达账项;对账内、账外资产分别清查,分别填报。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什么?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清产核资的范围有哪些?清产核资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资源型资产包括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

清产核资工作组由哪些人员构成?清产核资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财务专管员、理财小组成员等5-7人组成。

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是什么?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共十一个步骤:⑴建立工作班子。

⑵制定工作方案。

⑶宣传动员培训。

⑷清理核查资产。

⑸评估资产价值。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判〔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缺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判〔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判〔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判〔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判〔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判〔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咨询题解答(一)(国资厅评判〔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咨询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判[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缺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缺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峻失真、账实严峻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难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形等不可抗力因素阻碍,造成严峻资产缺失的;(三)企业账务显现严峻专门情形,或者国有资产显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清产核资系统常见问题与解答V10

清产核资系统常见问题与解答V10

清产核资系统常见问题与解答V1.0————————————————————————————————作者:————————————————————————————————日期:清产核资系统常见问题与解答V1.0(本文档将持续更新,敬请留意)一、系统访问地址 ............................................................................... 3二、为什么每次登录系统都需要“手机短信验证码”?ﻩ3三、初次进入系统,浏览器提示“连接不是私密连接”ﻩ3四、登陆系统时,提示“账号失效或已删除,登录失败”,怎么办?ﻩ6五、如何设置了个一人代填多套清产核资报表?ﻩ7六、能否自动生成农清明细19资产负债表和农清明细20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ﻩ8ﻬ一、系统访问地址系统目前分设“正式生产环境”和“培训环境”,其中正式生产环境:错误!未定义书签。

需要以用户个人手机号码作为帐号登记,用户需要键入手机号码、密码后,继而键入手机短信验证码登陆系统。

培训练习环境:只支持上一阶段分发至各省的培训帐号登陆。

二、为什么每次登录系统都需要“手机短信验证码”?为保障系统数据安全,响应信息安全部门要求,本系统需要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要求,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系统的用户身份验证需要采用“组合身份验证”的措施,即用户登陆系统进,除需要用户名和密码这层验证外,还需要以“短信验证码”二次验证。

三、初次进入系统,浏览器提示“连接不是私密连接”为保障数据传输安全,当前系统使用“https”传输协议,并直接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提供SSL证书(即国内自签证书,不影响加密功能),我们使用的浏览器内核大多是国外产品,因而部份用户初次使用系统时,浏览器出现以下提示:图1.360浏览器提示图2.CHROME浏览器提示使用方法:◆360浏览器,请按以下图3所示操作。

图3.◆CHROME浏览器,依次按照以下图4、图5操作:图4.点链接“高级”图5.选择前行访问系统的链接四、登陆系统时,提示“账号失效或已删除,登录失败”,怎么办?系统正式上线时,运维人员以之前各省提交的“基础数据表”为基础,预设了系统各地的“地区信息”和“地区代码”,以及开设了部份用户帐号,并通知用户以当时提交的个人“手机号码”作为用户帐号登陆系统。

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税收、财务处理业务问答

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税收、财务处理业务问答

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税收、财务处理业务问答 问: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盘亏和损失应如何处理?答: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经核实后原则上作增减企业损益处理。

但各项目相抵后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经审批后可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以下统称权益)或列为递延资产。

其中,对各项目相抵后净损失数额较大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企业无力列入当期损益的,可核销企业的权益;企业无力列入当期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为递延资产留待以后年度逐步处理。

问: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挂在帐上尚未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如何进行处理?答:报经审批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问: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如何进行处理?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净损益,经核实后可增减住房周转金,不能增减权益或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出售其他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问: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加的价值如何进行处理?答: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经审查核实后,相应调整资产帐面原值、净值和累计折旧。

其中,净值按重估后原值的升值幅度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值增加资本公积;重估后帐面原值与重估后净值之间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

2、企业可以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当期全额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分期到位。

3、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增值部分增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已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对重估后未能按照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的,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关于清产核资新增报表有关问题的答疑

关于清产核资新增报表有关问题的答疑

关于清产核资新增报表有关问题的答疑
问题一:新增报表《存量公房、宅基地房屋情况表》(穗国资清02表)中所指的存量公房和宅基地是否有明确定义
答:(1)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管理的,未房改出售的住房(含已取得或未取得权属证),具体参考《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

(2)宅基地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单位出资建设的房屋或通过购买、债权抵偿、置换等途径取得的房屋(含已取得或未取得权属证、个人代持等)。

问题二:存量公房或宅基地房屋未入账,是否需要同时填报新增报表《账外资产情况表——房屋建筑物》(穗国资清01-02表)答:未入账的存量公房、宅基地房屋需要同时填报新增报表《账外资产情况表——房屋建筑物》(穗国资清01-02表)。

