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委托律师公证是什么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内,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设立的委托公证人机构。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公证活动的监管,规范公证人的行为,保证公证活动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性。
委托公证人是经过严格考试和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他们具有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公证技能等方面的专业素质。
委托公证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多种类型的公证服务,如证明公民身份、财产权益、遗嘱、委托代理等。
同时,他们还可以在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指导下,执行司法公证和行政公证的任务。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公证事业的进一步规范化和专业化。
它不仅提高了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利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证机构和公证服务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公证与律师制度 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提存: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遗属或其他有关法律意义的财产、物品、文书,如结婚证书、产权证书、毕业证书等,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非诉讼法律事务:无争议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的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16.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7.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18.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8.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9.中华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
10.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11.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32.资信调查:是指对外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33.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供建议以及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34.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19.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08年12月)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方燕翔文志昌马兆林马绍岳孔宪淦廖依敏卢维干刘健仪刘淑棻关礼雄吉盈熙伍振豪冯礼贤朱嘉桢朱锦强李国庆李伟民李凤翔陈鸿远陈仲涛陈启球陈锦程陈文汉陈洪基陈肇川陈乐宜陈远翔杜伟强杜景仁吴少溥何志强萧国兴张有洪黄张敬瑜苏合成苏福祯杨麟振杨元彬杨洪钧冼国雄林沛然林国兴林国昌周君倩周炳朝金义威胡永杰董光显莫玄炽康宝驹唐楚彦娄瑞馨黄萃群黄德成黄克铨梁家驹梁廷锵蒋尚文赖发强雷础雄简家骢谭德兴薛建平方浩然王凤仪王桂埙马清楠区颖麟邓卓恩邓兆驹邓秉坚朱国熙刘大潜刘伟槟刘淑华庄重庆张宝强张德民李慧贤李宇祥李全德李汉生萧智林萧咏仪何鸿宗何继昌何君柱吴珊仪苏洁儿陈耀庄杨国楚林文彬周慧兰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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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即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首先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商业活动,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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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口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出台了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日,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修订?答: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严格依法、诚信、尽责执业,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制度作了新的调整和完善。
司法部2004年制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是依据原《律师法》制定的,许多内容与新《律师法》不相符合不相适应,滞后于加强律师执业监管的实际需要。
因此,有必要依据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原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从而进一步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修订原处罚办法,完善律师执业监管制度机制,也是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对原处罚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了如下原则:一是严格依法的原则。
处罚办法的修订,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部门立法的权限,严格依据新《律师法》设定的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新创设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其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还特别注意协调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协调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的关系。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司法部1993年6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向第4批计35名香港公证律师颁发了授权委托书。
至此,共有84位香港公证律师接受我国政府的授权委托,办理香港居民、法人的有关公证证明。
从1980年以来,司法部已先后3次共委托了香港49位公证律师。
这次委托较前3批委托有很大不同,一是人数最多;二是青年律师多。
他们办理公证的业务范围,除不办理婚姻状况证明外,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其他民事法律事务使用的有关证明,香港法人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文书,均可以办理。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名单方和方和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4楼李志华罗文锦律师楼香港太古大厦12楼李业华胡宝星、关卓然、李业广、罗志能律师行香港怡和大厦26楼朱佩莹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19号19楼何福康黎得基何福康律师行九龙弥敦道625号丽斯大厦1001-7,1009,906及909室邵信发邵吴马律师行香港中环遮打道11号太古大厦1019室林彦明林文杰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5字楼吴斌施文律师楼香港中环毕打街1-3号中建大厦7字楼吴国荣吴国荣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21号203-8远东发展大厦胡祖雄唐天焱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8字楼纪华士卓振威、黄德成、纪华士律师楼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百富勤大厦3203A至3205室姚宝诚姚黎李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10号东亚银行大厦9及15楼容正达希仕廷律师行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1楼陈世强廖何陈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1-37号中国联合银行大厦6字楼陈志雄黄潘陈罗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1602-4室陈均洪陈均洪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77号恒生大厦1902-5室陈清霞祖伟仕律师行香港金钟道行88号太古广场第1座6楼陈韵云陈韵云律师行香港中环交易广场第1座15楼张妙嫦冯元钺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1402室贺英贺英陈国炎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9-20号冯氏大厦12、14字楼庄月霓高露云律师行香港中区遮打道太子大厦6楼黄志为任锦光律师行香港中环云咸街1-3号南华大厦1602室阎尚文胡与胡律师楼香港毕打街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1102室彭珍妮陈启昌律师行香港九龙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605室彭振球彭孔律师行香港中环银行街旧中国银行大厦5字楼劳洁仪劳洁仪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14字楼1403室关惠明关惠明律师行九龙尖沙嘴加拿芬道2号金城商业中心3字楼A关颖琴邓黄张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61-65号华人银行大厦14楼刘铁汉刘铁汉律师行香港中区交易广场第2座11楼1108室诸立力诸立力律师行香港交易广场第三座15楼骆健华骆健华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24字楼邝健能邝林律师行香港中环甸乍街10号致生大厦8楼卢伟强卢伟强律师行香港中环雪厂街2号圣佐治大厦5楼卢润森卢润森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4字楼(皇后戏院楼上)简松年简松年律师行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4-37号宏记大厦19字楼。
