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土资源辞典(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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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南地方文化常识

2012湖南地方文化常识

湖南地方文化常识一、湖南境内的重大考古发现和传说1、湖南考古发现中,存在时间最早的是(彭头山遗址),彭头山遗址发现于湖南(澧)县,距今(8800 )年。

出土了1万多粒稻谷和大米,说明长江(中游)是世界上栽培水稻最早的地区之一。

城头山城址发现于湖南(澧)县,距今(5500 )年左右。

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遗址,号称“(中国第一城)”,还是世界上已知最古老的“(水稻)”田。

2、炎帝姓姜,又称神农氏,他教民耕种,传播农业技术,为民治病,遍尝百草,终因尝断肠草而死。

为了纪念炎帝,后人修建了炎帝陵。

炎帝陵位于炎陵县塘田乡。

蚩尤是九黎部落联盟的首领。

九黎部落的大部分成员向南流徙,成为南方苗族先民的一部分。

舜帝晚年南巡,病逝于九嶷山,后人为了纪念他修建了舜陵、舜庙。

现存的舜庙始建于明初。

舜帝命禹治水,禹三过家门而不入,最后用疏导的办法治理了水害。

3、四羊方尊发现于(湖南宁乡县),为迄今所发现的最大的青铜酒尊。

腹部四角以四只(羊)的前半身为饰,为我国(商)代青铜器中的精品。

4、2002年湖南龙山县(里耶)的一口古井,发现了3.6万片秦简,数量超此前国内出土秦简的总和。

书体为(小篆)向(隶书)的过渡形态。

记载了公元前(222)年至公元前(208 )年秦的历史,为研究(秦朝历史)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长沙马王堆)发掘出三座(西汉)墓葬。

出土了3000多件随葬品,更有一具保存完整的女尸。

(长沙走马楼)出土了(17万)余片三国吴简,是我国一次性出土简牍最多的地方。

二、古代湖南的开发与发展1、春秋时期(楚国)逐渐控制湖南地区;战国中期(楚文化)基本取代湖南境内的(越文化)和(蛮濮文化);战国后期(秦国)占领楚国黔中郡,在湘江流域设立(长沙郡)。

2、西汉吴氏长沙国的建立者是(吴芮);刘氏长沙国的建立者是(刘发)。

3、三国时期湖南地区先属刘备势力,后属孙吴。

4、五代十国时期马氏楚国的建立者是(马殷),他采取免收关税的政策,开创湖南(招商引资)的先河。

湖南省召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会

湖南省召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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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召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会
作者:姚专江翔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09期
9月17日,湖南省召开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肇雄出席会议,要求确保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到位。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方先知通报了全省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政策变化、数据核查情况、约谈问责形势等进行了解读,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经核查,2012年湖南省实际违法用地面积11248.51亩,其中耕地为3496.29亩,实际违法用地面积比例下降到7.59%,实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下降到4.87%。

被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表示,将以这次警示约谈为契机,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反思,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机制,做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湖南地区2012年上半年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效结果信息公开

湖南地区2012年上半年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效结果信息公开
湖南省2018年第三季度矿产勘查
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等相关规定,现将湖南省2018年第三季度2个勘查成果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公开,详情见下表: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矿区
地址
探矿权人
勘查单位
评审备案机关
备案文号
矿种
储量
规模
查明资源储量
平均品位
1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野牛冲矿区锰矿
普查
永州市南西直距约60km处,属零陵区珠山镇和水口山镇管辖。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九队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九队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国土资储备字 ﹝2018﹞140号

中型
碳酸锰:503万吨
9.91%
2
湖南省安化县苏家坪矿区锰矿详查
安化县县城97°方向45km处的大福镇境内。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研究院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研究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国土资储备字﹝2018﹞142号
锰小型碳酸锰:80.1 Nhomakorabea吨;氧化锰:5.8万吨
碳酸锰:12.87%;
氧化锰:18.59%

湖南省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属性值字典表

湖南省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属性值字典表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表A.1 界线类型字典表代码界线类型大潮平均高潮线250201零米等深线250202国界620200630200 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界640200 县、区、旗、县级市界650200街道、乡、(镇)界660200开发区、保税区界670402670500街坊、村界表A.2 界线性质字典表代码界线性质已定界600001未定界600002争议界600003工作界600004其它600009注:本表根据《基础地理信息分类代码》扩展原则进行扩展。