问题三:新增报表《2012年期间重大资产变动情况表——土地、建筑物》(穗国资清03-01表)适用的填报范围
答:具体请参考新增表格下方的说明内容。

问题四:新增报表《2012年期间重大权益性资产变动情况表》(穗国资清03-02表)中“重大权益性资产”包括哪些项目的内容
答:该表主要反映企业2012年期间发生产(股)权的无偿划转、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增资扩股、受让股权及其他产(股)权行为所引起的资产变动情况。

问题五:新增报表《2012年期间重大资产变动情况表——土地、建筑物》(穗国资清03-01表)及《2012年期间重大权益性资产变动情况表》(穗国资清03-02表)中“账面净值”和“变动价值”按何时点进行填列
答:时点指2012年期间该项资产发生变动时的时点。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大全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大全

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10、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61)11、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64)12、财政部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66)1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68)14、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70)15、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清产核资经验交流材料

清产核资经验交流材料

清产核资经验交流材料清产核资是指对企业或个人资产进行彻底的核查和整理,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工作中,清产核资涉及到资产的分类、评估、调整等一系列工作。

以下是我根据自己的经验整理的清产核资经验交流材料。

1. 重视前期准备在进行清产核资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要明确清产核资的目的和任务,确定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其次,要整理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核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要梳理出核资流程和工作安排,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任务。

2. 确定清产核资的时间和地点清产核资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在工作日或非工作日进行核资,以确保核资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核资的地点要选取安全、便捷、私密的场所,确保核资工作的隐私和安全。

3. 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是清产核资的基础工作。

首先,要制定合理的分类标准,将资产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整理。

例如,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所有权归属等类别。

其次,要对每个类别的资产进行详细的整理和登记,并记录相应的资产信息,如名称、数量、规格、估值等。

4. 对资产进行评估对资产进行评估是清产核资的核心工作之一。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以便于将来的处置和管理。

评估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以是市场评估、专业评估或内部评估等。

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都应严格按照评估程序进行,并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核实资产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在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要核实资产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即要查明资产的来源和归属,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所有权。

同时,要检查是否存在遗漏资产或不实资产的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6. 编制核资报告清产核资的最终成果是核资报告,它是对核资工作的总结和汇报。

核资报告应包括核资的目的和范围、资产清单、资产评估结果、核实和调整情况等内容。

报告的编制要注意清晰明了、数据准确,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问答-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问答-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问答正文:----------------------------------------------------------------------------------------------------------------------------------------------------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问答(2000年6月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发布)问:为什么要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答:财政部之所以要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精神,财政部决定改进中央预算编制的办法,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编制部门预算不但需要中央各部门和有关企业集团的共同配合,还需要通过清产核资这一基础工作来摸清中央预算单位的“家底”。

第二,开展清产核资是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

由于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改革的滞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和管理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明显的管理“真空”与“漏洞”。

通过清产核资,可以充分掌握预算单位的现有财产数量、构成及使用情况,如实暴露预算单位财产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能够针对各种问题和管理“漏洞”,研究有关政策加以尽快解决,并建立起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和方法;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预算单位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国有财产,提高存量财产使用效益,并最终实现合理安排使用和节约财政行政事业性支出的目的。

第三,开展清产核资是促进加强中央预算单位经费和资金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和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在财政支出管理上仍基本沿用过去的老办法,财政经费和资金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只有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才能细致掌握每个预算单位的具体财产情况和详细收支状况,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财政经费和资金管理工作。

总之,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既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合理细化预算编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又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

清产核资后的两个会计处理问题

清产核资后的两个会计处理问题

清产核资后的两个会计处理问题近日,笔者参加了对西部某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期间走访了一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查阅了清产核资报表、盘盈盘亏资产记账凭证等原始资料,注意到村集体在清产核资后的会计处理中,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导致公积公益金余额巨大,群众很不理解过去几年间,该省各级政府部门为各村投资兴建了幸福院、文化室等公益性设施,在这次清产核资中明确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将这些资产补充入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由于这些公益性设施账面价值较大,导致“公积公益金”科目余额普遍激增,各村平均增加了300余万元,最多的一个村增加了500余万元。

该西部省份农村集体经济普遍较为薄弱,走访的几个村集体自有资金平均为2.5万元,一夜之间公积公益金数百万元的增幅显得格外“醒目”。

在走访村民时,群众对此议论纷纷,无法理解。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公积公益金科目的使用设置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1. 为何要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计入公积公益金。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通俗地说,实收资本价值大于约定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同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增加了集体实收资本,但捐赠单位并未要求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因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全部被视为“资本公积”,在村级会计制度中,对应属性的会计科目就是“公积公益金”。

