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_梅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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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劳务派遣派遣工的权益与劳动中的责任追究

解析劳务派遣派遣工的权益与劳动中的责任追究

解析劳务派遣派遣工的权益与劳动中的责任追究劳务派遣是一种在劳动力市场中常见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工提供劳动力服务。

然而,劳务派遣工在接受派遣工作的同时,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劳动中的责任追究。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和劳动中的责任追究进行解析。

一、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劳务派遣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以下一些权益:1. 合同权益: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明确派遣期限、派遣岗位、派遣工资等基本信息。

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中还享有与正式雇员相同的基本权益,比如工作时间、法定休假等。

2. 工资报酬:劳务派遣工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合法合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单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3.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4. 劳动安全与健康:劳务派遣工在工作场所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5. 假期休息:劳务派遣工享有法定的假期休息权益。

在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方面,劳务派遣工应当与正式员工一样,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二、劳动中的责任追究劳务派遣工在劳动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劳动中的责任追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履行合同:劳务派遣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完成派遣岗位的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

2. 保守商业机密:劳务派遣工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信息,应当保守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或透露给他人。

3. 工作安全和责任:劳务派遣工应当积极关注自身工作的安全问题,严守用人单位的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违约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工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派遣劳动的法律规定和雇主责任解析

派遣劳动的法律规定和雇主责任解析

派遣劳动的法律规定和雇主责任解析派遣劳动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模式正在越来越多地被雇主采用。

然而,这种形式的雇佣关系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雇主责任。

本文将对派遣劳动的法律规定和雇主责任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对雇主和派遣员工的影响。

一、派遣劳动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派遣劳动是指劳务派遣双方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将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和指导。

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1. 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劳动必须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作为派遣员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为派遣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3. 派遣期限:派遣劳动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期限的需要重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4. 合同解除与终止:派遣员工享有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权利。

尽管派遣劳动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用工的灵活性,然而,为了保护派遣员工的权益,法律对派遣劳动设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二、雇主的责任与义务作为雇主,对于派遣员工的管理和保护,有一系列的责任与义务需要履行。

1. 合法用工:雇主必须确保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明确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派遣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

3. 合理薪酬和福利待遇:雇主应确保给予派遣员工合理的薪酬待遇,并为其提供与公司内部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4. 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雇主需要合理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并确保其享受合法的休息休假权益。

5. 社会保险缴纳:雇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派遣劳动的影响对于雇主而言,派遣劳动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减少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灵活性等。

然而,也需要注意派遣员工的权益和保护问题。

1. 法律合规风险:如果雇主在派遣劳动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

律师说法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劳务派遣⼯作⼈员在⼯作中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劳务派遣⼯作⼈员在⼯作中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讲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搞清楚两个概念,⽤⼈单位和⽤⼯单位。

假如你属于劳务派遣⼯作⼈员,⽤⼈单位就是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我们假设叫A单位,然后A单位把你派到把B单位⼯作,B单位就是⽤⼯单位。

劳务派遣⽤⼯现在已经⾮常普遍,但是因为劳务派遣⼯作⼈员虽然跟其他⼈⼀样在⽤⼯单位上班,可是本质上劳动关系却不在本单位,⽽属于⽤⼈单位(派遣单位),所以在⼯作中造成⼈⾝损害时会搞不清应该找谁负责,今天我们来捋⼀捋。

上⽂的⼈⾝损害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个是造成他⼈⼈⾝损害,第⼆个是⾃⼰受到⼯伤。

第⼀个问题:如果你在⼯作中造成他⼈⼈⾝损害,⽐如在砸墙的时候锤⼦掉下去把⼀个路⼈砸伤了,该由谁负责?这个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如果你是劳务派遣⼯作⼈员,把路⼈砸伤了,由你现在的⽤⼯单位承担责任,派遣你过来的⽤⼈单位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第⼆个问题:如果是⾃⼰上班受到⼯伤该谁负责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单位,应当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以及派遣期限、⼯作岗位等情况。

