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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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完整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完整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日26月7年 2016
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则总第一章
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第一条
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
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
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第四条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
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
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
2。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19•【文号】交办科技〔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科技〔2020〕9号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在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可接受委托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

(一)制定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标委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二)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委会的工作;(三)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四)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5篇)

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5篇)

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公司的运输管理,进一步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水平,严格质量管理,降低运输事故,确保提升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规定1、每月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安排近期工作,解决运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专业科技创新、会战、安措计划的完成情况,组织每周一次的专业检查及旬检查、月验收。

2、机电科负责每周一次的专业安全检查及质量旬检查、月验收和资料的整理,负责存在问题的复查。

3、机电工区主管区长负责开好每天工区班子碰头会及每旬的安全例会,技术负责人负责特殊工种的培训、换证工作,并组织好职工学习及技术业务的学习考试。

4、机电工区要对运输大巷、石门、斜井、采区轨道、安全设施、运输设备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并制定出严格的管理考核制度。

5、机电工区要对单轨吊运输系统加强管理,实行承包到人,责任到人,制定严格的管理考核制度。

6各工区区长是本区运输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工区管理人员负责本区轨道的质量管理,配齐轨道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配备轨距尺、轨道钻眼机和弯轨器等工具。

7、运输岗位标准,各岗位峒室要清洁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正规操作。

正规操作、岗位责任制、岗位区域联责联保及各种牌板标准齐全,悬挂整齐。

8、资料管理机电科要按照集团公司运输资料要求,对各种运输设备的说明书、联接装置、各种车辆试验报告、小绞车安装、验收单、钢丝绳日检表、斜巷安全设施验收记录、上级文件、运输安全规定等资料,分类存放,以备检查。

二、考核规定(一)运输大巷1、运输大巷,石门轨道质量达到合格品,达到优良品,否则,一次对工区罚款____元。

2、轨道扣件不全,松动、接头平整度、轨缝一处超限,不符合规定罚____元。

3、道岔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____%,否则,一组不合格罚款____元。

4、水沟盖板必须齐全稳固,每缺1块罚款____元,1块活动罚款____元。

5、轨道线路及人行道侧一处卫生差或堆积脏杂物罚____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对企业的评价和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阐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评价目标和原则:评价目标是通过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评价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客观、有效。

二、评价范围和对象:评价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评价对象是交通运输企业。

三、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评价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的。

四、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价、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评定结果和评价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五、评价结果和使用:评价结果包括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等。

评价结果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六、评价机构和人员:评价机构可以是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评价资质的机构。

评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同时要严格遵守评价规范和保守评价结果的涉密性。

七、评价周期和频次:评价周期一般为三年,评价频次可以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竞争力。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围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评审员应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学习,自登记备案进入评审员名录后,每12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评价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部管理维护单位应按年度发布评审员继续教育测试大纲,评审员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条主管机关应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足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评审员
第十二条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
(一)评价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其中自有评审员不少于1人;?
(二)评价组长原则上应为自有评审员,且具有2年和8家以上同等级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经历,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经评价机构培训,具有较强的现场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三)评价组应熟悉企业评价现场安全应急要求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厅安监字[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HYfgzc/AQSC/2012/JAJF-20112-175.htm>》(交安监发[2012]175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4.23•【文号】交安监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部署,起草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细化落实。

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doc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安监发〔2016〕133号发布日期:2016-7-26生效日期:2016-7-26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5月13日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统称为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

第五条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实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交通运输标准技术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衔接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研究审核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等工作。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的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创建安全文化氛围,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督促和检查对安全文化标准化建设====================隐私信息
====================的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取得积极成效,维护企业利益和大众利益。

二、评价的范围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表现;
(三)交通运输企业遵守安全文化专业服务标准化管理情况;
(四)满足安全文化要求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三、评价方式
(一)考试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考核企业工作人员和安全文化管理部门的专业知识技能。

(二)建设评估方式:通过建设以及安全文化管理指标的综合评估,考核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评价内容
(一)安全文化理论考试:侧重交通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预防控制,事故应急处理,企业安全文化维护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现场考核:考核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职责及履行情况,安全文化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度及有效性。

五、评价结果
(一)根据考核和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二)将评价情况列入业务考核;
(三)当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到安全标准时,应采取措施,整改完善不足,切实提高安全文化水平。

六、评价机构
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负责有关交通运输安全文化标准化建设评价的机构。

七、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一、前言。

交通运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和货物的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评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评价管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正公平原则,评价管理应当公正、公平、客观,不得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干扰和影响。