表A.3 界址线位置字典表代码界址线位置1 内2 中3外表A.4 界标类型字典表代码界标类型1钢2水泥3石灰4喷5瓷标6无标9其表A.5 界址点类型字典表代码界址点类型1 解析界址点2 图解界址点3 航测界址点9其它表A.6 是否字典表代码值0 否1是表A.7 面积单位字典表代码面积单位1 平方米2 亩3 公顷4平方公里表A.8 权利类型字典表代码权利类型1 集体土地所有权2 国家土地所有权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5 宅基地使用权6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8 /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9 土地承包经营权10 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11 林地使用权12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13草原使用14水域滩涂养殖19地役20取水21探矿22采矿23国有农用地使用24构筑物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代码权利类型25 宅基地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2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99其它权利表A.9 权利性质字典表代码权利性质100 国有土地101 划拨102 出让103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104授权经营105家庭承包106其它方式承包107200 集体土地家庭承包201202 其它方式承包批准拨用203入股204205 联营其他政府储备土地108206 集体土地租赁集体土地出让207表A.10 权利设定方式字典表代码权利设定方式1 地上2 地表3 地下表A.11 不动产单元状态字典表不动产单元状态代码0 无效1 有效2待定注:当不动产单元存在时其状态为有效,当不动产单元灭失时其状态为效,当数据整合未完成前尚不确定不动产单元是否存在时为待定A.12登记类型字典代码登记类型100 首次登记300 变更登记400注销登记.500 更正登记600 异议登记900其它登记表A.13 案件状态字典表代码案件状态1 在办2 办结3 暂停4 不予登记5 用户撤回6补充资料表A.14 审核意见操作结果字典表代码审核意见操作结果1 同意2 回退3 退件4转件表A.15 收件类型字典表代码收件类型01 原件正本02 正本复印件03 原件副本04 副本复印件05 手稿06 影印件99其它表A.16通知方式字典表代码通知方式1 电话2 移动电话3 电子邮件4信5公A.1宗地特征码字典代码宗地特征码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A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B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SX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D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EF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外的)LN农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外的、非林地)表A.19 界址线类别字典表代码界址线类别1 围墙2 墙壁3 栅栏4 铁丝网5 滴水线6 路涯线7 两点连线9其它表A.20 土地等级字典表代码名称1 一类2 二类3 三类4 四类5 五类6 六类7 七类8 八类9 九类10十类表A.21储量单位代码表储量单位代码千克123万4立方5亿立方米表A.22自然资源类型自然资源类型代码.1 水流湿地 23 森林4 草原5 荒地6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9其他资源表A.23自然资源类别代码自然资源类别果园0201茶园 0202橡胶园地0203其他园地0204乔木林地0301竹林地0302红树林地 0303森林沼泽 0304灌木林地0305灌丛沼泽0306其他林地0307天然草地0401沼泽草地0402人工牧草地0403河流水面1101湖泊水面1102水库水面1103坑塘水面1104内陆滩涂1106沼泽地 1108盐碱地 1204沙地1205裸1206能源矿301金属矿302非金属矿303水汽矿304A.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01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水流登记单元 0203 湿地登记单元04 森林登记单元05 草原登记单元06 荒地登记单元07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99其他表25 土地利用功能区类型代码表代码土地利用功能区类型基本农田集中区010一般农业发展区 020城镇村发展区 030独立工矿区050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060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070林业发展区080牧业发展区090表26 建设用地管制区类型代码表代码管制区类型允许建设用地区 010有条件建设用地区020限制建设用地区030禁止建设用地区 040表27 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代码表代码名称生态功能10水源涵养11生物多样性维护12水土保13防风固1415其他生态功生态环境敏感20水土流21土地沙22石漠23 24 盐渍化其他敏感性25。

株洲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MapGIS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

株洲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MapGIS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

株洲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MapGIS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摘要: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

本文作者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对MapGIS在国土资源领域数据采集、管理方面作了阐述,并对其应用作了详细分析,最后总结了数据库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MapGIS 土地调查数据库组织流程管理问题1 项目背景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株洲市于2007年10月开始全面、深入地展开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在市二调办的精密部署下,各技术单位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旨在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根据国家二次调查相关标准和要求,在以MapGIS6.7为GIS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株洲市国土资源统一的数据库管理平台。

在满足土地利用现状、城镇农村权属管理、基本农田管理等模块的需求功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籍与其它业务的衔接,为今后的系统功能扩展提供接口和决策支持。