⾥⾯明确说了,要由⽤⼈单位(也就是派遣单位)履⾏对劳动者的义务,并且依法订⽴劳动合同。

这个义务当然包括了购买⼯伤保险并承担相应⼯伤责任等义务。

另外,根据⼈社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规定》第⼗条,被派遣劳动者在⽤⼯单位因⼯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伤认定,⽤⼯单位应当协助⼯伤认定的调查核实⼯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责任制

劳务派遣人员责任制

有关“劳务派遣”的人员责任制
劳务派遣人员责任制是一种针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制度安排,旨在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用工的规范化、合法化。

有关“劳务派遣”的人员责任制如下:
1.岗位职责: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劳务派遣人员能够胜任所
从事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2.权利保障: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保障等方面的权
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义务履行:要求劳务派遣人员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
密、维护企业形象等,确保其行为符合企业的要求和规范。

4.奖惩机制:建立劳务派遣人员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奖励和激
励,对违反规定或工作不力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5.法律责任: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确保其行为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揭秘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的责任与权益

揭秘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的责任与权益

揭秘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的责任与权益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形式,近年来在劳动力市场中得到广泛应用。

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的责任与权益是劳务派遣制度运行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从雇佣关系、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工作条件四个方面揭秘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的责任与权益。

雇佣关系是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双方享有相应的责任与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负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务派遣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危害人身安全、伤害他人利益的工作。

劳务派遣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和补贴,扣除或延迟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工资保障是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的重要权益之一。

劳务派遣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有权享受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享受法定节假日、休假等福利。

同时,劳务派遣雇主还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益。

社会保险问题是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的另一个重要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雇主有责任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退休、生病、失业和工伤等情况下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劳动者也应当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工作条件是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之间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劳务派遣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务派遣雇主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同时也应当听从劳务派遣雇主的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雇主与劳动者在雇佣关系、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工作条件等方面拥有相应的责任与权益。

劳务派遣制度的运行需要雇主和劳动者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保障双方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是什么

⽤⼈单位替代责任是什么
⽤⼈单位替代责任是什么?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单位替代责任是什么
1、替代责任是指由于存在监督管理⽅与下属职员之间的关系,监督管理⽅(如雇主)与下属职员(如雇员)的可追溯⾏为承担的责任。

即⽤⼈单位在承担了因雇⼯造成的损害之后,可以向该雇员追偿。

2、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
第⼀千⼀百九⼗⼀条【⽤⼈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单位责任】⽤⼈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千⼀百九⼗⼆条【个⼈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提供劳务⼀⽅追偿。

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的⾏为造成提供劳务⼀⽅损害的,提供劳务⼀⽅有权请求第三⼈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补偿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劳务派遣已成为现代职场中的一种常见用工形式,然而,在这种关系中,用人者替代责任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围绕劳务派遣和用人者替代责任展开论述,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者通常会承担起对劳动者的替代责任。

那么,什么是用人者替代责任呢?用人者替代责任是指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时,用人者需对劳动者承担起相应的法定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者需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包括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安全保护等。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者替代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者替代责任的承担方式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

在我国,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责任唯一:派遣单位是用人者的责任唯一承担者,劳动者与用人者之间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

同工同酬:用人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与工作岗位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连带责任:如果派遣单位没有履行用人者替代责任,用人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用人者替代责任,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

某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聘了一批员工。

员工小张被派遣到该公司工作,然而,派遣单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小张支付加班工资和足额的社会保险。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向派遣单位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用人者替代责任。

如果派遣单位不履行责任,小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用人者替代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

如果用人者不履行替代责任,劳动者将面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十分必要。

对于企业而言,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时,也应当重视用人者替代责任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派遣单位,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应当与派遣单位明确约定用人者替代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标准,以避免出现纠纷;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履行用人者替代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是什么?一、法理解析要产生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有几个必要条件:首先是主体的适格,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替代责任,而存在劳动关系则有要求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即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工”的发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那么何为“用工”?笔者认为,只要是发生了用人单位打算为劳动者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可认定为“用工”,也即“计酬”就可作为“用工”的证明。

