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几个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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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自1997年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还不尽相同。

为了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会议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1.关于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当前,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

因此,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司法考试刑法则复习笔记(六)

司法考试刑法则复习笔记(六)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碍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不包括妨碍军人执行职务;→妨害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罪;按一罪从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要注意转化问题;注意不作为的方式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 279 条第 2 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450 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认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钱这种利益的,那么由于此罪与诈骗产生法条竞合,会导致罪刑不适应,但如果认为此罪可以骗财,但数额巨大的话按诈骗罪处理,那么这样就会违法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诈骗罪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所以:韩说认为此罪不能包含钱这种利益,张明楷表示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法〔2015〕291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法〔2015〕291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刑事审判庭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关于不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周强院长对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就如何加强打黑除恶审判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归纳整理,对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标准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认为,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有修改,因此,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确有必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会议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

2016-廉政建设和常见职务犯罪预防-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练习题

2016-廉政建设和常见职务犯罪预防-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练习题

廉政建设和常见职务犯罪预防1、(单选题)被告人何某(某县工业局技术助理工程师)鉴于市棉织厂设计任务紧急,再三求助,答应利用业余时间帮其设计,但须向领导打招呼且要求付给设计费8000元。

经其所在工业局局长同意后,何利用早、晚和星期天的时间完成了棉织厂漂染车间的建筑设计底图27张,并先后深入工地6次修改设计和商量材料质量更换问题。

事后该厂按何某要求支付了设计费,何某的行为属于()。

A.按劳取酬B.受贿罪C.滥用职权D.贪污罪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2、(单选题)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贪污罪B.盗窃罪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3、(单选题)某海关负责人周某,在负责查处一起案值巨大的走私案件时,本应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周某由于接受行为人贿赂人民币2万元,便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代替了刑事处罚,周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A.受贿罪B.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C.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D.放纵走私罪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4、(单选题)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

A.公民个人财物B.有主财物C.公共财物D.无主财物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5、(单选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A.过失或故意B.过失C.过失和故意D.故意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6、(单选题)甲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因为急于筹集一笔巨额购房款,遂对乙某、丙某谎称能安排工作。

乙某、丙某等人立即表示“心意”,送上财物价值28万余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B.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以不构成犯罪D.甲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7、(单选题)下列哪一项属于渎职犯罪?()A.贪污罪B.玩忽职守罪C.挪用公款罪D.受贿罪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8、(单选题)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数额处罚。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黑保护伞”“大贪官”文强犯罪纪实

“黑保护伞”“大贪官”文强犯罪纪实

“黑保护伞”“大贪官”文强犯罪纪实作者:沈义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09期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文强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后,该市第五中级法院于2月2日上午9点30分开庭进行一审。

被群众称为其“三大金刚”的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因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文强的妻子周晓亚因涉嫌受贿罪,与文强一并出庭受审。

4月14日下午,法院对文强等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代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赵利明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陈涛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文强的妻子周晓亚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仕途顺畅官运亨通文强1955年1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系原巴县管辖)一困难家庭。

