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最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
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九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 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RM客户关系:/glxxh/List_475.html。
价格政策法规_第一章 价格法律制度(2)_2011年版
1、下列不属于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规、规章的是:()A:政府制定价格目录B:价格决策听证会办法C:价格调节基金制度D:政府制定价格程序答案:C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焦点。
A:竞争关系B:货币关系C:价格关系D:证券关系答案:C3、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包括价格()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A:制定、管理、调控B:制定、管理、监督检查C:管理、调控、监督检查D:制定、管理、调控、监督检查答案:D4、价格行为的主体包括()A:国有企业B:集体企业C:私营企业D:事业法人E:外国企业答案:A,B,C,D5、《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属于()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规范性文件D:法律E:答案:C6、下列不属于提高价格决策水平所应遵循的原则的是()A:依法决策B:集体决策C:科学决策D:民主决策E:答案:B7、党的()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A:十四大B:十五大C:十六大D:十七大答案:D8、《价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经营者的价格行为B:政府的定价行为C:价格总水平调控D:价格监督检查E: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答案:A,B,C,D9、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规、规章的内容包括()A:政府制定价格目录B:政府制定价格程序C: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D:价格监测制度E:价格紧急措施答案:A,B,C10、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的形式有()A:政府定价B:政府指导价C:政府指导价D:价格调节基金E:国家定价答案:A,B11、下列关于价格依法行政的说法,错误的是()A:实施价格行政行为,应当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B: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价格决策机制C: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D:对于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行政行为均应遵循公开之要求。
答案:D12、非应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这是()的要求。
膜与膜过程_第一章_序论_2011年讲解
膜分离过程依据的物性差别
依分子大小的差别:如微滤(MF),超滤 (UF),反渗透(RO), 气体分离(GS) 等
依电荷的差别:如电渗析(ED),膜燃料电 池,膜电解,双极膜过程 ,纳滤(NF)等
依与膜的亲和性或溶解性的差别, 如MF,部 分UF, RO, 液膜过程, GS, 以渗透气化 (PV)等
孔膜(无机膜 ,聚合物膜)两类。 液膜(乳化液膜、支撑液膜)
均相微孔膜
对称膜 无孔致密膜
荷电膜
非对称膜
支撑液膜
卷式膜元件
中空纤维膜元件
管式膜及装置
膜的分类(续)
按用途分:气相系统、气液系统、液液系统、 气固系统、液固系统、固固系统
按膜的作用机理分:
吸附性膜(多孔膜,反应膜) 扩散性膜(聚合物膜,金属膜,玻璃膜) 离子交换膜(阳离子交换树脂膜,阴离子交换树脂
膜) 选择渗透膜(渗透膜,反渗透膜,电渗析膜) 非选择性膜(加热处理的微孔玻璃,过滤型的微孔
膜。
1.4 膜过程及应用
1.4.1 膜过程
1 膜分离过程 特点:(1)两主体相不直接接触 (2)膜两侧形成两个相界面 (3)两主体相可互溶也可不互溶
2 膜接触过程 特点: (1)使用微孔或大孔膜 (2)膜主要起着固定两种互不相溶的主体 液相界面的作用 (3)这两种主体液相在膜孔内或在膜/主体 相边界处直接接触。
膜; 1968,N.N.Li(黎念之)发明液膜 1980,Cadotte发明界面聚合复合膜....
1.3 膜的分类
按材料分:
天然膜(生物膜、天然物质改性或再生而制成的膜) 合成膜(无机膜,高分子膜)
按膜结构分:
固膜分为对称膜和非对称膜两大类, 固膜也可分为多孔膜(微孔介质,大孔膜)和非多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_第一章(2)_2011年版
中大网校引领成功职业人生
中大网校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十佳职业培训机构” 网址: 1、下列关于社会工作基本构成要素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服务对象
B:专业价值观
C:专业的助人方法
D:管理的手段
E:专业的工作者
答案:D
2、( )的存在是社会工作专业助人活动的主体
A:助人活动
B:社会工作者
C:工作对象
D:社会工作价值观
E:专业方法
答案:B
3、下列关于社会工作目标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具有服务对象和服务社会两个层面的目标
B:提供物质帮助,给与心理支持和促进能力是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目标之一 C:社会工作的目标之一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D:促进能力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是社会工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服务目标 E: 社会工作的目标也可以划分为机构目标和社会服务目标
答案:E。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1年高一化学必修1(人教版)新新新学案(教案和课时练习含详解)第一章从实验学化学
必修1《引言》三维目标(一)知识与能力1.知道化学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了解20世纪化学发展的基本特征和21世纪化学发展的趋势。
2.了解化学是在原子、分子水平上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及其应用的一门基础自然科学,其特征是研究原子和分子、解开许多物质的构成之迷、合成与开发新物质、新材料。
3.让学生了解现代化学科学的主要分支以及在高中阶段将要进行哪些化学模块的学习,以及这些课程模块所包含的内容。
4.了解化学学科的特点:①实验性较强;②有特定的概念和理论;③有独特的学科语言;④与生产、生活、社会联系密切。
(二)过程与方法1.查阅20世纪化学发展过程中重大事件的资料(或观看录像),能发现生产、生活中有意义的化学问题,建立化学为生产、生活服务的观点。
2.通过讨论的方法,使学生了解化学史,使学生认识并欣赏化学科学对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知道化学已经成为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环境科学、能源科学、信息科学等领域的重要基础。
3.使学生了解进行化学科学探究的基本方法和必要技能,掌握化学学习的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1.通过化学在工农业及生活中的应用,激发学生对化学科学的学习兴趣,热爱化学这门学科。