2 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项目目标根据国家、行业、二次调查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株洲市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更新和完善,结合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电子档案数据,完成现有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文档数据的整合转换、录入、校对以及建库工作,建立一套通用一致、高效便捷、稳定可靠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并对上述数据库进行整合、补充、完善,建立城乡一体化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日常办公、土地审批、变更处理、公众服务提供数据支持和管理功能。

3 MapGIS土地利用数据库总体架构、数据组织及流程MapGIS土地利用数据库管理软件是针对县市级1:1万土地利用现状的日常管理而开发的软件,它包括MapGIS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和MapGIS土地调查管理系统。

国土资源名词解释

国土资源名词解释

国土资源名词解释国土资源管理名词解释国土资源: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全部自然资源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

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蕴藏在地壳中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各种矿物。

包括煤、石油、天然气、地热等能源矿产,铁矿、铜矿、锌矿、金矿等金属矿产,硫铁矿、石膏、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

用作普通建材的砂、石、砖瓦粘土也是矿产资源。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保护区域。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渠、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农用地整理:是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土地复垦: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的活动。

国土资源部发布《2012中国国土资源公报》

国土资源部发布《2012中国国土资源公报》
投资7 4 9 . 1 0 亿元 ,非油 气矿 产 勘 查投 资 5 l 0 . 1 4 亿
元。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中国黄金协会 。
( 4 )矿 产 品 对 外 贸 易 :矿 产 品对 外 贸 易 活
跃 ,进 出 口总 额 9 9 1 9 亿 美 元 , 同 比增 长 3 . 4 % 。
( 1 )矿 产 资 源 储量 :截 至2 0 1 1 年 底 ,全 国
表2 2 0 1 2 年我国主要矿产勘查新增查明资源储量
主 要矿 产 查 明 资源储 量 保 持增 长 ,煤 、石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矿 产 查 明 资源 储量 持 续增 长 ,煤 层 气
剩余 技术可采储量增 长5 6 . 9 % ;铁 、铜 、 铅 、 钨 、 金 、银 等 金 属 矿 产 的 查 明 资源 储 量 均 有 增 长 ,特 别 是钒 、镁及 钼 等矿 产 的查 明资源 储 量 增
原 油 、煤 炭 、 铁 矿 石 、铜 矿 、 镍 矿 等 矿 产
品进 口量 较上 年 均有 不 同幅度 的增 长 。特 别是 煤 炭 ,继2 0 0 9 年净 进 口之 后 ,2 0 1 1 年 进 口量 首 次超 过 日本 ,居世 界 第 一 位 ,2 0 1 2 年达 2 8 8 5 1 万吨 , 较 上年 增长 2 9 . 8 % 。 ( 5 )矿 业 权 市 场 :全 年 出 让 探 矿 权 1 0 5 5
其 中 , 进 口额 同 比增 长 1 . 4 % , 出 口额 同 比增 长
7. 6 %。
矿 产 资源 勘 查取 得 显 著成 果 ,新 发现 固体 矿
产 大 中型矿 产 地 2 2 7 处 ,其 中大型 矿产 地 1 0 9 处。
石 油 天 然 气 勘 查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渤 海 海 域 蓬 莱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全省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耕地保有量、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等的具体安排。

城镇土地供应计划指标。

由各城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组织编制。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原则: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4、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5、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6、城镇村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7、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1号――关于2012年第一批变更、补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1号――关于2012年第一批变更、补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1号――关于2012年第一批变更、补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20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2.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2年第11号)
关于2012年第一批变更、补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国土资源部第一批变更、补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附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1]228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1〕22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2012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范围2011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均须参加2012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二、组织实施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工作,并负责乙、丙、丁级资质单位年度注册的初审。

三、注册方式2012年年度注册工作全部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申报、受理、核查,测绘资质单位取得核查合格通知后,请将测绘资质证书副本送市州国土资源局,统一到省国土资源厅测绘行业管理处注册盖章。

四、核查内容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测绘资质单位是否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各项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内容:(一)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核心涉密人员是否持有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二)测绘资质各项业务范围在2年内是否有相应的业绩;(三)承揽的测绘项目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许可范围内;(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将重点核查资质单位的外资注入、地图安全审校人员、使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数据、新增兴趣点备案等情况。

