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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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号:45007 标志:行政许可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9 年月日实施日期:2019 年月日发布机构:天津银保监局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07。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理机构天津银保监局五、决定机构天津银保监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

有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八、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1.窗口接收:天津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区长春道18号。

2.信函接收:天津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区长春道18号。

邮编:********。

3.系统接收:电子政务传输系统(仅适用于部分许可事项,具体请参考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中各许可事项的“办事流程”查询)网址:***.cn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备注:提出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

十一、办理方式新办: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在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月日- 1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第支机构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 -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2009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

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

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

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一)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2.需同时附以下材料:有关决议或者决定、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增加股东的还应报送新增股东的《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分立、合并的,还应报送分立、合并实施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还应报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解散退出的,还应报送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执行情况、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撤销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3.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对拟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审慎评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现就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一)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级市(州、盟)行政区域内变更营业场所,但不得从乡镇迁至市区或县城,也不得从县城迁至市区。

三、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适用特殊政策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可以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同一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二)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应立足小微市场和社区,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三)政策性银行分行原则上不跨所在地市变更营业场所,政策性银行支行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四)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突破注册地辖区变更营业场所,其中,乡镇(街道)地区分支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间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变更_委托书范本

保险变更_委托书范本

保险变更委托书范本尊敬的保险公司:您好!我是投保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现因个人原因需要对所购买的保险进行变更。

特此委托我的亲友(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保险变更事宜。

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保险变更事项1. 保险单号:XXX2. 投保人姓名:XXX3. 被保险人姓名:XXX4. 保险期间: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5. 保险金额:人民币XXX元6.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人民币XXX元二、变更事项说明1. 投保人变更为:XXX2. 被保险人变更为:XXX3. 保险期间变更为: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4. 保险金额变更为:人民币XXX元5.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变更为:每月支付人民币XXX元三、授权委托书本人授权委托亲友(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上述保险变更事宜。

委托期限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

委托人郑重声明,凡由本授权委托书引发的任何法律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四、受托人声明本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接受投保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的委托,自愿代为办理上述保险变更事宜。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投保人无关。

五、其他事项1. 请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请提供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3. 请提供相关变更资料,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特此说明。

委托人签名:XXX日期:XXX年XXX月XXX日受托人签名:XXX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保险变更事宜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在办理保险变更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中心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和营业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业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销服务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要求,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规范、透明、公正,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人民人寿宁夏分公司(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分支机构设立、整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各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不按照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二)各省级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宁夏保监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及《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导入电子文档: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4、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经宁夏保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建,并应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新疆银保监局
2019年7月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事项
二、办事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11号新疆银保监局。

三、办理时间
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出具加盖新疆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新疆银保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的,经新疆银保监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新疆银保监局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新疆银保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有关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许可事项,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条为规范某分公司机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三级机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三级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三级机构的设立、撤并、改建、变更适用本办法。

三条分公司根据总分公司发展规划,经监管机构和总公司批准,可在机构所在省(区、市)县级行政区域设立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

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为三级机构,由分公司负责管理,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四条三级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命名,规则如下:司名称+行政区域名+(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五条三级机构管控原则一)统筹规划、科学有效;二)差异授权、直接管理;三)保障运营,强化服务;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六条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统筹三级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机构发展规划、申报及批筹工作;负责三级机构设立、撤并、改建的审批工作;负责督促分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对下辖三级机构管理职责。

七条支公司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负责本级机构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八条营销服务部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配合分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三级机构的设立九条分公司应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情况、公司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因素,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变更流程

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变更流程

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变更流程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的变更是一个重要的过程,需要谨慎和积极的准备。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流程,帮助您了解并顺利完成变更手续。

第一步:准备工作保险公司在变更营业场所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公司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变更工作小组,由不同部门的代表组成,以确保顺畅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其次,公司需要详细了解当地地方法律和规定,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还应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包括时间表、资源分配和沟通渠道等。

第二步:寻找新的营业场所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寻找新的营业场所,以满足业务扩展和发展的需要。

在选择新的场所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场所面积、租金、交通便利性、周围环境、安全性等。

同时,应关注当地的政策规定,确保新场所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步:办理相关手续一旦确定新的营业场所,保险公司需要与房东或中介商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应明确规定租期、租金、装修责任、增值税等重要事项。

另外,公司还需要联系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工商局、质量监督局等,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和审批手续。

第四步:搬迁准备在搬迁之前,保险公司需要做好详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包括搬迁日期、物品清单、人员安排等。

其次,要通知客户和合作伙伴有关搬迁的具体信息,以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同时,要对新的场所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清洁工作,确保一切就绪。

第五步:搬迁和装修在搬迁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保证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可以聘请专业的搬家公司来帮助搬运重要物品和文件。

一旦抵达新场所,需要对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和布置。

装修应根据公司的形象和需求进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步:办理变更手续一旦搬迁和装修都完成,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场所变更的相关手续。

首先,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局等,更新公司的登记信息。

其次,要通知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机构和客户,更新公司的联系方式。

另外,还需要办理相关的保险和税务登记手续。

最后,为了确保变更过程的顺利进行,保险公司需要密切跟进整个变更过程,及时解决问题和对变更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1]第二章 筹建条件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 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管理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管理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管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调整业务范围;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以上这些事项,都是涉及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事项。