2.通过师生互动,增加师生感情。
3.介绍我国科学家在化学科学的贡献和成就,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
4.培养学生在学习化学的过程中,重视实验,尊重实验事实的良好品质和认识化学实验在学习和研究化学中的作用。
5.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引导学生思考“化学与社会”、“化学与职业”等问题,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关注与化学有关的社会问题,引领学生进入高中化学的学习。
6.通过化学高科技产品及技术介绍,激发学生的科学审美感和对微观世界的联想,激励学生培养自己的化学审美创造力。
教学重点:调动学生学习化学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潜能,初步建立学习化学的学习思路和方法。
教学难点:高中化学的知识特点以及学习和思维方法课时分配:1课时预习探究:(学生用)1..化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科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_第一章 组织激励(2)_2011年版.精讲
1、下列关于需要与动机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需要指当缺乏或期待某种结果而产生的一种驱动人采取行动的心理压力状态B:动机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为某一目标付出努力的意愿C:需要只有动机产生后时才会缓解或消除D:动机决定人行为的方向答案:C2、刘先生是某广告公司设计部的主管,他发现手下员工的士气普遍比较低落,工作业绩也一直没有起色。
刘先生在员工中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员工普遍感觉工作内容十分枯燥,每天只能按部就班地完成上面分配下来的工作,缺乏成就感。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刘先生决定在设计部每月评选一名工作出色的员工,并给予重奖;但是这项措施实行一段时间之后,情况没有任何改观;有员工表示,每月优秀员工的评选缺乏客观的指标,无法反映个人的真实工作情况。
为了改变设计部员工的这种状况,刘先生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
A:让员工参与工作目标的制定,提高员工的工作投入程度B:采用目标管理,鼓励员工制定更高的目标C: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增加员工的自主权D:不向员工提供工作绩效的反馈E:答案:A,C解析:刘先生的公司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员工因为没有成就感而缺乏工作的自主性”,而AC的措施可以增强成就感和自主感。
D是一种消极的办法,会使情况更糟;而B 虽也能够培养自主性与积极性,但是不符合本题得情境3、下列属于内源性动机的是( )。
A:追求挑战性的工作B:争取获得先进工作者称号C:为工作和组织多做贡献D:充分实现个人潜力E:成就感答案:A,C,D,E4、下列关于激励说法不正确的是()。
A:激励就是满足员工的需要的过程B:激励就是通过满足员工的需要而使其努力工作,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C:激励就是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D:激励不一定导致高绩效答案:A5、激励与组织绩效的关系表现在( )。
A:激励必须滿足员工的任何需要B:激励必须滿足员工的需要与组织目标C:只有滿足员工的需要才能促进组织绩效的改善D:组织对滿足员工的需要的程度和方式要予以控制E:激励要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组织绩效提高的方式滿足员工的需要答案:B,D,E6、下列关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说法不正确的是( )。
马克思原理全部材料分析题答案
第一章(2011年4月28日修改)一、材料一:现在,随着疯牛病、禽流感、苏丹红、农药残留、三聚氰氨等问题的不断报道,人们走进市场的时候,越来越感到犹豫不决了。
以至有的媒体提出:我们究竟能吃什么?材料二:联合国《世界水资源发展报告》指出,滋养着人类文明的河流在许多地方被掠夺式的开发利用,加上工业活动造成的全球变暖,未来的水资源已经受到严重威胁。
(1) 运用唯物论有关知识,说明出现材料一和材料二中所述问题的原因。
(1)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
正确的意识对事物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对事物发展具有阻碍作用。
上述材料的问题反映了人们在错误的意识指导下,为了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违背人与自然的关系,破坏了自然,受到自然的惩罚。
(2)运用唯物论知识,说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2)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的。
它要求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必须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这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前提。
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开发利用自然,向自然索取。
但是面对自然,人们不能随心所欲。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利用自然,更要保护自然。
我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时候,必须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分)二、材料一:“长征”系列运载火箭从1970年4月24日成功发射我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后,迄今共执行了100多次发射任务,从1996年10月至今,“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更是连续60次成功发射。
材料二:人类探月分“探”、“登”、“驻(住)”三大步,中国目前的嫦娥奔月工程是人类三大步中的第一步,这步又分为“绕”、“落”、“回”三小步。
等到这“三步”走下来,我国接着将开始中华民族千年梦想的载人登月计划。
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分析说明“长征”系列运载火箭连续60次成功发射以及我国成功发射探月卫星“嫦娥一号”体现了哪些唯物论哲理。
[整理]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1年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臵。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
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29•【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2011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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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放出部分B气体,压力变为p2 = 1.60 MPa。已知
放出的B气体在V3 = 20 dm3的抽真空容器中压力 p3 = 0.10 MPa,求钢瓶的体积V ?