1972年下乡当知青,期间当上大队的团支部书记,认识了女知青周晓亚并开始恋爱。

后来,文强考取了四川省警察学校。

1980年,文强毕业后分配到原巴县公安机关工作,成为一名普通警察。

由于他表现不错,业务较强,仕途顺畅,官运亨通。

1984年,他被提升为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半年后又被任命为巴县政法委副书记。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
一、洗钱罪
(一)洗钱犯罪对象的认定
洗钱犯罪虽然是一种单独的犯罪,但它是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既然是派生物,就得溯其根源——洗钱犯罪的对象,即其“上游犯罪”的范围。关于“上游犯罪”的认定,在《联合国禁毒公约》中,仅限定为毒品犯罪。而《欧洲反洗钱公约》为弥补《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范围过窄的弊端,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展为所有犯罪的非法收益,特别是毒品犯罪、军火交易犯罪、恐怖犯罪、买卖儿童与妇女等能够产生收益的犯罪。各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于洗钱犯罪对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可概括为三种模式:(1)只规定了毒品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2)规定了某些特定犯罪行为所得的洗钱行为;(3 )对所有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或者超过一定犯罪危害性的洗钱行为。(注:参见高铭暄、[法]戴尔玛斯·马蒂主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2.严格掌握洗钱犯罪与其滋生罪之间的关系。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依附性,其本质是为了掩盖赃款的性质,将“上游犯罪”中大量非法所得及收益,通过金融机构转变为“合法收入”的行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洗钱行为与其“上游犯罪”之间具有时间上的间隔性,是在其“上游犯罪”既遂状态完成之后而实施的另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洗钱行为在事前与其“上游犯罪”有通谋,则这种时间上的间隔可视为其“上游犯罪”行为中断后的继续,洗钱行为属于为了最终实现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的其中之一,应以“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如《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不是前罪行为的继续,即事前没有通谋,两罪虽然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也应视为两个单独的犯罪,分别予以定罪量刑。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应厘清几个问题(最新)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应厘清几个问题(最新)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应厘清几个问题(最新)检察机关位于“扫黑除恶”第一线,更要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积极主动履责。

年初,X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以X 为首的2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该组织长期利用国家人员的包庇和纵容,暴力控制欺压良善,入股借债盘剥企业,先后实施了52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罪名12个,涉案卷宗三百余件,涉案金额上亿元。

我院提高站位,攻坚克难,认真把好案件质量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一个月完成对该案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打响湖北“扫黑除恶”第一枪。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二《纪要》一解释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释,但结合我院办理办理X案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具体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仍应厘清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办理涉黑案件时,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有什么质的区别,需我们作进一步厘清。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区分“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

“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些共同点,司法实践中律师往往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性为恶势力进行辩护。

笔者认为,二者的区别应从以下几点去分析:一是考察主观目的。

“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以谋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特定追求目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是为了追求非法经济利益,达到非法控制社会、称霸一方的目的。

二是考察客观行为。

“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公开性和盲动性,他们一般不以合法身份掩饰违法犯罪活动,政治、经济渗透能力不强,对抗社会的实力不足,一般也没有形成“保护伞”、关系网,势力范围较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隐蔽性和较强的社会对抗性、政治领域的渗透性、危害程度的严重性,行为复杂,经济实力较强,政治势力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李某某、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

李某某、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

李某某、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02.06.06裁判规则行为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谋杀人,强行收取“保护费”,绑架他人,为非作恶,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领导所犯罪行处罚,其所犯数罪,应予并罚。

正文李某某、李某、崔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被告人李某某。

198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崔某。

198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

被告人郑某。

被告人马某1。

被告人常某。

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丁某。

1997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宋某。

1990年2月因犯盗窃罪、窝赃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1996年7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0年11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李某1。

被告人吴某。

被告人彭某。

被告人孟某。

被告人党某。

被告人管某。

被告人潘某。

被告人马某2。

被告人汪某。

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2月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

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刑事规制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刑事规制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刑事规制研究作者:张洪凤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11期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存在严重侵蚀了我国公权力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本文从“保护伞”地位及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重要性着手,在现有的规范与惩治手段中剖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主体问题与罪数问题,提出相关刑事政策调整方案,以期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作出明确适用,实现涉黑犯罪与贪污腐败犯罪有效联结机制运行。

关键词:“保护伞”;包庇、纵容;主体;扫黑除恶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并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9年5月份开始,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已经进入“治本”的关键时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彰显着国家对于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的打击决心,预示着我国扫黑除恶的工作迈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法律概述“保护伞”刑事责任的规制肇始于1997年《刑法》中新设罪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①。

为加大对“保护伞”犯罪行为惩治和震慑力度,随后经历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次立法司法的调整。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凸显了其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的专属罪名作用,与其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职务犯罪相比较更精准确定罪行,成为破网打伞最精准、最直接、打击震慑力度最大的标志性罪名。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问题(一)主体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所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②。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等的工作人员。