3. 真实准确原则,评价管理应当以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客观地反映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4. 综合评价原则,评价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5. 持续改进原则,评价管理应当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为目标,为企业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三、评价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建立评价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2. 制定评价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明确评价的程序、内容、标准和责任。

3. 开展评价工作,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4. 分析评价结果,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5. 落实改进措施,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的改进建议,及时落实改进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评价管理的实施步骤。

1. 制定评价计划,评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评价的计划和方案。

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在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可接受委托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

(一)制定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标委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二)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委会的工作;(三)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四)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研究项目建议;(三)组织开展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和审查工作;(四)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工作;(五)开展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受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解释工作;(七)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八)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九)承担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为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标准,涵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及邮政等交叉领域。

各运输方式单独使用和单一服务所涉及的标准应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配套。

第四条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实施交通运输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四)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五条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将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鼓励将有推广价值的中国标准翻译成外文版标准,推进其在国际上的应用。

第七条积极配合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交通运输国防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统筹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研究审议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管委会审定的重大政策和部署的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等.第九条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协调衔接各种运输方式标准;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标准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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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为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标准,涵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及邮政等交叉领域。

各运输方式单独使用和单一服务所涉及的标准应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配套。

第四条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实施交通运输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四)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五条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将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鼓励将有推广价值的中国标准翻译成外文版标准,推进其在国际上的应用。

第七条积极配合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交通运输国防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统筹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研究审议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管委会审定的重大政策和部署的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等。

第九条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协调衔接各种运输方式标准;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标准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部公路、水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相关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建议并组织起草;对标准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技术水平把关,提出报批意见;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及实施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称部管国家局)分别负责铁路、民航和邮政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相关方组成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负责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编制本领域标准体系;(二)提出本领域标准项目建议;(三)具体承担本领域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四)负责组织标准起草人员培训;(五)承担本领域标准国际化工作等。

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委托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承担标准技术管理工作。

已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不再成立同专业领域的其他技术委员会。

第三章标准范围与类别第十五条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需要统一的基础通用、装备制造、工程建设与养护、运输与寄递服务、安全应急、节能环保、信息化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可制定交通运输标准。

第十六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交通运输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必须严格执行。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交通运输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对于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交通运输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章规划、体系和计划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规划,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计划的重要依据。

部管国家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领域标准化专项规划。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和综合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养护、安全应急、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

部管国家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领域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应依据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制定。

部管国家局可制定本领域标准化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相关的标委会、归口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化项目建议。

经交通运输部或部管国家局审核后,应当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应当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纳入行业标准化年度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项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和部管国家局按职责予以批准,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经交通运输部或部管国家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标准制定和修订第二十五条列入标准化年度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

若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向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六条标准的制修订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的作用。

标准的起草单位应保障标准制修订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条件。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过程主持标准编写工作,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标准参加起草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二十八条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标委会和归口单位应对所制修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标准的起草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编制说明应详实准确,包括工作简况、编制原则、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和分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单位及委员书面或网上征求意见,必要时向消费代表征求意见。

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的标准,可由交通运输部或部管国家局组织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周期原则不少于一个月。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其他附件,报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委会或归口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由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

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函审或网络电子投票方式。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对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宜采用会议审查。

标准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有标委会的,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无标委会的,会议审查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不少于9人;函审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网络电子投票须有投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函审回函率和网络电子投票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查。

采用会议审查的,组织者一般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材料提交给会议代表。

会议审查应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审查会审查情况。

采用函审的,组织者一般应在函审截止日前十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送审材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达审查代表,审查代表于函审截止日前将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的函审单原件反馈至组织者。

组织者根据收到的函审单,填写函审结论表。

采用网络电子投票的,组织者应在投票截止日前十个工作日将审查通知、送审材料送达审查代表,审查代表应当在投票截止日前完成投票,组织者根据投票结果形成审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报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标准报批材料经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后,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快速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委托出版单位负责。

标准出版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标准的文字、语言、逻辑、层次及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国家标准的出版发行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在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第一起草单位联系。

如标准技术内容需更改时,须经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标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由标委会、归口单位、标准起草单位或指定单位提出修改建议,以标准修改单方式对标准进行修改,按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制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六章标准实施第三十七条强制性标准应当执行。

推荐性标准鼓励积极采用。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标准公开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重要标准发布后,制定标准的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委会、归口单位等应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贯等工作。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应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按照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标委会或归口单位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复审工作。

复审结果应当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对有关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可建立标委会管理制度,规范标委会布局规划、组建、撤销、换届,以及秘书处考核、委员管理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监督管理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应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技术水平,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增强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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