T = 300 K p1 = 1.8 MPa V1 T = 300 K p2 = 1.6 MPa V2 = V1 T = 300 K p3 = 0.1 MPa V3 = 20 dm3
二、 理想气体的状态方程
pV nRT pVm = RT
pV = (m/M)RT
p V n R T
是压力,单位为 Pa 3 是体积,单位为 m 是物质的量,单位为
mol
是摩尔气体常数,等于
8.3145 J mol K
1
1
是热力学温度,单位为 K
T (t /℃ 273.15)K
Vm 是摩尔体积,单位为 m3· -1 mol
乙
醇
p / kPa 5.671 17.395 46.008 101.325 222.48 t/º C 20 40 60 80.1 100
苯
p / kPa 9.9712 24.411 51.993 101.325 181.44
120
198.54
120
422.35
120
308.11
2、沸点
饱和蒸气压 = 外压时,液体沸腾,此时的温度 称为沸点。饱和蒸气压 = 1 个大气压时的沸点称为 正常沸点。在沸腾时,液体表面及内部分子同时汽
V,T 数据,代入理想气体状态方程,算出R的数值。 测定真实气体在一定温度下,不同压力 p 时的 摩尔体积Vm ,然后将 pVm 对 p 作图,外推到 p 0
处求出 pVm ,而算得 R的数值。
同一温度下不同气体的实验结果(300K)
H2
理想气体
R 8.314 8
lim ( pVm )
p 0
超临界水消毒,通常在常温、常压下无法分解的物
质,如二恶英等在这种状态下会被分解。由于它不存在 残留药物等危险性,因此,它不会污染环境,是清洗绿 色蔬菜的理想洗涤剂。
三、真实气体的p ~ Vm等温线
l´1 l´2
根据实验数据可绘出如左
T1<T2<Tc<T3<T4
四、阿马加分体积定律
理想气体混合物的体积具有加和性,在相同温
度、压力下,混合后的总体积等于混合前各纯组分 的体积 VB 之和。
VB* V
B
—— Amagat 定律
适用范围:① 理想气体混合物
② 低压下真实气体混合物
nRT V p
n
B
B
RT
p
* B
nB RT VB p B B
V1 ,T1 即 V/T = C’
V2 ,T2
(n, p 一定)
③ 阿伏伽德罗(Avogadro)定律:
同温同压下,相同体积的气体含有相同的摩尔数。
V1 , n1
V2 , n2
V3 , n3
即 V/n = C’’
(T, p 一定)
三大实验定律适用条件: 压力越低,实验结果与三条经验定律吻合得越好。 p→0时实际气体才严格符合三大实验定律。
n1 n2 = + p1V1 p 2V2 n1 n2 RT RT
V 10 dm3
n3 p3V3 n3 RT
三、理想气体模型
1、 分子间力
吸引力 — 分子相距较远时,有范德华引力;
排斥力 — 分子相距较近时,电子云及核产生排斥作用。 分子间的相互作用力为:
E
dE (r ) F dr
化。
T 一定时: 若物质 B 的分压 pB < 它的饱和蒸气压 pB*,液体 B 将蒸发为气体,直至 pB pB ; 若物质 B 的分压 pB > 它的饱和蒸气压 pB*,气体 B
将凝结为液体,直至 pB pB 。
(此规律不受其它不溶于液体的惰性气体存在的影响)
3、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大气中水蒸气的分压与同温度下水的
Solid
Liquid
Gas
固体 结构较复杂,但粒子排布的规律性较强, 对其研究已有了较大的进展; 液体 液体的结构最复杂,对其认识还很不充分;
气体 气体最为简单,最易用分子模型进行研究。
2、状态方程
在众多的宏观物理性质中,p、V、T是物理意义
非常明确,又易于直接测定的基本性质。由于物质
的各种宏观性质之间有一定的联系,p、V、T 的性 质研究常成为研究其他物理性质的基础。
因理想气体分子间没有相互作用,分子本身 又不占体积,所以理想气体的 pVT 性质与气体的 种类无关,因而一种理想气体的部分分子被另一 种理想气体分子臵换,形成的理想气体混合物, 其 pVT 性质并不改变,只是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中的 n 此时为总的物质的量。
pV nRT nB RT B
理想气体混合物的总压等于各组分单独存在于混
合气体的T、V 时产生的压力总和。 适用范围:① 理想气体混合物
② 低压下真实气体混合物
思考:(1)将沸腾的开水迅速加入暖水瓶中至
2/3处时迅速加上塞子,出现什么现象?
