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

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
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

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5.28

【实施日期】2007.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市场

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物价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建设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及《省直责任部门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湘纪发[2007]3号)的通知要求,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

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23 【实施日期】2001.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 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1998年5月以来,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两年多来,各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工作方案,认真部署,扎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经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组成的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金坛、张家港、江都、丹阳、邳州、赣榆、东台、金湖、泗洪、昆山、海门、苏州新区12个县

(市、区)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 希望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市、区)要继续抓紧抓实土地执法工作,力争再创佳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学习先进,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土地管理法,坚持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法制建设,优化土地执法环境,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99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最近,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15个县(市、区)进行了检查验收。经严格考评,综合评审,认定金坛、张家港、昆山、江都、海门、丹阳、邳州、赣榆、金湖、东台、泗洪、苏州新区12个县(市、区),符合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此次检查验收,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提纲》和《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方法》。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是试点工作中依法管理土地、模范执行法律以及有效保护耕地情况;三是依法行政、及时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在土地管理中建章立

湖南省县级国土资源局数据中心与网络建设方案

湖南省县级国土资源局数据中心与网络建设方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目录 1.前言 2.目标任务 2.1基本目标 2.2配置要求 3.建设依据 4.建设内容 5.综合布线 5.1位置选择 5.2信息点和交换机 5.3布线设计 5.4主机房 6.网络系统 6.1 总体结构 6.2 网络结构 6.3 网络核心层 6.4 网络接入层 6.5 服务器区(数据中心) 7.安全系统 7.1 安全配置 7.2 安全管理 8.计算机机房 8.1 机房装饰设计 8.2 供、配电系统设计 8.3 防雷系统设计 9.经费概算

1、前言 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是国土资源电子政务运行的基础,是各级国土资源信息远程交换与共享的基础平台。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省 厅明确要求今年底要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 6 月召开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研讨会上,也提出了2008 年年底实现我国中东部地区联网到县的基本要求。 2、目标任务 2.1 基本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厅党组的要求,建设好县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在2008 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基本形成全省国土资源信息交换体系,为全省电子政务的 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2.2 配置要求 方案一:基本配置,主要配置以下内容: (1)至少保证 1 套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内网, 1 台路由器与市局联网; (2)至少配置 3 台内网服务器,其中数据库服务器配置RAID 和2T 以上存储空间; (3)1 台物理隔离网闸保证联网安全, 1 套网络版杀毒软件保证 终端桌面安全; (4)具有基本防尘、防潮和控温的简易机房, 1 组机柜存放设备,有简单的防雷措施; (5)每个办公室至少有 1 台可以上内网的计算机。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11?35 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2011年3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我省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及指导原则 (二)目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有必要开展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引导资金,规范推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整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环境治理,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抓手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任务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9.20 【实施日期】2010.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 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管控结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双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单位“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振鹏等40名同志“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直单位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是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雷厉风行、务实高效、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心系国土、忘我工作、服务社会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开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湘国土资发[2003]号 -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等矿种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全省具有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格的矿山企业,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全省钨、锑、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次下达,本次为第一次分配。但高铝粘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全部予以下达,稀土矿(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暂不下达(详见附件1)。第二次分配将在对上半年各相关企业执行情况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继续实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省厅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附件2),并将各市州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纳入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

的主要内容;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参照与省厅签订的责任书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将各县市区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作为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相关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附件3),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拒不签订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矿山企业,省厅将取消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国土资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五、加强监管,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强化对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经常性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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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国土资函[2005]803号 关于报送《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要求,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呈上,请审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印章)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 登记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精神,根据部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由于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措施得力,周密安排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和地勘单位支持配合,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主要工作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部地勘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后,我省立即作出安排和部署,并及时向厅领导专题汇报。为加强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组织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我省成立了以陶培荣厅长为组长的“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地勘处、人事处、财务处、地调院、信息中心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安排工作场所,落实工作经费,同时聘请6名不同专业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勘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一把手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2009]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附件一),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附件二),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及时到帐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略) 附件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填表单位:______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单位:万元、人 申请用地单位 申请用地面积 其中:耕地面积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需安置人口 其中:农业人口 拟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口 已到专设账户保障资金总额 征地报批材料 1、银行进帐凭证 2、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

3、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章)   市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章) 年月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4.09 【实施日期】2015.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5〕2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住宅用地分类管理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核实已供

住宅用地开、竣工情况,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统计分析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库存等情况。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计划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今年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按照“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进行归类。分类名单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较大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市、区),应明显减少新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必要时可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偏低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相对较小,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河北国土资源厅word版本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填表说明: 1、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须填写《建设项目用预审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 2、“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填项目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3、“拟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 4、“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填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定的总投资规模。 5、“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填国家投资、企业自主、国外投资。 6、“申请用地面积”填该项目设计总用地。 7、“建设项目选址地点”填该项目涉及的市(州)、县(区)、乡(镇)、村(组),公路、 铁路等线性项目填涉及的乡级以上行政区域。 8、“总投资中土地概算费用”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之和。 9、“实施占补平衡的意见”填建设单位对耕地占补平衡同意采取的方式。 10、“项目各组成部分用地详细情况(功能分区)”填项目按平面布局图的分区,如“厂 区、淹没区、办公区、施工区等”。 11、“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等”填项目列入或为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划;为实施省级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 12、“申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填项目拟建地是否符合所在市(州)、 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情况”填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平面布局图核定的项目用 地规模及地类情况。 14、“建设项目选址土地权属现状”填项目拟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及面积。 15、“是否同意项目单位实施占补平衡义务意见”填项目所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 政管理部门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对占用耕地补偿措施。 16、“初审综合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填写。跨 县的项目,由涉及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填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 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8.24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各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因特网参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

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5.28 【实施日期】2007.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市场 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物价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建设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及《省直责任部门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湘纪发[2007]3号)的通知要求,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平衡和调整,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审议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你们,并请将此标准在本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公示期间征集的意见报市(州)政府审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0年1 月1日起实施,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倍数计算方式,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新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预案,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降低补偿标准。考虑到部分市县原执行的征地年产值比较高,为了不降低标准,目前各地实际实施的年产值标准高于公布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计算方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计算。 耕地等别对应的产值标准将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原则上每2-3年全省统一更新一次,逐步提高。 各地如要修改标准以及在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反馈我厅。 附件:1、四川省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 2、四川省各市(州)征地补偿耕地等级及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11月26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

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五条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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