因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和非法的劳动关系,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甚至还长期拖欠工资,更有甚者该劳动者是未满16周岁童工,上述一系列的非法行为不能以非法劳动关系而一概予以取缔,因为这些都是“用工”行为,因此在界定劳动关系过程中,非法的劳动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已经发生的“用工”行为,法律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保护,如果某一劳动者未满16周岁非法在用人单位打工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同样应该承担替代责任,而不能以劳动关系非法为由进行抗辩。

其次,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的。

该执行工作任务不仅仅指在工作场所内进行工作,也不仅仅指8小时内正常的工作时间,只要是同执行工作有关,不论在何处,不论在何时,均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例如劳动者周日加班、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劳动者被委派出差期间、劳动者晚上参加用人单位的客户招待应酬等所发生的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均应认定是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

第三,应当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具有赔偿责任。

如果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侵权,则用人单位不必赔偿。

劳动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划分

劳动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划分

劳动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划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是承担雇主责任的主体。

尽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但并不能以此就认定两者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实际雇主”。

只有当派遣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如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恶意拖欠费用等,导致劳动者基本权益受损时,才需要向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虽然使用劳动者所产生的成本与其无关,但在劳动者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无法避免地会受到一定影响,甚至可能遭受名誉损失等间接的经济利益损害。

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用工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雇主责任。

劳动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主要雇主责任,而用工单位则根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用工需求的增长,劳动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雇员的青睐。

然而,在这种关系中,雇主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义务和责任直接影响到劳动派遣的稳定性和员工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劳动派遣中的雇主义务与责任展开讨论,希望引起大家的。

在劳动派遣中,雇主与派遣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派遣机构向雇主提供一定数量的员工,并由雇主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种关系中,雇主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包括保障员工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培训、制定并执行安全措施等。

雇主应当确保员工在合理的工作条件下从事生产活动,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

雇主还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技能和素质。

雇主应当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劳动派遣中,如果雇主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例如,如果雇主未能保障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可能会导致员工的流失和生产效率的下降;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必要的培训,可能会影响员工的成长和发展;如果雇主未能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

单位劳务合同侵权责任

单位劳务合同侵权责任

一、用人单位责任1.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工作人员的雇主,有义务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工作过程中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应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若因用人单位选任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导致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1.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劳务派遣单位在选任被派遣工作人员时,应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

若因劳务派遣单位选任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导致侵权行为,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用工单位责任1.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被派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工作过程中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责任分配约定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侵权责任分担。

若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有效。

2. 侵权责任分担的约定仅限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得对抗受害人。

五、责任承担方式1.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总之,单位劳务合同侵权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管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他人合法权益。

派遣员工因工侵权 谁来担责有说法

派遣员工因工侵权 谁来担责有说法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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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1年第7 57朱征编辑,你好 : 徐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我们快递公
司做快递员。某天,徐某开车送货至某快递点,在卸货过 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物品滑落砸中了附近的轿车。轿车 车主孙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赔偿,劳务派遣公司则认 为应由我们快递公司来负责赔偿。请问,孙某的损失究竟 该由哪家公司赔偿?
耿正 耿正读者 :
朱征读者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
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 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 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追偿。该条法律的规定, 对劳动者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 在工作中应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 要更加谨慎、用心,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本案中, 杨某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了由自己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 故,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所以你公司在赔偿了受害者之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劳动者因履职造成他人损害 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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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因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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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担责有说法

编辑,你好 : 杨某是我公司的销售人员,外出开展业务时都是从公
司申请车辆驾驶出行。某日,杨某在驾驶公司的车辆前往 客户单位途中违规变道、严重超速,发生了与赵某车辆相 撞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应由杨某负全部责任。受害 者赵某起诉我公司,法院判决由我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 请问,我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杨某追偿吗?