(2)一定温度下,容器中有一定量的A、
B理想气体,若再充入一些B气体,A气 体的分压改变吗?
(2)质量分数 wB :B的质量与混合物的总质量之比。
mB wB mA
def A
其量纲为 1,
wB = 1
(3) 体积分数 B :混合前纯B的体积与各纯组分 体积总和之比。 * def xBVm ,B B * x AVm , A
A
其量纲为1,
B = 1
二、 理想气体状态方程对理想气体混合物的应用
nRT ( nyB ) RT nB RT pB pyB yB V V V
在理想气体混合物中,任意组分气体的分压等于
在相同温度下该组分气体在容器中单独存在的压力。
A(g) +B(g) T, V, p, xB
B(g) T, V, pB
对理想气体混合物
RT RT p pB ( nA nB nC ) nB V V B B
分体积
nB RT V p
即:理想气体混合物中物质B的分体积VB*,等于 纯气体 B在混合物的温度及总压条件下所占有的
体积。
pB py B
nB RT (nyB ) RT nRT V yB p p p
* B
总结:理想气体
nB pB V yB n p V
* B
pB:指V = V总 时nB的压力
理想气体的定义及理想气体状态方程的用途 定义:在任意温度和压力下都严格服从理想气体状
态方程的气体
用途:对于一定量的理想气体,pVT 中有一个不独立。
所以p可以描述为:将物质的量为n 的理想气体
臵于一个温度为T,体积为V 的容器中,气体所 具有的压力。
例:恒温300 K,钢瓶中装p1=1.80 MPa的理想气体B,
通常在几十个大气压以下,一般气体能满足 理想气体方程。容易液化的气体,如水蒸气、氨 等适用的范围要窄些,难液化的气体,如氦、氢 等适用的范围要宽些。
四、 摩尔气体常数(R)
R 是通过实验测定出来的。由于真实气体只有
在压力趋于零时才严格服从理想气体状态方程,所
以原则上应测量一定量的气体在压力趋于零时的p,
液相消失,无论加多大压力,不再可使气体液化。
Tc —— 利用加压手段使气体液化的最高温度; pc —— 在临界温度时使气体液化所需要的最小压力; Vm,c —— 在临界温度和临界压力时气体的摩尔体积。 Tc、pc、Vm,c 统称为物质的临界参数。 是物质的特性参数
不易测定
应用
温度和压力略高于临界点的状态称为超临界流体。 超临界流体密度很大,具有强的溶解性能。
对于一定量纯物质组成的均相流体(如: 气体、
液体),其 p、V、T 性质不可能同时独立取值, 即三者之间存在着下式所示的函数关系:
f(p,V,T)= 0
联系 p、V、T 之间关系的方程称为状态方程。
本章中主要讨论气体的状态方程
理想气体 气体的讨论 真实气体
§1-1 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一、 低压气体三大实验定律
第一章 气体的 pVT 关系
§1-0 引言
1、物质的聚集状态
三种主要的聚集状态 气体(g)、液体(l)、固体(s) 气体和液体 —— 流体(fl)
液体和固体 —— 凝聚态(cd)
液晶 —— 由棒状或扁盘状分子构成的物质可能 处于的一种特殊的状态。有流动性,但分子有明显 的取向,具有能产生光的双折射等晶体的特性。
饱和蒸气压由物质的本性决定。饱和蒸气压是描述 液体挥发难易程度的性质; 对于同一种物质,饱和蒸气压是温度的函数,随温 度升高而增大。
表 1.4.1 水、乙醇和苯在不同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
水
t/º C 20 40 60 80 100 p / kPa 2.338 7.376 19.916 47.343 101.325 t/º C 20 40 60 78.4 100
及 pV = (m / Mmix) RT
式中:m 混合物的总质量; Mmix 混合物的摩尔质量;
p, V 为混合物的总压与总体积。
混合物的(平均)摩尔质量定义为:混合物中各物质
的摩尔质量与其摩尔分数的乘积的和。
Mmix
def
yB MB
式中:MB 混合物中组分 B 的摩尔质量 又 m = mB = nB MB = n yB MB = nMmix Mmix= m/n = mB / nB 即:混合物的摩尔质量又等于混合物的总质量 除以混合物的总的物质的量。
§1-2 理想气体混合物