五、时间安排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认真填报年度注册材料,于2012年1月20日至2月28日提交经初审的年度注册材料,注册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国土资源概述课件

国土资源概述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 地使用权、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征收征用、土地保护等 方面的内容,是国土资源管 理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采、监督管理等方面的 内容,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 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
相关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
国土资源概述课件
目录
• 国土资源基本概念 • 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 • 国土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 国土资源开发与利用 •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与政策 • 国土资源信息化与科技发展
01
国土资源基本概念
国土资源的定义
01
国土资源是指一个国家范围内, 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 的总和,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 基础。
重要意义。
水资源
我国水资源总量较大,但分布不 均,南方水资源丰富,北方相对 匮乏。水资源利用以农业灌溉为 主,城市化进程中需水量逐年增
加。
国土资源管理政策
土地管理政策
水资源管理政策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使用需经 政府审批。政府鼓励合理利用土地资 源,保护耕地,限制过度开发。
政府实行水资源保护和有偿使用制度 ,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
除了上述两部基本法律外, 还有许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如《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等,进一步细化 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操作 。
国土资源政策的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计划政策
通过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保护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
国土资源具有价值属性,其价 值取决于资源的稀缺性、供求 关系以及开发利用成本等因素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湘国土资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2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十月九日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矿业权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矿业权评估:(一)矿业权出让;(二)按规定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延续、变更和转让。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守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基本从业原则。

第五条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指标等的数据和结论时,应当对所引用资料的信任程度、满足评估目的需要程度、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等作出客观、独立的评述,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提交有签字、盖章的矿业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评估委托及付费第七条以下评估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新设采矿权评估;(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需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有偿处置的评估;(三)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出让探矿权评估;(四)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探矿权转让、变更需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有偿处置的评估;(五)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处置的矿业权评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2011年修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2011年修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1]第2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1]第2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厅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现予以通告。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6、《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3项)1、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许可(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五条2、测绘单位资质(乙、丙、丁级)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七条;(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3、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4、地图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七条;(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5)《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5、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法律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6、权限内集体建设用地许可(省国土资源厅承办)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三十一条7、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3)《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8、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10、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六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4)《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11、探矿权和探矿权转让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二条;(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4)《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12、省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省国土资源厅承办)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3)《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13、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古生物化石处境许可法律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二)行政处罚(共14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5、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6、当事人拒不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7、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房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农村村民超过省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房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9、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1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1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1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3)《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1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1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后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16、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17、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18、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19、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种类: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0、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2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的抵押权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2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6、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27、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8、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2年未使用的处罚种类:收回土地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29、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0、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1、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35、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3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3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38、非法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的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39、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40、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1、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所、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矿产资料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42、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4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44、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45、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46、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47、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8、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49、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50、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51、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52、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53、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54、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55、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56、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未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未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未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未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开采,未以批准或者批准变动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没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57、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58、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59、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回采率等资料,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60、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6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6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63、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种类: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64、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止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65、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66、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转包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67、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68、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69、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70、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7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12]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2〕11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统筹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对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对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

要切实加大对新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规划计划管地、用地的观念,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观念以及违反规划计划就是违法的观念。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对已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8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8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8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2号令)和《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1〕30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9月4日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2号令)和《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矿产中介服务是指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当事人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地质矿产技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矿产中介服务,实施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地质矿产中介服务,实施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必须遵循维护国家利益、诚实守信、公平合理、严格准入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类别和资质第五条依据服务内容,地质矿产中介服务分为以下六类:(一)综合类: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

(二)地质勘查类:各类地质勘查实施方案、成果报告编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耕保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维护规划设计和预算的严肃性,严格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调整预算。

第三条在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工程施工设计,因设计精度提高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不属规划设计变更范畴。

第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必须遵循项目建设范围不变,建设总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总投资预算不改变,工程建设内容调整和预算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因规划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原批准机关不予追加,由项目所在市、县自行解决;因规划设计变更减少的投资预算,由原批准机关扣回。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的国家和省投资项目。

第二章规划设计变更分类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分为三种类型:重要变更、一般变更和细微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要变更:(一)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建设任务超过30%的;(二)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或其他工程等四大类工程投资之间增减变化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总额的10%的;(三)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2012年12月27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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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土资源辞典(湖南)作者:黄远峰谢潇波伍振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01期应保尽保争取国家下达用地指标20.77万亩,创历史新高,全省重大工程和各类民生工程及时落地,用地量同比增加20%以上。