劳动派遣中的职员侵权责任

劳动派遣中的职员侵权责任

劳动派遣中的职员侵权责任劳动派遣是当今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在长期的实践中,劳动派遣中的职员侵权责任的判定问题也就日益突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我国法律体系中才首次出现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本文试图简要分析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这一规定的内容,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标签:劳动派遣职员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较之其他传统的用工形式,劳动派遣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算长,在《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派遣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劳动派遣行为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关于劳动派遣行为中职员的侵权责任认定,我国法律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试图分析《侵权责任法》对于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并试图分析其不足之处。

1 劳务派遣中侵权责任问题分析大陆法系中的“雇主责任”一词,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的职务侵权责任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赔偿责任、基于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工作人员赔偿责任、基于雇佣合同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虽然结构复杂,但是这三部分责任形式构成的侵权责任并不能够适用于现实中所有的类型,因为在笔者看来,其不能解决劳务派遣中的职务侵权行为。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行为的重要特征是,劳动力“雇用与使用分离”,即劳动合同存在于派遣职员与派遣单位之间,但劳动给付的事实发生在用工单位与派遣职员之间。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责任的处理问题适用上述基于雇佣合同的雇员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而关于这一范围如何适用,权威的解释是:“第九条雇主责任中所称之雇佣关系指除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外的狭义的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问题

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问题

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不断增加。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为企业提供了解决用工短缺、缓解用工压力的渠道,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然而,劳务派遣也存在一些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一、临时性问题劳务派遣的一大特点是临时性,即雇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通常是有期限的,用人单位仅在短期内需要该项工作的人力资源。

然而,临时性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首先,劳务派遣工人在解决短期用工需求后,可能面临失业难题,难以稳定就业。

其次,临时性工作往往无法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和福利,造成用工权益不平等的问题。

为了解决临时性问题,需要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作期限的合理范围,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劳动市场的培训和转岗机制,提高劳务派遣工人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稳定就业机会。

二、替代性问题劳务派遣与正式雇佣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替代性。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将一部分工作职责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从而减少固定人员的雇佣成本和劳动风险。

然而,替代性问题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正式员工的稳定性和就业安全性受到威胁,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的用工关系不稳定。

其次,劳务派遣工人的收入和福利待遇相对较低,不利于提高劳动者整体收入水平和社会公平。

为了解决替代性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管和控制。

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应限制替代性的程度,保护正式员工的权益,同时提高劳务派遣工人的待遇水平,确保劳动者的收入有保障,并与正式员工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

三、辅助性问题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力配置方式,辅助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

它可以在用工高峰期快速提供人力资源,满足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

然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辅助性问题。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作者: 梅夏英[1];武兴伟[1]
作者机构: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版物刊名: 广东社会科学
页码: 242-24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期
主题词: 劳务派遣;用人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摘要:�侵权责任法》将单位责任与雇主责任规定为统一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用人者替代责任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人者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特殊劳动关系,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衍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应视为共同雇主与受派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职务侵权行为,用人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19)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19)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I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70题)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以每人( )的标准处以罚款。

A.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B.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D.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美国西南航空公司、迪斯尼公司针对顾客与竞争对手树立了自己独特的形象,以表明他们在顾客服务方面更有差异化,更有优势,属于组织中人力资源管理满足( )企业优势资源。

A.价值B.稀缺性C.不可模仿性D.不可替代性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企业通过历史的变迁形成的独特的规范和组织文化,同时产生了企业日常行为规则。

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个人之间的磨合而形成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一种心理契约,这些内容不是竞争对手可以轻易模仿的,具有特殊的战略价值。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迪斯尼等公司都针对顾客与竞争对手树立了自己的独特形象,表明他们在顾客服务方面更有差异化,更有优势,属于组织中人力资源管理满足不可模仿性企业优势资源。

3.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工作表现和工作贡献都高的员工属于( )。

A.安分型B.贡献型C.堕落型D.冲锋型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4.( )是指对人力资源管理采用战略的眼光和方法进行组织、实施和控制。