2022年大理州留置看护警务辅助人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2年大理州留置看护警务辅助人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2年大理州留置看护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考试试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下列关于询问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2分)A、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依法应当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B、对醉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C、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D、在现场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着装并出示人民警察证答案:B2.民警小李和小刘在辖区内某广场巡逻,发现一名身背斜挎包的青年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进行盘査。

对该男子进行盘查时,以下执法步骤中:①人身检査②物品检查③询问调査④扣押违禁物品,排序正确的是( )。

(2分)A、④②①③B、①②③④C、③④①②D、①②④③答案:D3.在一次抓捕犯罪嫌疑人乔某的行动中,民警老李负责带队,安排小张破门,小王、小赵控制乔某并实施上铐、搜身,小孙屋外警戒,老李屋内警戒,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乔某。

在该行动中体现出办案民警的职业精神是:(2分)A、英勇善战B、团结协作C、忠诚可靠D、严守纪律答案:B4.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 )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实行现场管制。

( )(2分)A、各级公安机关B、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机构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D、只有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答案:C5.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李某、陈某行为进行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分)A、李某、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B、李某、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C、李某、陈某的行为属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D、李某、陈某的行为属于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6.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成立累犯的是( )。

黑恶势力案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

黑恶势力案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

⿊恶势⼒案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现实社会存在很多的⿊势⼒,⾯对这样的情况国家是严厉打击的,那么对于⿊恶势⼒案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呢?对此很多⼈不是很明⽩,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恶势⼒案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四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境发展⿊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包庇⿊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有其他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以⽀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国家⼯作⼈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形成⾮法控制或者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

⼆、⿊恶势⼒团伙如何认定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第⼆条恶势⼒、恶势⼒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恶势⼒,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办案实证分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办案实证分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办案实证分析作者:吴海潮胡公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10期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体量大、争议多、财产刑执行难等特点,特别是以“四特征”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容易导致机械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法的不安感;案件体量过大,个别司法人员对本罪社会危害性的偏见,也导致相关证据标准潜意识性降低。

应当认识到相关规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存在的问题,应从法确定性、法正义性、法的适用、法的执行等角度,多维度推进本罪规范价值的发挥。

关键词:黑社会性質组织罪四特征证据标准财产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类较为复杂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294条。

该条规定了3个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司法实践中,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较为常见,本文以笔者参与办理的两起涉黑案件为切入,分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重点应采取的举措或应转变的理念。

一、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涉案罪名情况案件一,移送案由共7个,分别为组织、领导、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

案件二,移送案由10个,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涉案人员情况案件一,犯罪嫌疑人16人,其中有犯罪前科的13人,无犯罪前科及劣迹的3人;案件二,犯罪嫌疑人40人,其中有犯罪前科的25人,无犯罪前科但有吸毒等劣迹的5人,无前科及劣迹的10人。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情况案件一,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某2005年开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2008年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刑罚,2016年6月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其又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至2018年9月因开设赌场罪案发,其刑满释放后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到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跨度超过2年。

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分析

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分析

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分析摘要: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是现阶段要严厉打击的犯罪形式。

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在实践中具有基层化、隐蔽性以及性质模糊等特征,为了解决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问题,就要综合现阶段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完善的解决对策与手段。

关键词: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国家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完善。

而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防治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现代社会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加剧导致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不断出现,一些基层干部甚至高层官员利用职权谋取权利,为黑恶势力提供所谓的“保护伞”,这不仅仅构成了职务犯罪,也对社会发展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一、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特征(一)“保护伞”多数在公安系统、基层自治组织中存在分析近些年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例可以发现多数的涉案人员均为公安系统内部人员,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69%,而在基层自治组织主要就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占总数的15%,剩余的案件主要涉案人员涉及到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商务局等等基层人员。

[ 陈梅,《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刊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例如,云南省保山市纪委经查,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李元华担任昌宁县柯街镇政府副镇长、派出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期间接受请托、收受好处费,多次通风报信、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而在公安系统涉案管理人员中,多数都是共同犯罪,也就是通过多名人员共同构成“保护伞”,这种形式是较为主要的形式,多数涉案人员在4-6人,如某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为“疯狂大货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多达122人,其中仅处级干部就有1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多达110人。