保险法规定变更这些重要事项要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连续性。

一般公司变更公司变更的程序【公司变更概念】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

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变更程序】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公司章程修正案;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其它相关资料:1名称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注明债权债务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公司章程修改;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住所变更含住所延期: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新住所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业主签字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注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签署意见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住所延期的不用提交;4.因住所的变更而影响原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需要重新报批如消防、环保等。

3法定代表人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董事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只提交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执行董事;2.董事会决议,其内容:任免理由、选举董事长、其他人员分工如董事会成员不变,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任免董事长,而不须提交股东会决议;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4.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5.任免书。

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变更流程

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变更流程

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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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流程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流程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流程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的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保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书、新旧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如果有股东变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申请人单位业务专用章)等。

2. 填写申请书:按照相关要求填写保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书,包括旧名称、新名称以及名称变更的原因、理由等内容。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书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是保险监管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处理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许可和监管的机构。

4. 确认申请材料: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5. 审核和批准: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程序决定是否批准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变更申请。

6. 发放新证书:如果申请被批准,相关部门会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包括更新后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7. 公告和登记: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将变更名称的事项公告或登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务部统一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平台上,以确保公众和相关机构能够了解到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变更情况。

以上是一般保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的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名称变更前,建议申请人先咨询当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申请要求。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单修改与变更流程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单修改与变更流程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单修改与变更流程保险公司是负责处理保险事务的机构,而保单修改与变更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介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保单修改与变更流程中所需遵循的步骤及注意事项。

一、保单修改与变更的定义保单修改与变更是指根据客户的要求或者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金额、受益人等内容进行调整或更改的过程。

这种修改或变更通常是由于保险公司或客户对保单中的某些信息有了新的要求或者变更需求所致。

二、保单修改与变更的流程1. 收集客户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首先要与客户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客户的修改或变更需求,并记录相关信息。

2. 确认合法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核实客户的要求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客户提出的修改或变更要求超出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范围,工作人员需要与客户进行解释和沟通,以达成一致。

3. 检查保单信息:在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之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仔细检查原保单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如发现错误或矛盾之处,需要更正。

4. 根据要求修改保单:在确认了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保单修改或变更。

这可能涉及到保险金额的调整、加入或删除受益人、更改保险期限等内容。

5. 编辑修改说明:对于每次保单修改或变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都需编写详细的修改说明,包括修改的原因、具体内容以及生效日期等。

6. 审核与批准:经过对保单进行修改或变更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将修改后的保单提交给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进行审核与批准。

这是为了确保保单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7. 通知客户:在保单修改或变更获得审核批准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及时将修改后的保单发送给客户,并告知其相关变更事项的生效时间和影响。

8. 更新保单记录: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及时更新保单记录,确保保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包括记录保单修改的日期、原因、内容,以便于日后查询和管理。

三、保单修改与变更的注意事项1. 注意保密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保单修改与变更过程中,需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6篇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6篇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6篇篇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一、变更合同主体的种类在保险合同中,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原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原保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原保险人会将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方将取代原保险人,成为新的合同主体。

2. 被保险人将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被保险人可以将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而转让的第三方将成为新的受益人。

3. 原被保险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有时候,被保险人会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合同仍然有效,只是责任主体发生了变更。

4. 原被保险人成为新的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原被保险人会成为新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原有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方法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转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 经法院判决:合同主体变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由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主体变更。

3. 行政部门批准:某些情况下,合同主体变更需要经行政部门批准,保证公平公正。

4. 自动转让: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情况下,合同主体可以自动转让给第三方,无需经过双方协商。

三、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书面确认: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 合法合规:合同主体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3. 通知义务: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方,确保沟通顺畅。

4. 审慎选择:在选择合同主体变更对象时,需要审慎选择合作方,确保其信誉和资质。

5. 规避风险:在合同主体变更过程中,需要注意规避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人寿保险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

人寿保险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

人寿保险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尊敬的[保险公司名称]:本人为贵公司[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现因[具体变更原因],特向贵公司提出保险事项变更申请。

一、投保人信息1. 姓名:[投保人姓名]2. 身份证号码:[具体身份证号]3. 联系地址:[详细地址]4.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二、被保险人信息1. 姓名:[被保险人姓名]2. 身份证号码:[具体身份证号]三、原保险合同信息1. 险种名称:[险种具体名称]2. 保额:[具体保额金额]3. 缴费方式:[如年缴、季缴等]4. 缴费周期:[如每年、每季度等]四、变更事项1. 变更项目一:受益人变更- 原受益人信息:- 姓名:[原受益人姓名]- 与被保险人关系:[具体关系]- 受益比例:[具体比例]- 变更后受益人信息:- 姓名:[新受益人姓名]- 与被保险人关系:[具体关系]- 受益比例:[具体比例]2. 变更项目二:缴费账户变更(如有) - 原缴费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具体账号]- 变更后缴费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具体账号]3. 变更项目三:联系方式变更(如地址或电话)- 若为联系地址变更:- 原联系地址:[原地址]- 变更后联系地址:[新地址]- 若为联系电话变更:- 原联系电话:[原号码]- 变更后联系电话:[新号码]本人声明,以上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同意按照贵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保险事项变更手续,并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

申请人(投保人签名):[签名]申请日期:[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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