A.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B.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C.人力资源开发D.宏观人力资源管理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为了使组织能够达到目标,对人力资源各种部署和活动进行计划的模式;是组织采用战略的眼光和方法,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组织、实施和控制;是企业战略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了企业通过人力达到组织目标的各个方面。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在现代社会,用人单位作为雇主,雇佣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和运营做出了贡献。

然而,在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员工受到损害。

此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造成员工的损失,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但是,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

一、替代责任的概念替代责任是指法律上用一方的责任代替另一方的责任,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中,替代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在雇用员工时,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员工承担的某些责任,如工伤、工资等,用人单位在员工遭受工伤或其他损失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替代责任的限制尽管替代责任的存在目的是确保受害者的权益,但是受限于法律、市场经济和社会道德等因素,替代责任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首先,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范围应该是合理的。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目的是确保受害人的权益,但是如果范围过于宽泛,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受雇者的过失而承担过多的责任,从而导致对用人单位的不良影响。

因此,在确定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时,应该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并加以限制。

其次,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金额和期限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用人单位应该为雇佣员工所承担的损失付出一定的赔偿款项,但是如果赔偿金额过高,可能会对用人单位的生计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赔偿金的期限也应该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因为时间上的限制而导致过多的赔偿。

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和期限时,应该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和现实状况,并寻求公平合理的赔偿方式。

最后,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实施应该是有效可行的。

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并不仅仅是一项理论性问题,更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定及雇佣制度,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替代责任的实施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替代责任的实践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实践应该遵循前面提到的限制原则,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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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梅夏英武兴伟[提要]《侵权责任法》将单位责任与雇主责任规定为统一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用人者替代责任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人者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特殊劳动关系,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衍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应视为共同雇主与受派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职务侵权行为,用人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人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补充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11)01-0242-05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工作人员派遣至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

①《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从劳动法的角度对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

但对于关于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问题,该法未作规定。

关于如何处理派遣员工在职务活动中的致人损害,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

今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

该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何从解释论的角度来展开现行规则,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一、用人者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上概念的统一1.单位责任与雇主责任的统一雇主责任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罗马法规定,对于受雇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雇主必须当然地、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不断发展,雇佣劳动日益成为社会常态,而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也逐渐增多。

因此,为应对这一社会问题,在各国民法典或侵权法律中对于雇主责任均做出了规定,并242较为一致地采取了让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由于新中国建立之后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起了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因此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再是代表剥削与被剥削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劳动者真正成为了单位的主人。

而这种思维方式所具有的惯性,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雇主责任的制度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民法体系对于此问题的规定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和第45条,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8条和第9条,仍始终保持着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替代责任与雇主的替代责任分别规定的立法体例,即将前者规定为单位责任,后者规定为雇主责任。

在这种立法体例中,单位责任的主体主要指的是公有制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而雇主责任的主体则主要包括私有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用工的自然人。

而相应的,劳动者也就被分为员工与雇员这两种不同的身份。

这种立法体例自产生之初,就受到了学者的广泛诟病②。

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这是计划经济僵化思维的产物,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确立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并从根本上违反了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各类所有制组织劳动者的平等权利。

③要求不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区分标准,从而将单位责任与雇主责任进行统一规定成为学界一致的呼声。

而在《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中,立法者显然采纳了广大学者的观点,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再因所有制的不同将单位责任与雇主责任分别规定,而是将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均涵盖在了“用人单位”这一概念之中,将以往的单位责任与雇主责任合并为统一的单位责任。

劳动者在职务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将由用人者———单位承担替代侵权责任。

除了单位用工,劳务派遣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个人用工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单位用工并无二致。

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以用人者替代责任概念,涵盖劳务派遣中单位与个人两类主体的替代责任。

2.用人者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4条在基本承袭了《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对用人者替代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在我国学界中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概念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此有必要对于用人者替代责任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进行进一步分析:首先,所谓不考虑过错是指不考虑用人者是否存在过错,而并非不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