2.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有哪些规定。

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取得的捐赠资产应当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账户,取得的捐赠利得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且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年末并入会计利润总额,且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100问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100问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100问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答: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主要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及省委的(甘发〔2017〕4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16号)的政策规定要求,为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打基础。

2、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登记时点,是什么时间?答:根据农业部九部门《通知》要求,本次清查核资全国统一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

3、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答: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建立机构、制定方案、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清查核实、价值评估、产权界定、公示确认、审核备案、建立台账(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汇总上报等11个程序进行。

4、本次清产核资要注意什么?答: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几个原则要注意:⑴坚持民主公开、尊重历史的原则;⑵要坚持政策,维护稳定的原则:⑶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⑷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5、本次清产核资的清理基础是什么?答: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在清理过程中,首先必须取得表1-16中,各表表头显示的科目的2017年12月31日的余额,以此为基础才能进行清理。

其次是表18要以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基础时行清理。

6、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表中的数据是什么时间的数据?答:本次清产核资报表中所有的数据都必须是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数据。

即工作表中的账面数与核实数都必须是2017年12月31日的数据才能填入表中。

7.本次清产核资的核实数一定要倒挤吗?答:是的,本次清查核资过程中,所有的核实数都应当采用倒挤的计算方式进行,即通知中的倒扎法。

8.本次清产核资核实数为什么一定要倒挤?答:因为本次清产核资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账面数必须填入的是2017年12月31日完成年终结转各科目的账面余额数,那么核实数也必须倒推回2017年12月31日,两个数据才能进行对比,才能得到该资产的管理情况。

浅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问题及建议

浅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问题及建议

浅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问题及建议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不断深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组织改革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数据不真实、准确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存在数据不真实的情况。

原因主要是一些村庄难以做到实行村级账本公开,造成对集体资产项目的管理不到位。

这就导致了有些农村集体资产数据不真实、准确,给后续资产评估带来了困难,增加了审核的难度。

二、价值评估难度大农村集体资产包含了自然资源、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资金、股权等,其中一些资产是无法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这就导致了价值评估难度大。

此外,农村集体资产的地域差异、发展状况、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加大了资产价值评估的难度。

三、集体资产管理模式不规范目前一些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还不规范。

集体资产缺少统一、专业的管理机构,责权不清、权责不对等都是影响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因素。

在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明确的管理和规范化。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提高村庄管理水平加强村级账本业务的规范化操作,使各类资产的流动清晰可控,村集体资产数据信息准确可靠。

加强村庄管理,确保资产登记、评估、清产核资等相关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科学评估方法加强集体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建立科学、系统的评估方法,同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评估,尽可能将资产的价值准确计算出来。

建立完善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并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以确保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和公正化。

四、加强政策引导,提高群众意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广大农村群众对集体资产的认知和重视,增强大家对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提升村庄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评估方法、完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以及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才能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开展,推进农村经济组织改革的顺利进行。

浅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问题及建议

浅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问题及建议

浅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问题及建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盘点和核实的工作。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范围广泛,形式多样,且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制度,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的真实情况难以准确把握。

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清产核资标准和方法。

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组织往往采用不同的清产核资方法,导致核算结果不一致,难以比较和评估。

二是缺乏专业人员和相关技术手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缺乏专业的会计人员和清产核资人员,同时也缺乏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无法进行精确且高效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是缺乏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情况不透明,相关信息缺乏公开,导致资产管理不规范,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

目前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导致资产管理和监督难以到位。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一是建立统一的清产核资标准和方法。

政府部门应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统一标准和方法,确保各地区、各经济组织的核资结果具有可比性和公信力。

三是加强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政府部门应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资产信息管理和公开,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对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四是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

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监督职责和措施,加强对核算结果的验证和审核,确保核资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和建议,可以逐步解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这也为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和优化利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浅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问题及建议

浅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问题及建议

浅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法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林木、水面、草地、养殖、种植等经营性资产和生产性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核资工作,是为了梳理村集体资产的规模、质量和流向,规范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过程,提高集体资产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益。

通过资产核算,为村集体提供更为可靠的经济基础,有助于村集体财务监管、风险管理,提高全村整体资产的价值。

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工作方法不够科学。

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仍然存在着较大不规范和不科学的地方。

部分地区的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仍然依靠人工录入数据,存在数据查漏补缺的情况。

其次是核算标准不一。

各地区对于农村集体资产核算的标准不一,导致了资产数据的不统一和不可比性。

再次是信息披露不及时。

部分地区对于核算结果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提高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效率和科学性。

一、建立完善的资产核算制度针对目前工作方法不够科学的问题,首先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资产核算制度,明确清产核资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标准。