[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报.哈尔滨市开展扫黑除恶、整治“疯狂大货车”,深挖背后“保护伞”专项行动—122顶“保护伞”是这样拔掉的 /yaowe-n/201806/t20180629_174806.html,2018-06-29.](二)“保护伞”常见保护对象多为基层犯罪“保护伞”的常见保护对象以赌博、卖淫、违法搭建、非法营运等群众身边的基层犯罪为主,其中又以赌博类型的犯罪为最主要形式。

_保护伞_职务犯罪剖析

_保护伞_职务犯罪剖析

“ 保护伞 ” 职务犯罪剖析
陈正云" 苗春瑞""
- 关键词 . -摘 要. 黑恶势力 严重经济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 严打” 在“ 严打” 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 检察 机关认真查处了一批“ 保护伞” 案件, 对这些案件的特点、 规律 进行认真剖析和研究, 对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和预防, 进一 步推动“ 严打” 深入进行大有益处。 - 中图分类号 . /0+%% - 文献标识码 . 1 - 文章编号 . %$$2 3 2$2( 4 #$$% 5 $! 3 $$#) 3 $,
据 对 随机 抽 取的 ’( 件 黑 恶势 力 刑事犯罪与严重经济犯罪背后的 “ 保 护伞”案件进行分析:’( 起个案的犯 罪嫌疑人中,公安干警 (% 人,占总 数的 ()* ;海关、工商、税务工作人 员 #( 人,占总数的 #)* ;地方政府 部门负责人 %% 人,占 %(* ;其他行 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 人,占 !* ; 检察人员 ’ 人,占 !* ;法院 % 人, 狱政人员 % 人。由此观之,现时期, 黑恶势力和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

黑恶势力、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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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相互勾结,沆瀣 一气,是因为他们有着相互需要,相 互利用的本质特性。 %& 通过拉拢、收买政府职能部门 的一些工作人员,以攫取更丰厚的不 义之财。 市场经济讲究利润、效率,一部 分人先富了起来。对此,一些私欲膨 胀、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取财富 的人往往有一种挫折感,于是他们就 采取非法手段甚至进行犯罪活动来聚 敛钱财,进而相互勾结,结成犯罪同 伙,这可以说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初形成的经济、社会原因。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有了一定的原始 积累后,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就会通过金钱、女色来腐蚀、拉拢经 济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 以便能使犯罪活动畅通无阻。或者达 到垄断经营。如 #$$% 年 ’ 月 %! 日新 华社播发的一条消息,福建诏安县官 陂镇的制假分子成立了一个被当地群 众称之为 “ 造假协会”的组织,其 “ 宗旨”就是按照各制假者的 “ 生产 规模”收取会费,用于 “ 打通关 节”。据报道,这个 “ 造假协会”的 送礼清单中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 记、县打假领导小组组长吴根源等 #$ 人,包括副县长,县公安局政委、副 局长、刑警中队长、治安科长、派出 所长、县工商局副局长、工商所长、 县技术监督局局长、镇长、镇党委书 记等,金额达近百万元。在金钱的诱 惑下,诏安县负有打假重任的部分领 导和打假部门为制售假烟分子撑起巨 大的 “ 保护伞”,当地制假活动一度 泛滥成灾,成为当地一大 “ 支柱产 业”,制假分子为此获得巨额利益。 #& 黑恶势力、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寻求政治庇护的结果。黑社会是为达 到犯罪目的而有意识地组织起来的社 会群体, “ 黑”体现了其非法和秘密 的特征。虽然同境外成熟的黑社会组 织相比,我国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在总

宿州埇桥区辅警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宿州埇桥区辅警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2022年宿州市埇桥区辅助警务人员招聘考试试题(满分100分时间90分钟)【说明】1.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2.请严格按照规定在试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编号;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1.你是一个查缉小组的指挥员,你们的任务是检查嫌疑车辆,在盘问驾驶员发现有重大嫌疑时,须对车后备箱进行检查时,应()。