2012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强化规划计划管控。

全面完成全省土地整治、长株潭国土开发利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土开发等规划的编制工作,基本建成覆盖全省14个市州、106个县市、2252个乡镇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严格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出台加强规划实施、调整和修改工作的有关文件。

加强计划保障,在全国总的用地指标与去年基本持平的背景下,争取国家下达用地指标20.77万亩,创历史新高,增幅达6%,居全国前列。

狠抓项目报批服务。

全年受理用地报件2239宗,同比增加59%,批准建设用地35万亩,同比增加1.1万亩。

其中,6条铁路、2个机场、4个电站(厂)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项目获国务院批准用地,用地总面积8.35万亩。

扎实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及时审批国省干道改扩建用地1.02万亩、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1.9万亩,全省各类民生工程及时落地,用地量同比增加20%以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荣获保障性住房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称号。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政府将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30%以上,并大幅减少区片等别、缩小区片差距。

加强征地程序和补偿安置审查,对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审批用地。

组织开展征地拆迁专项检查,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全年实施征地拆迁项目2120个,批准征地40.3万亩,实施拆迁9.5万户,已安置9万户。

推进改革试点。

争取部下达增减挂钩指标2万亩,比去年增加5%。

全省已有84个挂钩项目通过验收,批准建新区征收土地3.54万亩。

衡阳、岳阳两市纳入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5年内年均建设规模1.5万亩。

完成平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工作,结果已上报国土资源部。

此外,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再开发试点也得到了国土资源部支持。

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扎实有效。

为50家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处置土地354宗,价款56.28亿元。

积极支持15所高校以地化债,落实化债资金31.9亿元。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400余万亩,为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九连增”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2年,湖南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力度,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严格耕地质量评定等措施,全面完成了2012年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全年全省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共占用耕地12万多亩,全部实现了先补后占,连续12年实现了占补平衡。

根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的要求,规划期内,湖南省要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495万亩,2012年需完成419万亩。

为确保按时完成2012年的建设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狠抓2011以前安排的项目实施进度,联合省财政厅组成督查组,对所有在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省级和市县土地整治项目进行了四次现场督查,全年共完成各级土地整治项目863个,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近300万亩,为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九连增”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2年,除国土部门完成的任务外,再加上农业、烟草、农开等部门建设的100余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湖南省基本完成了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2012年,为增加建设规模,适当控制了亩均投资标准,全省共安排各级土地整治项目537个,预计可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266.1万亩,为明年全省任务的完成打下了好的基础。

为充分发挥土地整治资金规模效应,做到既有规模,又有亮点,启动了“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县”建设,在全省选取了25个基础条件较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的县市区,严格按照整乡(镇)、整村推进原则,集中连片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25个示范县3年总投资50亿元,建设总规模250万亩。

为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确保完成今后几年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经多次与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衔接、汇报,启动了第二个重大工程——娄邵盆地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的申报工作,目前,已完成了项目区选址踏勘、技术成果编制、省政府立项和向两部报送申报资料等全部前期工作,正待两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

娄邵盆地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建设规模为304.6万亩,实施年限为5年(2013-2018年),总投资估算68.86亿元,其中申请国家投资34.4亿元,省内自筹34.46亿元。

闲置土地全年共清理闲置土地1200宗,盘活存量建设用地8.1万亩,全省2008-2011年供地率提高到75%。

加强考核评价。

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及时将“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

完成11个国家级和50个省级开发园区土地节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对22个用地节约集约程度高的开发园区奖励计划指标4500亩。

加强标准控制。

将节约集约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内容,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审核。

通过用地预审核减不合理用地规模6000亩,占用地预审总量的6%。

在用地审批中提出平面设计优化建议100余个,核减用地规模12000亩。

严格供地管理。

强化供地率考核管理,实行批地与供地相挂钩制度,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全年共清理闲置土地1200宗,盘活存量建设用地8.1万亩,全省2008-2011年供地率提高到75%。

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土地招拍挂出让比例达到90%以上。

其中,14个市州本级以及82个县市区全面实现网上交易。

全省供应土地27万亩,实现土地出让价款750亿元。

推进节地试点。

黎托节约集约试点片区已累计获批用地30宗,拆迁安置和道路建设全面铺开,配套设施不断完善。

探索建立长沙市地下空间利用政策,编制形成长沙市地下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累计开展整治行动1243次,查处矿业违法案件671起,累计完成99个矿区542家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