由于用人者并非直接侵权人,因此其所承担的替代责任便具有了从属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特性,其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劳动者侵权行为的可归咎性,也就是说,用人者替代责任成立与否,与劳动者的致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关系。

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的致害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范畴,是否具有过错,是其侵权责任能否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因此不能因为最终是由用人者承担替代责任就对劳动者的过错不予考虑,用人者仍然可以以劳动者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当然,如果劳动者的致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从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话,那么用人者将不能以法定免责事由以外的任何理由进行抗辩。

其次,除了应考虑劳动者的致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外,还应考虑受害人本身是否存在过342错。

对于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是否应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我国学界存在一定争论,如王利明教授所主张的无过错责任,就是“不仅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而且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

④但是学界主流观点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仅为不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而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仍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第26条、27条中也得到了体现。

因此,在判断用人者替代责任是否成立及其赔偿范围时,法官还应结合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具有过失,若存在上述情况,用人者的替代责任将得到免除或减轻。

二、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结构1.派遣单位与用人者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首先与用人者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关于派遣岗位、派遣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

很明显,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

从合同主体及内容来看,劳务派遣合同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有偿、双务民事合同。

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劳动法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在实践中,很多用人者为逃避责任,在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工伤事故概不负责”,该约定就因违法劳动法的强行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依然可以向派遣单位与用人者主张对其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特殊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载明用人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因此在劳务派遣期间,受派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典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不过与典型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的雇用与使用是分离的。

劳动者给付劳务的对象并非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而是用人者。

受派劳动者必须在用人者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

因此,我们在认定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同时,应将之视为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

3.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为衍生劳动关系有学者认为,由于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且用人者的权利义务与典型意义上雇主的权利义务也有差别,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法不仅承认以书面合同形式存在的劳动关系,也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次,与典型意义上的雇主权利和义务不符也不能得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这正如在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样不完备,但也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样。

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但由于二者之间缺少了雇佣这一环节,这种劳动关系不可以单独存在,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缔结的劳动合同,可以称之为衍生劳动关系。

⑤4.劳务派遣关系应视为共同雇主与受派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实践中,派遣单位一般负责受派劳动者的档案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支付等事项;用人者则负责特殊岗位补贴、劳动安全与保护等事项,并实际指挥监督受派劳动者从事劳动。

雇用与使用分离的特点决定了派遣单位和用人者都只是承担雇主的部分义务。

只有把派遣单位的雇用和用人者的使用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才与传统雇佣关系相当。

⑥这样一来,这种特殊的劳务派遣关系也可采用典型的劳动关系模式,只不过在这种情形派遣单位和用人者构成了442共同雇主,共同享有普通雇主应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但由于二者地位的不同,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有所差别。

三、劳务派遣中用人者替代责任的具体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上文的分析,结合替代责任的具体理论,对此规定应作以下理解:1.用人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理论认为,用人者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监督控制关系是确定雇主责任的重要标准。

所谓监督控制关系,即用人者是对劳动者的行为享有监督和控制的权利,而劳动者也需要依赖于用人者的指令做出行动。

⑦在具体适用雇主责任时,不应局限于传统的雇用关系,而应对雇用关系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有契约关系之存在,亦不限于受有报酬者,凡事实上使用他人为其服劳动者,皆为雇主”。

⑧而受雇人“系指客观的被他人(雇用人)使用,从事一定劳务,而受其监督,服从其指示之人。

”⑨这种解释是在雇佣关系“雇用”和“使用”两个要素中选择了“使用”作为标准,从而使雇主责任规则摆脱了手段的限制,扩大了适用范围。

⑩用存在“使用关系”即实际监督控制关系的标准,结合用人者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分析派遣受派劳动者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就不难得出用人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首先,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人者处后,一般不再负责劳动者具体活动的指挥和监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是在用人者的管理安排下进行的,必须听从用人者的指挥监督,遵守用人者的工作规则、规章制度等。

劳动者与用人者的关系正是实际监督控制关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报偿理论,风险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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