A.让驾驶员下车后,由你的民警打开后备箱进行检查B.让驾驶员打开后备箱一条缝隙后,由民警打开后备箱进行检查C.让驾驶员留在车上,由民警打开后备箱进行检查D.让驾驶员直接打开后备箱进行检查正确答案:B2.陈某和朋友庞某在影院看电影,中途觉得剧情无趣,便想寻求刺激,庞某出去打110报警称该电影院出现火灾,陈某在场内大喊“起火了”,现场出现混乱局面,未造成任何损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二人的行为应以()予以处罚。

A.扬言实施放火B.扰乱单位秩序C.寻衅滋事D.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正确答案:D3.民警陈某休假期间着便装前往超市购物,在超市门口恰遇一名男子正持刀砍杀一名女子,面对险情,他挺身而出,奋力制止,与该男子展开激烈搏斗,并同随即赶到的辖区派出所民警一起制服了行凶者。

民警陈某行为体现的是:A.英勇善战、热诚服务、甘于奉献、团结协作1/11B.英勇善战、热诚服务、爱岗敬业、甘于奉献C.忠诚可靠、英勇善战、爱岗敬业、团结协作D.忠诚可靠、英勇善战、热诚服务、团结协作正确答案:C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由()调查,经集体研究后做出处分决定。

A.法制部门B.纪检监察部门C.政工部门D.督察部门正确答案:B5.有下列()之一情形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A.有网贷未还清的人员B.因违章停车受到交通处罚的人员C.有直系亲属为民辅警身份的人员D.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正确答案:D6.下列属于辅警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的行为是()A.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B.依法解除劳动合同C.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D.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正确答案:D7.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应处罚的是()。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60问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60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六十问答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的2018 年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 年1 月23 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长时间为期三年(2018 年-2020 年)。