全面完成省政府部署的深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治乱、治散、治弱、治本”取得巨大成效。

累计开展整治行动1243次,查处矿业违法案件671起,追究刑事责任323人,郴州新田岭、鲁塘,湘西花垣锰矿等重点矿区得到全面整治。

矿业投资环境显著优化,涉矿大型央企等战略投资者投资意愿明显增强,1-11月全省矿业投资482.8亿元,同比增长30.6%;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获评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大力推进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累计完成99个矿区542家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煤炭、有色金属、黄金、铁矿、石墨等资源,已逐渐集聚到中国五矿、华润集团、中国建材、湘煤集团、金鑫黄金等优势企业。

找矿突破战略2012年全省共投入资金9.2亿元,实施地勘项目108个。

境外找矿得到加强,成功申报32个国外找矿专项项目。

2012年全省共投入资金9.2亿元,实施地勘项目108个。

龙山、保靖、花垣、桑植、永顺5个页岩气区块成功挂牌,其中华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两家本土企业竞得2个区块。

邵阳短陂桥发现特大型煤层气储量。

攸县桃水矿区红层下找煤实现历史性突破,探获煤炭资源5300万吨。

有色金属勘查形势喜人。

株洲锡田、湘西花垣纳入国家整装勘查区块,其中花垣大脑坡、清水塘、杨家寨等矿区初步估算铅锌资源量近1000万吨,可望成为亚洲最大的铅锌矿床。

资兴张家垅矿区、城步平滩矿区钨矿勘查,零陵区水埠头锰矿普查,大义山地区锡多金属矿整装勘查等项目新探获一大批资源成果。

境外找矿得到加强,成功申报32个国外找矿专项项目,获得补助资金1.26亿元。

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全年汇总地质资料336种,对外提供41543件次。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进展顺利,基本实现坪宝矿区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和地质体三维显示与查询,有序推进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三维城市地质调查工作。

全年汇总地质资料336种,对外提供41543件次。

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24个单矿种省级汇总成果和汇总数据库全部通过全国项目办评审验收,参加评比的20个矿种优良率达100%(18个优秀、2个良好)。

发布实施部分矿种一般工业指标(试行)。

数字湖南分别与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等7家省直单位建立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与长沙等12市州签订“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共建共享协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签署了省局合作协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与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等7家省直单位建立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与长沙等12市州签订“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共建共享协议,与重庆市规划局签订边界地区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议。

“数字城市”快速推进,14个市州和茶陵、湘乡、道县、资兴四县市纳入国家“数字城市”试点或推广计划。

其中,长沙、郴州、益阳已通过国家验收。

全面启动洞庭湖区4.22万平方公里1∶1万航片获取工作,全年更新1∶1万地形图2217幅。

继续加强测绘装备建设,现已配备应急测绘车1辆、无人机4架。

完成无人机在强电磁干扰条件下的自主航摄试验。

地理省情监测迈出实质步伐,及时划定全省高寒山区扶贫范围,基本完成全省粮食种植面积遥感监测工作。

测绘监管全年新批资质7个、注销9个、缓期注册3个。

加强测绘市场监管,配合国家安全部门立案查处了涉外、涉密违法测绘案件3起。

湖南省测绘局更名为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株洲设立副处级的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全面落实资质、成果、质量、市场、保密等测绘管理职能,测绘统一监管得到加强。

全年新批资质7个、注销9个、缓期注册3个。

加强测绘市场监管,配合国家安全部门立案查处了涉外、涉密违法测绘案件3起。

加强测绘质量管理,抽检甲、乙级资质单位47家47个项目,合格率93.6%。

检定各类测绘仪器1696台。

审核地图46批次,动态监测互联网地图网站1613个,对漏绘钓鱼岛、赤尾屿等问题地图进行了及时整改。

组织开展版权意识宣传活动,收到良好成效。

地质环境保护全省成功避免人员伤亡2445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没有发生群死群伤事件。

2012年湖南省降水明显偏多,累计引发各类地质灾害1508起,是近十年来最多的一年。

由于监测预警及时,应急处置到位,全省成功避免人员伤亡2445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没有发生群死群伤事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不断加强。

完成7328个(含闭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场调查工作,建立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争取中央资金6亿余元,在冷水江、资兴、耒阳、湘潭锰矿区、郴州苏仙区金属矿区等地实施了一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有效改善矿区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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