最高院民四庭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7-08-26 17:03:15)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5.20•【文号】司发通[1997]056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司发通〔1997〕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司法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有关问题下发了联合通知,法律援助的其他方面工作也在抓紧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件大事来抓,加速建立和实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步伐。
为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和法院援助机构(一)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六)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4.29•【文号】司办通[2006]第2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2006年4月29日司办通[2006]第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做好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投诉受理告知书第___号____:你(单位)反映________有关问题的材料收悉,我们已按照法定程序受理。
有关查处结果我们将尽快告之你(单位)。
单位:时间:(格式说明: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投诉案件的,将此单给予投诉人)附件二法律服务机构被投诉告知书第___号____:有关投诉材料中,反映你所(处)有如下违法违纪行为:序号时间地点被投诉行为--------------------------------------------------------------如对上述被投诉行为有异议,应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交详细申辩材料。
单位:时间:(格式说明: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投诉案件的,将此单给予被投诉机构)附件三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投诉告知书第____号____:有关投诉材料中,反映你所(处)____有如下违法违纪行为:序号时间地点被投诉行为--------------------------------------------------------------如对上述被投诉行为有异议,应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交详细申辩材料。
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资格以及办理公证流程
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资格以及办理公证流程
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资格以及办理公证流程
随着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的日益广泛和频繁,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公证及加章转递的需求也就随之增加,那么什么是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公证,应该去哪里办理呢?
所谓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就是中国司法部为了方便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从而在香港的律师中经过考核筛选出一部分从业经验丰富的国际公证人,作为委托公证人,对送往中国的文书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公证时,第一步要选择在司法部公布的委托公证人名单中的香港律师来办理公证,之后还需经过司法部驻香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手续。
之后就可以在中国内地有效使用了。
来源于/html/xggz/3596.html。
律师与公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
律师与公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公证制度是一种较为独特的法律制度,它负责对特定事项进行认证、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与公证在司法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二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本文将从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律师与公证的相互关系。
公证制度是一种权力委托制度,基于国家法律,由具备法律资格的公证员执行。
公证员是国家授权的法律专业人士,负责履行公证活动,并具有给予公证文件法律效应的权力。
公证的基本原理是公正、确凿和安全。
首先,公证制度的公正原则要求公证员在履行公证活动时应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公证员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他们的职责是事实认证和证明,而非法律代表或辩护人。
公证员在见证签署文件、确认身份、审核证据等方面应持中立立场,以确保公证文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其次,公证制度的确凿原则要求公证员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证明,但不涉及法律解释和判断。
公证员只需确认事实是否真实、明确,而无须对事实产生的法律影响进行评估。
公证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确凿的证据,而不是解释事实或判断事实的法律后果。
最后,公证制度的安全原则确保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证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验证身份、采集证据、保存文件等,以确保公证文件的安全。
公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具备足够的证据和保全措施,以防止篡改、损毁或伪证。
公证员和律师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业。
公证制度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
律师和公证员在处理案件时,都应遵循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总之,公证制度是一种基于公正、确凿和安全原则的法律制度。
律师和公证员在司法领域有着不同的角色和职责,但二者都以法律为基础,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律师和公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互相合作,以确保案件的正当、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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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张福森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
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
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六条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第七条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委托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1.19•【文号】[2000]司律公字第001号•【施行日期】200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19日[2000]司律公字第0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部党组“三讲”整改方案提出的“要进一步加大公证工作改革力度,抓紧制定公证工作整体改革方案,并尽早报国务院审议,同时着手进行合伙制、合作制公证处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总结经验”的要求,经部领导批准,我司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如下: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公证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公证改革势在必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精神和司法部党组的有关指示精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人员,要进一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更要解放思想,强化改革意识,切实提高对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中力量和精力,有领导、有组织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
进行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是一项公证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因此,试点工作一定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各地要注意借鉴律师等其他中介组织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取教训,力争使试点工作少走弯路,并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方案。