3.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是哪几个部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2018 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2019 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 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5.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 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事关人心向背、治乱兴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密切相关。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通过 3 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 保护伞" 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到" 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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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人 员 , 于其 负 有 较 一 般 人 更 重 的 责 任 , 家对 其 由 国 从严要求 ; 而对 于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犯 罪 , 于其 较 一 般 由
犯 罪 具 有 更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 国家 对 其 更严 密惩 治 和
防范 。 以 , 本 罪 中的 “ 庇 ” 宽泛 解 释 符 合 立 法 精 所 对 包 作 神 。这 里 的 问题 是 , 我们 宽 泛 到 何 种 程 度 ? 述 有 观 点 上 把 “ 庇 ” 定 为 “ 了 使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逃 包 界 为 脱 法 律 制 裁 而实 行 的一 切行 为 ” 高法 的 司法 解 释 也 基 。 本 上 是从 主观 上 来 界定 。 般 意 义上 来 讲 , 庇 是指 袒 一 包 护 或 掩 护( 人 、 坏 坏事 ) 从 主观 目的上 讲 , 为 了使犯 罪 。 是
《 法 》 3 0条 中 的 “ 庇 ” 将 其 行 为 表 现 形 式 刑 第 1 包 , 明确 限定 于 作假 证 明一 种 , 《 法 》 2 4条 中 的 “ 而 刑 第 9 包 庇 ” 对 其行 为表 现 形 式 没 有 作 任 何 限 定 。刑 法之 所 以 ,
如 此 规 定 , 于本 罪 的 主体 和对 象 特 殊 。 为 国家机 关 在 作
( 包庇 黑社 会 性 质组 织 罪 的行 为对 象是 “ 三) 黑社 会
性质 组 织 ”
自己负有 查 处 职责 的黑 社 会性 质组 织 的违 法 犯罪 行 为
法 中 ,包 庇 与窝 藏 不 是 同义 语 。 二 者 在 本质 上 是 相 同
的 , 客观 表 现 不 同 。 外 , 法 司法 解 释 中的 “ 但 另 高 阻挠 其 他 国 家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查 禁 等 行 为 ” 也并 不 必 然 是 包庇 行 为 。 为 , 然 行 为 人 主观 上 是 为 了使犯 罪 分 子 因 虽 逃避 制裁 , 其 并 不 一定 否 定 犯 罪分 子 的犯 罪 事 实 。 但 如 果从 严格 的罪 刑 法 定 原 则 讲 ,窝 藏 行 为 和一 部 分 阻 扰 行 为 是不 能包 括 在 包庇 行 为之 中的 。当然 , 从立 法 精 神 来 看 , 些 行 为 与 包 庇 行 为 并 无 本 质 区 别 , 在 惩 处 之 这 应
虑 ,也 许 有 必要 考 虑 对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 纵 容不 属 于
是 因为 实践 中发 生 的包 庇 黑 社会 性 质 组 织 罪 绝大 多 数 是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利 用 其 职权 或 职 务 上 的便 利 实 行 的 .也 正是 由于 国 家机 关 工 作人 员 利 用 职 权 或 职务 上 的便 利 包 庇 才 使 得 黑 社会 性 质组 织 犯 罪 存 在 与 发 展 。 另外 。国家 机 关工 作 人 员 是 否利 用 职 权 或 职 务上 的便 利进 行 包庇 , 其性 质 、 害是 不 同 的 。 危
河 南省 信 阳 市公 安 局 干部 、 学硕 士 [ 6 0 0 法 44 0 ]
持否 定 观点 者 认 为 , 包 庇 黑 社 会 性 质组 织 罪 中 . 在 “ 庇 ” 本 质 在 于 妨 碍 、 止 司 法 机 关 和 其 他 国家 机 包 的 阻 关 对 黑 社会 性 质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追 究 法 律 责任 . 因此 . 不 管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 员 的行 为 是 否 利 用 其 职权 或 职务 上 的便 利 实行 , 只要 其 行 为 目的 是 为 了妨 碍 、 阻止 司法 机 关 和 其 他 国家 机 关 对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及 其成 员 追 究 法
否 定 犯 罪事 实 。 庇 可 以界 定 为 “ 了使 犯 罪分 子 逃 避 包 为
性 质 的组 织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行 为 。本 罪 在理 论 和 实 践 中均 存 在若 干争 论 ,本 文 拟 就 以 下几 个 疑难 问题
作一探讨。

制 裁 而 帮助 犯 罪 分 子掩 盖 犯 罪 事 实 的行 为 ” 在 我 国刑 。
列 。应该 说 , 法 关 于本 罪 的规 定 有不 合 理 之 处 。 立 ( 本 罪 中 的 包庇 行 为 是 否 必 须是 国 家机 关 工 作 二)
人 员 利 用 其 职 权 或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实 行
关 于“ 庇 ” 包 的界 定
f ) 一 包庇 的 行 为 方 式 是 否 限 定
2 0 年 第 9期 / 第 8 09 总 7期
律责 任 , 属 于包 庇 行 为 。 们认 为 . 立法 精 神来 看 , 都 我 从 利用 职 权或 职 务 上 的便 利 应 该是 本罪 的构 成 要 件 。如 果 说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 不 利 用 职权 或 利 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实 施 包庇 黑 社 会 性 质组 织 犯 罪 ,该 类 行 为 就不 具 有
特殊 性 , 没有 必 要 另立 罪 名 。立 法 之 所 以设 立本 罪 , 就
黑 社 会性 质 组 织 实施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行 为 。应 当 注 意
的是 ,纵 容 黑 社会 性 质 组 织 的 行 为 以行 为 人 负 有 职责 范 围 内 的义 务 为前 提 。 有 学 者认 为 , 果从 割 断黑 社 也 如 会 性 质组 织 与 政 治 上 的联 系 .防 止其 大肆 蔓 延 方 面考

几个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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蚝 容 黑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 指 国家 机 关 工 作 纵 是 人 员 包庇 黑社 会 性 质 的组 织 。或 者 纵 容 黑 社 会
分 子 逃 避 制 裁 ; 客 观 表 现 上 看 , 掩 盖犯 罪 事 实 。 从 是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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