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资产清产核资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核算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化录入和处理。

要加强对清产核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二、统一核算标准针对核算标准不一的问题,需要建立起统一的核算标准,确保各地区的资产核算工作具有可比性。

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者政府部门的统一规定,明确资产核算的标准和方法,从而达到规范和统一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为解决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核算结果进行及时公开和披露。

加强监管机制,对于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四、借助科技手段提高清产核资效率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来提高清产核资的工作效率。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税收财务处理的问答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税收财务处理的问答
业性 质 的
,
组 织 的 清 产核 资 中 重 佑 后 增 值 的部 分
,
其 固 定 资产 价 值
不 计 征 所 得税
。 ,
营性 债权 债务 的 内容
,
应 按城镇 集 体 企 业 的 有 关
,

权 和 流 动 负债 的 所 有 内容
编 制现 金 流 量 表
, ,
用 直接 法
规 定 进 行 清 产核 资
问 各 项 资 产损 失 挂 帐 损 失 如 何 处理 ?
:
,
企 业 从 现在起 就 要 加 紧建 立 辅 助 帐薄
以 防 积重 难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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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 据 清产 核 资财 务 处 理 规 定
2
.
正确 进行 会 计 核 算
, ,

企 业要正
进行 会 计 核 算
严 格按 照 会 计 制 度
仍 按 现 行规 定 执
清 理 核 实后 没 有 入 帐 的 要
并作 为 固定 资 产 进 行

活 动 的 现金 流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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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洲)
及 时入 帐

:

,

才 能得 出调 整 后 的 经 营 活 动
挂靠


集体 企 业 清 产核 资 有

管理

现 金 流 量 与 表 内按 直 接 法 计 算 得 出的 经 营 活动 现 金 流 量相 等 性 应收 应 付 调 整
近 于 编 制 财 务状 况 变 动 表 相同
。 , , ,
规 定 进 行 清理 和 甄 别后

清产核资问答二

清产核资问答二

清产核资问答(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管理办法

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财务管理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财务管理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鲁国资考评函[2004]2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15【实施日期】2004.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鲁国资考评函〔2004〕27号2004年12月15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针对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和中介机构反映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企业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问题企业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若该被投资企业不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应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报省国资委备案,并由出资企业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对该笔长期投资进行清理。

二、关于国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国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对因取证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清产核资的境外子企业,以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数纳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统一上报。

有关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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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
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三、关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也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对于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总公司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批复同意后可以不作为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上述企业的投资企业应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清理,并在限期内将清理后资产及财务状况报国资委备案。

四、关于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改为权益法核算后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而产生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不应作为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或收益申报处理,而应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五、关于企业内部单方挂账或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损失申报处理。

但在清产核资实际工作中,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企业的内部单方挂账和往来款金额不相等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企业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在清产核资中比照坏账损失申报:
(一)企业对于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二)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三)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对于企业的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比照单方挂账的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六、关于企业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差额部分作为损失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若企业清查出主要固定资产(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估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背离的情况,且该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未发生产权转让或进行处置,则企业可以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原则,作为清产核资预计损失申报处理,但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损失申报处理。

七、关于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已于清产核资基准日上一年度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企业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属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可以不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但若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后,仍有资产损失尚需处理的,企业也可以参加此次清产核资。

在申报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时,企业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提供给负责清产核资财务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八、关于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处理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中,对于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企业应核减期初未分配利润。

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仍应将预计损失记入期初未分配利润,即加大未分配利润的负值。

对于未分配利润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内按照会计制度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五年后若还未弥补完,企业可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进行弥补。

九、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内部审计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为了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对于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须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内部审计:一是企业应有正式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内审方案,制定统一的审计程序、审计标准和审计报告格式;二是企业可探索多种内审方式,如可采取“下审一级”、“同级互审”等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三是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和分析
论证的基础上,对各项损失挂账进行客观评判,并出具鉴证意见;四是应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内审报告,专项内审报告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内审工作小组组长的签字。

十、关于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4年度发生的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但计划于2005年才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时间相差一年,企业应按照清产核资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2004年度资产损失的预计工作,并将预计损失结果另行报国资委核准。

十一、关于“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工作05表)中的“企业预计损失”和“企业申报数”的填列问题
对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该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对8项资产预计的损失;“企业申报数”与“企业预计损失”数额相同。

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至清产核资基准日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企业申报数”填列的是企业需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补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

若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不需要补提资产减值准备,则“企业申报数”不填数。

十二、关于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的损失挂账在“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中的填列问题
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查出的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的核算的损失挂账,在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时,应将在上述科目中核算的各损失挂账还原到原科目中,按照各损失挂账的实际资产类别选择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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