制定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确定合作制试点公证处,省与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要协调一致;新建还是改组原有公证处作为试点,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定;试点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进行;(二)发起人的条件,除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还要有改革创新和奉献精神;(三)业务管辖范围及名称。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号令【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证程序规则》(发布日期:2002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0.12.12【实施日期】1991.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第1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8 )司律公字019 号关于印发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 〕177 号)的要求,现将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附参考样式)2.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附参考样式)3.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附参考样式)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公证书( ) XX 字第XX 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继承权证词内容一、必备要素(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6] 。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8] 。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
(三)公证结论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
公证业务知识
公证业务知识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行为、声明等事实进行证明,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证具有司法性质,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具有法律证明力,对于相关事实的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公证业务是公证机关的主要工作内容,下面将介绍公证业务的主要内容和流程。
公证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证明公证:证明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或单位的身份、行为、财产等事实进行证明的公证业务。
例如,身份证明公证、婚姻状况证明公证、财产证明公证等。
2. 协议公证: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个人或单位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公证的业务。
协议公证可以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防止协议的篡改或争议。
3. 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个人的遗嘱进行公证的业务。
遗嘱公证可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防止遗嘱的篡改或争议,保障遗产的合法继承。
4. 委托公证: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证明的公证业务。
例如,委托公证可以用于证明授权委托关系、授权代理关系等。
公证业务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公证申请人需前往公证机关提交公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
2. 审核:公证机关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事项的合法性。
3. 证明:经审核通过后,公证机关会对申请人的事项进行证明,并出具公证书。
4. 领取:公证申请人凭身份证明和相关凭证,前往公证机关领取公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业务在进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证机关的规定,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应保证公正、廉洁,确保公证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公证作为一项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证明具有不可抗辩性和不可推翻性,可以作为法院审判和仲裁的重要证据。
因此,在需要证明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情况下,公证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途径。
公证业务是保障个人和单位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律师委托合同要公证吗
律师委托合同要公证吗律师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用以确保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很多人对于律师委托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存在疑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律师委托合同的公证问题。
一、合同形式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难以保存证据,存在认定困难。
因此,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建议律师委托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公证。
二、公证的意义公证是指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对合同的内容、签署过程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证明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证可以使合同具备法律上的公信力,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提高合同的证明力和执行力。
对于律师委托合同而言,公证可以增加合同的确凿性,有效规避合同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三、公证的必要性1.增加证据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公证合同作为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一旦发生纠纷,委托人可以凭借公证合同来证明律师事务所存在合作关系,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2.提高合同执行力公证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受到法院的重视和支持,一旦合同中的条款被违反,委托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公证合同的效力能够有效提高合同的执行力,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避免陷阱和纠纷律师委托合同往往涉及重要的法律事务和财产利益,公证合同可以避免不当陈述、误导性条款和争议解释等问题的发生,降低纠纷风险。
四、合同公证的程序进行律师委托合同的公证,首先需要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
然后,委托人和律师需一同前往公证机构,将合同的内容进行公证。
公证机构将对双方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并将公证书发给双方,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五、注意事项在进行律师委托合同的公证时,委托人和律师应仔细核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符合双方意愿。
同时,公证机构也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律师委托合同的公证在法律上是没有强制要求的,但是公证能够增加合同的证明力,提高合同的执行力,并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司法部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具备大专学历的合同制工人可以评聘专业职务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具备大专学历的合同制工人可以评聘专业职务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88.04.06
•【文号】[88]司发公字第084号
•【施行日期】1988.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公证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具备大专学历的合同制工人可以评聘专业职务的通知(1988年4月6日[88]司发公字第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司法厅(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5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内凡按照劳人计(1985)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现已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符合律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能胜任各级岗位职责的,可以在本单位律师、公证员职务比便限额和增资限额内,评聘相应的专业职务。
任职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的同等待遇,但不属于转干。
上述人员中,凡大学专科毕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被评聘为四级
律师职务的,可参加今后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授予律师资格。
对上述人员的具体评聘办法,请按当地职改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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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委托律师公证是什么
司法部委托律师公证是什么?
所谓司法部委托律师公证,也就是中国委托公证,即司法部在香港的执业律师中,经过考核选拔出一部分业务能力强,品行端正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办理送往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换句话说就是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
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先把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了。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活动事宜时,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1、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2、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以及其他个人文书资料等等。
来源于/html/zlzx/6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