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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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医疗事故伤残的鉴定做了标准的规定。

以下是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供大家参考!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级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三级医疗事故主要包括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

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重要组织器官的损全国各地,导致功能严重障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功能的严重障碍,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无危害。

一、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因为医务人员的原因,造成严重的功能障碍和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全国各地病人重要组织器官的丧失。

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严重的功能障碍暂时不影响患者的生命。

一般认为,劳动能力的丧失超过1/3,那么就被认为是劳动能力丧失的一部分。

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处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医疗费用。

如果您在案件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请根据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病人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以及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工人。

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用具费,残疾需要使用补偿装置的,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和万能装置的费用计算。

6、殡葬费用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殡葬费用标准计算的。

7、有交通费用的病人和需要陪同照顾的亲属在公共交通工具转乘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用专业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死亡的,医院应当承担处理事故的病人的两个亲属的合理交通费。

8、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中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个人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可能需要赔偿精神损害。

9、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

为确保医疗事故受害人得到适当的治疗,还需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医疗事故的级别,以确保后续医疗事故补偿和损失赔偿中不会出现意外情况。

同时,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其他费用。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赔偿案例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赔偿案例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赔偿案例(原创版)目录一、案例背景介绍二、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定义和责任划分三、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赔偿案例分析四、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五、总结正文【案例背景介绍】在医疗行业中,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一直非常紧张,尤其是当发生医疗事故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是其中较为轻微的一种,它指的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但未导致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定义和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但未导致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

在责任划分上,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医务人员则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赔偿案例分析】在某地,一名患者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由于医生的疏忽,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对身体造成了明显的损害。

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认定该事故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需要承担轻微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向患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弥补患者的损失。

【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事故赔偿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

其中,《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赔偿标准等内容。

【总结】总的来说,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虽然属于较为轻微的医疗事故,但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分类分级

医疗事故分类分级

医疗事故分类分级
一级事故:
一级事故指的是具有严重后果或潜在严重后果的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 严重的病患死亡或导致永久性伤残或器官损害;
2. 执行危及病患生命的错误手术;
3. 药物或化疗剂过量使用,导致严重的副作用或毒性反应;
4. 错误的输血或药物传递,导致严重血液传染病或过敏反应;
5. 医疗设备故障或不当使用,引发重大事故或伤害。

二级事故:
二级事故指的是具有中等严重后果的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 病患死亡或导致永久性伤残或器官损害的严重错误诊断或治疗;
2. 执行非必要手术或不适当手术,导致较严重的伤害;
3. 药物或化疗剂错误使用,引发中度副作用或毒性反应;
4. 输血或药物传递错误,引发不严重的血液传染病或过敏反应;
5. 医疗设备故障或不当使用,导致中等严重的事故或伤害。

三级事故:
三级事故指的是具有轻微后果的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 执行不适当的治疗,导致临时性的伤害或疼痛;
2. 药物或化疗剂误用,引发轻微的副作用或毒性反应;
3. 输血或药物传递错误,引发轻微的反应或感染;
4. 医疗设备错误使用,导致轻微的事故或伤害。

此分类仅供参考,具体分类和分级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事故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 型)。

三级医疗事故如何判定

三级医疗事故如何判定

三级医疗事故如何判定⼀般情况下,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场所,但是⼈谁⽆错,有时候会出现医疗事故等问题。

医疗事故根据不同受伤程度有分为不同的级别,其中三级医疗事故更是对患者的伤害极⼤。

那么三级医疗事故如何判定的呢?判定的标准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三级医疗事故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三级医疗事故如何判定三级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般包括以下⼏个⽅⾯:(⼀)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

(⼆)三级⼄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若判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则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和标准计算:(⼀)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治疗所发⽣的医疗费⽤计算,凭据⽀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付。

(⼆)误⼯费:患者有固定收⼊的,按照本⼈因误⼯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于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的,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三)住院伙⾷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五)残疾⽣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计算,⾃定残之⽉起最长赔偿30年。

(六)残疾⽤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计算。

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

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

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下面我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

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有什么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有什么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有什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造成重度残疾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的,属于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的,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关于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有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有什么1、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如下:(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造成重度残疾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的,属于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的,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是如何的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是如何的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进行分类。

一级医疗事故指患者死亡或造成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指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指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指患者出现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规定,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进行分类:
1. 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或造成重度残疾;
2. 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3. 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4. 四级医疗事故:患者出现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级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死亡。

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p=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医疗事故的等级分为几种

医疗事故的等级分为几种

医疗事故的等级分为几种
在所有的争议纠纷中,惟有医疗纠纷比较特殊,它的解决必须依靠鉴定结论,即使医方过错十分明显,法院也要依据鉴定意见来判读胜负。

医疗事故的等级分为几种?下文我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医疗事故的等级分为几种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级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根据严重程度又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为甲等,造成患者残疾的为乙等。

二级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根据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又分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二级戊等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根据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来主张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2002年7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卫生部令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卫生部令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治疗、护理、手术等医疗技术操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轻微损伤或暂时功能障碍的事件。

例如,手术时因手术器械未经严格消毒导致患者感染,或者护理人员在照顾患者时因疏忽导致患者摔倒受伤等。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治疗、护理、手术等医疗技术操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或者造成器官功能损害的事件。

比如,手术时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出血,或者护理人员在输液时因疏忽导致患者发生静脉炎等。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治疗、护理、手术等医疗技术操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或者造成永久性功能损害的事件。

比如,手术时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永久性丧失某项功能,或者护理人员在用药时因疏忽导致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等。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治疗、护理、手术等医疗技术操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

这是最严重的医疗事故,也是最值得警惕的事故。

例如,手术时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或者护理人员在用药时因疏忽导致患者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最终死亡等。

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监管。

一级医疗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警告;二级医疗事故要进行严格的追责和处罚,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三级医疗事故要进行彻底的调查和整改,对医务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追责;四级医疗事故更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对医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追责,同时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整改和监管。

总之,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评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医务人员和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处理和监管,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质量的安全。

同时,医务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那三级的分级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

关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规定

关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规定

关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下面我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规定。

关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规定: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轻度智能减退;2、癫痫中度;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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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划分标准
2011-01-12法律快车|作者:未知160人看过
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 (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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